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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 22 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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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 22 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docx

    农业农村部文件农磔(2023)16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22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修订了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9个检疫规程,制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鹿屠宰检疫规程、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现将上述检疫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动物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27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41号)、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124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8)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20192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22号)的附件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关于动物检疫的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与新的检疫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新的检疫规程执行。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2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3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4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5 .犬产地检疫规程6 .猫产地检疫规程7 .兔产地检疫规程8 .水貂等非食用动物检疫规程9 .蜜蜂产地检疫规程10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11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12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13 .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14 .贝类产地检疫规程15 .生猪屠宰检疫规程16 .牛屠宰检疫规程17 .羊屠宰检疫规程18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19 .兔屠宰检疫规程20 .马属动物居宰检疫规程21 .鹿屠宰检疫规程22 .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农业农村部2023年4月1日附件1生猪产地检疫规程本规程规定了生猪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捱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2.检疫范围及对象2.1 检席涯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2.2 检疫对a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3.检疫合格标准3.1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2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3.3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3.4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5畜禽标识符合规定。3 .7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攫果合格。4 .检疫程序4.1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 检三申报单。4.1.2 需要实施检疫生猪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4.1.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4.1.4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以及是否符合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分区防控要求,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43查验材料及畜禽标识4.3.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4.3.2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查验饲养场(户)分级管理材料。4.3.3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4.3.4 查验饲养户免疫记录,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了解是否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兽用疫苗,了解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4.3.5 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生猪佩戴的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相关档案记录相符。4.3.6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推果是否合格。4.3.7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并在调运有效期内、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产地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查验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瘦果是否合格。4.3.8 .8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4.4.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揭唯态等方面进行检有。主要检直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性状等。4.4.1.2 仲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直。主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瘦,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4.4.2骨好4.4.2.1 t三雌、精神襁、食欲减退、流涎;臃,蹄叉、蹄踵部出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造成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出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口蹄疫O4.4.2.2 出现硒、倦怠、食欲襁、精神萎顿;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可视黏膜潮红、发绢,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共济失调、步态僵直、呼吸困难或其他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等症状的;或出现无症状突然死亡的,怀疑感染非洲猪瘟。4.4.2.3出现硒、倦怠、食欲襁、修顿、弓腰、瞰、行动缓慢"旬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绢扇、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夕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瘟O4.4.2.4 出现高热;口瞧膜炎、眼睑水肿;咳嗽、气喘、呼吸困难;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组;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4.4.2.5 咽喉、颈、肩胛、胸、腹、孚质及阴囊等廓陂肤出咽: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颈部、前胸出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炭疽。4.4.2.6 出现雌稽留;呕吐;接膜充血;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猪丹毒。4.5实验室疫病检测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直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5.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不少于10头,数量不足10头的要全部检测。4.5.3 省内调运的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5.检疫结果处理5.1检疫合格,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5.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风险分级管理不符合规定、畜禽标识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等情形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2 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货主按规定对生猪实施强制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5.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5.2.5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5.2.6 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5.2.7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或畜禽标识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6.检疫记录6.1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6.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6.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附件2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揍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及其原毛、撼、血液、角的产地检疫。2 .检疫范围及对象3 .1.1»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牛、羊、骆驼、鹿、羊驼等反刍动物。4 .1.2动妒品本规程规定反刍动物的原毛、撤、血液、角。2.2检费像2.2.1 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搂核病、牛揍节性皮肤病。2.2.2 羊: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炭疽、蓝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1.1.1 2.3鹿,骆驼、羊驼:口跷疫、布鲁氏菌病、炭疽、牛搂凝。1.1.2 格标准1.1.3 .1动物1.1.4 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1.2 申报材木斗符合本规程规定。3.1.3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1.4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3.1.53.1.6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捱果合格。3.2原毛撤、血液、角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2.2 申报材米斗符合本规程规定。3.2.3 1.3-3.1.53.2.4 .2.4匹抑、角凝辆定肖氤3.2.5 血液供体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布鲁氏菌病免疫记录真实、完整;未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进行布鲁氏菌病实验室疫病检测,检测攒果合格。4.检疫程序4.1 科图虢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4.4.2.4 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4.4.2.5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4.5实验室疫病检测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5.2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应当逐只开展检测。5.检疫结果处理5.1检疫合格的,逐只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5.2.1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2未按照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或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货主按规定对犬实施狂犬病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3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3.1.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o3.1.2 申报材料合本规程规定。3.1.33.1.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推果合格。3.2淑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3.2.2 申报材木斗符合本规程规定。3.2.3 按有关规定消毒。4.检疫程序4.14.1.1 撇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4.1.1.1 检有艮单。4.1.1.2 1.2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4.1.1.3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4.1.2 短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的,查验动物检疫证明是否真实、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43.16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4.3.2生皮4.34.1瞬4.3.1.1.3.1.3规定查验相关材料。4.3.2.2直验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4.44.4.1.1群体木i三io从静态、动态不唯态等方面进行中M=J要检直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情况及排泄物性状等。4.5 .1.2仲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腹部及体表淋巴攘,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4.4.2中4.4.2.1 出现特有的狂躁、恐惧不安、怕风怕水、流涎和咽肌痉挛,最终发生瘫痪而危及生命,怀疑感染狂犬病04.4.2.2 出现原因不明而突然死亡或可视粘膜发组、高热、病情发展急剧,死后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尸僵不全等,怀疑感染炭疽。4.4.2.3 水貂出现呕吐、舌头外伸,食欲不振,后肢瘫痪、拖着身子爬行,严重的四肢瘫痪,个别咬笼死亡,口腔内大量泡沫黏液;狐狸、貉表现为咬毛,撕咬身体某个部位,用爪挠伤脸部、眼部、嘴角,舌头外伸,呕吐,犬坐样姿势,兴奋性增高,有的鼻子出血,有时在笼内转圈,有时闯笼咬笼,最后精神沉郁死亡的,怀疑感染伪狂犬病。4.4.2.4 出现体温升高,呈间歇性;有流泪、目触膜把1、眼分泌物液状或粘脓性;鼻镜发干,浆液性鼻液或脓性鼻液;有干咳或湿咳,呼吸困难。脚垫角化、鼻部角化,严重者有神经性症状;癫痫、转圈、站立姿势异常、步态不稳、共济失调、咀嚼肌及四肢出现阵发性抽搐等,怀疑感染犬疽热。4.4.2.5 出现体温升高,食欲不振;呕吐、腹泻,粪便在发病初期呈乳白色,后期呈粉红色;部分出现耸肩弓背症状,怀疑感染水貂病毒性肠炎.4.4.26出现呕吐、腹痛、腹泻症状后数小时内急性死亡;精神沉郁、寒战怕冷、体温升高,食欲废绝、喜喝水,呕吐、腹泻;贫血、黄疸、咽炎、扁桃体炎、淋巴推肿大,角膜水肿、角膜变蓝、角膜混浊由角膜中心向四周扩展,重者导致角膜穿孔,眼睛半闭,羞明流泪,有大量浆液性分泌物流出,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4.4.2.7出现食欲减少或丧失,精神沉郁,逐渐衰竭,死前出现痉挛,病程2-3天;极度口渴,食欲下降,生长缓慢,逐渐消瘦,可视粘膜苍白、出血和溃疡,怀疑感染水貂阿留申病。4.5实验室疫病检测4.5.1 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4.5.2 动物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抽检比例不低于10%,原则上不少于10只,数量不足10只的要全部检测。5.检疫结果处理5.1检疫合格5.1.1»检疫合格,目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1.2蝮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按规定加施检疫标志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将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5.2.1弛5.2.1.1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1.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5.2.1.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5.2.1.4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5.2.1.5 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5.2.1.6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5.2.2短52.21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2.2 发现饲养场(户)动物染疫、蜘嫖疫或者死亡的,分脏嫡5.2.1.2-5.2.1.5三.5.2.2.3 生皮未按照规定消毒的,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消毒后,方可重新申报检疫。5.2.2.4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6.检疫记录6.1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或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6.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6.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附件9蜜蜂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蜜蜂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攫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蜜蜂的产地检疫。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3 .1蜂群蜜蜂的社会性群体,是蜜蜂自然生存和蜂场饲养管理的基本单位,由蜂王、雄蜂和工蜂组成。4 .2蜜粉源地能提供花蜜、花粉,进行养蜂生产的蜜、粉源植物生长地。5 .3巢房由蜜蜂修造的,供蜜蜂栖息、育虫、贮存食物的六角形蜡质接构,是构成巢脾的基本单位。6 .4巢脾是蜂巢的组成部分,由蜜蜂筑造、双面布满巢房的蜡质携构。7 .5子脾存在蜜蜂卵、幼虫或蛹的巢脾。8 .6花子现象蜜蜂子脾因蜂病造成卵、幼虫、蛹、空房间杂乱排列的现象。9 .检疫对象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蜜蜂抱子虫病、白垩病、瓦螭病、亮热厉螭病。10 检疫合格标准4.1蜂场所在地区域内未发生本规程规定的动物疫病。4.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4.3蜂群临床检查健康,蜂螭平均寄生密度(蜻数/检查蜂数)在O.1以下。4.4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攫果合格。5.检疫程序5.1申报磁蜂群自原驻地和自最远蜜粉源地启运前,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5.1.1磁申报单。5.1.2自最远蜜粉源地启运前,还需提供原始检疫证明。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动物疫病发生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61明理由5.3 型材料5.3.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5.3.2 自最远蜜粉源地启运的,查验原始检疫证明。5.45.4.1 检鲂法5.4.1.1 辘检查5.4 .1.1.1.阍风嚓了解蜂群来源、转场、蜜源、发病及治疗等情况,观察全场蜂群活动状况、核对蜂群箱数,观察蜂箱门口和附近场地蜜蜂飞行及活动情况,有无爬蜂、死蜂和蜂翅残缺不全的幼蜂。5.5 .1.1.2抽样检查按照至少5%(不少于5箱)的比例抽查蜂箱,依次打开蜂箱盖、副盖,检查巢脾、巢框、箱壁和箱底的蜜蜂有无异常行为;直看箱底有无死蜂;子脾上卵虫排列是否整齐,色泽是否正常。5.4.1.2个体检查对成年蜂和子脾进行检查。5.4.1.2.1 成律主要检查蜂箱门口和附近场地上蜜蜂的状况。5.4.1.2.2 子脾每群蜂取封盖或未封盖子脾2张以上,主要检查子牌上的未封盖幼虫或封盖幼虫和蛹的状况。5.4.2检查内容5.4.2.1 子脾上出现幼虫日龄极不T,出现“花子5嚎",在封盖子脾上,巢房封盖出现发黑,湿润下陷,并有针头大的穿孔,腐烂后的幼虫(9-11日龄)尸体呈黑褐色并具有粘性,挑取时能拉出2-5cm的丝;或干枯成脆质鳞片状的干尸,有难闻的腥臭味,怀疑感染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5.4.2.2 在未封盖子脾上,出现虫卵相间的"花刁嚎",死亡的小幼虫(24日龄)呈淡黄色或黑褐色,无粘性,且发现大量空巢房,有酸臭味,怀疑感染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5.4.2.3 在巢框上或巢门口发现黄棕色粪迹,蜂箱附近场地上出现腹部膨大、腹泻、失去飞翔能力的蜜蜂,怀疑感染蜜蜂抱子虫病。5.4.2.4 确康谟门口发现大量体表布满菌丝或抱子囊,质地紧密的白垩状幼虫或近黑色的幼虫尸体时,判定为白垩病。5.4.2.5门口或附近场地上出现蜂翅残缺不全或无翅的幼蜂爬行,以及死蛹被工蜂拖出等情况时,怀疑感染瓦蜻病或亮热厉蜻病。从2个以上子脾中随机挑取50个封盖房,逐个检查封盖幼虫或蜂蛹体表有无蜂蜻寄生0其中一个蜂群的狄斯瓦螭平均寄生密度达到0.1以上,判定为瓦螭病;其中一个蜂群的梅氏热厉蜻平均寄生密度达到0.1以上,判定为亮热厉螭病。5.5实验室疫佥测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直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弓I物序歹U:27F:AGAGEGATCCTGGcTCAG1492R:TACGGCTAcCrTG11ACGACT电泳:1%琼脂糖凝胶电泳,出现15kbp条带,则送测序公司测序,与幼虫芽抱杆菌的序列相似性大于97%,即可判断为幼虫芽抱杆菌。2 .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从蜂群中抽取部分未封盖2-4日龄幼虫脾,挑取其中的死幼虫510条,置研钵中,力口23m1.无菌水研碎后制成悬浮液、涂片,经革兰氏染色后,在1000-1500倍的显微镜下进行检查,发现0.5×1.Cn呈革兰氏阳性的单个、短链或呈簇状排列的披针形球菌,同时有许多杆菌和芽抱杆菌等多种微生物,培养出的单菌落经PCR扩增后测序鉴定,判定为欧洲幼虫腐臭病。实验室PCR鉴定方法同美洲幼虫腐臭病。3 .蜜蜂抱子虫病在蜂箱门口与蜂箱上梁处避光收集8日龄以下的成年工蜂60只,取出30只(另30只备用)消化系统,置研钵中,加2-3m1.无菌水研碎后制成悬浮液,置干净载玻片上,在400-600倍的显微镜下进行检直,若发现卵圆近米粒形,边缘灰暗,具有蓝色折光的抱子,判定为蜜蜂抱子虫病。附件10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种用家畜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攫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种用家畜及其精液、胚胎的产地检疫。2 .检疫范围及对象2.1 检疫范围2.1.1 字用种等畜1 .1.1.1用于生产供人类食用或加工用生鲜乳的奶牛、奶山羊等乳用家畜。2 .1.1.2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种猪、种牛、种羊、种马(驴)、种兔等种用家畜。2.1.2 谢婷品本规程规定种用家畜的精液、胚胎。2.2 检荻像2.2.1猪: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当提供以下相应材料:4.1.2.1 枪种艮单。4.1.2.2 需要实施检疫精液、胚胎供体动物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4.1.2.3 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4.1.2.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供体动物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4.1.2.5 精液和胚胎的采集、销售、移植记录。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4.1.2.6 及畜禽标识4.1.2.7 .3.1学用种瞬畜4.3.1.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4.3.1.2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携,检有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63.2.2器下淋巴攫(股前淋巴攫、膝上淋巴攫).剖开一侧淋巴携,检有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4.3.1.3 必要时检查腹股沟深淋巴攘。6.4 复检。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攫果06.5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7.检疫结果处理7.1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检疫申报批次,对羊的胴体及生皮、原毛、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7.2同步检疫怀疑患有动物疫病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单,并按5.321处理。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直、同步检疫、检疫捱果处理等环节记录。8.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8.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附件19兔屠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兔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攫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2 .检疫范围及对象2.1 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兔。2.2 检疫对a兔出血症、兔球虫病。3 .检疫合格标准4 .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5 .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6 .3待宰兔临床检查健康。7 .4同步检疫合格。8 .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携果合格。9 .检疫申报4.1申报检疫0货主应当在屠宰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5.3.2.2 制隔E兔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5.3.2.3 现场核直待宰兔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5.3.3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兔,可以急宰。6.同步检疫6.1抽检。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o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适当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6.1.1肾脏检查。检查肾脏有无肿大、淤血,皮质有无出血点等情况。6.1.2肝脏检查。检查肝脏有无肿大、变性、颜色变浅(淡黄色、土黄色)、淤血、出血、体积缩小、质地变硬;检查肝表面与实质内有无灰白色或淡黄色的攫节性病灶;胆管周围和肝小叶间攫缔组织是否增生等情况。6.1.3心肺及支气管检查。检查心脏和肺脏有无淤血、水肿或出血斑点;气管黏膜处有无可见淤血或弥漫性出血,并有泡沫状血色分泌物等情况。6.1.4肠道检查。检查十二指肠肠壁有无增厚、内附广张和黏膜炎症;小肠内有无充满气体和大量微红色黏液;肠黏膜有无肿附件20马属动物屠宰检疫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屠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捱果处理和检疫记录。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屠宰检疫。2 .检疫范围及对象2.1.1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马、驴。2.1.2 骡。2.2检疫对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流感、马腺疫。3.检疫合格标准3.1进入屠宰加工场所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证明。3.2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3.3待宰马属动物临床检查健康。3.4同步检疫合格。3.5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携果合格。5.3.2.2 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5.3.2.3 现场核查待宰动物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5.3.3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马属动物,可以急宰。6.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匹马属动物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6.1体表检查。检查体表色泽、完整性,检查有无本规程规定马属动物疫病的皮肤捱节、溃疡、水肿等病变。6.2头部检查。检查眼攫膜、口腔黏膜、咽喉黏膜等可视黏膜,观察其有无贫血、黄染、出血、捱节、脓性分泌物等异常变化。检查鼻腔黏膜及鼻中隔有无攫节、溃疡、穿孔或瘢痕。剖检两侧下颌淋巴捱,检直有无肿大、淤血、充血、化脓等。6.3内脏检直。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黏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肠系膜淋巴攫、支气管(纵膈)淋巴攒、肝门淋巴推,检查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6.3.1心脏。检有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实质性变、淤血、出血、水肿、攫节、化脓灶等。必要时剖开心包和心脏,检查心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的可以随时申报o申报检疫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1.1 磁申报单。1.1.2 鹿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1.1.3 鹿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记录。4.2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由派驻(出)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04.3 回收检疫证明。官方兽医应当回收鹿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5.宰前检查5.1现场核查申报材料与待宰鹿信息是否相符。5.2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内容实施5.35.3.1 合格的,准予屠宰。5.3.2 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下列规定处理。5.3.2.1 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由货主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5.3.2.2 发现筋谢,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理。532.3现场核查待宰鹿信息与申报材料或入场时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不符,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5.3.3 确认为无碍于肉食安全且濒临死亡的鹿,可以急宰。6.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只鹿的胴体及脏器、蹄、头等统一编号进行检疫06.16.1.1 头部检查。检查易镜、齿龈、口腔黏膜、舌及舌面有无水疱、溃疡、烂斑等。必要时剖开下颌淋巴攫,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灶等。6.1.2 踊部检查。检查蹄冠、蹄叉皮肤有无水疱、溃疡、烂斑、搜痂等。6.2 内脏检查。取出内脏前,观察胸腔、腹腔有无积液、黏连、纤维素性渗出物。检查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肾脏,剖检支气管淋巴揍、肝门淋巴搂、肠系膜淋巴搂等,检直有无病变和其他异常。6.3 .1心脏。检查心脏的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淤血、出血等。必要时剖开心包,检查心包膜、心包液和心肌有无异常。6.4 .2肺脏。检有两侧肺叶实质、色泽、形状、大小及有无淤血出血、水中、化服翊、黏连、携节、空洞、寄生虫等。副佥T则支气管(肺门)淋巴捱,检查切面有无淤血、出血、水肿、接节等。6.2.3 肝脏。检查肝三大小、色泽、弹性、硬度及有无大4邙一的突起。剖开肝门淋巴搂,切开胆管,检查有无寄生虫等。必要时剖开肝实质,检查有无肿大、出血、淤血、坏死灶、攫节、硬化、萎缩等。6.2.4 肾脏。剥离两侧肾被膜(两刀),检查弹性、硬度及有无贫血、出血、淤血、攫节等。必、要时剖检肾脏。6.2.5 .2.5脾脏。检查弹性、颜色、大小等。必要时剖检脾实质。6.2.6 胃不瞅。检查浆膜面及肠系膜有无淤血、出血、黏连等。剖开肠系膜淋巴攫,检查有无肿胀、淤血、出血、坏死等。必要时剖开胃肠,检杳有无淤血、出血、胶样浸润、糜烂、溃疡、化脓、瘦节、寄生虫等,检查瘤胃肉柱表面有无水疱、糜烂或溃疡等。6.2.7 子宫和睾丸。检查母鹿子宫浆膜、黏膜有无出血、坏死、炎症、瘦节等。检直公鹿睾丸有无肿大,睾丸、附睾有无化脓、坏死灶等。6.3月则短6.3.1 整体检查。检查皮下组织、脂肪、肌肉、淋巴攒以及胸腔、腹腔浆膜有无淤血、出血以及疹块、脓肿、捱节和其他异常等。6.3.2 淋嗨检查6.3.2.1 颈浅淋巴接(肩前淋巴揍)o在肩关节前稍上方剖开臂头肌、肩胛横突肌下的一侧颈浅淋巴携,检有有无肿胀、淤血、出血、搂节、WE灶等。6.32.2器下淋巴攫(股前淋巴攫、膝上淋巴攫).剖开一侧淋巴攒,检查切面形状、色泽、大小及有无肿胀、淤血、出血、接节、坏死灶等。6.3.2.3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推。6.4 复检。必要时,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检,综合判定检疫携果06.5 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7.检疫结果处理7.1同步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规定对鹿的胴体及生皮、原毛、脏器、血液、蹄、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7.2同步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5.3.2.1崛处8.检疫记录8.1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宰前检直、同步检疫、检疫攫果处理等环节记录。8.2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8.3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附件22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规程1 .适用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的范围及对象、补检合格标准、补检程序、补检揍果处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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