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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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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新时代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docx

    关于新时代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城镇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遏制城镇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施工安全事故频发的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城乡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限额以卜.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县行政区域内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的个人住房。本办法所称县行政区域内城镇限额以下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在我县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个人住房建设项目。第三条县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城镇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必须要有规划管控。加快实现村庄规划编制全覆盖,村庄规划应与防台、防洪、地质灾害防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强化村庄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的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对农房选址、层数、层高等内容进行审核管控,合理避让自然灾害隐患点,特别是存在台风、洪涝、山体滑坡及地质条件不稳定等隐患的区域,确保农房选址安全。第五条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必须要有房屋结构设计。须达到“强基础、有立柱、打圈梁、重质量”的基本设计要求,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鼓励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鼓励采用符合当地实际的建筑设计通用图集、建筑结构形式和防灾技术。第六条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必须要有合格的施工主体。要选择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或具资质施工企业来承接业务范围内建设活动,建设前双方应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质量安全贵任。施工企业(建筑工匠)须按设计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落实防灾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第七条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必须要有技术指导和管理队伍。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置村庄建设协管员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个人住房建设进行技术指导。第八条城镇限额以卜.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施工合同(或建房协议书)正本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备案。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在施工合同(或建房协议书)备案七F1.内,应到现场勘察、审核现场技术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提出整改建议。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前,应制止其开工。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在审核安全生产技术条件时发现工程存在深基坑(础)、高边坡、大跨度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可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聘请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妥善保存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其它相关资料,以备执法单位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组织承包方(建造师、工匠)、设计方、监理方(有监理的情况)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提交下列资料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二)竣工图纸;(三)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备案表。第十三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限额以卜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教育,配合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打击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规承揽属于违法违规建设的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的行为。第十四条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核发不动产权证,及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贵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指导全县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第十五条县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城镇限额以卜.及农村个人住房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期限进行建设的;(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第十六条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限额以卜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建材市场的建材质量检查和监督,对销售流通环节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进行抽样检查,对不合格的建材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受委托负资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进行审核批准,对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村民住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城镇限额以卜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依法设置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机构对城镇限额以卜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进行检查。第十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必须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开展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在城镇限额以卜.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人员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指导。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建筑工匠)对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负贲,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得偷工减料。第二十条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企业或者建筑工匠应当协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企业或者建筑工匠必须劝阻、拒绝。第二十一条鼓励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推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注册监理人员、注册设计人员对个人住房施工进行监理。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限额以卜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的检查,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个人和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检查发现施工质量和安全隐患时,责令改正。有关个人和单位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进行的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限额以下及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现场的巡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主动告知或者经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还应当对施工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安全巡杳、抽查。第二十四条承建违法建(构)筑物的施工企业或个人(注册人员或工匠),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诚信企业黑名单。第二十五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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