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乡村公路管理办法(征.docx
通州区乡村公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通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纳入乡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乡道、村道。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村道是指除乡遒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乡道和村道的行政等级由区政府确定,技术等级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予以确定,命名和编号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三条通州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乡村公路发展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统筹融合、因地制宜、保护环境和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区政府应将乡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健全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责任制和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机制,推进实施区、镇(乡)二级路长制,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促进乡村公路可持续发展。第六条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下达乡村公路的年度养护计划。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分局是通州乡村公路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区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牵头组织“四好农村路”建设以及“美丽乡村路”等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具体负责:1、组织编制乡村公路年度建设养护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2、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3、负责通州区乡村公路管理和发展的政策、制度、行业标准、工作指南等的研究制定;4、负责乡村公路路网、路况数据的采集调查维护及信息化建设工作;5、负责落实区级路长办公室各项工作;负责“路长制”绩效考核评价;负责“路长制”信息化管理平台使用和维护工作;6、负责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工作;7、负责乡村公路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保证乡村公路设施完好,安全畅通;负责辖区内“路长制”工作的调度协调落实等工作;负责乡村公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区交通委依照法定职责,负责乡村公路相关行政执法及公交客运的运营服务协调相关工作。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规自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委、区交通支队、区政数局、区文化旅游委、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审计局、区邮政分公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公路相关工作。笫七条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应结合副中心发展和乡村振兴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与生态文明建设相融合,按照乡村公路功能定位,结合乡村地区发展需要,将乡村公路建设与美丽乡村、乡村旅游设施建设相融合,实行乡村公路与特色产业、特色园区、乡村旅游等一体化开发,推动乡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第八条鼓励乡村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参与乡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作。乡村公路保护应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乡村公路,有权对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影响乡村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落实乡村公路发展目标,构建科学合理、衔接顺畅的乡村公路网,与国道、省道、县道规划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乡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与地区产业布局、旅游发展、生态保护等规划相衔接,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相适应。第十条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分局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村公路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经批准的乡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部门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原程序报批。第十一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程序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应履行征地手续。第十二条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分局根据规划、区域建设发展以及路网优化调整需要,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项目储备工作,会同财政、发改、规自等部门提出乡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共同研究筹措建设和征地拆迁资金,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三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乡村公路穿越城镇地区宜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按城市道路标准建设。笫十四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应突出乡村地区特点需求,与风土人情、乡村特色相融合。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强化道路设施的韧性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公路慢行系统,加强乡村公路与绿道衔接。各类附属设施应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应按照标准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具备条件的应设置人行步道、公交站台、候车亭、照明、绿化等设施。可以结合需要设置路网运行监测、交通流量调查、重要桥梁和下凹桥区动态安全监测等智能感知设施设备。第十五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分局负责施工图审批工作,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笫十六条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分局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项目开工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第十七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依法组织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乡村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第二十条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三章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乡村公路养护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是指对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常进行清洁、整理等维护保养的作业和对轻微损坏的修补。养护工程应包括预防性养护、修复性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第二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规定的养护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乡村公路进行养护和巡杳,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保障乡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安全畅通。第二十三条日常养护可以采用群众性养护方式,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置公益岗位,聘用沿线村民参与养护工作。第二十四条乡村公路应按照“路长制”要求规范设置路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五条乡村公路养护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路况检查和评定工作。路况检查包括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等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日常巡查和经常检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其他影响公路运行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上报。第二十六条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分局负责组织全区乡村公路路况自动化检测和桥梁定期检查评定工作,检测及评定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养护工程科学决策的依据。第二十七条乡村公路养护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决策、集约高效的方针,充分发挥公路基础设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鼓励养护工程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积极推行废旧建筑材料再生循环利用等绿色公路建设理念在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应用。养护工程设计前应开展道路破损率、平整度、弯沉、桥梁结构物承载力等专项检查及评定,必要时应开展基础设施几何构造数据、地质和水文等资料的勘察和调查。第二十八条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前期储备、计划编制、工程设计、预算评审、招标投标、工程实施及交工验收等程序和规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分局负责建立乡村公路养护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指导各乡旗人民政府开展专业化养护工作,监督养护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第三十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逐步开展乡村公路数字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乡村公路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第三十一条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计划应按照养护技术要求和相关养护费用标准进行测算,与建设项目和养护工程同步实施的照明、绿化、公交站台及候车亭等设施的养护应纳入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范围。第三十二条乡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和交通安全。日常养护作业和路况检查时,应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养护工程施工现场应依据交通组织方案布置作业区,落实临时通行方案,布设临时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设计应同步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考虑相关安全措施费用。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工程规模适用于招投标法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在指定平台开展招标活动,其他养护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采购活动。第三十四条对于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新建或既有乡村公路,需要纳入或者移出公路基础数据库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分局组织进行评估,报区政府批准同意,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调整公路基础数据库。第三十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科学有效应对乡村公路防汛、铲冰除雪和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工作,有针对性采取灾害预防措施,增加巡查巡视频率,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器材、机械设备和物资,及时处置各类道路桥梁突发事件。第三十六条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乡村公路严重损坏或者交通中断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组织抢通和修复。不能通过日常维修及时修复的,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按应急处置有关规定采取临时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第三十七条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导致交通中断短时难以修复的应急性养护工程,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应急处置方案,报市交通委公路分局,方案应包括技术措施、预计费用、处置方案等内容。市交通委公路分局负责组织专家论证,会同财政、安全应急、交管等部门联合会审。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履行招投标程序,不具备条件开展招标工作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区政府同意后可立即实施抢险工程。项目实施内容受实施环境、政策等相关因素影响,事前无法明确具体方案的,以及重大紧急事项,经区政府批准,可不实施预算评审,事后实施结算评审。第四章路产管理第三十八条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分局负责监督指导乡领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路产保护和管理工作,区交通委负责乡村公路行政执法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村公路路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工;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乡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在乡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四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1、占用、挖掘乡村公路或者使乡村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乡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乡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3、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4、在乡村公路周边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5、设置非公路标志;6、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四十一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报送施工及恢熨方案等资料。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安全、公路养护管理等部门以及社会专家对施工及恢复等方案进行论证,影响社会车辆通行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各乡镇人民政府论证通过后,应告知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分局和区交通委执法部门。第四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已开工的涉路施工项目,应开展日常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位置、施工工艺类型、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公示牌、扬尘管控措施等。发现有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第四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路产保护巡查制度,对辖区内的乡村公路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制止、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等措施,对拒不整改的移交区交通委依法进行处理。区交通委对乡村公路开展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行业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占用、利用、挖掘公路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路段乡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可以将修复费用支付给乡族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修复。造成乡村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照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路产损失赔偿标准向各乡镇人民政府交纳补偿或者赔偿费。第四十五条涉路施工项目完工并恢望后,各乡很人民政府应进行工程验收,填写验收单,留存验收照片并将验收结果告知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分局。第四十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乡村公路保护需要,在保障通行安全和消防、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前提下,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第五章运营和服务第四十七条乡村公路的运营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客货邮并举、融合发展,与区域产业特点、交通需求等相适应,加快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线路建设,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水平。第四十八条乡村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可结合地域特色、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需求,合理配置停车场以及集客运、物流、电商、旅游、农产品展示、养护等功能为一体的乡村公路服务场所。第四十九条区交通委负责协调市公交集团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要及特点,以需求为导向,开展公交线路优化工作,因地制宜配置城乡公交线路和站点,创新预约、定制等服务模式,提高城乡公共汽车客运的服务质量。第五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公路候车站台、候车亭的建设和养护维修,并根据公交运营需求增加或调整公交站台,保障公交车路线正常运转。乡村公路建设、养护作业时应采取必要的交通导行措施保障公交车辆安全行驶,不具备导行条件的应合理规划好绕行路线。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和配送网络体系,依法推进城乡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客运服务、货运与物流服务融合发展,确保农村公路安全、高效运营。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五十二条区财政局及各乡旗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将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鼓励积极申请使用中央车购税资金。第五十三条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根据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年度财政预算,其中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资金不得低于市交通委和市财政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确保乡村公路及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笫五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不得使用养护资金。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第五十五条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开展乡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第五十六条乡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情况应接受相关部门开展的审计、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委通州公路公路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通州区乡村公路管理办法(通政发20074号)同时废止。关于对通州区乡村公路管理力法的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现行的通州区乡村公路管理办法为2007年颁布,文件中大部分内容与目前中央、交通运输部和北京市对乡村公路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不相适应,与副中心高质量建设发展不相适应,已经不能满足当前以及今后实际管理需要。鉴于原办法中绝大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目前管理实际,修订内容过多,需要重新越草。公路分局结合“四好农村路”工作要求和通州区乡村公路管理实际情况,拟定了通州区乡村公路管理办法。二、起草过程7月5日,公路分局征求了区交通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交通支队、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23家单位的意见。7月12日主管区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进行了研究讨论。按照反馈意见和会议精神,公路分局进行了修改完善。三、主要内容说明修订后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七章:总则、规划和建设、养护和管理、路产管理、运营和服务、保障措施和附则。(一)在“总则”一章中,主要明确了区政府、各乡很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了副中心乡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理念,把全面实行“路长制”管理写入总则。(二)在“规划和建设”一章中,明确提出乡村公路规划和建设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办法中明确乡村公路规划由公路分局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批后执行。明确了公路分局组织乡很人民政府开展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项目储备工作,会同规自、发改、财政等部门提出乡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筹措资金,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各乡旗人民政府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低于双车道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乡村公路穿越城镇地区宜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按城市道路标准建设。(三)在“养护和管理”一章中,提出了推进乡村公路数字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乡村公路管理的数字化、智慧化等相关要求。明确了乡村公路应急工程的实施程序。增加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绿色低碳公路养护模式,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等新要求。(四)在“路产管理”一章中,结合现实需要,以保护乡村公路为原则,明确了公路分局负责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的路产保护和管理工作,区交通委负责乡村公路行政执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村公路路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五)在“运营和服务”一章中,结合城乡交通一体化要求,增加了相关部门公交客运、快递、物流等工作职责,增加了候车站台和候车亭建设养护相关要求。(六)在“保障措施”一章中,主要涉及财政资金保障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资金监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