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七篇).docx

    • 资源ID:7271033       资源大小:26.84KB        全文页数:2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七篇).docx

    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七篇)(交流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篇一,共七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国有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虽然此条例到2024年9月1日起才施行,但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来说,提前学习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我们不仅要理解、掌握该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还要切实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对照条例要求及时改进,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未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这份条例不仅是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规范,更是对我们责任感和使命感的呼唤。下面,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几点主要心得体会。一是条例强化了党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凸显了国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遵循的政治原则,旨在确保企业的各项决策与具体行为始终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保持高度一致。在处分的种类和期间上,条例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将其视为“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的国企版然而,条例在有关处分机关方面进行特别规定,”任免机关、单位”根据相关组织法规定,包括党的干部管理机关、主管组织人事的行政机关、国资监管机关以及受处分主体的上级单位等,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条例相比存在较为明显差异。二是在处分程序上彰显合规要义。条例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处分的程序性要求,详细阐述了调查处分的全流程环节,并严格规范了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以确保被调查人充分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任免机关、单位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请求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支持。对于处分期满后的处分解除,以及如何正确对待并合理使用受过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问题,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条例还强调必须严格规范处分程序,包括复核申诉和纠正纠偏等制度,以切实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这些规定为国有企业建立有效的合规监督和反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持。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既是公职人员,又是企业管理者,同时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下的“劳动者”,受到多方面监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先行政后劳动的管理模式,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模式,确定管理效力顺序,即先进行行政管理,再进行劳动管理。例如,在面对违纪违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时,应先给予降级或降职等行政处分,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劳动合同;对于违规情节严重者,则应先给予开除处分,再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条例在处分的适用上,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在强化国企管理人员监督问责的同时,强调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无意过失,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交流发言提纲篇二)“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在国有企业的发展征程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如同那准绳和规矩,为我们的行为指明了方向,划出了红线。“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历史上,那些因贪污腐败而导致国家灭亡、企业衰败的案例,值得我们深思和警醒。如今,在国有企业的舞台上,我们也看到了一些令人痛心的现象。例如,某些管理人员在物资采购中,与供应商勾结,虚报价格,谋取私利;还有的在项目审批中,滥用职权,为亲属朋友大开方便之门。“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要有坚定的信念和无畏的勇气,坚决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尽管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只要我们严格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一定能够战胜困难,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我们要以条例为武器,捍卫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企业的公平正义。让我们携手共进,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担当精神,为国有企业的辉煌明天而努力奋斗!谢谢大家!(发言材料篇三)“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在深入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该条例对于国有企业稳健前行、国有资产稳固增值以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约束的关键意义和迫切需求。以下是我对此次学习的心得感悟。一、深度领会条例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关键作用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中流砥柱,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条例的问世,为国有企业的科学管理和良性发展构建了坚实的法律基石和制度支撑。一方面,它有力地规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有效遏制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滋生,确保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契合国家利益和企业发展战略。譬如,部分国有企业在重大项目投资、企业并购等进程中,因个别管理人员违规运作、中饱私囊,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条例的施行将对这类行为施加有力的束缚,从根本上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条例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增强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声誉。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国有企业唯有依法依规经营,方可赢得市场和社会的信赖,达成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二、精准把握条例的核心内容与要求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了清晰界定,并明确了相应的处分种类和程序。在学习进程中,我们务必精确领会这些内容和要求,做到胸有成竹、行为合规。从违纪行为类别来看,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个维度。不管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里,还是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些纪律规范。在处分种类方面,包含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同时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这充分体现了纪律处分与法律惩处的无缝衔接,构建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全方位监督和有力约束。三、积极探寻条例在企业管理中的有效落地为保障条例在国有企业中得以切实贯彻落实,需要我们在企业管理实践中积极摸索创新,构建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一是要强化宣传教育,通过组织专题讲座、案例研讨等活动,让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律观念。二是要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审计、监察等监督体系,强化对管理人员权力运作的监督制衡,及时察觉并矫正违规违纪行为。三是要严格贵任追究,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厉查处,绝不纵容姑息,充分发挥条例的警示和震慑效能。四、持续推进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条例的颁布施行,是国有企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成果。我们应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不断推进国有企业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进程。一方面,要持续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将条例的要求融入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形成科学合理、系统完备的制度架构。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培育法治文化、廉洁文化,促使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成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自觉行为和价值追求。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学习研讨,我深刻领悟到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所承载的责任和使命。在日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格遵循条例的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法律素养,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奉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我坚信,在条例的坚强保障下,国有企业必定能够在新时代实现更高品质的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为卓越的贡献。(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篇四)忠实条例,保障企业稔徒弟行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探讨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对于保障我们企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一是要清晰了解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当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管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条例应运而生。它旨在通过明确的纪律处分规定,约束和引导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二是要全面掌握条例的具体条款和适用范围。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各个方面的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无论是在决策制定、资源分配,还是在人员管理、对外合作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比如,在重大项目决策中,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论证,不能盲目拍板;在与合作伙伴的交往中,要保持廉洁公正,不能接受不正当利益。三是要充分明白条例对于企业风险防控的重要性。违反条例的行为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等。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将风险防控意识贯穿于工作的始终。一要加强培训教育,确保全体管理人员熟悉条例。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让大家深入理解条例的内涵和要求。二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要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定期对各项工作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三要严肃处理违反条例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对于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处分,绝不姑息迁就。同事们,落实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的共同责任,让我们携手努力,为企业的稳健前行保驾护航!谢谢大家!(研讨材料、心得体会篇五)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一、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查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政务处分法,需要有一部统一的特别规定;最后,政务处分法核心是政务处分,不完全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需要有单行特别规定。二、处分条例核心要点分析(一)适用主体范围监管对象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处分条例所监管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法仅规定公职人员的定义参照监察法执行,而监察法也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I)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贵的人员;(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贵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十分宽泛,所谓管理人员有别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实质重于形式。管理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上至董事长,下至基层生产车间小组负责人,凡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均属于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人事管理制度来判定违法人员是否属于管理人员。(2)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包括“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贵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的人员“。一方面,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处分条例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或者全资公司(企业),而新公司法仅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另一方面,管理人员任职范围也包括经过提名、推荐等程序在国家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处分条例的监督权来源于其本身的任免权,凡是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的人员,均适用处分条例。处分决定作出主体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那么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所谓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的说明,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因此,具体由哪一主体来实施处分,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具体的管理权限所属主体确定。对于有多层级管理机关、单位的,本文认为应当由直接管理部门享有处分决定权,但不能排除更上层级管理部门的权限,更上层级管理部门应当有权提级管理。(二)处分种类及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关于处分种类及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基本沿用了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但结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特殊性,处分条例也作了一定的细化和调整。本文对此作简要总结和梳理。1、处分种类和期限2、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从内容上看,处分条例共计列举51项违法情形并针对性规定适用处分种类。采取列举形式列示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便于实际执行。所列举的违法情形中,有多项违法情形与金融、资本市场有关,或与近年来金融、证券国有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贪污腐败问题频发有关系。除此之外,顺应新一轮国企深入改革的需要,处分条例也将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写入了处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项制度改革(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三)处分程序根据处分条例,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流程具体如下:立案(1)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2)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规定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调查(1)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贵人报告。(2)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身边,并对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处分决定(1)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2)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3)承办部门将处分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并形成工作档案。复核(I)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请复核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是否顺延。(2)复核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申诉(I)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申诉机关决定是否顺延。(2)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维持、变更、撤销处分决定(1)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2)原处分决定单位在复核之后可以决定维持、撤销、变更处分决定:申诉机关在核查之后可以维持、撤销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3)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4)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需要调整或者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5)撤销或者减轻处分,应当结合其实际履取、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6)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四)处分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处分条例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同时,也保护国有企业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也即,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需要复核、申诉或者尚未结案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适用处分条例,通常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决定作出需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按照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脸、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后者减轻给予处分。避免国有企业干部会因严格监管形成为官不为的想法。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根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要求及时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并恢复名誉。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除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奠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又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住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可适用于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补偿或者赔偿金额,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主基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一2025年)也进一步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为综合改革表率。但是处分条例的强化行政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建设。首先,处分条例规定,调查、复核、申诉由任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机关、单位负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一直归属于上级企业或者国资委,国有企业层级较高的,可能归属于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股东不能直接决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独资股东除外),且童事和监事任免如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董事和监事产生为止,处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期间,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显然与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其次,股东直接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违反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人员独立性原则,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监管风险。股东陵意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规定可能涉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权益问题,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被要求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最后,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按照处分条例规定,处分机关有权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违法所得。两者在处理程序上存在差异。行政管理权的强化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企业市场化运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新一轮深入改革过程中,应当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而非限缩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三)与司法体制的衔接在与司法权的衔接上,处分条例作了巧妙的安排,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也即处分条例规定了司法前置原则,要求行政处分要以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为准,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四、结语处分条例的出台补强了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人事监督管理制度的短板,统一了国有企业处分规范,奠定了基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又给予管理干部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执行和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避企免阻碍企业市场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讨发言材料、心得体会篇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9月2日起施行。条例开宗明义,明确其系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的落实落地。从条例全文六章五十二条的具体内容来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采取“类公职人员”管理,在违法行为及相应的处分种类、调查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全面监督,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具体学习,主要有如下几点体会:第一,适用范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是什么?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来源于监察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相关解释,“国有企业”既包括国有独资、全资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既包括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还包括中层和基层管理人(车间主任),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因此,这个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只要在国有企业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基本上都包括在内。关于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处罚的法律法规文件不少。但有些是针对“领导人员”,有些是针对“管理人员”,有些是针对“党员干部条例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一致的。第二,效力等级。该条例是国务院2023年的立法项目。其上位法是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另外,条例的下位规章包括国务院办公厅2026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国资委2028年出台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由于效力等级不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单位也不一样,例如,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就有权对子企业相关人员的违规投资经营行为进行处处分。第三、主要内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中的一类。国有企业是资金越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该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进行实施的细化。例如,公职人员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具体到国有企业,就是其管理人员不得散布反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削弱国有经济主导地位作用的言论。另外,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交流研讨发言提纲篇七)学习条例,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们相聚在这里,共同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对于我们加强企业管理、规范自身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是要深刻认识条例出台的重要背景。当前,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然而,在一些国有企业中,个别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形象和利益,影响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条例的出台,正是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二是要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条例涵盖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多个方面,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比如,在政治纪律方面,坚决禁止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在廉洁纪律方面,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等。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做到心中有数、行为有矩。三是要充分认识到遵守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国有企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和社会稳定。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我们必须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以身作则,为广大员工树立榜样。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员工的信任和支持,才能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一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我们要把学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读,深刻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二要严格自律,规范自身行为。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要做到公私分明,不以权谋私,不损公肥私。要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三要强化监督,确保条例落实。企业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监督和考核。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作用,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引导,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监督,形成全员监督的良好氛围。同志们,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让我们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为推动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谢谢大家!

    注意事项

    本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研讨发言材料及心得体会(七篇).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