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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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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docx

    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按照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放管服”工作要求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非成都市户籍中国公民申请入户的。二、办理原则申请规则:办理户籍业务应由本人到场申请,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代办人出具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其签署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代办人居民身份证代其办理。办理回国定居、退出现役、刑满释放、持毕业证和准迁证入户须本人到场申请;夫妻投靠须双方到场申请;继子(女)投靠继父(母)由负责直接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到场申请;年满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且需办理户籍迁移业务时,须本人到场申请。基本材料:入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住房的需提供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直系亲属户的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集体户的提供本人无房佐证材料、集体户首页或集体户管理单位同意接收函)。入户地点: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公共集体户顺序办理入户。办理地点:入户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办理时限:当场办结(材料齐全)。三、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一)调动、安置、招录、引进人员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通过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到本市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市或区(市)县组织、人社部门的公选、公招、录用、调动正式公文。2 .中央、本省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成都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办理本人入户。中央在蓉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的人员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中央、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的人员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省人社部门出具的联系函,企业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本省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招录的人员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省级组织、人社、行政主管等部门按管理权限调动、招录的正式公文。3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招录到成都市工作的部队文职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文职人员证,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落户公函和花名册,区(市)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部队驻地证明。4 .本省、市老干部工作部门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申请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省(市)安置通知,离休证。5 .因参加工作(含参军入伍、知青下乡、就学)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成都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退休人员,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休证,本市户口注销佐证材料或本人档案审档记录。6 .在蓉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就读的学生。所需材料:入户申请表,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7 .原成都市户籍迁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集体户的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无住房的可在原迁出地公共集体户申请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应为成都),毕业证(肆业证或学校正式退学文件)。非成都市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就学期间父母户口均迁离原籍(设区的市)且一方迁入成都市的,可申请随父或母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应为成都)和毕业证(户口已迁入高校学生集体户的提供),学籍证明(户口未迁入高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生提供),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8 .博士后,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博士后证书(含电子证书)或部、省人社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随迁的提供)。9 .按照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确定的高层次人才,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随迁的提供)。(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1 .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转业军官、复员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异地安置的转业军官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现役证书或预备役登记证,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安置通知书和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随配偶安置的提供配偶的居民户口簿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随父母或子女安置的提供父(母)、子(女)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回原籍安置的转业军官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现役证书或预备役登记证,组织、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安置通知书和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员军官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现役证书或预备役登记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现役证书或预备役登记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安置通知书和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2 .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出现役证书或预备役登记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3 .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随军家属,在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未成年子女可单独办理随军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随军报告审批表(团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军官证,任职命令或团级以上任职证明,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入户地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或部队营房证明。4 .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成都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和子女,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军队离退休干部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离)休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联系函,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配偶子女符合安置条件的提供)。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退休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联系函。(三)投靠、收养人员1.与成都市户籍人员结婚满3年的,在夫妻双方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结婚证。2 .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在投靠人、被投靠人或双方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随父亲或母亲申请入户。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投靠的父亲或母亲一般应为负责直接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如需投靠非直接抚养方的,父母双方应协商一致到场提交申请。父亲或母亲再婚,未成年人需投靠继父(母)的,负责直接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双方应同意并到场提交申请。投靠父或母的未成年人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母婚姻存续期间的提供),法院离婚裁定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民政部门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声明(非婚生育的提供),亲子鉴定(非婚生育投靠父亲的提供)。投靠继父或继母的未成年人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和法院离婚裁定书、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民政部门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负责直接抚养的法定监护人和继父(母)的书面声明。父母系双军人的未成年人,可申请投靠(外)祖父母。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军官证,结婚证或离婚证,父母双方的书面声明,父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父母双方均为我市集体户且无房的,按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未成年人投靠。3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需投靠成都市户籍成年子女(含子女配偶)的,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通过购房入户本市5年后,可申请其老年父母投靠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4 .被成都市户籍人员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按收养人及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收养人单位集体户、收养人公共集体户的顺序申请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收养证(捡拾地或收养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5 .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高原地区,未成年子女因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父母原户籍地由成都市户籍直系亲属抚养的,可在本人、父母或被投靠人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父或母及被投靠人同时到场提交申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父母到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调动文件,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不适应在高原生活的病情诊断书,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四)国、境外来蓉定居人员1.未取得外国国籍回国恢复户口的原成都市户籍人员。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中国护照(已入境),本人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2 .取得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华侨。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华侨回国定居证和中国护照(已入境),注销户口证明(原国内登记过户籍的提供)。3 .取得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的港、澳地区居民;取得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的台湾地区居民。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港、澳居民提供);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台湾居民提供)。4 .外国人获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注销户口证明(原国内登记过户籍的提供)。(五)原户籍在成都市的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恢复户口。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刑满释放、假释等法律文书。四、符合以下成都市人才引进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一)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毕业生、4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毕业生、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以上均含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取得同等学历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落户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郭都区、新津区的需在落户地正常缴纳社保。所需材料:基本材料,毕业证,毕业证明书(毕业证遗失的提供),经市人社局验证的“成都人才服务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未通过“成都人才服务码”验证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得国外同等学历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清单(大专学历落户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和中心城区的提供),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省级社保的提供)。(二)“天府英才卡(A卡)”“蒙城人才绿卡”持卡人,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天府英才卡A卡(注册地为成都)或蓉城人才绿卡。(三)经人社部门认定,在成都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的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符合成都市技能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联系函。(四)其他符合成都市人才引进和激励相关政策的人员,经单位推荐、市委组织部门认定的,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单位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顺序申请本人入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部门认定的联系函及其他相关材料。五、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都市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规定时限内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本人或直系亲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申请积分时提交的居住证登记地址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申请入户。申请人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入户名单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居住证,居住证积分入户通知单。六、在成都市辖县(市)、成都东部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可申请落户上述区域城镇地区在成都市域范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且持有成都东部新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竦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有效期内居住证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上述区域城镇地区。在上述区域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农村房屋),落户该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居住证登记地址公共集体户。所需材料:基本材料,居住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清单(以申请入户之日起上溯计算),与在蓉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省级社保的提供)。通过本条迂入人员,在上述区域城镇地区拥有多套合法稳定住所的(除农村房屋),可申请户口迁移。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符合投靠条件的,落户被投靠人户籍地址。在上述区域城镇地区户籍登记和在成都市域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均连续满3年(自落户之日起计算),且符合成都市市内户口迁移条件的,可申请将户口迁移至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郸都区、新津区。七、概念解释佐证材料及特殊情形(一)概念解释1 .合法稳定住所: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租赁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职工居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安置房、人才公寓、农村房屋。2 .直系亲属:本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3 .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4 .按权限调动、招录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符合公务员法第七十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的人员。(二)佐证材料1 .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需确认交房);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有效凭证;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出具单位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及单位分房证明;安置房提供安置协议;人才公寓提供人才公寓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农村房屋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农村房屋主管部门核查的未拆迁无证住房佐证材料等。2 .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收养证、亲子鉴定书等证件,法院裁决书、判决书等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律文书,档案管理机关加盖印章证明亲属关系的个人档案。3 .部队营房佐证材料:部队营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房证明和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4 .无房佐证材料:住建部门查询打印的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记录(30天以内)。(三)特殊情形办理夫妻投靠和未成年子女投靠时,房屋由街道、镇政府统一拆迁,处于安置过渡期且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夫妻双方本市无房佐证材料申请,落户公共集体户。八、法律责任(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二)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住地。(三)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规定,民警违反规定办理户口以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九、本细则未列情形(疑难户口)由各区(市)县疑难户口集中审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体讨论研究,研究结果作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的依据。十、本细则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公通202166号)同时废止。十一、本细则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解读一、制定背景经市政府审议通过,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规(2024)3号,以下简称办法),户政管理局根据文件精神,制定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主要内容本细则为条目式结构,共11条,在总体架构上,按照成都市户籍迁入登记管理办法所列条款一一对应制定。第一条,明确适用范围。笫二条,明确办理原则。第三条,对办法中列举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所涉及的情形、落户地、落户顺序、所需材料进行细化。第四条,对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人员的落户地、落户顺序、所需材料进行细化。第五条,对取得积分入户资格人员落户地、成都市辖县(市)其直系亲属投靠、落户顺序、所需材料进行细化。第六条,对在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居住人员的落户地、落户后户口迁移情形、所需材料进行细化。第七条,对办法中未明确的概念、佐证材料、特殊情形进行了明确。具体对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未成年人、按权限调动人员的概念进行解释,对合法稳定住所佐证材料、亲属关系佐证材料、部队营房证明、无房佐证材料和拆迁安置过渡期特殊情形进一步明确。第八条,明确法律责任。第九条,对未列情形及疑难户口明确办理途径及依据。第十条,明确实施期限。第十一条,明确解释部门。三、政策解读工作充分利用成都公安微户政微信公众号、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有关渠道进行政策解读。解读机构:成都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人口服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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