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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7《金堂县安置小区维修维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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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7《金堂县安置小区维修维护管理办法》.docx

    金堂县安置小区维修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安置小区的维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置小区维修维护保障机制,保障安置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化解和消除安全隐患,参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2022版),结合金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金堂县行政区域内安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维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安置小区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由安置小区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安置小区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安置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由安置小区内单幢住宅业主或者安置小区内单幢住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供水、供电、消防设施、道路、沟渠、池、井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资金来源安置小区维修维护资金通过县财政预算安排。第五条职责划分县住建局负责汇总金堂县安置小区维修维护资金金额,设立金堂县安置小区维修维护资金账户;负责指导、监督安置小区的维修维护相关工作。县财政局根据相关部门核定的维修维护金额拨付相关费用至安置小区维修维护资金账户。各镇(街道)负责统计本辖区安置小区维修维护资金总额,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并报县住建局汇总;负责安置小区维修维护的政策宣传,按规定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以小区为单位的维修维护资金使用台账,做到专款专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安置小区维修维护项目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现场管理服务。县经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各自职责做好安置小区维修维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安置小区维修维护资金使用第六条使用流程(一)报告维修需求。安置小区需维修时,已成立业委会的,由业委会负责向属地镇(街道)报告维修需求;未成立业委会的,由村(社区)负责向属地镇(街道)报告维修需求。(二)申报主体。由属地镇(街道)作为申报主体,建立维修维护资金使用项目工程,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申报项目实地踏勘,并出具确认意见(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应书面报告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由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实地查勘后分别出具确认意见书)。申报主体应持确认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维修维护资金使用审核,符合使用规定的,审核通过后由申报主体按程序实施维修维护资金使用项目工程。(三)施工方选取。施工方选取由属地镇(街道)组织业委会或业主代表共同参与。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服务指南(2022版)确定。施工单位确定后,由属地镇(街道)引入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算审核,所需费用可计入维修维护费用,审价结果应向相关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四)签订施工合同。属地镇(街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不得高于预算审价金额。应依法依规引入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的,所需费用可计入维修维护费用。(五)项目抽交及验收。在施工过程中,属地镇(街道)应组织村(社区)、业委会和业主代表进行维修维护项目抽查;在项目竣工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抽查人员及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备案表上按各自职能签字确认。(六)工程结算。在项目竣工后,属地镇(街道)应将有关结算资料报第三方审价机构进行项目结算审价,审价完成后将结算资料提交至县住建局进行结算备案。备案完成后,向相关业主公示维修维护资金使用备案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县财政局根据结算备案金额将维修维护资金拨付至“金堂县安置小区维修维护资金账户”后,由县住建局拨付至属地镇(街道),属地镇(街道)应及时将使用资金拨付给施工方。第七条不得列支的情形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安置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不得使用安置小区维修维护资金。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安置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不得使用安置小区维修维护资金。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使用安置小区维修维护资金。因人为损坏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使用安置小区维修维护资金。第八条一般规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镇(街道)在申请安置小区维修维护资金使用过程时,不得将已拨付的安置小区维修维护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维护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将已拨付的安置小区维修维护资金用于使用方案所列维修项目之外的其他维修项目,不得虚列维修工程项目或虚增维修工程量。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使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提供第三方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不得伙同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三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责任追究提供第三方监督服务的专业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金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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