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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案例:仅有部分被告应诉答辩的立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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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案例:仅有部分被告应诉答辩的立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docx

    仅有部分被告应诉答辩的,立案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发布日期:2020-06-10原告在某某与被告恒博企业、肖某文不当得利纠(纷案,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江某某诉称,2018年9月,肖某文代表恒博企业邀请江某某加盟“一家老小”婴幼儿窕内沙滩游泳馆项目。江某某向肖某文预付IO万元诚意金。后双方并未合作,但肖某文拒绝返还上述款项。故江某某向石峰区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恒博企业、肖某文向其连带返还10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损失及相关费用损失。肖某文未对管辂权提出异议并提交答辩状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恒博企业经石峰区法院公告送达,未应诉答辩、也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石峰区法院认为,因原、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故石峰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恒博企业、肖某文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辂。遂下2019年5月5日作出(2019)湘0204民初13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龙华区法院处理。龙华区法院受移送后认为,本案两被告未提出管辖异议,I1.被告肖某文已应诉答辩,应视为石峰区法院有管辖权.应由该院继续审理,遂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辂.广东省而级人民法院与湖南省i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管辖权争议未能协商一致,于2020年3月9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江某某的民事起诉状我明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不当得利组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辂.恒博企业、肖某文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因此,石峰区法院在立案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两个被告恒博企业、肖某文均未提出管辖异议,但仅有肖某文应诉答辫,恒博企业未应诉答辩。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没有证据证明恒博企业承认肖某文的应诉答辫行为。因被告之恒博企业并未应诉答辩,不能视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已经就石峰区法院审理本案达成合意,不能视为石峰区法院有本案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辂的,应当移送有管辂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恒博企业的住所地、肖某文的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石峰区法院将案件移送龙华区法院,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卜.: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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