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案例:民事诉讼法在二审程序中要不要规定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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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案例:民事诉讼法在二审程序中要不要规定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docx
案例:民事诉讼法在二审程序中要不要规定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A某与龙奔信用社签订贷款协议,B某、C某作为保证人同时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龙奔信用社向A某发放贷款8万元,借款凭证载明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16%o.A某按期偿还了该笔贷款项下全部本息.2007年10月26日,龙奔信用社又向A某发放贷款8万元,借款凭证载明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72%o.该笔贷款到期后A某未予偿还.龙奔信用社向法院起诉B某、C某两被告承担A某借款8万元连带担保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B某、C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龙奔信用社借款本金8万元、利息12918.52元,合计人民币92918.52元。宣判后,B某、C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按40%承担利息错误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审法院仅支持了龙奔信用社诉讼请求中对利息的部分主张,但对其余未支持部分的请求没有判决驳回,对此二审法院予以加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