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翔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docx
凤翔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扶贫资金管理,确保扶贫资金安全,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7)57号)宝鸡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宝市财办农(2017)49号),结合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和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省级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村和农村贫困人口.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各级财政预箕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预箕级次分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象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三点投向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用于扶持或补助到户到人的资金使用对象必须是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用于小型公益设施等不具备排他性项目的资金,以支持贫困村为主.第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绩效评价主要考评年度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第二章资金安排第六条县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的比例安H膝级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确保每年增长不低于20%,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第七条中、省、市直接切块下达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政府根据扶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计划,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规定,确定扶持项目.第八条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机制创新,推进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资产收益扶贫及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等竞争性资金分配试点;鼓励实行包干制等办法,构建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指向精准、效益明显的扶贫资金分配机制,促进扶贫资金效益与脱贫效果深度融合.第九条县扶贫办根据县本级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情况,及时商县财政局,拟定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的方案下达相应项目计划,县财政局随之相应下达专项资金。第三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的审批由县政府按照中省市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统一部署及切块资金总规模和要求,结合我县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途.除易地扶贫搬迁等中、省有明确规定统一政策标准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补助标准、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相关比例等事项,均由县政府确定.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应遵循以下基本方向.(一)产业开发.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支持电商、光伏、冷链、仓储物流等新兴扶贫产业,支持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二)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4牛,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三)能力素质提升.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给予补助;对贫困家庭劳动力接受培训给予补助;对举办实用技术培训发生的场地租用、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四)金融资金支撑.围绕帮助贫困户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和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五)扶贫项目管理费.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六)其他扶贫支出。其他与脱贫攻坚密切相关的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支出原则上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中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等上述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的事项除外)不再继续支出.第十一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省财政当年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财政予以解决.项目管理费结余部分可按照扶贫资金使用范围,调剂安排用于扶贫项目建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实地考察、检查蛉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监理、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面的费用以及发生的印刷费、培训费、评审费等经费开支.第十二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各类加班费、下乡费等变相的个人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第十三条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产业发展保险等机制,支持搭建融资平台,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第十四条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拨付及时督促、限时办结,缩短文件传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等环节运转的时间.扶贫部门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抓好扶贫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项目验收、报账等相关工作,为加速资金拨付和支出进度创造必备条件。县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于收到市上下达的扶贫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扶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县扶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商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扶贫项目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通过后,上报市级备案,备案获批后,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及时下达相应的项目计划,县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按项目单位报送资金计划额度或直接支付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审批和拨付.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在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相关工作。第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看转账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其他资金混用。第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部门报账制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预留质量保证金,原则上按扶贫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5%扣留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苦.第十七条切实加快预算加亍.财政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或单位及时制定项目计划。对已下达资金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要由专人催办;3个月以上的,要对部门进行约谈或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项目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收回重新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第十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为尽快发挥资金效益,可在项目审核确定后,预付一定比例资金,再按照项目进度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结算或报账.第十九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郭亍项目管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详尽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管理办法或管理细则中要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向,各类扶贫项目具体扶持(补助)标准,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施工建设、检查验收、资金拨(兑)付方式、支出票证附件资料、监管责任等程序及要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监管到项目.县扶贫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扶贫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项目规范管理、资金安全、扶贫成效具体负责.第二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备案后,确需调整的,及时向市扶贫、财政部门报备.待上级批复后,根据扶贫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进行调整变更.第二十一条扶贫资金实行公开和公示公告制度.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各项目实施单位在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前后都要在项目所在贫困村或实施地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的位置要醒目、时限不少于一周。公告公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第四章资金监管第二十二条监管机制.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嫩!1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网格化的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机制,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确保项目和资金安全运行。第二十三条监管机构.县政府是专项扶贫资金监管的主体,具体监管机构包括财政、扶贫、发改、民族宗教、林业、农业、审计等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职能部门.同时,可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第二十四条监管内容。(一)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管等审批审定情况.(二)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三)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四)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五)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六)其他需要监管的内容.第二十五条监管责任。(一)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组织扶贫资金检直,配合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对审计检直结果进行运用.(二)扶贫资金使用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资金的使用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直工作。(三)项目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按规定使用资金、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准备报账资料、提供项目资料、建立会计档案等工作.第二十六条监管方式.(一)上下结合,县镇村三级联动。(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四)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五)实地监管与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第二十七条责任追究.财政、扶贫、发改、民政、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酉次限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才喘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对违纪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除如数追回扶贫资金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三)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行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财政部门在年度决算中如数扣款,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处理.(四)对其他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要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财政追回和抵扣的违纪资金仍然全部用于扶贫。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