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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翔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受理审核确认操作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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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翔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受理审核确认操作细则(试行).docx

    凤翔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镇受理审核确认操作细则(试行)经凤翔区人民政府授权给镇人民政府后,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审核确认程序(一)申请及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材料。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二)受理、审核确认1 .资料初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2 .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主要填写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镇人民政府按照申请人授权,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审核,向申请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可与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及其它调杳方式同步进行。3 .入户调查。调查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干部)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委会社会救助协理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其中1人必须为镇干部)。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主要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婚姻情况、法定义务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相关情况、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依据6项指标综合评估)情况、照料护理情况、是否有集中供养意愿等情况。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以上所有信息。调查人员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内容,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入户核查率必须达到100%o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4 .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书面声明的无法定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包村干部),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和入户调查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每次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会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主持进行,并遵循以下程序:(1)宣讲政策。宣讲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2)介绍情况。民主评议小组介绍评议小组人员组成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法定义务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家庭财产、生活自理能力和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3)现场评议。评议小组成员向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对不认可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和理由。民主评议有争议的,评议小组成员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投票表决评议。(4)作出结论。评议小组现场对申请人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评议结论。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评议的,应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实际到会的评议小组成员80与以上同意,即表示该申请人所提供的经济状况和入户调查情况是基本真实和完整的。不得以民主评议会投票表决结果来决定申请人是否可以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或者申请家庭确实困难因其他原因无法通过的,很人民政府应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重新在镇一级进行评议。5 .审核确认。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受理、受理审核、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程序结束后,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由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收集资料,向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召开审核确认会议建议,由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包片领导、民政办主任、民政干部、包村干部等人员参加,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新增特困人员审核确认专题研究会议,会上由分管领导汇报拟新增特困人员审核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经会议研究通过后,对拟批准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在镇、村(社区)社会救助信息公示栏将申请人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入户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果、审核确认意见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做出书面审核确认决定,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录入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同时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长期公示。对审核确认结果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派人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完成特困供养审核确认程序,特殊情况或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确认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三)终止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是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二是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三是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是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五是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是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核准。破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核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委会。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二、资金发放程序1 .镇人民政府批准纳入特困供养的家庭,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特困供养金。特困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特困供养金依据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服务费、取暖费、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人。2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月10日前汇总整理辖区特困人员变动情况,核定当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户数、人数及基本生活费标准和照料护理费标准,向区民政局报送拟发放文件及花名册,每月15日前完成“一卡通”系统导入和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更新维护工作,每月30日前完成特困供养金发放名册、公示资料报送工作。3 .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拟发放特困供养金的文件后,区民政局向区财政局提交拟发放特困供养金的统计表及拨款报告,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拨款报告和发放人员名单、发放金额,将集中供养或集中托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直接拨付到特困人员和委托照料服务人个人账户。4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由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支付给受托方,也可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发放,不得发给特困人员本人。对本人无法自行支取生活费的,由镇人民政府落实其监护人或照料服务人、服务机构帮助支取,也可由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指定他人代为支取。三、落实相关政策(一)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有条件的镇,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是自主吃饭;二是自主穿衣;三是自主上下床;四是自主如厕;五是室内自主行走;六是自主洗澡。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探视责任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二)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原则上实行集中供养。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区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8周岁的,安置到当地社会福利机构。(三)委托照料护理服务依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南相关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要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护理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四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照料服务内容,明确照料服务要求,明确服务权利义务,加强对照料服务人的监督管理,夯实照料服务责任,持续提升照料服务质量,保障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同时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信息卡和委托照料护理服务登记制度,进一步规范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定期开展集中供养需求排查,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有暴力倾向的重度精神残疾特困人员应当及时纳入集中供养或集中托养服务范围。四、保障对象管理(一)健全动态管理工作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辖区城乡特困供养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实行特困供养动态管理。对在册城乡特困供养家庭法定义务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根据核查情况及时终止特困供养。镇人民政府在城乡特困供养动态管理过程中,对违规享受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应当追缴违规享受金额并附追缴明细,交回至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对接区财政局及时交回国库。(二)健全定期探访工作制度。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镇、村(居)委会干部包户包人定期探视走访制度,从镇人民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党员干部中确定探视责任人,明确专人负责,以一对一方式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定期探访服务,做到普遍探访和重点探访相结合,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在基本生活、日常照料、住房安全、疾病治疗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为其提供精神关怀、需求信息对接等服务:督促具备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打扫环境卫生和清洁个人卫生,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确保其居住环境和个人卫生整洁干净。并按照“一户一档”的管理要求,由镇、村(居)分别建立详实的定期走访探视记录台账,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访服务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三)健全定期考核评价制度。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考核评价制度,主要采取平时考核评价与定期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评价考核不合格或发现委托照料服务人严重侵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利益的,由镇人民政府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取消委托照料服务资格,更换委托照料服务人。定期开展委托照料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对委托照料服务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服务诉求,要及时与委托照料服务人进行沟通,督促其及时加以改进。并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由镇、村(居)委会分别建立委托照料服务考评工作台账,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考评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激励和引导委托照料服务人大力弘扬孝老爱亲、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为特困人员提供良好服务,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提升。(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城乡特困供养家庭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设立专柜保存。要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对城乡特困供养行政文书进行归档保存和销毁。城乡特困供养档案原则上分为审核确认类和日常管理类。1.审核确认类:包括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过程中与该家庭申请城乡特困供养相关的材料等。2.日常管理类:包括城乡特困供养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镇人民政府终止城乡特困供养金的审核确认表和有关审核材料,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名册,日常入户调查材料等。审核确认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为终止特困供养后不少于5年。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对于法规政策要求必须具备的城乡特困供养申请审核确认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审核确认公示单、不予批准通知书等行政文书,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统一规定的样表执行。(五)建立信息维护制度。镇人民政府要做好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家庭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区民政局做好系统基础数据、资金接收、拨付数据的录入和系统基本信息的审查、纠错等工作。1.镇人民政府要对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姓名、年龄、家庭住址、救助金额、供养形式、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按要求在镇、村(社区)社会救助信息公示栏和人口聚集地进行长期末端公示。公示要充分利用固定或流动的信息公示栏、公示牌,选择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公示中应当保护特困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特困供养无关的信息。2.镇人民政府要深入推进“互联网+救助”,积极推进特困供养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确认,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实行特困供养网上申请审核确认的,要同步完善特困供养信息管理系统内的行政文书,确保电子化行政文书合法、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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