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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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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要素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管理(一)临时使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或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由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审批;临时使用除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不足20公顷,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滇中新区林业和草原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中国老挝磨憨一磨丁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临时使用林地的审批。(二)凡不具备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以及具备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但实际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符合办理延续临时使用手续的建设项目除外。(三)临时使用林地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四)严禁以“先临时、后占用”的方式为同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五)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输电线路、油气管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申请人应当在对林权所有人完成补偿后提出延续申请。(六)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1年内恢攵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七)县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按照恢复方案按时组织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对逾期违规继续使用,或者不履行恢复义务的坚决依法查处。(八)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原则上由业主单位申请办理;确需由施工单位申请办理的,业主单位应当承担恢复植2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主体责任。二、加强林地定额使用管理林地定额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是防止林地无序流失的重要手段。林地定额使用应当以严格保护为前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省林草局将根据国家林草局下达云南省年度林地定额情况,结合各地建设实际需要,分解下达相应数量的林地定额,保障符合占用林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获批。各地不得违反林地定额管理规定,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林地定额应当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严禁用于国家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所下达林地定额不足时,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林地定额可以申请省林草局统筹解决。三、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一)严格执行申请材料规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国家和云南省公布的林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超出规定范围提供材料。其中,只需提供使用林地申请表,无需提交书面用地申请;申请人是单位的,只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扫描件,无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杳意见中,应当明确该项目使用林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审批条件,不再对使用林地、林木补偿情况进行审查。(一)严格执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管理规定。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须符合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手续后,再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单位申请使用林地时,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所占用的林地权属不属建设单位时,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四、规范林助调查成果编制(一)按照国家和云南省公布的林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建设项目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1.Y/T2492-2015)要求进行编制。4土地性质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相关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土地性质编制。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信誉记录制度,对存在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成果质量低卜的编制单位采取告诫、不采用等惩戒措施。(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只需提供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情况简表及附表、附图等资料。(三)国防、军事、抵边联防、强边固防及其他涉密项目,只需提供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情况简表,不再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五、完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地核查机制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统一现地核查的内容和要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接到使用林地申请材料后,应当指派不少于2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地查验,查验的主要内容包括:林勘调杳成果中关于森林资源情况描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存在违法使用林地、违法采伐林木的情况,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是否涉及各级各类白然保护地(包含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草原公园),是否涉及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要迁徙通道;所使用的林地是否在立项文件批准的建设范围内;采矿、探矿的矿区用地是否在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范围内等。查验完毕后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过程中对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杳验结果中已明确的内容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地核查;对社会关注度较高、容易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采石、采砂、采矿、探矿、取土及其他经营性项目,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地、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现地核查,结合现地核查结果依法依规审批。对需转报省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州市林草主管部门可不开展现地核查。六、落实项目拟使用林地公示制度使用林地公示制度是保障林权者知情权和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外,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或者上报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并在审批或者上报材料中如实反映公示情况及其结果。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当在现场杳验完毕后,结合查验结果进行公示。七、加强项目先行使用林地管理(一)符合先行使用林地政策的项目,申请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6-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2.项目用地单位先行使用林地的申请;3.项目用地单位身份证明材料;4.项目先行使用林地情况调查报告;5.项目用地单位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的预补偿协议,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代补偿承诺:6.市、县两级林草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二)纳入国家国防交通建设规划的国防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亟需使用林地的,紧急状态下,向项目所在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备材料后可以先行建设,再按程序完善林地审批手续。八、规范光伏项目用地(一)光伏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入库和立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移位建设。确需扩大用地或者移位建设的,应当经原入库和立项机关同意,入库和立项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光伏项目建设时,禁止进行削坡填沟、开台作业等破坏原有地貌的作业方式,场地平整应当尽最大努力保护原有植被。九、其他(一)申请人接到补件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补件;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完成补件的,申请人应当向发出补件通知书的林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缓期补件的申请,缓期补件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缓期补件。补件期限届满,未按要求提供补件材料的,有审核审批权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作退件处理。(二)需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限完成缴费;确有困难需逾期缴费的,申请人应当提出书面缓缴申请并承诺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经有审核审批权的林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缓缴,待完成缴费后依法依规予以审批。逾期或者缓缴期限届满后未缴费的,有审核审批权的林草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退回申请材料。(三)因公益林优化调整涉及林地保护等级调整的,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出具审查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批复后实施: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确需调整林地保护等级的,按程序报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杳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四)之前我局(含原省林业厅)制定和下发的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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