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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4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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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4000字(论文)】.docx

    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摘要隐私权将于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的尊严的里要内容。隐私权最早是由西方国家提出的.和西方IS家倡导的自由平等的精神有很大的关联。隐私权属于一项个人权利,也是公民保护个人信息以及开展私人活动的前提。由于我国是一个依法治国的民主性国家,由公民为主的民主性国家,所以我们国家比较至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各个领域的发展都圈不开我国的公民,所以,相关政府要重视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让公民的生活更加的便利。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基本权利目录摘要I目录I第一堂结论1第二生隐私权的内涵剖析22.1 “隐私”的含义22.1.1 “隐”:公私领域之分22.1.2 “私”:确认私人领域22.1.3 “隐”与“私”之结合32.2 “隐私”性质的婚变42.2.1 隐私的利益保护阶段42.2.2 隐私的权利保护阶段5第三章隐私权的价值基础63.1 源自个体层面的正当性根基63.2 隐私权对共同体的意义8第四章公民陪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I1.4.1 隐私权与名誉权混淆H4.2 缺乏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H4.3 增强企业信息安全技术体系12第五章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135.1 公权力的膨胀135.2 科技与新兴领域的隐私威胁135.3 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备14第六至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166.1 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166.2 立法完善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176.3 明确隐私权的具体内容17结语18参考文献19第一章结论随着互联网的到来,个人信息对各种媒体货源、业务和使用变得越来越更要C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拓展了个人使用个人信息的领域.暴露了很多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茨,降低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个人资料的丢失、泄露和滥用现在已经司空见惯。由于我国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信息泄露问邈也循之而来。在我国公民的所有权利中,隐私权一直是国家和社会都比较关注的公民权利。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很难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总是会出现信息泄露的情况,让我国的公民不堪其扰。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信息就是一些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比较私密性的不愿怠公开的信息,这些信息还包括个人病例、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公民的遢私权受到侵犯之后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矛盾。所以,需要国家加强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我国政府也要明确隐私权的认定范围,并且要保证被保护的隐私的合法性,所以,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一定是合法的。第二章隐私权的内涵剖析2.1 “隐私”的含义2.1.1 “隐”:公私领域之分“隐私”的第一层要义在于私领域和公领域的相对独立性。场所之于判断期私权的关系历来紧密。从字面上理解,“隐”即不显露.有“隐蔽”、“隐藏”、"不为人所知”之意。在法学上,能够称之为“隐”或者论及要求隐于某处的先在前提则是存在公开场域这个对立面,否则便无所谓显露与否,而寻求隐蔽更是没有必要。可能也正是出于对“光天化日”心理上的恐惧、抵触、厌恶或是不快等情绪.人才会产生对于隐秘的需求。因此,隐私概念之“隐”己经预设了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分野,而这种观念实则追溯至古希腊城邦时期就已经基本形成。最早较为成熟地赋予隐私以近现代法律涵义的是英语国家.隐私的(private)、温私(privacy)、隐私权(righttoprivacy)等词语的语源又可夬向被追溯至古拉丁语.意为“失去公共意义故而必须要结合“公共性”去理解隐私。公共性在厘定隐私与隐私权的语境下应当是广义的,即与每一个体相对应的“公共”不必然表征包含多数成员之社群。“人是社会性动物”而非“群体性动物社会性即为交往性,所以仅是在面对其他个体的情境下,毋宁也可认为对方的存在划定了某种“公共领域,综上,交往行为实施与否是区分公私领域的标准,不能简单以数星多寡进行判别,在公私场域界分之后才能凸显隐私之价值,才有可作综合把握个人自主与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2.1.2 “私”:确认私人领域公共领域和公共性是隐私成为一个可探讨性话题的基础,维护私人领域之疆界才是一切相关争论的实质,这是“隐私”的第二层要义。“私”意味若“自我”、“秘密”、“寓于个人”,与“公”的含义相对。“人的隐私意识最初起源于人类菱耻心的觉醒这种羞耻心表明人开始意识到自己系独立之个体并能够在社会关系中造成一定的影脸,涣言之,自己私整的事务曝光于外界的事实激发起人类的羞耻心,从而促进了隐私意识的形成,因此言及隐私或者隐私权,从来是以私人领域不容赛露或者侵犯作为一种基本假定的。这种私密领域的存在不但对于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而且在现代也是公民排斥公权力过分干涉个人事务的事要“防区放眼诞生的历史以及立宪主义猜神的演进.甚至每一部文本的首要任务都旨在确认并保护公民的某种私人领域.对“私”的保障也构成了隐私权的本质。2.1.3 “隐”与“私”之结合如果将“私”和“隐”的含义结合来理解,可以初步认为隐私即是个人的私空事务.它要求把自己不愿为人所知的私密事务隐藏于仅有自己可得接触的领域.避免其暴露于公共领域之中,也就是“隐私是个人在社会之内的隐匿或者逃遒%“隐私”的内涵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主流社会观念。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隐私”实际上亦同“阻私”,由于当时倡导所谓“君子坦荡荡”的“无私”精神而带有类似于“不光彩”、“见不得人”等明显的贬义色彩,即便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隐私也被认为“仅仅是一种暂时的邈难所,用于逃避公共领域的生活。而“在自己的领域中度过一生则是白痴的,近代以来随着个性独立与解放,自由主义价值观逐渐占据主流地位,因陵于社会公共领域之中并为自己划定一片私密范圉,在这个范围内每个人都有权自由掌控其事务则被认为是隐私所端含的积极社会功能.其价值实质在于人有权利选择其与社会的关系紧密程度,通过和公共领域的适度区隔来实现、展现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多样人格。必须指出的是,公私领域的区分不等同于下文即将提到的隐私权之作用范圉。不容苣喙,在私领域内可以存有完全意义的隐私权,这是“隐私”最本源的内涵使然。传统理论基于“自担风险理论”、“公共曝光理论”以及“第三方当事人理论”预设了“公共场所无隐私”的结论,但这种主张己经为学界证明过于陈旧,对隐私的保护也已经实现了从“场所”向“人”的转变。公领域并非一概排斥隐私权的效力.一方面公共领域隐私权不可能为个人所“全有”,因为在这个领域内的私人行为或事务必然产生外部影响,利益冲突相互协谢则要求隐私权主体作出一定的妥协.天一方面其也不至于“全无”,因为人格的核心性并不随所处领域等外在因素而有所分别,况且笔者所谓“相对独立性”就已经表明.公私领域不是泾渭分明的概念,时常处于“水乳交融”的状态。但无论如何这无法动摇两者的相对差异以及“私”的关键重要性。2.2 “隐私”性质的婚变温私成为一种可被主张的权利以及近代注至个体价值的隐私权意识之觉醒.蜕变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权的斗争之中,在早期西方国家的各个人权宣言中所体现的人权至上理念,实则琼含了隐私保护的内核,譬如为当时的普通法所承认的古老观念一一“一个人的住所就是他坚不可摧的城堡”就是此意。随若人性尊严、人格独立的自由主义价值逐渐占据社会思潮的主流而被人们愈加重视.沃伦与布兰代斯隐私权一文的问世成为隐私法律权利的起源,为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成飘奠定了重要基础。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我国也渐渐出现了对隐私加以保护的声音。从“隐私”性度的发展变化趋势上看,我国隐私保护经历了从利益到权利的过程,由于我国法律对隐私的保护始于民法,因此这首先反映于民事法律及其同法实践中,但必然为隐私权的诞生奠定不可或缺的基础。2.2.1 隐私的利益保护阶段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是我国首个比较成系统的带有“总则”性质的民事法律.其全文未规定隐私权.只是在第102条禁止侮辱、诽谤或以其它方式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以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但不管是立法者的无心疏漏还是有意为之,都不妨碍通过该条款的解释对隐私进行民法快护。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试行意见)第140点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通过法律解释方法保护St私的首次尝试,该点区分了“隐私”和“名誉”,并将前者归入民法通则名誉权条文的文义射程中,由此通过名誉权来达到防止隐私侵权的目标。这一时期的法律也特别强调了一些特殊主体的隐私保护问题.例如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991.)第30条俣障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受披露.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以下筒称妇女权益保护法(992)第39条将妇女隐私置于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的港朝内。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名誉权案件解答)再次肯定了隐私依附于名誉权的观点。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名誉权案件解释)把公开病人隐私的行为归入侵犯病人名誉权的行为。可见.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试行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妇女权益俣护法(1为2)、名誉权案件解答以及名誉权案件解释等代表性法律文件的共性在于仅单纯把“隐私”作为名誉权侵权的一种形式,而从未明确规定独立的“隐私权”,故应当认为这一时期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视隐私为法律上应受承认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其性质也并非权利。这一阶段所谓民法隐私权或者隐私权仅具备学理上的独立地位,在实定法体系中则带有附通性质。2.2.2 隐私的权利保护阶段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以下阎称妇女权益保护法(2(X)5)第42条打破了以往的做法,使隐私这一人格利益升格成和名誉权并列的法律权利.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隐私权''并将之隹为人格权予以维护。2(X)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筠称侵权责任法)采用了基本相同的做法,把隐私视作“权利”;不同之处在于该法“把隐私权的主体扩展为一般民事主体.并将其纳入民事权益'之中”。至此,隐私始得成为我国法律中的独立权利。具从利益进化为权利的演变历程具体可作两方面的解读。在制度层面上,有学者认为利益和权利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保障模式,前者或多发少具有一定的例外性,而后者则是原则上予以救济.所以如果私不具备“权利”的性质便不会出现公民隐私保障的普遍化,进而这表明我国对隐私属性认识水平的提升与隐私保障程度的加深:更重要的应是价值维度,立法机关主动升格隐私的性质与地位意味着掌握主权之人民的隐私意识的里要“觉醒”,尽管这种观念的进步诞生在民法领域,但也必将在的高度上学育隐私权保护的新萌芽,推动对侵害隐私的最大威胁即公权力的防范,进而促使隐私的“第二次升格”一一从民法隐私权到隐私权。第三章隐私权的价值基础对隐私的趣视粗暴地侵犯了人们精神和心灵最深处,这比伤害身体更加令人痛苦,而来自公权力的侵犯尤甚,这与法治的正义追求相悖。但“正义不等于成文法的总和这是不证自明的.而且在学范围内应当特别提起注意。的功能在于合理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使每一位公民的尊严得到冠大程度的尊里和保障,同时便社会不至于失去良好的运行秩序,在二者之间,态度鲜明电站在了公民基本权利一侧,以人权保障为本位。即便其文本没有规定的事I页也不意味着一定不予提供保障措施,例如很多形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文件由于当时温私保护的需求并不明显而未将隐私权写入文本内,但是这不影响那些国家的防私权在当代的地位,只不过如果期望通过解释的方法寻求出路、建构隐私权的保障体系,则需要论证这项基本人权的正当性,因为只有具备正当性的事项或权利才是正义之所向,也才能够要求发挥其效力。这可以从个体层面以及共冏体层面寻求关键性证成理由。3.1 源自个体层面的正当性根基隐私权直接指向个人,着眼个体层面则有人格权理论、自由权理论与亲密关系理论为其提供正当性支撑,诸理论各有供IJ重、相互融合,共同滋养着隐私权,呼唤隐私权的保障。人格权理论直击隐私权之实质。这一理论的代表性人物是荚国学者爱德华布斯坦(EdWardJ.B1.oustein),他认为人格利益总是和各类除私案件和保护隐私的需求联系在一起,“隐私侵权是通过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和个性的方式来实施的同样地,大陆法系也是基于“人格权”的慨念建抱起隐私的保障制度,比如德国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也正是上的人格权(人的尊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I条和第2条确认了人的普遍的尊严,并且为国家权力设定了保护义务,而为了“自由施展其人格隐私保护成为必要。隐私实际上为公民提供了一个可以捍卫自己人格、保卫独立尊严、进而通过权利所赋予的手段要求其他一切主体保持克制和尊重的生活环境,而人格则是“联结心理系统和社会系统的纽带”.人格是人之为人的基础,它可以保障我们融入而非暴露于公共场景,由此,在社会的大系统不停运转之时,我们仍然可以保有自己的“一万天地反之可以说,失去了隐私.人的尊严必然受到损害,这也是为何笔者认为人格权理论直接立足隐私权的核心。美国学者杰弗里H.雷曼(JdTryH.RCiman)使用“人格授衔”概念说明其重要性,人格之所以应当成为隐私权的渊源,主要在于隐私对人格尊严的关键性意义,这表现在隐私对人格建立及其持续肯定两个方面.§0“温私使得成长中的儿童意识到他与自己的身体之间存在独一无二的联系对于这具和自己有着独一无二'联系身体,他享有一些独一无二的权利;对于人格己经健全的成年人,隐私这套社会利益肯定了他们的人格,并展现出对其人格的尊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十分独到的。亳不夸张地说,我们随意拾起一个隐私侵权的事例便可感知到“人格削弱、尊严扫地”般的困扰,试问,如果我们得知个人的病历资料被任意在市场上售卖、在家中卧室的私空举动出现在互联网并大肆流传.恐怕任何一个心智健全的理性人都不会再有勇气相信自己的一举一动是如何的温秘,那么这种被随意貌视的处境与人们词养在动物园中的动物又有什么两样呢?尤其是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在互联网上获得、收集和共享的个人数据己经成为对该个人的认识方式”,由此延伸出数字人格的概念,相较于自然人格,数字人格的稳定性不强,甚至可能为人恶意篡改,因此,捍卫自然人格与数字人格就必须得到更强有力地保障。是故,对人的尊严和人格权利的维护是隐私权重要的理论渊源之一,甚至可以认为,下述几种理论均以人格权理论为回归。自由权理论主要有三条论证路径。首先,隐私权和自由权的内涵相契合。英国学者以赛亚柏林(IsaiahBcr1.in)把自由划分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如果无人干预我的所作所为.那么,就可以说我是自由的了这便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含义,约睑密尔(JohnStEmMiH)也是在这一层面使用“自由”的概念。而“'自由'这个词的积极意义源于个体想成为自己的主人”.积极自由意味着“自己能够参照自己的思想和目的来解释自己的选择和行为如果不是出于正当理由.两种自由都不应受到限制。从学界对隐私权的上述特征描述和类型划分的情况来看,无外乎对应着这两种自由概念,所谓独处权本就是指自己的私密领域和私人信息、私人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独处在本源含义上就是“排他”的.对应于消板自由;另一类隐私权一一独享权或者有些学者主张的自治性隐私权无论针对私人信息还是针对堕胎、性关系等私人事务,都具有自我支配个人生活和决定的本质,代表着积极巨由的理念;在笔者的传统隐私权和现代隐私权的类型中,前者侧重于保卫私人空间等消极自由的面向,后者则兼而有之,其重心甚至还有向积般自由转移的趋势。其次,隐私权对于自由的维护至关重要0自由对人的价值无需警言,归结起来可以认为,自由是人格的自我发展和完善所不可或趺的部分,侵犯个人自由就会有害于人的尊严,而隐私权保护的恰好就是人的自由及具内在价值的独立品格。当个人恭霆在公共监控之下,或者其他人可以未经允许决定我们的私密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应用的时候,难免会有身处“圆形监狱”之感,这会抑制我们的行为多样性以及探索、发现和改进的欲望.而自由的减少终将威胁个人自治.毕竟在社会中自由的生活实乃一种底线人格尊严,进而动摇人格的当然价值,最典型的影响是隐私领域的侵蚀在言论自由领域导致的寒蝉效应和自我审直风险。最后.隐私权以自由权为其理论基础是合理的,不会造成过度的负担。权利是具有“外部性”的,我们在享有隐私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求己身之外的公权力主体乃至其他私主体承担尊垂或保障之义务,这实际上是对外部施加的一种负担。但隐私权核心理念乃根植于私人领域.即便是承认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情形,具附加前提也是公共领域存在一定的私人领域.故而所有人都享有诸如“秘密地实施行为时免受他人观察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会对具他社会成员施加任何负担这与“要求实施某种行为时免受观察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得以实现”的主张迥异,隐私权并不会提出后一项要求。隐私权旨在划定一个“私人领域”作为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这个领域也即是个人的自由领域.也正是这个自由领域才是各类隐私权存在的共同基础。总之,“隐私自身并不足以成为隐私权的目的隐私的“赋权功能”决定了个人自治、人际关系、人的尊严等价值都为其所关注。如果隐私权和某些关涉人之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事项之间屈于条件关系,那么这些事项使构成隐私权的正当性基础。除了人格权理论、自由权理论与亲密关系理论之外,尚有信息控制理论、独处权理论等分支性探讨.宅者不予赘述。3.2 隐私权对共同体的意义隐私权不仅具备个体层面的深厚基桃,而且也为社会共同体贡献出独特的价值。张千帆教授把实体性权利分为个人(PerSona1.)层面的权利和体制(institutiona1.)层面的权利,进而这也表明,包括隐私权在内的权利在人权保障这个毋而苣凝的根基之外,也有源于制度方面的存在理由,而后者对共同体具有重要息义,反映在民主制度与一系列涉及个人自治的基本权利之间的交融过程中。隐私权保障民主制度的有效运行,公民民主地参与政治生活以其在公权力面前保有个人隐私为前提。可以说,民主在当下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一种得到普遍认同的价值,尽管各国运作方式有异,但在三次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已经为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人民所接受。宪法第2条第I款规定我国一切权力画于人民.第3条第I款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是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宣告和保障。所谓民主.是指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一切事务.这种制度的维护是与个人自治分不开的.英国学者戴维赫尔德(DavidHe1.d)指出,“民主观念的影响及其意义,来源于'自决的观念.即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一一公民一一应能够自由选择他们自己的社团状况,而且他们的抉择应相成其政治体的形成和方向的最终合法化”.故民主制度和以个人自治为条件的基本权利是相互美联的。个人自治意味着独立思考、自我反省和自主决定的能力,就是“避免被别人完全控制或统治的IB望隐私权所保护的恰是民主制度的前提一一个性、自治等十分重要的内容。隐私权赋予个人一个安全、秘密的思考和行为环境,使得人们独立地思考并且勇敢地发出自己的声音,无论最终自己属于多数派抑或少数混,民主本身对于共同体才是值得被考量的因素。又如“澳大利亚选票”制度即秘密投票制度,通过隐去选民姓名和统一票箱的方法,减轻了选民行使选举权时被监控的风险,从而相当于给予投票人更大的自由,保证选民旃够根据自己的理性和宾息选择心中的贤能之人,一方面有利于在程序措施方面消除贿选,另一方面可以实现民主运行结果的高质量和公正性。相反,公民在上的隐私权被侵犯的或直接后果便是“寒婵效应人们将因为忌惮个人选择被国家知悉之后可能带来的可预期或不可预期的后果而放弃行便选举、言论自由甚至其他一般性的行为自由等正当权利.这对民主制度以及共同体的积极秩序而言是毁灭性的打击。此外,人在预感自己被监视的情况下总会采取做出“自我审查”的举动,以使有意迎合或者肤避“电德”背后的那双窥视一切的眼睛。直正应当被置于阳光之下的是公权力,如果私人被要求生活在这种透明而无遮蔽的境地,或者国家保护公民各项隐私的措施不到位,那么这将不是一个自由、开放、令人坦诚相待的环境,而是一个充斥着猜忌.防备的“昏暗之地”,拥有这种环境的社会无异于一个“白色恐怖”的社会,隐私缺位的共同体也一定不是崇尚和谐价值的共同体,而这为之治所不容,否则推崇的“人”的主体地位与核心价值都将沦为空谈。综上,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运作、民主与自治价值的货沏以及社会共同体对和谐善治的追求,从共同体层面上解答了隐私权的正当性来源,其与个体正当性维度一起在理论意义上支撑若隐私权体系的大厦。对有关隐私权一切具体问题的学理研究和现实实践都可以到这部分进行追根溯源,而厘清了正当性基础又足以揭示颗私权之本质.故而具同样发挥着联通本体论、认识论与方法论指引性作用C第四章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4.1 隐私权与名誉权混淆虽然民法,包括高等法的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保护,但在法律实践中.公民的隐私权往往通于名誉权的范围。名誉权是指保护个人名誉和利益的权利。不同于隐私权。这两种权利在性质、主体、法律利益和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名誉权编私权的保护实际上是将脸私权作为名言权的一部分加以利用.不利于隐私权的充分保护。同时.在某些情况.招隐私与声誉联系起来是非常困施和牵强的。例如,在一些正面事件的报道中,被曝光的主人公并没有名誉上的损失,相反,他可以得到提升,但事件发生之后也会对他的私生活产生影响.破坏他平静的生活。该报告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但名誉权却无法得到相应的补救。在隐私权不断发展之后,我国民法也应正视隐私权的利益,并作出合理而完整的界定O4.2 缺乏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是指他人在其隐私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主张的各种隐私保护手段。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是指两大法系的侵权法,规定行为人应当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承担责任.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将隐私权受害人遭受的损害恢复到侵犯隐私权前的状态。损害赔偿以外的救济措施,是指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根据侵犯隐私权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措施C除诉讼后的相关救济措施外,主要制定诉讼前和诉讼中的相关救济措施。因为保护受害人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防止侵权,扩大损失。通过这些预防措施,我们可以预防或消除犯罪分子侵犯受害人隐私所造成的各种伤害,如对侵犯他人隐私的报刊杂志的拘留、扣押、没收等。禁止拍摄、播放涉及他人隐私的电影、电视剧,禁止泄露涉及他人隐私的内容:如私人信件或电话资料等。在普通法体系中,它也被称为发布禁令,禁止行为人侵犯隐私C我国对隐私侵害的保护措施包括:制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和赔偿损失。禁令制度可以用来要求法官采取名种措施防止犯罪人继续侵权。所谓停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被害人隐私时,被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具隐私。前提是行为己经开始并持续。一旦实施除私侵权,就无法消除。这只是一种挽回名誉的方法。但是侵害他人隐私造成的不良影喻已经产生.这势必会损害到侵害人的合法权耗,如果只是以停止侵害等方式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制止不能弥补行为人的损害。4.3 增强企业信息安全技术体系因为隐私权是一种精神上的活动,所以它没有统一的概念。它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心理活动。如果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他人的侵犯,但因为其隐私权没有统一的概念,公民控告他人侵犯自己的隐私权时,很难得到有效的批判。所以在后来我国在建立民法的法律法规时,就明确了对其隐私权的保护。伴随若我们信息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像侵犯他人隐私的现象也越发严重。所以对隐私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垂要。我们的民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关注到温私权相关法律缺乏的问题。我国的侵权法对隐私权做了一些规定,但与人的尊严相关的隐私权应该体现在民法的一般原则或未来的民法中。我们的立法机关有必要改进我们的民法相关立法。温私权等新兴权利需要立法的,应将相关权利定位于民法,完善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体系。从比较法的角度可以看出,由于国内法的滞后和民法的传统性.民事司法制度中对隐私的保护往往是不可靠的。第五章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5.1 公权力的膨胀国家权力已经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可谓“日不落”的国冢权力。现代国家的将置权作为其重要目的.故而在一个崇尚的文明国家,来自公权力对公民隐私的直接怒意侵犯已经不算常见,转而可能发生某种间接的、无意的、隐性的侵权威胁,这主要存在于在政府履行服务职能或作出某种授益行为的过程中.反映出我们所处的这个阶段应对公权力隐私侵犯或者威胁的特点。2021年6月2日,公安部刑侦局汇总发布了全国300()多个免费采血点地址和联系电话,目在充分运用DNA等科技手段助力查找失踪被拐儿童、缉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开展寻亲活动对打击违法犯罪、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就采血获取遗传基因这一手段而言,对公民来说也存在较大的风险。需要追问,公安机关在采血之前是否明确表明了采集血液信息的目的?后期是否能够严格按照其所对外宣布的目的去使用这些信息?公民为了寻亲而自愿前往采血的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概括授权,即同意公安机关将其DNA信息同步至其他与打击拐卖犯罪不相关的数据库之中并加以使用?采血和信息保存机构是否采取了产密的保护措施以防公民信息泄露?这些都是当代面对公权力时需要深入思虑的问题。从总体趋势来看.国家权力的变化是隐私权的参照系之一,国家权力的扩展和转型应当引起隐私权的联动,平衡国家权力与私人权利间的权重。5.2 科技与新兴领域的隐私威胁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一些新兴领域的出现使现代人的隐私安全性面临前所未有的考脸。为了疫情防控,政府完全可能通过收集出行麴票软件后台数据、定位手机信号等途径获取公民的行程轨迹信息.这些都是采用技术手段能够实现的.然而控制传染病蔓延的善意目的却不能天然地保证其正当性。但是网络技术早已不是初级阶段的那种用于互联和运算的便利性工具,它逐渐产生了数字化社会的效应。在数字社会中,人们是以数字信息为基本单元展开社会性、广泛性极强的交往,这是虚拟的网络世界对外部现实世界产生的影响。而数字信息本身的传播在网络环境下是无界限的,这导致源于个人的数字隐私信息是非常脆弱的,甚至今人们在永不遗忘的数字世界之中无处谓形,并且在数字时代侵犯隐私的形式、影晌范囹、维权难度都远超以往。此外,一些新兴领域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己经超出了既有法律的调整境力范围.例如在区块链的“去中心化''模块中难以追踪信息来源,这为意图窃取隐私者提供了技术的堡垒,如果发生了私空信息泄露事件.传统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救济措施之“沏底性”同样无法实现,为国家治理提出了一大难题。为了预防和制止数字化语境和新兴领域侵权的新特征,必须寻求一种有效的规则进行规制,运用规范进行回应即是首先应被考量的选择。5.3 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备我国的隐私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分散化和功能缺位的情况。上文论及,民法学界已经努力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推动了隐私权规范的体系化,刑法、行政法以及两大诉讼法也散布若隐私保障规范。例如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专门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通过刑罚威慑隐私侵权行为;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税空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空;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要求公检法机关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进行保密;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将个人隐私作为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定例外情形之一。可以发现这些相关法律规定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而且即便是刑法这样的实体性法律,其对隐私的保障似乎也难道体系完备.并且虽然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这对数据隐私安全是利好动向,但考察该法律全文会发现其略带抽及C这固然是不同部门法的功能差异使然,我们不能期望在不同法律之间竞有一个针对具体的隐私权的全面而合逻辑的体系.定者也并非主张一定要针对每一项权利都去构建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是强调在众多规范性法律条文之间必须有一个指导性、纲领性的存在去统一各个部门法除私保障的大方向。我国宪法序言确认了的最高法律效力.第5条为其他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课予了不得同相抵触的要求,所以唯有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得以担此里任,故而确立编私权并在层面提供隐私保障途径则可以实现隐私的法律保护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之一致性.通过法院的合宪性解降、有权机关的解释与合宪性审查指导其他下位法律的解降和适用,满足完善我国隐私保护法律体系的现实需求。不仅如此,上文所述隐私权规范对立法权的控制效用也是关涉法体系合宪运作的现实问题之一,自不待言。第六章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对策6.1 区分隐私权和名誉权温私权是指公民不得泄露或者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私人秘密的不可侵犯性: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基于自身的道德素质、能力素质,对其进行社会评价的隐私权的不可侵犯性。隐私是一种基于人脑思维和社会交往的精神利益。依法保护隐私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身安宁权和与世隔绝的安静环境权。它的产生和存在是基于人们精神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利益需求。法人设有精神活动,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名誉权不仅自然人享有,法人也享有。它是自然人、法人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名誉权。它是人格权中最丰富、最复杂的权利。侵权人传播的内容是捏造、虚构的.不是事实;侵犯隐私者传播和披露的内容不是捏造或虚构的,而是事实。除私权的内容是不希望被他人知晓的,或者当事人不愿让他人打攒自己的生活,或是公众不应该知道的一些事C无论具体情况如何.它都是隐私权的客观事实和重要特征。任何捏造的、虚构的或主观的虚假的东西都不是隐私。从上述的分析来看,遢私权与名誉权之间的区别主要有主体上的区别以及内容上的区别。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通过散布不利于受害人名誉的虚施事实,影响第三人和社会公众对受害人名誉的评价,常见的是陶辱和诽谤;未经公民同意或者授权.以盗窃、泄露或者传播他人个人隐私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在我国.名誉权是直接保护的,隐私权是间接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披露他人的隐私以口头和书面形式”之后,只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才旎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的罪名。根据这种立法猜神.这是最高法院对有关名誉权利案件审判的一些问遨的回答。虽然隐私权的概念在很多部分的回答中都有提及.然而,对隐私侵犯的处理取决于它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的侵犯。这必然会导致“文章中描述的问题本质上是真实的,没有冒犯他人人格的内容因此,即使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也不应被认为是对他人名誉的侵犯,造成未经授权或书面或口头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以规遛法律制裁。在具体情况,隐私权应与名誉权区分开来。6.2 立法完善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价值越来越突出,恶意收集、购买、使用、出售个人信息的现象层出不穷。我们必须辩证他、科学地认识和对待这些问题.否则就会陷入极端。企业为了扩大业务,收集个人资料是合理的。规范个人资料二次开发利用。个人资料二次开发利用是指个人资料经企业整理分析后,用于具他用途。从商业角度来看,它通过自己的分析来了解某人的隐私。目的是为客户提供更多、持续的服务。起点好,方法科学。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反对,也有人对此表示欢迎。认为它能给自己带来方便。因此,不应禁止个人资料的二次开发利用,而应合理安排。要有针对性地开发利用合适的个人数据,信息掌握者要掌握规模.才能真正成为企业与消费者沟通的渠道。个人数据交易通常在未经个人向意和知情的情况进行。有鉴于此,必须采取措施限制个人数据交易,以俣护个人隐私。在具体诉讼中,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侵权铃的认定困难,主要是因为无法收集和保存网络侵权的证据,导致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难度大、成本高。要重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完善诉讼类型,加强证据收集的工具和手段。可以建立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而且罪犯必须无过错地提供自己的证据。此外,当事人还可以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协助收集、保留有关网络侵权证据。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比较好,因为很多个人信息侵权的受害人不是一人。就个人信息交易而言.一般是个人信息的大宗交易,即某一群体的信息。例如.学生状态信息、车主信息。通过公益诉讼制度,大多数受害人都能得到救济,并能节约社会资源和司法成本。6.3 明确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在我国国家政策的改革,建立了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是人身权法,其中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而民法中的隐私权说说明了公民权力神圣不可侵犯。在其他国家也建立了相关隐私权的保护制度。隐私权是否可以在民事司法系统中以类似的方式确定,除私权的影响是否可以改善,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有两种方法可以阐明隐私权的内容。一种是荚国的封闭式直接痣管,另一种是英国的开放式监管。在美国侵权法重述(二)中,美国采用了具体的封闭分类定义模型,指出了侵犯隐私权的几处,而英国采用了欧洲的人权保护机制模式,采用枚举和开放定义模型,并于1998年明确定义了人权法案中关于隐私权的内容。结语如今,我国科技以及社会的发展都越来越现代化。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和人民的重视。在当今信息传播快节奏的社会,每个人都应该有一个私人生活空间,让他们除了忙于工作和学习之外,还可以隐退到私人生活领域,以维护内心的安宁。在这一领域的违规行为都会让公众感到紧张和不安。另一方面,随若通信技术的发展和通信媒体的现代化,也大大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因此,国家人民的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指标由一个国家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有关。简而言之,尊重他人隐私是一项不言而喻的义务C隐私权的设立是为了维护人民的自由和尊严,是人民活在社会中最基本的要求,标志着一个社会的进步。参考文献|1罗兰.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r一一以微信为例J百春岁月.2018(11):1.12)邢正扬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1.山西青年,2018(13):1.131王谛文.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U1.青春岁月.2018(19):1.4J杨宪民论网络时代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俣沪J1.时代报告.2018.|5|张文雯.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IJ1.花炮科技与市场,2020(2):2.网任通.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小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12):2.17)许健.郭兴利.皎听羽论公共场所视频监控下的隐私权u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17(3):6.|8|秦勇.徐溯.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2):6.|9|杨春然论大数据模式下运动员隐私的保护J1.体育科学,2018,38(2)9|10)王娜.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9(10):2.HH徐凯伦.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遨研究【儿企业合规论丛,2020(1):14.112张颜.论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U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21(1):5.IB1.王菲.试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几2021(2013-10):77-78.U4J袁基清.试论被资助大隐私权的法律保障U1.北京百年研究.2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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