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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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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87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关于加强军用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制定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安全环境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场净空、安全环境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各级应急管理、公安、气象、住建管理、工信、自然资源、民政、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文广旅体、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气象部门负责对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监管,查处违规行为。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低慢小"飞行器违规飞行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行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民航部门负责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塔吊航空障碍灯安装、开启和红旗安装情况进行监督。工信部门按照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负责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规定和技术标准,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划定和调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负责无线电干扰源排查和无线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依法查处违法超高建(构)筑物。民政部门及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依责做好登记及监管工作。民政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依责监督并要求信鸽协会等组织需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其在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需及时将有关比赛信息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控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不得影响飞行安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工业企业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边环境违法排污企业;协助工信部门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广告牌的审批工作。广告牌监管工作由辖区镇及辖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文广旅体部门负责监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空中体育运动项目按军方、民航要求进行;指导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有关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提高全市人民的航空安全意识。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全市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宣传教育,培养师生的航空安全意识。中国人民解放军95032部队负责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涉军事项的对接、协调、申报、处理等有关工作。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具体负责机场净空、安全环境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每半年对接军方至少组织一次联合巡视检查,发现违反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问题和影响安全及电磁环境的隐患,共同提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上述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定期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军地互通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级应急管理、公安、气象、住建管理、工信、自然资源、民政、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文广旅体、教育等部门在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安全环境保护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工作职责。依据:1.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内容。”第一百七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巡检制度,发现下列有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2.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第三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划设与报送第四条韶关军民合用机场按照空军机场建设规范,核定为三级机场,根据机场等级,现明确韶关军民合用机场的净空保护范围如下:(一)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详见附图),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是指以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20.1公里、以跑道中心线两侧向外各延伸15.1公里的区域(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范围主要涵盖以下行政区域:乐昌市乐城街道办、北乡镇、廊田镇、长来镇,渍江区犁市镇、花坪镇、十里亭镇,武江区西河镇、西联镇、重阳镇、龙归镇,乳源县一六镇、游溪镇、桂头镇、必背镇、大桥镇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为西北至乐昌市乐城街道办大洞村,东北至乐昌市廊田镇铜坑村,东南至渍江区十里亭镇良村村,西南至武江区龙归缜后坪村,以上四点连线构成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二)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由升降带、端净空区、侧净空区构成,其中各区内障碍物限制高度应遵循下表一、二中规定,其高程起算点,在跑道端头的,应在所在侧跑道中线延长线100米起算,在跑道一侧的,应以对应垂直距离最近的跑道中线上的点起算,升降带上不应有对飞机活动构成危险的物体。端净空区障碍物限制面要求表一第一段第二段第三段第四段备注长度坡度末端高度长度坡度末端高度长度坡度末端高度长度坡度末端高度备端总长度2000OM300OM1/100600Ov1/50IAOY6000M水平150M5000M1/25350M侧净空区障碍物限制面要求表二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外水平面名注坡度半度高度半度坡度外边线尚度高度跑道中线每侧总宽度15000M1/104000M50M13000M1/30350M350M【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韶关军民合用机场的净空保护范围。依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杳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第五条军地双方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等报送韶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市、县(区)城乡规划和国土部门需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机场净空区的建筑限高要求纳入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范围内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应征求韶关机场军方、民航相应主管部门意见。【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军地双方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备案的要求,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依据:1.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环境保护、应急、农业、气象、体育、综合执法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2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3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第四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审核程序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拟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存在超过限制高度或者不符合与航空安全相关的控制要求的情形,必须在申请立项前,报所在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由地方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书面函询征求南部战区空军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或其指定派出机构)审核意见。未征求南部战区空军和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审核意见,相关职能部门不予办理建设许可手续。申报资料至少应包含6项:当地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关于申报机场净空区建设项目控高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建设项目名称、坐标位置、申请高度、位置关系等信息。建设项目机场净空控高申报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提供并加盖公章。建设项目地块边界控制点定桩报告。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建设项目1:2000城市地形图。标注地块边界轮廓、控制点坐标,加盖当地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公章。建设项目与机场相对位置关系图。在卫星图片上标示建设项目与机场跑道的相对距离位置关系(A3纸打印),由建设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建设项目地块边界控制点复测报告。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应为定桩报告出具单位非同一家)。申报资料如有变更,以审批部门最新要求为准。【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申报资料。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条“按照本办法要求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第十五条“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书面意见时,应当只需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如下材料:(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原件一份,见附件3);(二)建设项目情况说明表(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见附件4);(三)建设项目测绘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式五份。建设项目测绘报告中的“建设项目坐标等测绘数据表”应当依据附件5编制):(四)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建设单位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原件审核后退还);(五)依据相应保护要求,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项目(见附件8),应当提供电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单位提供,原件一份。首次不提供,审核部门在净空审核过程中,认为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可能存在影响的,建设单位再单独提供)。报告应当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客观科学分析建设项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影响;(六)应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遮蔽物详细资料及遮蔽方案(建设单位提供,一份)。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及相关材料可以由建设单位协助送至民航地区管理局。需要净空审核的建设项目在征求民航地区管理局净空审核意见期间,不计入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许可审批时限。”第七条项目审核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95032部队签订净空管理协议,明确施工过程高度监管、竣工后高度验收、障碍物标志维护等责任和要求。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应邀请地方规划部门和95032部队共同组织竣工验收。【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项目审核批准后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要求。依据:空军民航军民合用机场运行保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为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双方按照净空管理规定对障碍物限制高度最严的标准,共同管理机场净空,并建立净空联合管理机制。”第八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存在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民航范围:(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军航范围: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点划定范围。【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需要进行净空审核的情形。依据: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仅以下情形需要进行净空审核:(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第五章新增超高障碍物和升空物体处置程序第九条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有军民航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标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航空障碍灯、标志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产权单位或个人做好飞行障碍标志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安装航空障碍灯、标志,不得影响航空障碍灯、标志的正常使用。设置障碍物标志标识的项目,方案应符合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军用机场净空区障碍物标志技术规范要求,航空障碍灯应为民用机场专业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取证设备(有效期内)。【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建(构)筑物或设施对飞行安全影响的责任和要求,包括航空障碍灯和标志的设置、管理、维护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方案和设备的具体要求。依据:1.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障碍灯和标志。”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一条“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完善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机场邻近区域范围由机场管理机构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并根据机场运行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调整。【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与地方住房乡镇建设部门宅机场临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临时障碍物管控的方面的要求,以及相关的决策机制和调整机制。依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机场邻近区域内施工机械类的临时障碍物管控机制。临时的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越飞爬升面和进近面,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影响的评估结果,采取设置障碍灯或者临时调整飞行程序及运行最低标准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在安全管控措施生效前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并向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并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果对飞行程序或者运行最低标准有影响的,需经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临时调整。对于施工时间较为短暂的情形,可以协调空中交通管制单位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小对机场运行和飞行安全的影响。机场邻近区域范围由机场管理机构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并根据机场运行条件的变化而及时调整。”第十一条禁止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四)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五)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六)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七)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八)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和其他升空物体;(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十)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十一)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禁止在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内从事的活动。依据:1.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协助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八)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桔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七)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第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或军地双方联合进行净空巡视检查时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净空巡视检查时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的处置办法。依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净空巡视检查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升空物体等其他情形时,应当立即制止消除影响。不能立即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发现升空物体等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时,还应当通报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十三条本办法施行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依法委托的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体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条“民用机场新建、扩建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人承担。”第六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设与报送第十四条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及空间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通信台站(甚高频台、发报台)、导航台站(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台、测距台)、监视台站(雷达站、自动相关监视台)、气象台站(天气雷达、自动观测系统)。【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依据: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配合机场所在地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共同划定、调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第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需按照其远期规划编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并报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地方自然资源部门需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机场管理机构在远期规划和设施建设方面的责任,地方自然资源部门在备案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方面的职责。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指导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第七章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审核程序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修建建筑物或设施,须报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由地方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征求民航广东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意见。未征求民航广东安全监督管理局意见或者不符合国家电磁环境保护标准的,不予办理建设或者使用许可手续。【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的限制和要求,包括申报与审批程序、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征求以及建设许可的限制。依据: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或者机场运营人)应当将符合要求的机场基础数据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含监管局)、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相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机场基础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机场基础数据主要包括按远期规划的跑道两端中点经纬度坐标和标高、机场基准点经纬度坐标、机场标高等数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送有关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本单位所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理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受干扰区域地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受理干扰排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的处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八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和分配给民用航空系统使用的专用频率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迅速排除干扰;未排除干扰前,应当停止使用该无线电台或者其他仪器、装置。”第九章其他禁止事项第二十一条严禁破坏机场及导航台站的输配电、给排水、供油、通讯、导航、监视、助航灯光等设施及配套线路,严禁擅自接引。【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机场及导航台站相关设施和擅自接引的行为。依据: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八)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二条禁止翻越、侵入和破坏机场围墙、围栏、围界、挡土墙等围护设施。【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禁止翻越、侵入和破坏机场围墙、围栏、围界、挡土墙等围护设施。依据: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八)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处理方式。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二)存放金属堆积物;(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按军民航相关行业管理标准执行。【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本办法由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并明确本办法中未作明确规定的按军民航相关行业管理标准执行。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条文解释】:本条明确了本文件的施行时间。附件:韶关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韶关丹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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