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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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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docx

    1.1 编制目的-3-1.2 编制依据-3-1.3 适用范围-4-1.4 工作原则-4-1.5事件分类与分级-6-2.1 应急组织机构-9-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9-2.3 专家组-13-2.4 现场指挥部-14-3.1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15-3.2 危险源的预防-15-3.3 预警-16-3.4 信息报告与通报-18-四、应急嘀应4.1 响应分级-20-4.2 应急响应程序-20-4.3 信息报送与发布-21-4.4 於置措施-22-4.5 安全防护-25-4.6 应急响应终止-25-4.7 应急终止的程序-26-4.8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26-4.9 应急处世信息公开-27-五、后期工作5.1 善后处餐-28-5.2 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28-5.3 事件调查-28-5.4 评估总结-28-6.1 队伍保障-29-6.2 资金保障-29-6.3 装备保障-29-6.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30-6.5 技术保障-30-7.1 宣传、培训与演练-31-7.2 奖励和责任追究-31-8.1 名词术语定义-33-8.2 预案管理与更新-33-8.3 预案解择-34-8.4 预案实施时间-34-附件I附件2附件3附件5-37-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640-附件7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宝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眉县实际,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34号令)(7)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8)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政发(2005)33号)(9)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号)(10)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政办发201424号)(H)宝鸡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宝政发(2005)58号)(12)宝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宝政办发(2015)45号)(13)宝鸡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宝政办函(2019)99号)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眉县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辐射装置、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眉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眉政办发20163号)有关规定执行。1.4工作原则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1)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同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2)预防为主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实施监测、监控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预警分析;加强环境应急演练,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科学决策体系、救援保障体系,落实各项预防措施,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3)科学应对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次生、衍生事件发生。(4)高效处置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与社会影响相适应。(5)部门联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1.5事件分类与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三类:(1)环境污染事件(即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等);(2)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即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3)核与辐射事件(即核电厂以外的核设施事件和辐射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I、H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I、11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IO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In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县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主任、县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各镇(街)镇长(主任),县委宣传部、法院、生态环境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局、教体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安监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气象局、消防大队、电信公司、供电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1)全面负责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2)领导、组织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向县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4)审查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审议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申议的事宜.2.2.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1)贯彻落实中省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负责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3) 了解、协调、督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镇街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4)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及监测系统,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5)建立和管理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6)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7)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8)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2.2.3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及时传达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突发环境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党委、政府上报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县委宣传部:协调各镇街及相关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急知识的日常宣传;负责撰写新闻统发稿,经县应急指挥部审阅批准后,向媒体和公众发布。县生态环境局:设立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常设工作机构,收集和处理重大污染事件信息,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与预警;承担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计划及技术储备工作;评估突发环境事件与生态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做好污染事件现场控制,承担环境执法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有关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应急处理情况。县公安局: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承担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行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县消防大队: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废弃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重点企业名单,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协助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县发改局: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粮油应急储备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交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密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县住建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建设,指导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县卫生健康局:承担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救治伤员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对饮用水和食物污染程度,提出应急处置办法;对参与应急行动人员进行自身安全防护指导.县教体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县水利局: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水文资料及应急水量调度,协助做好重点水域污染防范,河道污染应急处理,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林业局:承担林业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工作;评估林业污染事件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补救措施和建议,做好事故现场控制,防止损失扩大;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完善农田土壤、农作物等种植业和畜禽水产养殖业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造成的严重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事故后的生态恢复工作.县气象局: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工作,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物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事故应急设备、医疗救治、交通工具等运行经经遇的落实;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及其办公室所需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县民政局:协助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县法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和补偿工作。县电信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县供电分公司: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各镇(街):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2. 3专家组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性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局、林业局、水利局、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和县内相关企业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主要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2.4 现场指挥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4)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8)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2.5 环境危险源风险评估制度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评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重点单位进行监测监控。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所在镇街和县生态环境局。3. 2危险源的预防各镇街及各相关部门依法对危险源单位进行监管,实施动态监控.3.4.1 固定危险源的预防(1)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2)对污染治理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枪查维护,确保正常运行;(3)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体制、机制,制定和完善专项预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4)掌握应急处置技术,储备应急物资,完善应急设施,做好紧急应对准备。3.4.2 移动危险源的预防(1)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2)加强对途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事故多发路段移动危险源的动态监控;(3)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要加强管理,制定环境应急专项预案,掌握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技术。3.4.3 饮用水水源地的预防(1)县生态环境局在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2)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3)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和城市供水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3. 3预警3.1.1 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事态可能扩大;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HI级),事态有扩大趋势;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1级),正在逐步扩大;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事态正在不断恶化。3.1.2 预警信息发布当县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县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县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3.1.3 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及相关镇街和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3)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4)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污染物扩散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并及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5)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6)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7)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8)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备用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3.1.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本级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由县政府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决定结束的,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3.1.5 4信息报告与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县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县政府报告并通报县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局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各镇街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1)已经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2)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3)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4)可能引发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5)国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6)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7)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8)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依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应急办函(2015)16号),在特殊情况下,市县(区)政府对重特大事件在报告上一级政府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国务院应急办。四、应急响应4.1响应分级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I级、11级、川级和IV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报请省政府分别启动I级、11级应急响应,并在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n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3.1.6 2应急响应程序I级、II级及川级中跨市、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企业、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I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必须与上级相关应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2)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3)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4. 3信息报送与发布4.1.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镇街、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办或应急管理局,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自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事件等级,组织应急处置,随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政府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4.1.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I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4.1.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涉外人员,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4. 4处置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4.1.1 应急预案启动(1)水、气、渣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由县生态环境局按县相关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县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启动应急预案。(2)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县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监测,县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启动应急预案。(3)因车辆运输过程中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眉县应急管理局(安监局)组织应急处置,县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加强应急监测,县级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启动应急预案.4.1.2 现场污染处置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4.1.3 转移安置人员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组织事发地镇街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4.1.4 医学救援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琉导援助。4.1.5 应急监测(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4.1.6 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4.1.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4.1.8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4.5安全防护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处理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有毒有害气体采用呼吸道防护的方法,使用正压式氧气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尘面具、浸水的棉织物等;不挥发的有毒液体采用隔绝服防护;易挥发的有毒有害液体采用全身防护;易燃液体、气体采用阻燃服、呼吸道防护;辐射采用防辐射专用服防护。4.5.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所在镇街负责做好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因素,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4. 6应急响应终止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事件现场险状得到控制且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已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4.7应急终止的程序(1)由事件责任单位根据现场处置情况提出应急终止,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确认终止时机,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经县政府或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终止应急处置。一般污染事故由县政府决定终止;较大以上污染事故由市政府决定终止;(2)县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县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4.8应急终止后的行动(1)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县政府。将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上报县政府的同时,一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上报,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3)应急过程评价由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镇街组织实施;(4)根据实战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和完善环境应急预案;(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4. 9应急处置信息公开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令第34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生态环境局应及时联系上级环保部门,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县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县生态环境局应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县生态环境局应定期对全县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五、后期工作5.1善后处置由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所在镇街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亏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5亏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科学合理的事后补偿、赔偿和恢复措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5. 2污染物收集处理和现场清理污染事故事发地的后期现场清理和污染物处理(包括核、化学污染),由事发地镇街及相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实施,污染范围较大、程度较严重的,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5. 3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可会同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5. 4评估总结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报县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环保部相关规定执行。六、应急保障5.1 队伍保障县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同时,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救援队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5.2 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财政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贮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应急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6. 3装备保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重点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睑、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费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县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准备信息的动态管理。6.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建立常设机构和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工作值班,随时做好处置污染事故的准备。县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耍。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6. 5技术保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优先配置各专业环境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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