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docx
宝鸡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箪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全市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防范和处首非法集资工作,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廊活动,提高司法机关追赃挽援工作成效,减少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才喘活动带来的现实危害,共同维护全市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潮眦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关于印发陕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陕处非发(2020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案件违法所得(包括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相关资产)追缴的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对于非法集资参与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三条宝鸡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非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金发放、保密等相关工作,市处非办公开举报电话为0917-3262301,举报接待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办公地点为宝鸡市行政中心6号楼F座706室.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市级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举报线索的核查处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比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第五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走访、电话方式,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本市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予以追缴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包括罪犯、才巳罪嫌疑人、犯罪单位、行政处罚对象等)违法所得(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的除外)经直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鼓励非法集资协助人、集资参与人以及掌握涉事企业非法集资内部情况的企业高管、财务人员、主管等主动举报.本条当中违法所得包括:行政、司法机关立案直处满60日时仍未掌握的涉案财物(权属性质存疑的部分及外省市司法机关已经查控的除外);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名下所有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其动产、不动产、共有财产、工资收入、资产权利、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等);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认为俞要查控财产的其它情形。第二章奖励条件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或具体的违法所得资产八基本线索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权属证明等);(三)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被有关部门掌握,未经行政受理、行政调直、刑事侦查的;(四)举报的违法所得事先未被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掌握查控的;(五)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包括立案侦查及查封、扣押、冻结、划扣相关违;去所得)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一)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三)举报前相关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被行政受理或依法有处的;(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申请或已经获得其它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奖励的;(六)匿名举报的;(七)举报的违法所得事先已被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掌握查控的;(八)在举报违法所得之后、奖励领取前,外省市司法机关直控到的;(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奖励的情形。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违法事实被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杳处有重要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最先举报人的认定以举报奖励部门收到举报材*斗的时间为准,举报材料包括书面资料、走访谈话、电子资料.(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对待,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若相关联名举报人未到场领取的,领取人应持其它联名举报人委任书前往领取。(三)举报跨省、跨市非法集资行为时,对同一举报人分别在本市和其它城市举报的,一股由本市举报奖励部门奖励。第三章奖励标准第九条举报内容经举报奖励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查证,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违法所得对本案追赃成效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认定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但情节较轻微不予立案的,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由公安部门立案侦直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三)涉案金额在I亿元以上或者涉及集资参与人1000人以上的非法集资3喘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构瑚E法集资犯罪后,再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四)对于举报本办法第五条所列违法所得情形,目对办案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追赃挽损工作起到直接作用、重要帮助作用、辅助参考作用的,按照综合评定情况给予举报人3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第十条本市一个自然年度举报奖励奖金总额上限为20万元,年度奖励奖金总额超出20万元后不再予以奖励.每起案件奖励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0元.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一条收到举报电话或举报材料后,本市举报奖励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市场监管、人行、银监及其行政部门分别核直(对非法所得的举报转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有关单位接到核查事项后,应于30日内核查完毕并向本市举报奖励部门反馈核查结果,核有结果认定应充分吸纳公安机关或其它司法机关意见。核有结果包括: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公安机关直证属实、涉嫌才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已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但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刑事处罚的,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执法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后采取后续监管化解措施;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尚未达到公安机关立案标准的,由其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属地县(区)政府依据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妥善处哲,坚决防止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发生;对发现有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相关违法所得,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应立即采取有效保全措施,坚决防止涉案资产灭失损毁.第十二条本市举报奖励部门应在收5J第十f所述的核查结果之日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填写奖励审批表,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应向本市举报奖励部门提供相应举报受理档案、书面核查结果、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奖励审批表须经本市举报奖励部门同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会商后,由本市举报奖励部门在15日内向举报人发送(举报奖励通知书法予以奖励.原则上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评定和发放每月组织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第十三条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举报人填写资金发放凭证后由举报奖励机构经办人员予以办理银行转账或现金奖励事宜。举报人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举报奖励部门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报人如未接到奖励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第十四条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须出示个人身份证和奖励通知,提交举报人身份证发印件并签名确认.第十五条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死人除携带第十四条规定的举报人相关证件、文书外,还须提供书面委托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举报奖励资金从处非工作经费中按需支出.第十七条举报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转交核直、核查处理结果、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举报奖励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非办报送本地区上季度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第十八条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和奖励事宜等),对举报线索移送材料当中涉及的举报人姓名应采取编号方式作加密技术处理;对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确需举报人配合调直了解案情信息的,由举报奖励部门负责协调举报人参加电话访谈或会见谈话事宜,举报人对此应予配合;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采取稳妥措施确保举报人投诉举报的积极性;对确需了解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情况的,相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仅负责对该举报事项涉及的立功及奖励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本市举报奖励部门举报受理岗位与奖励受理岗位实行分设,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在编行政人员.第十九条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监察机关要强化对举报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及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督;对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掐自向外透露举报人有关信息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旨领奖金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