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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人才安居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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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人才安居暂行办法.docx

    2024年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建立和健全我区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区对人才的吸引力,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进一步激励企业高管、骨干人才若干措施的通知、关于印发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利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为我区符合条件的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第三条人才安居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服务产业、服务发展、服务人才,全区统筹、分工负责,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第四条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配租(售)方案、重点企业(项目)遴选条件,以及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等,日常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区人才住房工作,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年度人才住房配租(售)使用计划,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才住房申请受理和审核,将配售人才住房的产权限制转让信息报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并牵头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区财政局负责将人才安居保障资金计划,列入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落实货币补贴和筹措房源所需资金,监督人才安居资金使用情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资格的审核工作,负责购房、安居租房、住房和生活等补贴发放业务,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年度人才安居配租(售)使用计划。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属地配建房屋交由国有企业接收的具体单位,协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接收单位做好人才住房的配租(售)工作。第五条人才住房的来源,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通过“限地价+竟配建”方式产生的配建房屋或其他方式筹集的房屋。支持在引进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或园区,统一建设人才住房。支持利用存量国有资产改型为人才住房。配租人才住房应当适当装修,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满足人才居住生活需要。第六条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实物配置包括减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配售人才住房等;货币补贴包括发放购房、安居租房、住房和生活补贴等。货币补贴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人才岛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引育紧缺适用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府(2020)10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集聚博士和博士后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组通(2020)19号)等文件执行。第七条人才住房通过个人、重点企业(项目)和经区政府批准的事业单位,以定向配租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人才所在用人单位负责申办配租手续(事业单位人才由个人申办),并与人才住房所有人签订配租合同,人才住房的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等费用由申请单位统缴交,其中事业单位由个人缴交。人才提升人才层级的,提交新的人才资格材料并经审核认定后,次月起按照新标准执行,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变。第八条人才住房所有人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应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房屋配售基准价和配租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根据配租(售)优惠政策规定,按照不同层次人才类别折扣标准计算配租房屋租金、配售房屋售价,超出优惠面积的部分,按基准价执行。第九条人才住房配租(售)按照高端优先、分层分批、逐步解决的原则进行,依据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选房顺序。在同等条件下,人才住房应当优先配租(售)给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第十条人才住房配租(售)工作,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工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结合区经济发展、产业导向、申请数量和房源情况等因素,每半年制定一次人才住房配租(售)方案。配租(售)方案报区人才安居联席会议审定,呈区政府审批同意,在区政府网站发布公告后组织实施。申请单位取得配租房源后制定本单位的人才住房分配方案,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第二章人才住房配租(售)第十一条申请配租(售)人才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区属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全职工作合同或实现自主创业(作为持证人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纳税),且在我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新时代人才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的通知(江府(2019)1号)享受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补贴的人才,申请配租人才住房,不受本条件限制。(二)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区、江海区、新会区)无持有任何房屋产权(房屋产权指住宅或商业类公寓房屋产权)。(三)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只能申请1套人才住房,不可多头、重复申请。(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居住人才住房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第十二条我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住人才住房,可以申请减免一定面积的租金:(一)顶尖人才免费提供1套2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居住,全职在区工作满5年后赠与个人。(二)一级高层次人才不超过120平方米。(三)二级高层次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四)三级高层次人才不超过70平方米。本办法中的高层次人才范围,按关于印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工作局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和举荐办法的通知(江人社发(2020)32号)执行。第十三条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可分别免费提供1套150平方米以上、1套120平方米以上的人才住房居住,全职在区工作满5年后赠与个人。国家级、省级领军人才范围,按关于市引进产业顶尖人才、领军人才补贴申请指南的补充说明(江人才发(2020)1号)执行。第十四条人才住房的赠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提交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人才住房所有人与申请人签订住房赠与合同。第十五条高层次人才(产业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除外)减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后,最长可续租1年,续租期间不享受租金减免。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承诺在我区工作5年,且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内在市区(区、江海区、新会区)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的,可按以卜.标准享受优惠购买人才住房:(一)顶尖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5折,优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二)一级高层次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7折,优惠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三)二级高层次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折,优惠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四)三级高层次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5折,优惠面枳不超过90平方米。(五)全日制硕士毕业生(毕业3年内,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就业或创业,并按规定入户),区重点企业(项目)以及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含已有企业增资扩产)中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8.5折,优惠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六)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3年内,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外就业或创业,并按规定入尸),区重点企业(项目)以及新投资引进重大项目企业(含已有企业增资扩产)中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符合市急需紧缺产业人才目录的人才按房屋配售基准价9折,优惠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其他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报区政府研究同意配售人才住房的,实行一事一议。第三章重点企业(项目)配租第十七条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区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A类、B类、C类、D类重点企业(项目)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项目)名录草案,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区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第十八条各类重点企业(项目)配租人才住房提供给本单位人才租住,可以申请减免一定面积的租金:()A类重点企业(项目)不超过1200平方米。(二)B类重点企业(项目)不超过1000平方米。(三)C类重点企业(项目)不超过600平方米。(四)D类重点企业(项目)不超过400平方米。每次面向上述重点企业(项目)定向配租人才住房的租赁期限为1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窕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申请单位负有监督人才住房使用情况并向人才住房所有人报告的义务。如发生申请单位(个人)擅自将所承租的人才住房出租、出借以及从事居住用途以外的其他活动的,人才住房所有人按配租期间配租房屋市场租金基准价标准向申请单位(个人)追回减免租金。如申请单位(个人)在人才住房从事相关违法活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在承诺工作期限内调离我区的,应按未服务年限(60个月减去其社会保险缴费月数)所占比例计算,退P1.相应的房屋配售基准价优惠金额,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住房的资格。第二十二条申请人连续2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的,人才住房所有人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配租的人才住房,并追回欠缴租金。第二十三条申请配租(售)单位(个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人才安居待遇的,列入“黑名单”,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录入诚信档案,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并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省部属高校院所、市属单位的人才,可参照本办法向区相关部门申请配租(售)人才住房。第二十五条配售人才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流通,并参照关于印发市配建房屋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建(2021)24号)有关规定进行不动产登记。第二十六条人才住房配售或赠与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应纳税主体承担。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需保障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与我市、区相关政策同类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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