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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环(信宜)罚字〔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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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环(信宜)罚字〔6号〕.docx

    2024XX市生杰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环(信宜)罚字(6号)XX市城南阿胜陶瓷加工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983MA7JPAC4XT经营场所:信宜市*经营者:陆*2023年12月19日,我局对你加工场进行检查,并委托XX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加工场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加工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XX市信宜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4010403)结果显示,你加工场外排废水中悬浮物浓度为1072mg1.,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60mg1.)°以上事实有xx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信宜分局)、Gxx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4010403)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4日向你加工场送达了Gxx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4)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你加工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对此,你加工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加工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随后你加工场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决定准予你加工场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加工场于2024年3月12日在XX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做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场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2.7.1“裁量起点7%、超标8倍以上20倍以下15%”的裁量标准,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本案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加工场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对你加工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宜拾受万元整(¥110000.00元)的罚款。限你加工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XX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Gxx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户名:待报解颈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账号:44588001010046140你加工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XX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焚议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XX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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