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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市监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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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xx市监处罚.docx

    2024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市监处罚当事人:XX县XX镇刘远军食品店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XX县XX街道中学和XX县烟草专卖局的举报线索,联合XX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XX县XX镇罗冲桥镇中宿舍旁的当事人XX县XX镇刘远军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开门营业。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入门右侧收银台下面的抽屉内发现有待售的4个品种合计31包烟草制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在该经营场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讥2024年3月15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本案当事人于2014年03月27日取得了营业执照讥从2022年9月份开始,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烟草经营摊点购进了真龙(起源)(规格:20支/包)等4个品种的烟草制品,并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截至2024年3月5日,当事人购进真龙(起源)(规格:20支/包)等4个品种共100包烟草制品,用去购货款1860.00元;巳箱售真龙(起源)(规格:20支/包)等4个品种共69包烟草制品,获得销货款1301.00元,获得利润69.00元,剩下真龙(起源)(规格:20支/包)等4个品种烟草制品(按进货价计算628.00元)尚未售出。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1929.00元。另查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XX县XX街道中学南门通道与XX街道中学高一高二男生1号宿舍楼之间,紧挨着XX县XX街道中学南门通道门口,其主要的顾客为XX街道中学高一高二男生1号宿舍楼里面的学生,均为未成年人。当事人自购进烟草制品后至案发期间,在难以判明购烟者是否为未成年人且未要求购烟者出示身份证的情况下,销售了68包烟草制品。其中,通过监控录像确认当事人销售T1包玉溪(软)卷烟给XX县XX街道中学的学生。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既没有建立进销台账也没有建立收支账册,同时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或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违法所得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除了监控录像中确认销售了1包玉溪(软)卷烟给学生,销货款为24.00元,获得利润1.oo元外,剩下已销售的68包烟草制品办案人员很难确认是否全部向未成年人销售,难以从XX县XX镇刘远军食品店的经营者的口述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取确切的违法所得数据,故认定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4.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1、投诉登记表(编号2024022801)复印件1份,举报登记表(编号202403052503)1份,证明我局查办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一案的案件来源。2、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及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受印件1份,证明举报人的身份及工作单位。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信息。4、经营者刘远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5、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6.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Sx县XX镇刘远军食品店购进、销售烟草制品情况表1份,监控录像光盘1张,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具体违法事实。7、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介绍函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截至2024年3月5日尚未取得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8、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介绍函1份,XX县XX街道中学出具的证明1份,无人机航拍图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XX县XX街道中学南门通道与XXXX街道中学高一高二男生1号宿舍楼之间的事实。9.行政执法记录照片1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及对案件关联人进行询问调查的真实性。以上证据均有提供者签名及加盖公章或摆手印确认。本案调查终结后,我局已于2024年5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G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罚告(2024)16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国家对烟草制品的经营早已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专卖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生产、销售卷烟经营活动,而本案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二、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事实。踪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及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69.00元,上缴国库;2、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929.00元的25%罚款,即罚款482.25元,上缴国库;3,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予以警告;4.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行为,处以罚款20000.00元,上缴国库。以上1、2、4项罚没款合计20551.25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再将罚(没)款缴至贵港市XX县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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