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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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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规定.docx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暂行规定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用及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关于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关于促进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共享原则。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形成“依托学科,分散管理、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共享机制,构建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和共享平台以及与共享平台相适应的技术队伍。第二条共享界定。(一)财政拨款购置的单价或单套总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具有共享条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二)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由设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共享平台管理的设备。第三条共享条件(一)符合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界定条件,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使用、维护;(二)仪器设备运行正常,分析测试的数据正确、可靠。第四条共享方式。利用校园网和信息技术建成体制健全、功能完善、面向校内外开放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第五条共享管理机制(一)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及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专班,负责学校大型仪器设备采购论证及共享管理重大事宜的协调与处理;(二)学校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与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该设备的日常保管、运行、维护和安全。(四)设备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实验室管理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绩效考评工作。第六条特殊情况。因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纳入共享平台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设备所在单位将情况书面报告设备主管部H,经调查论证情况属实,可不纳入共享平台管理。第七条共享收费。除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和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使用设备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均实行收费制。校内共享收费实行优惠,共享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效益评价与工作考核大型仪器设备保管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学校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制度,认真填写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德,按时统计上报设备运行情况,并保证数据填报的可靠性、连续性和完整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对大型仪器设备机组进行年度效益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功能利用与开放”等;效益评价工作采取学院(研究院/所)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效益评价优秀的机组,学校给予表彰;评价不合格的机组,学校有权对机组进行重新调配。(二)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对参与共享的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对外服务机时、对外服务效益、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用户评价、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培训用户情况、技术资料建设”等,并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年度绩效奖。第九条共享设备使用。使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应通过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进行预约,提交需完成的工作任务,按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规范,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和材料,并按标准付费。第十条共享培训制度。建立共享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和持证上机制度。培训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共同举办;未经培训或未取得设备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擅自上机操作;违规操作若造成设备受损或性能下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理赔并给予批评和适当处分。第十一条共享认证。学校积极推动和鼓励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参与计量认证工作,并获得计量认证的资质证书,以便为社会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数据。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为做好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的推荐工作,鼓励研究生刻苦钻研,努力创新,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评选原则校级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分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两个层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含副高级)作者所撰写的学位论文不能参评。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一)基本条件1.选题立足本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2 .在理论或方法上具有创新性,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论文反映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表现出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3 .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论文书写规范。(二)具体要求1 .学位论文的评阅结论为AAA或者AAB或者ABBo2 .申请人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达到大学博士研究生获得学术成果规定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1)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励1项,或者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社科成果奖1项:(2)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1件,或者经国家审定、认定、鉴定的新品种1项,或者国家审定的三类及以上新药1项;(3)发表高质量论文1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以下简称“三类高质量论文”)等。高质量论文认定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后执行。3 .以上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大学,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一)基本要求1.选题为本学科的重要问题,具有开创性、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2 .论文有独到的见解,研究成果较为突出,有较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论文反映出作者具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表现出较强的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表现出学术作风严谨、科研能力较强;3 .论文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文字表达准确,论文书写规范。(二)具体要求1 .学位论文的评阅结论为AAA或者AAB或者ABBo2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还应满足下列四项条件之一:(1)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奖励1项,或者省级学科竞赛奖励(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者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社科成果奖1项;(2)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1件,或者经国家审定、认定、鉴定的新品种1项,或者国家审定的三类及以上新药1项;(3)发表高质量论文1篇,包括三类高质量论文等。高质量论文认定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审定后执行;(4)其他重要创新性成果,由各学院根据本学科的具体情况提出,报研究生院审定后实施。3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还应满足下列五项条件之一:(1)在公开刊物或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本专业领域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调研报告、作品分析、案例分析等)1篇;(2)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1件,或者经国家审定、认定、鉴定的新品种1项,或者国家审定的三类及以上新药1项;(3)公开发表与专业领域有关的作品1件;(4)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实践性成果奖1项;(5)其他重要创新性成果,由各学院根据本学科的具体情况提出,报研究生院审定后实施。4 .以上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大学,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四'评选时间和数量校级优秀学位论文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于每年9月份进行。评选范围为本学年内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即前一年9月至当年8月获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数量为每个一级学科原则上不超过3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数量为每个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原则上不超过4篇。五、评选程序1 .申请与推荐。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并将申请材料报送一级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所在学院。2 .初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下达给一级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的推荐限额,依据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综合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意见、答辩委员会表决意见,组织专家对论文质量、支撑成果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宙查把关,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后,初选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3 .评审。学位办聘请相关或相近学科专家(一般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院初选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并确定我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4 .公示、发布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发文公布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六、奖励对获得校级优秀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从校级优秀学位论文中,择优推荐参评国家级和省级优秀学位论文。获得省级及以上的优秀学位论文可适当给予奖励。七、其他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学位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学术不端行为,可以以书面方式向学位办提出异议,学位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一经认定,将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和我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撤销对作者及其指导教师的奖励且予以通报。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大学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号)同时废止,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整体素质,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三条新生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到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提交有关证明,并得到研究生院批准。第四条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第五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2、入学复查不合格者;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要按时注册,需要交纳经费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交齐费用后方可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章纪律与考勤第八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均按旷课处理,有课者按实际课时计,无课者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第九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全部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第十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技术技能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第十一条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按“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办理。第十二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北京林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婚育的暂行规定”办理。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三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要休养治疗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可申请休学,填写休学申请表,履行审批手续。第十四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五条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学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其毕业年限顺延。第十七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起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第十八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第十九条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具备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第六章退学第二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2、休学期满复学复杳不合格者;3、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专业学位课成绩必须在70分以上);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4、学校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在科研论文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因学习困难、业务能力差、身患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退学申请表。患有精神病的,由监护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因政治表现、思想品行问题不宜培养,由导师、院领导和研究生院共同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做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退学的,由学校负责,原则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北京市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受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3、其它情况退学的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第七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四条学校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奖励与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第二十五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1、反对宪法,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3、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4、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经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5、违反学校其他纪律,情节严重者。第二十七条其他形式的违纪参照“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二十八条处分报批程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需经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所在院的领导签字,经研究生院讨论通过,报主管校长批准;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需经导师签署意见,研究生所在院的领导签字,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后,报校务会议批准执行,并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者,报北京市教委审批。第二十九条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适当,允许本人申辩。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5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天内做出复审决定。第三十条对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第三十一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第三十二条受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得申请复学。第八章毕业与就业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等各个环节的培养,成绩合格,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四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审批,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三十六条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研究生课程总学分不少于30学分,外语统考成绩不低于70分,其它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2、在读研究生期间,在学报级以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1-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者有创新成果;3、中期考核优秀;4、论文经所在学科审查达到优秀水平;5、政治思想表现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第三十七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1、研究生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其中外语成绩不低于75分;2、在读研究生期间,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有较突出的创新成果;3、中期考核优秀:4、论文经所在学科审查达到优秀水平;5、政治思想表现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符合以上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在申请春季或夏季毕业时应分别于1月10日和4月10日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填写提前毕业申请表,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论文评审,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论文评审成绩不低于85分,方可进行答辩。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硕士生一般为二年至三年;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延期毕业应在毕业前3个月提出申请,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研究生因论文或个人原因延期答辩者,在延期内学校不负责医疗费用和奖学金,一般不安排住宿。申请延期毕业者填写延期毕业申请表,经送到系、院、研究生院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比准。第四十条研究生毕业时,学校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第四十一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育、体育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第四十二条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安排或推荐就业;结业研究生由学校推荐就业。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书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研究生院。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第五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章组织领导与人员管理第六条学校设置审计处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审计处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有,依法依规报送相关资料。第七条学校党委、行政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工作汇报,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总结报告,监督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等重要事项的管理;(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审计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必要的审计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科学配备审计人员,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八条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亦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第三章工作职责与主要权限第十一条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一)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情况审计;(二)学校财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审计;(三)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四)学校及所属单位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审计;(五)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绩效情况审计;(六)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等审计;(七)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审计;(八)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九)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十)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二条审计处根据学校改革发展和内部管理需要,配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报告结果。第十三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二)审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文件、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三)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交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四)参加或列席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起草内部规章制度;(五)参与学校的工程、设备及大宗物资等采购招标工作;(六)对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或结算审计;(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报经学校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第十四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也可以利用政府职能部门检查结果。第四章审计实施程序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上级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实施。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时,由学校组织部门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处负责实施。第十七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上级部门及学校临时交办的审计任务参照此程序进行。第十八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取证单须经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盖章或签字。审计终结,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可以以专项报告、综合报告等形式报送有关机构和领导。第十九条审计组就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自接到市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认真处理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第二十条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复核后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单位。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处应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程序作如下要求:(一)对需要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于项目立项时通知审计处,报送相关资料,并按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规定执行;(二)工程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须认真组织验收,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资料后,对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工程造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报审计处。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对所属经济实体实施内部市计时,按大学经济实体审计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第五章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项目)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和审计委托部门。审计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应与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处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出具专题报告并提请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隐瞒审计杳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大学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大学(系、部)经费审计实施办法、大学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大学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实施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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