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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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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docx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市监规(2024)2号)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所属事业单位: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4月11H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便捷处理企业名称争议,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程序,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卫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汨规定企业冬理规定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争议,是指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情形。本办法所称申诗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被申请人,是指在本省牯区内依法设立并被提起企业名称争议的企业:当事人,是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条县级以上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符合条件的裁决人员,为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提供保障。企业名称争议由被申请人的当前登记机关负责处理。第四条企业名称争议处理由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机构负责,由企业登记机关法制机构对处理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条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护在先权利、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等原则。第二章名称争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应当有具体的请求、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一)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侵犯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四)其他与企业名称争议有关的材料。企业名称争议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包括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含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下同)姓名、登记机关、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申请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和法律依据等内容,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副本).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证据材料可以包括:<-)证明争议名称在使用中己经产生公众误认或混渚的事实材料;(二)证明申诗人享有登记注册在先权利的材料:(三)证明申请人名称具有显著性以及知名度的证明材料:(四)证明名称争议双方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方式,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类似程度的材料:(五)证明被申请人具有利用他人商誉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意的材料:(六)其他证据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编制证据目录,标明证明事项,并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第八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IZ1.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修,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一)争议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一)无明确的争议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和证据:(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或者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四)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争议诉讼请求或者作出裁判:(五)申请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再以相同的理由提出企业名称争议申请:(六)企业登记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或者已经作出行政裁决后,同一申请人以相同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针对同一个企业名称再次提出争议申请;(七)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注销;(八)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随同答辩告知书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H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不影响企业登记机关的裁决。第十一条当事人需要在提出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H起30H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企业登记机关将证据交双方当事人质证后可以采信。第三章名称争议的调解第十二条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白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第十三条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等基本情况;(二)争议的基本情况;(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四)调解达成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及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自签名、盖章之H起生效。第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处理。第四章名称争议的审查和决定第十五条企业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建立调解和调查核实审查专家库,组织市相关能力素质及专业知识的人员对复杂疑难名称争议进行评审,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争议进行审查时,依法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争议双方企业的主营业务:(一)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显著性、独创性和排他性:(三)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的持续使用时间以及相关公众知悉程度;(四)争议双方在进行企业名称申报时作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五)争议企业名称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活误认:(六)争议企业名称是否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七)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争议调解或者调查核实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制作询问笔水。当事人可以对询问笔象进行修改和补充,经确认无误后答章;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处理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争议企业名称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结果为依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中止审查,并告知当事人。在企业名称争议裁决期间,就争议企业名称发生诉讼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企业登记机关。中止原因消除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审查程序,处理时间合并计第。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作出终止裁决的决定:(一)申请人撤回名称争议申请,或者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名称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变更名称,或者已经注销;(三)申请人始终未能提供被争议企业名称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证明材料:(四)出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五)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名称争议终止裁决,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一条争议裁决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书面向企业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可以撤回的,终止争议审查程序,并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争议调查终结后(含中止、终止、撤回等情形),承办人员应当撰写企业名称争议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经企业登记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企业登记机关分管领导审批。企业名称争议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名称争议的来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名称争议处理的起止时间、认定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和意见等。第二十三条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企业名称争议,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适用简易裁决程序。第二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企业名称争议调查终结报告,制作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二)争议的基本情况:(三)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四)处理依据和决定:(五)履行方式和期限;(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企业登记机关名称(加盖公章)和口期。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一)争议企业名称属于白主申报登记的,且在相同相近风险提示中已明确告知:(二)争议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侵害企业名称权利;(三)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争议企业名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五章名称争议裁决的执行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企业名称争议裁决不停止执行。第二十七条企业被裁决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应当自收到争议裁决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企业名称。第二十八条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泉,将其电子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替换为“*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应当停止使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完成变更登记后,上述标注自动取消,企业可以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争议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争议的调查、期间的计算和文书的送达,参照市场监产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6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附件1××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企业名称争议受理通知书XX名争受字()第()号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的对被中请人的企业名称争议中请,我局已于月日决定予以受理。根据企"X称皆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浮记钟理规定实施办法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等规定,我局将于受理之口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请申请人积极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工作,以便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企业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附件2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企业名称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XX名争不受字()第()号申请人:被申请人:中请人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的对被中请人的企业名称争议中靖,因为XXXXXX,根据企业名称隆记笆再双定XXX、企业名称号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XXX、商标法XXX、反不正当竞争法XXX、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XXX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H起60H内向XXXX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X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企业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企业名称争议答辩告知书XX名争答字()第()号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的对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争议申请,我局已于月口决定予以受理。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笆列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云南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企业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书之I起10个工作日内就争议问题向我局提出书而答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联系电话:附:1.申请人的申请书2.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附件4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企业名称争议调解书XX名争调字()第()号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争议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签章)被申请人(签章)调解人员(签名)企业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曰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章,由其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答字并加盖企业公章。XX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书XX名争裁字()第()号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被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一、争议的基本情况:二、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理依据和决定:四、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熨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企业登记机关(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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