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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交易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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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交易细则》.docx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交易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比照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程(试行)(自然资办发(2021)7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是指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厅)根据矿业权管辖权限以及自然资源部委托,以招标、拍卖、挂牌竞争出让方式依法向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授予矿业权,和以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方式依法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第三条省厅出让矿业权适用本细则。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县局)出让矿业权应比照执行,并结合机关科室、事业单位职能划分,细化矿业权出让交易内部分工。第四条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省厅。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拍卖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矿业权出让时公告的标准、方法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全省统一、开放有序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第六条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细则实施矿业权交易,全面推行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笫七条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准入资质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不含港澳台)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独立法人,一般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竞拍或竞买;(三)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四)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五)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七)依法依规设置的其他准入资质条件。第八条出让区块均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符合“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力争做到净矿出让,资源前景明确。在山西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平台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审联签,全程网办、全程留痕。第九条矿业权项目出让工作流程:(一)收集建议、初核筛选具体项目;(二)省厅有关处室局、相关市局、县局核查具体项目;(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矿政专题)会议审议具体项目和出让方案;(四)领导小组会议(厅务会)集体审议具体项目和出让方案;(五)厅党组会议决定具体项目和出让方案(其中:协议出让新矿业权的需报请省政府同意);(六)委托山西省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事业发展中心)实施竞争出让;(七)省厅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署出让合同,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第二章竞争出让前期准备第十条省厅矿业权处、油气处分别统筹全省非油气、油气矿业权出让区块项目库建设工作。非油气矿业权由各市局、山西省矿产资源调查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矿产监测中心)等相关单位,可通过山西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平台,提出出让区块建议,并与自然资源部转办的建议出让区块一并纳入省级矿业权出让区块项目库。其中属于市级出让权限的区块,通过山西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平台推送至区块所属的市局;属自然资源部出让权限的区块,由省厅矿业权处、油气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后,以省厅名义报送自然资源部项目库。第十一条出让区块建议内容应包括:区块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勘查开采矿种、面积、已有工作基础、已开展的主要工作等。下一步开发要求(建议)具体见山西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平台“申报项目管理”相关报送要求。第十二条各市局负责对建议出让区块是否与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地、湿地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林地、草原(基本草原)、永久基本农田、军事禁区、被压覆矿产、已有矿业权、定级的文物保护单位等重叠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过山西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平台反馈至省厅。省厅矿业权处、油气处将建议出让区块的核查结果转送矿产监测中心,矿产监测中心应当再次对建议出让区块进行核实,按照国家和我省重叠处理有关规定确定建议出让区块范围,并将结果反馈省厅矿业权处、油气处。第十三条建议出让区块经各市局和矿产监测中心核查核实后,根据区块情况由省厅有关处室局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矿产监测中心负责或组织做好编制地质/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表)等支撑保障工作;山西自然博物馆负责做好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及备案等支撑保障工作;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做好项目出让的信息化平台建设、数据信息共享、接受委托实施出让交易等支撑保障工作。省厅矿保处负贲需要评估项目的相关评估事宜,指导中介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科学合理评估、核算出让收益,并做好相关评估报告的公示工作。省厅财务处负责确定出让收益缴纳方式。根据资源储量、评估结果、个案情况等情况确定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及分期缴纳年限、额度。省厅权益处要加强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确定、缴纳全流程的监督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笫十四条按照矿产资源类型,通过与之相应的会议形式研究议定拟出让区块,纳入出让项目库。(如煤炭项目需由山西省煤炭矿业权配置出让领导小组集体审议议定拟出让区块。)第十五条将矿业权出让事项全面纳入山西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平台,实施矿业权出让“不见面审核”和网上会商、联审、归档,实现全流程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第三章协议出让第十六条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按以下程序实施出让:(一)由申请人提出协议出让申请,申请人委托地勘单位进行核查,编制核查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评审通过后报省厅申请备案(须符合自然资规20236号文规定的几种情形);(二)省厅审查同意,如需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相关规定办理;(三)省厅专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厅务会之前,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省厅门户网同时发布公示信息;(四)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消除后提交厅务会审议后再上报省政府研究审议;(五)省政府同意后,通知申请人与省厅签订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六)受让人按照行政审批指南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煤层气协议出让按照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73号令)第十一条执行。第十七条在确定协议出让矿业权受让人和出让范围后,省厅应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受让人名称、住所;(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三)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四)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五)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七)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一)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二)省厅门户网站;(三)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四章交易委托第十九条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出让相关工作由省厅接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后,组织交易平台实施。第二十条省厅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可委托事业发展中心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进入山西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第二十一条交易平台按照省厅下达的委托书承办实施,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的事项;(二)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三)交易方式、起始价(有无底价)、增价幅度、保证金交纳(银行保函开具)的要求和处置方式、报名资质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和时限、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涉及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签署出让合同的时限、公告和公示时间要求及发布媒介等;(四)出让人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其他需要在委托文件中注明的事项。第二十二条交易平台发现委托书中存在不合理条件的或影响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省厅。第五章公告及报名第二十三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出让公告:(一)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二)省厅门户网站;(三)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四条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投标人或者竞买人需具备的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等要求;(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六)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七)保证金交纳(银行保函开具)的要求和处置方式;(八)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九)风险提示;(+)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十一)违约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十二)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第二十六条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书面申请。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提供其符合公告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二十八条采用前置审查方式的,资质审查专家组应先对投标人或者竞买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查。符合资质条件并按公告要求足额交纳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或开具并送达银行保函的,由交易平台线上发放竞标资格确认书或者竞买资格确认书。投标人或意向竞买人应及时关注交易平台的通知信息,意向竞买人取得交易资格后,成为竞买人。对不符合资质的,交易平台提示并说明原因。笫二十九条采用后置审查方式的,对按公告要求足额交纳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或开具并送达银行保函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由交易平台先行在线上发放竞标资格确认书或者竞买资格确认书。交易活动结束后,再由资质审查专家组对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进行资质审查,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按公告中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处理。第三十条资质审查专家组可由省厅会同省财政、应急、市场监管、能源(非煤矿山为工信)等相关部门派人组成(具体按项目需求组建),负贲审核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是否符合公告要求。第六章交易形式及流程第三十一条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实施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和已取得交易资格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参加。第三十二条招标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第三十三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在开标前、拍卖前或者挂牌期限届满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第三十四条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开标和评标:(一)投标人按照公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密封后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场对截止时间前的投标文件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交易平台应当拒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二)交易平台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在开标会议前,按照招标文件中专家的专业类型,从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和山西省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组建评标委员会,并严格保密。(三)由出让人、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现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四)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资质和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五)需要由出让人确定中标人的,出让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出让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应在委托书或者任务书中载明。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由交易平台在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使用互联网交易系统的,投标人应当在公告载明的投标和开标时间登录交易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参加开标活动。第三十五条以现场拍卖方式出让的,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未按规定时间到达竞价现场的,视为放弃现场竞价资格;(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底价设置;(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五)竞买人应价;(六)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交易结果。第三十六条使用互联网交易系统的,竞买人应当在公告教明的拍卖时间登录交易系统参与网上限时竞价活动。(一)竞买人应当于出让公告规定的拍卖开始时间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确认参与竞买。拍卖活动开始后,不再接受新的竞买人参与竞买。(二)竞买人达到3个(含3个)以上方可启动拍卖,少于3个,拍卖活动终止。(三)拍卖实行限时竞价、递增报价方式。竞买人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后续每次加价不得小于规定增价幅度。(四)拍卖每轮竞价时限为3分钟。如规定时限内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则从接受新报价起开始新一轮的竞价计时;如规定时限内无新的有效报价产生,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并以当前最高报价作为最终有效报价。(五)拍卖开始后首次竞价时限内无竞买人竞价则拍卖终止。(六)未设底价的,以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笫三十七条以现场挂牌方式出让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依照下列程序组织挂牌:(一)竞买人在挂牌期内按照公告载明的挂牌越始价和增价规则现场填写报价单进行报价,报价相同的,以主持人最先接到的报价为有效报价。(二)交易平台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三)挂牌期限届满,交易平台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其他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四)限时竞价阶段,交易平台以每5分钟为限时竞价时限,以倒计时方式提示竞买人报价,并在接受和确认竞买人报价后自动开始新一轮倒计时,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直至任何一轮倒计时内无人报价,交易平台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限时竞价结束。(五)现场挂牌竞价按下列规定确定交易结果:1.挂牌截止时无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交易平台自动终止该宗矿业权的挂牌活动。2 .无底价挂牌截止,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起始价的,挂牌结束,该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限时竞价结束,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不低于起始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3 .有底价挂牌截止,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挂牌结束,报价不低于底价的,该竞买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有底价限时竞价结束,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第三十八条使用互联网交易系统的,竞买人应当在公告中载明的挂牌期间和限时竞价时间前登录交易系统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和限时竞价活动。(一)进入挂牌竞价起始点,网上交易系统根据交易规则启动报价程序,接受竞买人报价。(二)竞买人应凭CA数字证书在网上挂牌截止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报价。报价相同时,系统自动确认先报价者为有效报价。(三)网上挂牌自由竞价的报价规则为:1 .以增价方式和规定的增价幅度报价;2 .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3 .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4 .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增加至少一个增价幅度,否则为无效报价,系统不予接受;5 .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6 .在网上挂牌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四)网上挂牌报价截止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经网上交易系统询问,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5分钟内提交参加限时竞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未提交的,不能参与限时竞价。(五)网上限时竞价的报价规则为:网上限时竞价开始,以当前最高报价至少增加一个加价幅度进行。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每5分钟的限时竞价时限,以倒计时方式提示竞买人报价,并在接受和确认竞买人报价后自动开始新一轮倒计时,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直至任何一轮倒计时内无人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关闭限时竞价报价通道。(可根据需要设置冷静期。)(六)网上挂牌竞价按下列规定确定交易结果:1.网上挂牌截止时无人报价的,网上挂牌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该宗矿业权的网上挂牌活动。2 .网上无底价挂牌截止,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起始价的,网上挂牌结束,该报价者为竞得人;网上无底价限时竞价结束,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不低于起始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3 .网上有底价挂牌截止,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挂牌结束,报价不低于底价的,该竞买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网上有底价限时竞价结束,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第七章确认及中止、终止第三十九条招标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现场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网上拍卖、挂牌成交的,具备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条件的,应当在成交后即时签订,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签订成交确认书。笫四十条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四)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要求;(六)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一)公告公示期间发现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政策变化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交易。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一)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应当向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需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出让人核实同意。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第八章公示公开第四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交易平台和省厅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住所;(二)成交时间、地点;(三)中标或者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四)矿业权成交价格;(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五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成交的,交易平台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第四十六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公示信息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一)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二)省厅门户网站;(三)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第四十七条交易平台确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收费标准。第四十八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成交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出让人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等,资源开发利用、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四)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六)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参照上述内容签订出让合同。第四十九条中标人、竞得人履行相关手续后,持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向省厅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第九章交易监管第五十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省厅应当加强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山西省矿业权出让管理平台及山西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应当留设监督端口,支持有关部门实施“全链条、全过程”监督,有效防范出让中的廉政风险。具体交易活动按照规定接受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督。线下招标、拍卖须在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场所进行。第五十一条矿业权出让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二条省厅应当指导交易平台,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强化信用监管。第五十三条交易平台应当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分类登记造册。第十章保证金(银行保函)处置、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第五十四条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处置措施如下:(一)保证金的处置措施采用资质前置审查方式的,未取得交易资格的投标人或意向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资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事业发展中心通知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利息)。未中标人或未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事业发展中心通知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不计利息)。中标人或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且公示无异议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按出让合同约定一次性足额缴清挂牌成交价后,由事业发展中心及时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二)银行保函的处置措施采用资质前置审查方式的,未取得交易资格的投标人或意向竞买人开具的保函在资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事业发展中心通知承保银行办理退保手续。未中标人或未竞得人开具的保函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事业发展中心通知承保银行办理退保手续。中标人或竞得人在与省厅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一次性足额缴纳成交价款后,由事业发展中心及时退还保函。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二)投标人、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中标、竞得的;(三)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中标人、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四)中标人、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五)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六)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第五十六条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出让人取消其中标人、竞得人资格,要求其向出让人缴纳成交价10席的违约金(先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再向其追缴),并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相关要求:(一)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二)逾期或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三)逾期或拒绝缴纳交易服务费、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的;(四)未办理勘查和开采登记致使出让不能继续的;(五)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第五十七条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八条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第五十九条本细则施行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第六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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