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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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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2024年在户名令事效应公孩与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2.2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2.4 专家组3运行机制3.1 预防预警3.1.1 监控预防3.1.2 预警通报3.1.3 预警行动3.2 应急处置3.2.1 信息报告3.2.2 响应启动3.2.3 现场处置3.2.4 社会动员3.2.5 应急终止3.3 恢复重建3.3.1 善后处置3.3.2 调查评估3.4 信息发布4应急保障4.1 队伍保障4.2 资金保障4.3 物资保障4.4 医疗卫生保障4.5 交通运输保障4.6 治安维护4.7 通信保障4.8 保险制度5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教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附则7附件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7.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1总则1.1 编制目的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建设提供保障。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及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制度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贲协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及负责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超出区直各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核突发事件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实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各有关单位要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1.1 分工负责,协调联动。根据事故类型,区各有关单位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对应行业领域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建立健全联动机制。2组织体系1.2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区人民武装部调集所属分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相关区直和市驻区单位应根据自身具体职能,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任: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区长。副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成员: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委编办、区委政法委、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人民武装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储备粮管理中心)、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金融工作局、市公安局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区供销合作联社、区总工会、团区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局、市气象中心区分中心、山管理处、海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2)区委编办:负责统筹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的制定与调整工作;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提供指导与服务;明确或调整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3)区委政法委: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4)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指导、督促全区民族、宗教活动及宗教场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加强对宗教场所和游客、信教群众积聚等多发时段的安全风险监控。(5)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根据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申请,组织协调民兵应急队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根据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要求,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6)区法院:负责涉及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7)区检察院:负责对涉及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8)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粮食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9)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0)区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II)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大型超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和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等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事故防范工作。(12)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日、祭奠活动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13)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司法行政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14)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保障应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负责指导、协调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检查、督促监管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15)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校办工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建筑工程,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城市地铁(含轻轨)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管理人防(民防)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防(民防)工程、人防(民防)通信、警报网、指挥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防范措施;对人防国有资产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1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工程及地方铁路工程(不包括城市地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及城市地铁(含轻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权限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省养国道、省道建设、养护、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排查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指导、督促公路系统相关建设、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加强相关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公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18)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1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道路外作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渔业船舶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0)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负责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景区、景点特种设备事故、旅游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旅游船舶水上事故及涉及旅游其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我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工作,监督检查经营企业做好经菅场所、器材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督促经营企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安全救护应急预案并落实执行;参与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2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2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杳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负责组织拟定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活动;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2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市内外、区内外相关安全生产重大情况和动态,协调、组织有关方面提出区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建议;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处置一般以上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预测、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救援、应急体系和平台建设等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24)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监督本系统内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所管辖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护;负责指导、监督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燃气企业持证经营管理,负责对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城市各项安全生产活动。(25)区金融工作局:指导、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协助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26)市公安局分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刑事侦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7)市自然资源局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滑坡、泥石流等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区属国有林场和所属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组织编制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中,应当选取远离中心城区的独立地段,严格按照合理布局、严格防护的原则安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仓储用地,并根据经审批的规划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负责我区地下管线的规划工作。(28)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陆地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核工业、核泄漏或核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9)区供销合作联社:负责直属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本系统下级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落实生产、经营、服务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农药的储存、经营环节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将各有关单位、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指导、督促本系统仓库、出租物业和公共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0)团区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1)区总工会:负责参与职工较大以上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3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负责事故现场道路交通管制,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3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火灾扑救等应急处置工作。(34)供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5)市气象中心区分中心:负责协助市气象局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36)山管理处:建立健全山风景区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负责景区内的建设活动和景点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安全生产工作。(37)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和人命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协调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救工作。1.3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1.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区人民政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参考市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进行指导。1.5 专家组区应急管理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3运行机制3.1 预防预警3.1.1 监控预防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排查整改可能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督查,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3.1.2 预警通报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的区有关单位要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信息的类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的区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部门。3.1.3 预警行动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区有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并报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单位。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3.2 应急处置3.2.1 信息报告(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事发地镇(街道)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市驻区企业或市管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11,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3.2.2 响应启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类别,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级、II级、HI级、Iv级四个等级。(1) 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市直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成立区级专项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和成立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2) II级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3) In级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区有关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n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镇(街道)按照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4) Iv级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镇(街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3.2.3 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镇(街道)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3.2.4 社会动员事发地镇(街道)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缜(街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3.2.5 应急终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3.3 恢复重建3.3.1 善后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街道)及区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3.3.2 调查评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街道)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单位。3.4 信息发布(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4应急保障4.1 队伍保障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区、镇(街道)两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4.2 资金保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4.3 物资保障区有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按照规范储备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4.4 医疗卫生保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4.5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4.6 治安维护公安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4.7 通信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4.8 保险制度鼓励区各有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要求、辖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5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5.2 宣教培训区各有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遒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镇(街道)领导、各有关单位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社区群众,定期开展相关培训。5.3 责任与奖惩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2)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3)区各有关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7附件7.1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n级(较大)和IV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7.1.1 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7.1.211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发布。7.1.3In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发布。7.1.4IV级预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7.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7.2.1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I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7.2.2 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7.2.3 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7.2.4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11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11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7.2.5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In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Io(X)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HI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7.2.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Io(X)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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