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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獐子岛案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案例探究》88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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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獐子岛案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案例探究》8800字(论文)】.docx

    鼻子岛案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案例分析目录绪论一、研究背景二、研究意义.以解决问翅二3.t4股东*的害5一、对小股东的界定5二、獐子禽案对小股东利益的损害5JQ利7一、国外股东退出机制比咬分析7二.我国小股东利益保沪现状7第五秀暂J顺东建出机制的1X9一、小股东退出权的运用9二、完善小股东退出机!的建议10第一章绪论一、研究背景獐子岛股份责任有限公司是一家海洋水产公司,以下简称为“棒子岛”,自1958年以7.1亿元注册成立,注册成立之始就主要以经营水产为业,该公同成立后发展迅速.21世纪初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002069”,上市之后的五年内发展为大型企业,综合实力不容小觑,它的资产评估更是已经达到49亿,在当时,这是国内为数不多、首当其冲的百元股。然而.在2014、2018和2019年.该公司海产品扇贝上演了三次跑路行为,给大众和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经蛤教训。具体情况如下:2016年、2017年,獐子旦原本成绩平平,经营开始走下坡路,但是对外却虚软宣称利润为1.3亿元,后来又瞄天过海地把自己的利润少说了2.79亿。在长达一年多的调查之后,证监会掌握了该公司无耻行径的证据,并在20年6月份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对其作出处罚,并且决定禁止其再次进入市场。调查显示,该企业谎报的利润是它当时若业额的.58ffi,瞄报少报的利润达到当时利润的0.39倍,造假问题证据充分,同时,虚假记录账目以及信息隐蹒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獐子岛被罚款60万,并伴随一系列的处罚措施,相关人员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萤事长吴厚刚更是被罚终身禁入市场。二、研究意义獐子出)这场闹剧于去年终于告一段落,然而经此折腾,该公司的股价一路暴跌.及至收盘时已经跌至2.7元,过去的辉煌不再,企业经营进人谷底,一系列事件致使4万多名小股东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小股东的利益无人保障。这是典型的小股东利益受损现象,这在市场中出现的很多,己经不足为奇,小股东利益保障困难,投资打了水漂,甚至影响到多个家庭的正常生活,正说明了一个问题.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十分必要,它不仅体现着一个公司和企业的经营和掾作是否符合市场规范,还映射着我们国家的经济市场是否合理和完善。一般来说,当小股东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时,证明公司发展越好,市场也很稳定,也说明我国相关市场法律体制约健全。我国当前由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种种缺陷,致使小投资者的股东利益保护不足,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因此保障小股东的利益也越来越成为大家关注的重点,但这势必会对大股东有所限制,那么问题也就出现了,限制大股东行为时,公司发展也会受到牵连和影响,企业运行往往会出现问题.层至陷入僵周.损害的不仅是小股东,大股东甚至整个公司的利益也会遭受生创。因为很多小股东缺乏创业精神和风险判断的能力经聆.无法判断哪些投资应该做,圆些不应该做。因此,保护小股东利益刻不容缓,要想保护小股东,就必须保护他们的退出权,保障小股东在利益受损的时候有法可依的退出。三、姒解决问题作为小股东利益保护的一项重要救济措施,小股东的退出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中不向程度地得到了确认和肯定。所以,保护小股东利益可以考虑从完苕退出机制若手.降低小股东的行权门槛:规定大股东诚信义务;加强监督几方面来考虑立法完善.而不是直接限制企业大股东的自主决策。让股东保有退出权也是得到我国法律支持的.当股东有异议想要退出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但规定的情形过于简单,只在特定范围内可以使用.遇到复杂问题不能作为依据。因此,本文将以獐子生案件为例从保护小股东利益的角度进行探讨和分析,结合国外相关股东退出机制比较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对小股东的利益的保护,对比我国相关保护措施.本文揩通过獐子岛案例分析,结合我国现行小股东保护机制提出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建议。第二章文献综述在商事领域中,当今社会普遍接受的法律制度是“多数资本决定体系”。在我国,尽管十多年来成立了一个股东委员会,但保护委员会中小部分股东的法律权利和利益在目前的理论和法律领域尤其重要。新的公司法在保护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方面起了一定作用,当然也有它的缺点。股东退出权作为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重要资源,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规范,其适用价值得到充分承认。在我国,公司法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反对股东要求公司购买其股份的权利,并初步规定股东放弃其股份的权利。然而.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实操困难。2006年I月I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对有限贡任公司中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分别作出了明文规定.表明我国公司法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设立了股东退出权。田培在论公司治理结沟与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一文中提出,为了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沟中更好地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需要更严格的监管和更细致的规定。在我们的新公司管辖权宣布实施之前,我们的国家遵循严格的监管资本,不承认一家公司的存在。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在这种制度框架中,股东的退出权没有生存的空间。尽管新公司法院将资本法律体系转变为兼收并论的资本,但在现代公向司法系统中创造普遍认可的资本,并承认一家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也提供了两种制度改至的现实可能。从公司的信息披露这一角度入手.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建立一个公司信息披露系统(除了国有企业外)将有助于解决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困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尚称司法解释(四)于2017年9月I日正式实施.司法解释(四)为解决司法实践中股东知情权案件裁判中出现的困难,制定了股东知情权补充规定.为保护股东利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陈喜艰律师提出,公司法中关于保护少数股东利益的规定和条款很多,少数股东能够在公司中行使其权力是非常生要的。股东大会应确保少数股东有效行使公司的权力。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第151条和第166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与公司章程、股东登记册、股东大会记录、股东义务登记册和股东大会记录有关的文件。加强法治尤其重要,为了维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国内资本市场加速形成新条件环境双重系统改革,让投资者要打开投资股份公同,监管机利回归监管标准,打开股份制公司真实、准确、完整.信息公开透明程度被加强,被监管.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学者杨杰在基于中小股东利益受侵的公司法保护探讨一文中也已经提出.小股东是上市公司股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他从知情权、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但是当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使市场中很多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没有得到相应的保护。但就退出机制的完善方面来说.在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小股东退出机制方面的适用范围较霜.且程序复杂真正在现实中难以很好的适用,存在很多不完善的需要进一步解决。综上,对上述文献内容的分析和参考有助于对现有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形成原始的观点。当前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中针对小股东利益方面的内容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问题,因此需要加大完苕力度.多从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利益进行着手分析,通过公司法来进一步强化其对小股东合法利益的保护作用,促使公司健康发展。除了阅读文献外,垂要的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结合具体的案例和句子来写毕业论文。在论文,笔者从文贼和案例中分析关键问题并给出自己的建议。第三章獐子岛案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一、对小股东的界定在证鉴监管目标与原则中,上市公司的股东被国际证监会组织将分为发起人及投资者两类,而投资者又分为质权人和股东。我国证券法对于小股东并没有准确且分明的定义,证券市场一般以投资数额为IO万到100万以下作为小股东的界定。二、獐子岛案对小股东利益的损客表1“獐子田”案例背景时间建对应事件证监会调查结果2014年该年IO月份.密夷扇贝绝收(又掷;踞贝阻了)2011年.在采购、底播奸夷扇贝苗种中,该公司操作基本规薄,未发现存在欺骗行为;未发现长海县投资发展中心(獐子大股东之一)占用公司资金,排除挪用公款的嫌疑。但在决策过程、信息统计、审计以及叼务核算中都存在等不规范以及虚假行为。2016年该企业虚增利润1.31亿2014年、2015年.獐子岛迎来亏损.在连续两年净营收为负的状况下,成本核算出现造假行为.具体体现在捕捞海域作假,成本报告与实际产更不符。2016年该公司亏损记录为盈利,公司账目映少必要成本记录,蒙业支出存在故意错漏行为。2017年虚减利润2.79亿元2017年.獐子岛通过不实采摘海域记录,夸大了公司的亏损软度。2018年1月海洋灾恚突发.向贝数量急剧下翳.导致该公司亏损723亿元该公司的年终盅点公告以及核销公告中均存在不实记森2019年由于扇贝受灾,该年一季受实际亏损4314万元该公司成本核算存在虚假记录,坐定存货成本不实等多油嫌疑,证监会对具各财成本结转方式不予认可.认定撑子岛的虚假统计行为。2020年6月处罚认定对果子丸成本作假、信息作假行为作出行政处明.警告处分,并限制市场迸入.罚款60万,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人员也予以一定处罚。獐子品财务造叙,虚假记载、度自增建利润且未及时披露,大股东提前减持降低了损失,但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却受到重创.利益严重损害。原因之一:獐子岛集团采取的是集权管理,权利过于集中化,S事长身兼数职.他的行为过分主导,导致该公司的管理层与企业内部信息交流出现问题,内部控制现象明显,问题无法及时被解决。原因其二,授子岛集团选拔人才往往是内部人员推荐亲人担任重要职位,存在关系户,有能力的外部人员却得不到进入或升职的机会,这样虽然巩固了大股东自己的利益.却给企业经营和小股东带来了巨大风险。2014年,獐子曲大股东、控股股东长海县獐子岛投资发展中心在企业经营明显出现问题之际.顶风作案,卖出所持部分股票.从而避免损失金额达到1131.6万元。2017年12月,公司实行股东减持股份计划.据该公司发布的公告显示.自2017年Il月减持计划实施起.合岛一号基金已抛出199.85万股,减持金额达1612.39万元。据了解,第一次股东减持的目的是公司能够更好的发展,加大企业小股东数量,增强公司活力.稳定小股东的投资侑心,第二次减持却是为了“掏空”公司,小股东的利益无人关注。第二次股票减持直接影响了公司发展.同时也损害了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健康稳定的大环境。公司内部治理环境的不健康和控制缺失是导致大股东股票减持的直接原因,大股东掌握着企业发展动向,消息灵通.往往旄够判断是否继续持有股票.一旦企业经营不善等其他问题,他们会通过套现等方式兑换现金,提前脱逃,这样一来更是直接搅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小股东利益。第四章对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研究一、国外股东退出机制比较分析电者的分析对芸选择美国和德国的目的在于:第一,在公司法一体化的国际背景下,美国为普通法系商事立法领域的最具代表性国家.而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两国构建的制度是世界上主流国家立法的旗帜和标杆,对我国公司立法影响巨大。第二,从我国和荚德两国的公司法律关系上来看,我国公司法律对其公司法制度的借鉴和法律移植甚多。因此,对比分析美德商事体制下公司股东退出法律制度对我国构建、完善相关制度的意义重大。德国公司法中存在股东失权、股东除名和强制排除少数股东三个股东被动退出制度,这三个制度都体现了为了保护更大的利益的价值取向,当股东的存在将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时,通过这些制度将股东强制驱逐出公司,不仅保护了公司还能保护其债权人,从而使债权人更加大胆与公司进行交易,从而能够促迸社会的交易活力.进而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德国公司法中规定会对出现问题的股东进行强制排除。但是,在公司法上关于如何保障少数股东的利益一直是一个问题.经济能力的弱小会有可能造成大股东溢用权利侵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德国公同法反而是对于少数股东进行了强制排除。除了规定中小股东的退出权.德国还通过判例确立了除名权和公司的强制回收权.当股东本身存在重要原因而导致公向不第容忍其继续以股东身份存在时或由于其股权的处理而将导致不受欢迎的其他股东加入公司时,法律赋予公司或其他股东以除名权或强制回收该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权利.以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在美国,在公司重大决策中使持反对意见的少数股东得到所持股票的公平价值,从而退出公司,而公司将继续存续下去,对于少数股东所持股权应出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购买。但当公司出现僵局或者出现大股东欺负小股东或者股东自身出现问题时,这些小股东想退出公司,这时能否可以利用退出权退出公司呢?对上述的这些情况美国并未规定.即美国仅规定了一种情况,是异议股东退出权。二、我国小股东利益保护现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不健全的,如何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一直是一个待解决的难点,大股东经济、信息资源能力强悍,滥用权利拂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依据公司法第35条和第143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投资人要求目标公司回购股份,似乎只能通过公司减资程序实现,但公司减费与股东分红同时实现或满足的情形发生几率却微乎其微.实操起来难度不小.小股东几乎是寸步难行。因此,针对相关违规股东实行强制退出制定是十分必要的,但在我国公司法中缺乏相关的具体规定,仅在第一百四十三条中说明,如果股东对公司决策.如合并、分立等,存在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回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也应该予以收回。中小股东的退出机制有了法律保障,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并且一旦有问题可以提出诉讼。立法承认了异议股东的退出权,但就该条而言,在实际操作中实用性并不强,存在若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由于法规中允许的退股范围并不广泛,因此可以考虑扩大退出权的法定情形和范围。要证明控制股东违反了诚实守信义务,需要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控股股东存在恶意或者不正当的目的目的,就很难依靠现有的法律武器让控股股东承担责任;同时,在大股东控制公司的前提下.小股东维权便更加困难,首先举证难,小股东对公司的信息了解本来就存在和大股东的信息差,其次,对控股大股东的主观恶意证明标准较高,很难在有限的时间以内完成举证,这在现实生活中为小股东行权维权更增添了无法克服的难度和痛苦。但是,在上市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如果存在大股东滥用自身权利的问题,例如撵子岛案例中被处罚的负责人.今公司中的小股东对公司的信任度降低,可能会造成很多小股东想要退出公同管理.但是在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实际运用中针对小股东股权退出的的条件较为苛刻,流程也复杂又寐烦,并且.就算小股东成功地退出股东范围.他们所投入的资金也难以收回,这对小股东来说其实是不小的打击。第五章完善小股东退出机制的建议一、小股东退出权的适用公司股东退股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处商退股。以股东的共同意思表达成一致协议为依据而退出。根据共同意思表示的时间,又可以分为事前的准备一一在合同或者公司章程中提前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和适用范围,例如专程中可以约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东可以提出退股。或者达成合意退股。在公司正常运行的过程中,由一方股东提出退股要求,另一方表示同息,双方形成合意的情况。二是单方息思表示。股东不能或者不愿息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的方式。根据股东单方退出的原因,单方退股可分为两大类。第一,该股东无法参加公司经营。例如股东因病、死亡、移民、股东的股份被强制法律执行等。第二.股东不愿意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加以限制。可以考虑的适用范围:(1)公司连续几年亏损,股东投货目的落空。股东投资于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利润回报,如果长期未获取投资回报,则应当允许股东退出。(参考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适用。)例如獐子忌闹剧过后股价一字跌停,截至收盘.管子岛股价报收2.7元,股价创下五年新低,导致四万多名小股东全部被套,股东利益受到严重侵害。(2)公司经皆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可以承受的预期。例如獐子岛集团萤事长,管理过度集中、一股独大.游离在企业内部控制之外,管理层利用职权之便.以权谋私.管理层内部之间进行关联交易。掌握权力的人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任人唯亲.将有能力的外部人员排除在外,能不到应有的重用,而关系户却稔坐重要位置。高层可以随意改动公司账目,虚报、谎报价格.挪用公款。此时小股东的根本利益被损害的风险较大。公司生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允许修改生程使公司存续的。新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2助规定的就是这种情况,当企业的绝对影响股东根本利益时,股东有权选择退出。(4)当公司合并或分立时。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会损害个别股东的利益,公司合并会使一些股东不得不与其他股东建立新的合作关系,这是他们应当有权利选择退出。其次,股东不适合参加公司经营时也会提出退股,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或股东个人原因,使得股东不愿意继续持股,应当有发可依地选择退股。二、完善小股东退出机制的建议小股东利益保护刻不容缓,但是如果仅仅因为小股东个人不想或者不愿参加公司经营.法律就允许他们退出的做法及其不合理,不仅会打乱公司的平衡和稳定发展,还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同时给国家相关部门增添麻烦。无原则无限制的退出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县至会导致公司解体。因此,笔者认为保护小股东利益,完善其退出机制需要从1.降低中小股东的行权门槛;2.规定大股东诚信义务;3.加强监督三个方面来考虑立法完善。一是小股东行权难,新公司法规定小股东对于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其主体是连续180日持有股份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提起,以损害利益的股东为被告,公司可以作为第三人,诉讼所得利益归于公司。但本条实操起来非常困难,尤其是针对股份不足百分之十的小股东,简直是寸步难行无法维权。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到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建立相关退出机制,对小股东退出权进行立法保护,降低行权门惶,例如结合市场和实际.站在小股东的角度考虑问题,将连续18。日持股百分之十的行权门槛降低,使得更多的小股东有办法行权维权,而不是在自身利益遭受大股东侵害时无法自救。同时应当将“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的苛刻条件适当降低。獐子岛案例所讨论的那样,“连续五年盈利、符合分红条件且不分红''的标准过于严苛,事实上.我国中小企业的存活率并不高,平均寿命仅为两年半,因此宅者认为连续五年的时间标准极不合理,忽略了很多中小企业股东的诉求,我国也应当通过降低时间标准的要求来考虑对小股东的利益快护。二是规定大股东诚信义务。市场上的部分大股东利用先天优势,凭借其掌握的信息和资源优势,通过减持股票的方式兑现收益,小股东和大股东之间本来就存在公司资源和信息的时间差,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在獐子品中.公司的股权过度集中,存在股东一股独大。大股东人为控制风险.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而通过关联交易来以权谋私,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在公司的重要职位上多选自己人、亲戚,排斥外部人员,以巩围自身内部人控制地位,对利益容易被损坏的小股东极不公平。公司高管随意乱用公司财产财产,利用职务便利虚报谎报价格用于个人消费,制造虚假信息.侵害了大批小股东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到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从根源立法和公司观苣两方面并行来解决问题,由公司规童规定大股东诚信义务.用法条规定违反时的相关惩罚机制,从而保护小股东利益。其次,考虑公司解散制度的完善,能用协葭解决大小股东矛盾的时候就协育和平解决,如果股东之间没办法和平解决或有严重的实行困难的时候,可以使用法律武器,申请司法解散制度来最大限度的保障小股东能够顺利退出公司。小股东退出机制可以看做是小股东对抗大股东利益侵占的最后路径.一旦此道路被封死.小股东将只能在公司中忍受控制股东压迫.承受利益损失。因此可以看出,控制股东的控制权在小股东意图退出公司的场合必须有所约束,以防止其滥用控制权,通过操纵股东会决议、虚假披霍信息、妨祸杳阅会计账簿等形式恶意防碍小股东退出公司。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滥用控制权行为是隐藏的.法律无法事无巨细地对每一种控制股东证信义务承担之情形都作出细化规定,此时就需要法官在个案裁判中具体地适用一些裁量标准,来判断特定情形下控制股东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三是坚持健全退出制度,完善退出机制,持续提升小股东利益保护水平。加强各方监督。强化对公司经营治理的力度,在公司建立之时就把小股东退出机制相关条款明确放入公司规章里,在用法律规定解决之前先适用公司规章对内的方式解决。提高内设监事会的效率。内设监事会制度能够平衡各经管管理主体之间权力,监督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管理人员的福以情况。应当再次加强内设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监督真空地带的出现。保证内设监事会的独立性。加强证监会的监督.细化立法.同时.公司信息透明度的提高、社会舆论监督的参与也同样不可忽视。首先,一些可以被公开或者应当被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定期向公众真实披露,而不是年假欺骗,使得信息监督的主体更加多元化,减少监督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可以社会舆论参与监督.并做出反馈.使得监督环境更加透明,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在信息披露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接受更多主体的监超.噌强全社会的参与感,不仅有利于公司治理,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进步的压力和动力。切实提升小股东利益保护工作法制化水平。制订出台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和法治体系建设,明弼一系列制度设计和务实举措C加大小股东利益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一些大股东的侵权违法行为.强化保护机制来维护小股东的利益。同时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的股权回购制度,在使用条件下让公司承担更多的贡任,从而俣护小股东的利益。例如荚国示范商业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召开股东会决议之前告知股东权利,协商不成由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等。以及穗国的的强制回收权,当股东本身存在生要原因而不能容忍其继续以股东身份存在时或由于其股权的处理而将导致不受欢迎的其他股东加入公司时,法律赋予公司或其他股东以除名权或强制回收该股东所持有的股权的权利,以维护有限贵任公司的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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