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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24〕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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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24〕4号).docx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2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一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3月2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9日起施行。扬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扬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承担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联合监管相关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和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的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并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进行监管;依法对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依法开展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乡镇(街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主动及时报告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分级审核、发证。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不含进出口经营)的审查、颁发工作,并接受省应急管理厅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依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被授权、赋权的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审查、颁发工作,并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八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根据江苏省“十二五”安全生产规划,全市范围内不设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原材料批发企业;全市不再新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各县(市、区)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点)布点规划,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设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第九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和治安防范达标活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第十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批发企业储存仓库的改、扩建工程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批发企业其它设施的改、扩建工程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安全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符合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本单位或有资质单位的安全知识培训合格。(五)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六)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七)具有与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和材料、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由红外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八)具备与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九)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系统。(+)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应当按照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辨识(Q4131)标准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设施和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十二)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器材和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批发企业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单位供应烟花爆竹。禁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个人订货、进货。所销售烟花爆竹的质量、包装、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及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零售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第十四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产品采购、销售流向管理信息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时,应当查验流向登记标签,并在产品入库和销售出库时登记录入。第十六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安全条件:(一)符合所在地县(市、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四)应当在经营(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本。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五)配备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批发企业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八条批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再现场核查,直接办理批发许可延期手续。(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二)取得批发许可证后,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三)接受发证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四)未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第十九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店(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第二十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限量。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在规定的销售地点销售。不得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储存活动,禁止许可证过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严禁销售按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由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职责予以查处。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19日。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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