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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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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docx

    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20)11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等,适用本办法。笫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笫四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笫五条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笫六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规划管控笫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笫八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笫九条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笫十条自然资源局根据农业农村局提供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第三章申请审查第十一条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笫十二条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笫十三条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四)一户多宅的;(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六)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笫十四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四)选用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笫十五条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时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招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级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第四章审批验收笫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等相关资源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宅基地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三到场"。笫十七条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笫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安排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经济发展办公室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社会事务办公室实地审查宅基地申请是否经过村级公示、审查等。规划建设办公室实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笫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局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20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笫二十条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完成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及建房位置。第二十一条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脸收申请后15日内组织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五章监督管理笫二十二条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加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笫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笫二十六条乡(犊)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笫二十七条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结合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处理,逐步调整到位。第六章附则笫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笫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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