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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4〕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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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4〕7号).docx

    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4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c2021)2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c2023)1280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加强临时用地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后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1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2 .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等。3 .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1 .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2 .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三)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1 .考古和文物保护工地建设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用地。2 .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审批要求(一)办理模式全面实施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合并办理,统一由负责临时用地审批的部门合并办理其涉及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含临时用地批准书内容),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二)用地申请生产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项目施工单位可以申请并使用临时用地。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以分阶段、分批次申请临时用地。生产建设单位是土地复垦义务人,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已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确需调整有关位置、面积、用途、使用情况等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三)用地选址、规模与期限临时用地应科学合理选址,不得影响能源、交通、水利、消防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不得造成安全隐患。1 .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引导各类临时用地优先使用现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范围内的土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2 .临时用地原则上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确保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经验收合格后继续按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符合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有关申请条件、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复垦险收、监督管理等规定。3 .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一般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4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管控区涉及临时用地的,要按照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原则上应避让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管控区内土地。5 .临时用地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参照现行各类土地使用标准、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规模。优化临时用地使用方案,积极采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6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以部、省文件为准。(四)办理流程1 .窗口收件(1)主城四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的临时用地审批,统一由市规划资源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负责收件。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录入后推送至市规划资源局具体审批部门办理。(2)主城四区以外(栖霞、雨花台、江宁、浦口、六合、滦水、高淳)的临时用地审批,统一由市规划资源局各分局驻政务中心窗口负责收件。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录入后推送至市规划资源局具体审批部门办理。2 .缴费环节案件审批完成后,由市规划资源局各分局开具土地恢复预存款缴款通知书及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并通知临时用地使用人领取缴费通知书,土地恢复预存款及耕地占用税缴清后,市规划资源局各分局上传缴费凭证或银行保函原件,将案件整理完成后推送至政务中心窗口发件。3 .窗口发件政务中心窗口确认临时用地审批流程中勘测定界状态为“已完成缴费”后进行发件。所有审批成果由窗口汇总后一次性核发,核发成果包括: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勘测定界图)、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页、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含用地权属信息)。三、依法使用(一)规范合同签订临时用地应当根据土地权属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1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2 .临时使用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3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由使用人与属地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划资源分局签订三方合同。其中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由使用人与土地储备机构、规划资源分局签订三方合同。(二)协商补偿费用临时用地补偿费应根据地上情况,参照相关补偿标准,由临时用地使用人与土地权利人协商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权利人足额支付。四、落实临时用地管护和恢复责任(一)恢复责任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含使用过程中经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土地复垦或恢复原状完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复垦或恢复原状脸收、归还。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恢复原状报告表(仅涉及建设用地的临时用地)。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恢复原状报告表不需要组织评审,但需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甲方盖章确认。临时用地申请符合要求的,临时用地使用人按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恢复原状报告表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恢复预存款专用账户上,足额预存土地恢复费用。预存的土地恢复费用遵循土地恢复义务人所有,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临时用地申请人可选择以不可撤销、见索即付馄行保函的方式(需有建设项目市级相关对口部门审核意见)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临时用地使用人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恢复原状或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依据临时用地接收确认书,按相关规定退还土地恢复预存款;未按期完成复垦、恢复原状或者复垦、恢复原状不合格的,土地恢复预存款不予退还。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需延长复垦期限的,复垦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并不得再次续延。仅涉及建设用地的临时用地不得延长恢复原状期限。(二)使用责任符合临时用地办理条件的,应当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动工建设。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期限和约定条件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期满应当停止使用,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恢复期限未完成恢复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本通知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江北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参照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附件:1.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临时用地审批申请材料2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与临时用地审批申请表3 .临时用地使用承诺书4 .土地恢复预存款缴款通知书、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5 .授权委托书6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预存款银行保函(示范文本)7.临时使用土地合同8 .临时用地恢复原状报告表(样表)9 .临时用地接收确认书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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