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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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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征.docx

    贵州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为,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和充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数据要素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主体,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持有或者处理数据的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指依法依规获取,经过一定规则处理形成,具有实用价值属性的数据智力成果。第三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安全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和管理工作,通过指定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机构。第二章登记申请笫五条登记主体可自行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受委托办理登记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处理数据的,应当共同提出申请。接受他人委托处理数据的,可以根据协议由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第六条数据知识产权采取实名登记,申请人应当配合核验登记主体名称、证件号码、登记主体地址等信息,并通过登记平台进行注册。第七条登记申请。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在登记平台提交登记申请书和必要的材料。登记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一)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名称格式为“主要应用场景+数据集合”;(二)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数据所属行业;(三)应用场景。说明数据资源适用的范围,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医疗健康、公共服务、教育文化、地理空间、劳动就业、信用服务等场景;(四)实用价值。说明数据用途及应用价值,如基于某一应用场景,在现时或者未来具有分析评价、风险识别、调度决策、精准营销、企业管理、产业服务、防灾防害等应用价值,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积极作用;(五)智力成果属性。说明数据智力成果属性,如数据在采集、加工、存储、管理、应用等过程中,创新性地采取相关规则,运用相关算法技术等情况;(六)数据来源。说明数据资源中所涉数据的来源,如个人数据、企业数据或公共数据等,并说明所涉数据的获得方式,如自行产生、协议获得、公开收集、公共数据授权等,提供相应说明或证明材料;(七)规则或算法说明。对数据处理规则或算法进行整体性描述,如数据清洗方式、数据加工处理方式、算法模型构建情况等;(八)数据范围与规模。说明所涉数据的范围与规模,如覆盖范围、数据体量等;(九)更新周期。说明数据或部分数据、部分数据单元的更新频率、更新期限;(十)存证公证情况。需提供存证平台、存证证书编号、存证哈希值、公证机构、公证证书编号等;(+-)样例数据;(十二)数据格式。excelsxml、json,图形数据库等;(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主体应当对提交的申请登记事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提交承诺声明。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八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在线公示、异议处理和发证等程序实施。第九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日期,以登记机构收到相关申请材料的时间为准,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第十条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构规定的电子文件格式通过登记平台提出申请。登记机构通过登记平台送达登记相关文件。第十一条登记机构收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平台受理并开展材料审核工作。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在登记平台进行公示。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不完整的,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于收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及原则规定的;(X)未在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服务中心获得数据要素登记的;(三)存在未解决的数据知识产权权属诉讼纠纷的;(四)重复登记,或者登记申请主动撤回后无正当理由再次提出登记申请的;(五)申请人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的;(六)数据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t)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对经审核后符合相关规定的,登记平台将开展为期5个工作日的在线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数据知识产权名称、应用场景、数据来源、数据范围与规模、规则或算法说明等信息。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真实、必要的证据材料。第十四条登记机构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应登记主体,登记主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提交说明材料。登记机构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形成异议处理结果,并反馈申请人和异议人。异议期间暂缓登记。争议双方无异议的,按处理结果保留、撤销或重新公示;争议无法解决的,由提出异议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就争议提请诉讼或仲裁。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等法律文书进行相应处置。第十五条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核准,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并在登记系统中予以公告。第四章证书有关内容及登记变动第十六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数据知识产权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经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予以核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管理系统统一生成登记证书并赋号,由登记机构进行签章,采用电子方式发放。第十七条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自登记日期起计算。通过协议获得的各类数据,如协议期限不超过2年的,以协议截止日期为有效期。第十八条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证书的,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办理续展登记手续。每次续展登记的有效期为2年,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如申请续证时原登记内容已变更,参照变更登记要求提交新的申请材料办理登记。期满未办理续证手续的,或存在其他明显缺陷的,由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九条申请撤回撤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登记公告后,申请人可以主动放弃。撤回或放弃时应说明具体理由。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公告后,利害关系人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提出撤销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登记机构对撤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作出撤销登记决定,通知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并予以公告。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或已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登记部门提出撤销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登记部门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登记。第二十条在登记主体、数据来源、更新频次、存证公证情况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信息发生变化时,登记主体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涉及数据知识产权转移的变更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单方申请:(一)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权益的;(一)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生效公文转移权益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权利人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质押、许可使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者备案。第二十二条登记主体可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已登记数据知识产权。因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公文等情形导致原登记主体相关权利灭失的,由新权利主体进行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如无新权利主体,则由登记机构进行注销登记并公告。第二十三条登记机构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进行信息变更并公告。第五章管理监督第二十四条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档案,用于记载数据知识产权基本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监控,保密和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非法复制、涂改、倒卖、出租、伪造登记证书情节的,将注销登记证书,并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贲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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