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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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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x

    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41.1 编制目的41.2 编制依据41.3 适用范围41.4 工作原则42组织指挥体系53灾害救助准备54信息报告与发布64.1信息报告64.2信息发布75应急响应85 .1I级响应85.2 11级响应115.3 IIl级响应135.4 IV级响应155.5 启动条件调整17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176 .1过渡期生活救助176.2 冬春救助17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187保障措施197 .1资金保障197.2 物资保障197.3 通信和信息保障207.4 装备和设施保障217.5 人力资源保障217.6 社会动员保障227.7 科技保障227.8 宣传和培训238附则238 .1术语解释239 .2预案演练2310 3预案管理2311 4预案解释2412 5预案实施时间24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1)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2)当与我区毗邻的区或毗邻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我区行政区域内应急救助工作。(3)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2组织指挥体系市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区减灾委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相关的副区长担任,区减灾委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统计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科学技术局、生态环境局、团区委、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领导组成。区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决定启动救助预案。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救灾行动,按有关规定执行。3灾害救助准备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管理局部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各街道办事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3)协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向市、区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4信息报告与发布全区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4.1信息报告1. 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各街道办事处或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造成我区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国家应急管理部。4. 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及救助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5. 1.3对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4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或者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4.2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IEIIEIV四级。6. 1I级响应7. 1.1启动条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1)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5000人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5.1.2启动程序区减灾委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决定启动I级响应。5. 1.3应急响应措施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1)召开区人民政府会商会,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或区减灾委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灾区救灾工作情况及需支持的事项。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区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发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的支持。(5)市公安局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消防、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6)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价格应急监测,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做好救灾物资的调拨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无线电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无线电干扰,保障无线电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必要时,临时指配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给救灾单位组建无线电通信网络,确保救灾任务完成。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传染病防控队伍等赴灾区协助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区科学技术局组织有关专家提供科技方面的徐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8)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指导、管理有公开募捐资格且已合法登记备案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救灾募捐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9)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IO)灾情稳定后,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5. 1.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区长)决定终止I级响应。5.2 H级响应5.3 .1启动条件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级响应:(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4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I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5.2.2启动程序区减灾委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I级响应。5.2.3响应措施由区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区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贯彻落实市党委、人民政府、市减灾委和区党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减灾救灾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区减灾委领导带队,由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灾区请求帮助解决的困难。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4)根据各地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区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6)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7)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视情况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8)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指导受灾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减灾委。(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5. 2.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II级响应。5.3III级响应5.3.1启动条件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II级响应:(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2人以下(不含本数,含失踪);(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O人以上、2000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80户以上、500间或10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HI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5.3.2启动程序区减灾委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IH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HI级响应。5.3.3响应措施由区减灾委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区减灾委领导带队,由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救灾工作。(3)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灾情。(4)根据灾区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向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申请上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和物资支持。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必要时,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5)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区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街道做好紧急医学敕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工作。(6)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1.1.1 3.4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III级响应。1.1.2 Iv级响应1.1.3 4.1启动条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V级响应:(1)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含失踪)、2人以下(不含本数,含失踪);(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O人以下;(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50户以上,300间或80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6)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V级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5.4.2 启动程序区减灾委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区减灾委办主任第一时间决定启动IV级响应。5.4.3 响应措施由区减灾委办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区应急管理局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由区减灾委统一在有关媒体发布。5.4.4 响应的终止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办主任决定终止IV级响5.5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街道等特殊情况,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或灾害对受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6.1.2 区减灾委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区级和市财政补助的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6.1.3 1.3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6.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6.2.1 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状况评估,核实情况。6.2.2区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6.2.3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过冬衣被等问题。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保险赔付、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6 .3.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全区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全区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联合向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申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7 .3.2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收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因灾倒损住房评估结果,按照可用资金额度和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制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将区和市补助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下拨。6. 3.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7. 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8. 3.5由市党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7保障措施8.1 资金保障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区救灾资金预算。8.1.1 区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当地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8.2 物资保障7. 2.1合理规划、建设区、街道、社区(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区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街道及因灾交通容易中断的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7 .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供应商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8 .2.3根据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区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8.5 通信和信息保障9. 3.1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信息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公用通信网保障工作,按照市应急短信发布流程发送相关应急短信。10. .2加强全区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街道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7. 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设和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7.4 装备和设施保障(1)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援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装备和交通、通信等设备。(2)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3)灾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7.5 人力资源保障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援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卫生健康、统计、气象、地宸、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7. 5.3建立健全区、街道、社区(村)的应急信息员队伍,推行应急信息员培训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信息员。7.6 社会动员保障(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2)完善非灾区支持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自然灾害保险机制。(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7.7 科技保障7.7.1做好全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与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大数据平台的对接,以及与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灾害管理技术支撵系统的对接,发挥科学技术在我区减灾救灾领域中的作用。7.7.2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测绘地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我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推动灾害风险防范和整治工作的落实。7 .7.3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充分利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8 .8宣传和培训(1)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2)组织开展对乡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8附则8.1 术语解释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窟、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宸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8.2 预案演练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8.3 预案管理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制订,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2)当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即使灾情未达到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启动的条件,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也必须迅速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善后工作。8.4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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