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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网络借贷中存在问题及其法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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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网络借贷中存在问题及其法律规制.docx

    全国法院系统其次十九届学术探讨会在文P2P网络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常伟二。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作者简介: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慎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探讨工作及取得的探讨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殊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探讨成果,特此声明。作者签名:日期:编号:P2P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规制论文提要I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信息模式下兴起的新的民间借贷的一种方式,自2007年我国成立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来,由于其准入门根低,便利快捷等特点,平台数量和资金交易额在国内市场快速增长,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确定程度上为大众开拓了新的投资渠道,有利于解决中小型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难等问题,旺盛了金融市场。但与此同时,由于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不够精确,大量P2P网络借贷平台超出了金融信息服务中介的经营范围,存在平台本身供应担保、以债权转让方式筹资、形成“资金池”等违规现象。P2P网络借贷平台违规经营被易构成非法汲取公众存款、非法集费等犯罪行为,触及法律的红线。同时由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征信系统不完善、利率规定执行不严等问题,极易引发网络平台的经营风险,如e租宝事务,造成投资人巨大的损失,形成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规定也接连出台。本文从现有的与P2P网络借贷相关的法律规定动身,分析网络借贷平台定性,结合现阶段我国网络借贷平台发呈现状,阐述网络借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规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方法。全文共7257字。主要创新观点:为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激励金融创新,爱护投资者的资金平安,对网络借贷平台征信系统应实现与央行信用征信系统的对接,从而有利于平台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核,鉴于目前P2P网络借贷的存在形式不限于金融信息中介服务机构的现状,建议从平台资格准入方面赐予限制,同时对平台的退出机制进行规范。针对贷款平台易突破法律底线,违法经营问题,规范平台的经营范围、利率标准、资金用途,促使其合法经营。针对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通过管辖规定、举证责任的分担等加强违约后对投资人的权利爱护。以下正文:一、P2P网络借贷的含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一)P2P网络借贷的含义P2P小额贷款模式是由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所创,目的是为一些不具备去商业银行进行融资条件的人供应金融服务,这种借贷模式借助了网络技术当中P2P的概念,因此人们将其称为P2P网络借贷。成立以来,由于贷款方式快捷投资要求较低,收益率高于一般商业银行存款的利率,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人和借款人,P2P网络借贷快速发展起来。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在上海宣布成立。相比其他国家,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兴起较晚,也没有权威性定义。有的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就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也有学者认为P2P网络借贷是指拥有资金并有投资理财意愿的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得信息和进行交易操作,运用信用贷款方式干脆将资金贷给有借款需求者的融资模式。2015年7,央行联合十部委正式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看法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网络实现干脆借贷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较之传统金融机构,P2P网络借贷具有高效快捷、门槛低、成本低、主体广泛、风险分散、收益高等特点。(二)P2P网络借贷平台性质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性关系到其是否须要监管、是否同邻城蝴.论我国P2P冏曲信贷平价的法律现制D1.I:海:华东收法乱校,2013:4周为晓武、刘烈宏.中国互农M金融发展报告(2013)MJ.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杜,2014:1$.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折导Ji法央行会同付关部委牵头、起第,制定的互联网金险(ITFIN)行业“基本法”.2015年7月18日对外发布.应当出台相关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明确网贷公司属于投资理财类金融公司或是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具有重要意义。假如将网络借贷平台界定为信息中介服务公司,它的设立只须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一般准入条件即可。假如将其界定为投资理财类金融公司,则准入标准要相对严格,要有完善的风险限制制度,且必需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平台本身与借贷双方的关系也变得更加困难。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看法中明确指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供应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干脆借贷供应信息服务,不得供应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同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为规定)中指出: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供应者仅供应媒介服务,当事人恳求其担当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规定同时指出:“假如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供应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供应担保,依据出借人的恳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供应者担当担保责任”。最高院在规定中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担保合法化问题有了明确的定位,即P2P网贷平台属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不W关于促进互联机金融健康发改的折导方法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Is)(及离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何倩贷案件动用法冲若干向处的现定j201S年6JJ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中刘委员会笫1655次会口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得供应担保,假如平台做出了担保的承诺,平台应担当相应法律责任。中国银监会在2015年12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方法,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范围、禁止从事的业务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是目前对P2P监管最为详尽的规定。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互联网模式下,民间借贷的载体,平台本身为借贷双方供应居间服务,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的实质关系仍为民间借贷。二、目前P2P借贷平台的发呈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一)P2P借贷平台发呈现状自2007年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兴起,由于其利润的可观性和准入门槛低,呈现出爆发式增长,10年时间平台数量达到将近5000家,据中国P2P网贷年度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末,国内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仅余1625家,占行业累计上度平台的33乐累计问题平台3201家,2016年我国P2P网贷交易额19544亿元,接近两万亿,截止年末,行业交易额保守估计为3.36万亿元,贷款余额达8303亿元,同比增长95.4%。2016年行业平均贷款期限和投资利率分别为231天和9.93乐基本趋于稳定,活跃借款人和投资人分别在572万和998万左右,前者增幅超过100%,后者增幅也超过40%。截止2016年底,在资金托管方面实现干脆存管或馄行直连的平台共有117家,仅占正常运营平台数的7.2乐整改形势严峻,2016年,整个行业共发生92例融资事务,资金额达193亿元。(二)P2P平台存在的问题P2P平台由于其先进的信息技术和高效快捷的方式在市场竞争中快速发展,但同时也由于其准入低,监管缺乏等缘由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停业、营运困难、跑路等各种问题,如2015年底的e租宝事务,导致百亿客户资金的损失,在行业内引起了剧烈的反响,也引起了人们对网络借贷平台问题的审慎思索。1 .征信系统不健全中国的征信系统相比其他国家落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是我国当前现有的信息最全、最精确的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系统和个人信用系统。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毫无疑问,征信系统的利用可以让网贷平台降低审查成本和运营风险,但是,依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方法和银行信贷登记询问管理方法(试行)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企业授权和个人书面授权同意后,在审核信贷业务申请,以及对已发放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状况下,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报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司法部门等其他政府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的程序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由此可知,目前能够运用征信系统的主体仅限于数据主体本人、商业银行和司法部门,P2P网络借贷没有合法的运用权。Ia光有荣.浅仇枉怯怡恩也体介法钗株比护川消为金注,2007(12).2 .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由于P2P网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性质,在注册资本等方面没有特殊要求,只要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取得工商部门和通讯部门的许可就可以注册成立,这就促使某些有非法营利思想的人利用公司法注册资本与实擞资本之间的差距来实施集资诈骗。由于准入低条件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大量平台存在问题,面临倒闭的逆境,截止2016年底,网贷平台中问题平台占总数的三分之二之多,然而平台的倒闭并不代表借贷关系的结束,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合理的退出机制,对投资者造成巨大的风险且由于空间的距离,借款人分散等缘由维权困难,一旦出现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确定冲击。3 .简单触及法律的底线网络借贷的实质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网络借贷平台对借贷主体资格无明确规定,在网络平台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做为网络借贷主体的合法性是确定无疑的,关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否合法,最高院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企业为生产、经营须要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网络平台借贷由于自身的特点,简单使企业利用这一形式突破现有法律关于资金用途的规定。法律允许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以中介形式出现在借贷双方m土呆腐人民法院关于审先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B笫Ii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须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现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见民间借贷合同有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之中,其作用是为双方供应缔约服务,既不能参加其中,也不能干预资金的汇合与管理。就法律关系而言,借贷平台与出借人和贷款人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但事实上,由于监管缺失及受利益的驱使,多数网贷平台突破了中介服务机构的性质,平台本身供应担保服务、进行债权转让、购买理财等方式形成资金池、将汲取的资金用于经营或干脆卷款跑路等行为接连出现,简单构成非法汲取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目前公认防止平台产生资金池、防止都用资金,最有效的方法是对资金进行第三方托管,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看法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要以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避开网贷平台经手投资者资金。但目前真正做到资金托管的平台少之又少,2016年底,托管的平台数仅占正常运营平台数的7.2%。4 .网络平台对借贷利率规定执行不严2015年9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分为三部分,法律爱护的利率在24%之内,24%-36%之间的利率为自然之债,36%以上的利率为非法利率。目前P2P平台标明的利率一般在12%T8%之间,为法律爱护的范围之内,但多数平台为吸引投资者通过发放红包嘉奖、加息券等方法使借贷利率远高于标明的利率,好多突破法律规定的24%的上限,高额利率加重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简单造成投资人盲目投资,引发高额利率不受法律爱护的问题。三、P2P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方法(一)完善P2P借贷平台征信机制完善、透亮的信用认证体系是P2P网络借贷平台降低经营风险,健康发展的前提。完善网络借贷平台征信机制,首先应当允许央行征信系统与网络借贷平台对接,使网络借贷平台可以通过央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依据信用等级状况确定是否为其供应借贷信息服务。降低P2P平台经营过程中的违约风险。其次,激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建立行业间共同的对借贷主体的信用评价机制,目前值得借鉴的是“拍拍贷”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评价体制,同时注意客户信息的爱护,防止信息泄露。(二)健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机制1 .健全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机制P2P网络借贷业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均对P2P网络借贷的准入提出了最低保证金的要求,而中国目前还没有此方面的规定,结合外国阅历,我国可以在P2P准入方面提高门槛要求,如对资金实力、保证金、高管人员从业要求等方面提出要求,但是准入要求要考虑市场实际,不宜过高,以免影响网络借贷的正常发展。制定准入条件,同时应考虑目前存在的网络借贷平台的不同经营方式,虽然目前法律认可的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拍拍贷招信用得分被划分为如下六个部分:一是实名认证.身份认证10分.视频认证10分,学历认证5分,手机实名认证10分;二是我他认证包括学习测试2分和网上银行充值认证3分;三是谢请挚友评价5分;四是交易记录,全额还清1次1分,每月破多加1分,出期还热火J10天)Y次扣2分;五是资料得分,依据用户提交的包括年龄、工作、收入等信息而计算的分数;六是社区得分.依据用户在网站社区发帖等活跣度的表现而折算出的分数.性质只有信息中介服务一种,严禁网络借贷平台供应担保等,但考虑法律规定有确定的滞后性,目前市场存在的网络借贷平台突破此规定的为数颇多,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自然具有汲取公众存款的性质,都将其规定为非法明显不符合市场实际,因此,在市场准入方面赐予其确定的合理和合法性显得特别重要。对此,应区分不同状况,对于纯中介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其只是供应信息服务和资料,不参加担保等业务,可以参照正常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公司的注册要求作为准入条件,注册成立后,实际经管范围超出原中介服务的,视为经营范围发生变更,应当向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申请变更,同时变更经菅范围。对于本身对外宣扬广告中声明对平台投资人的债权以平台本身资产供应担保的,应在注册时参考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条件,同时提高平台本身的保证金条件,使保证金足以覆盖担保增信对平台增加的经营风险。对于债权转让模式的网络平台,如宜信等,其平台经营风险更高,甚至有通过“资金池”汲取公众存款的嫌疑,针对此类平台,必需事先向银监会申请,由银监会对其业务范围、资金状况等进行审查,通过后方可注册。2 .健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退出机制完善网络平台退出市场的相关规定,防止网络平台经营不善,随意关闭网站退出市场的状况发生。首先对于平台本身经营不善退出市场的由网络平台经营者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以后依法清算,并将退出消息刚好通知借贷双方。其次,由于违规经营被吊销或撤销等状况退出市场的,由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清算,通知平台投资人和贷款人,以使投资人刚好主见债权,最大限度地爱护投资人的资金平安,维护社会的稳定。(三)加强借款人逋约后对债权人的法律爱护1.明确P2P网络借贷关系中的管辖问题网络信贷平台交易中,由于平台只是信息中介机构,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仍为借贷合同关系,借款人违约后投资人有依据民间借贷法律规定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及违约期间利息的权利。但是在面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搭建的虚拟交易中,管辖法院的确定成了实务中的难题,P2P网络借贷涉及借款人和投资人的借贷关系,网络平台与借贷双方的居间合同关系三方面的法律关系,这三方在地理空间的的距离可能特别远,一旦发生诉讼则成本很高,按目前司法规定可以由按货币方法院管辖®,即投资人起诉借款人的可以由投资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在涉及将借贷平台列为被告的状况下如何确定管辖又是一个问题,以平台为被告的诉讼能否也由投资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从爱护投资人的角度动身,借鉴司法说明对网络购物引发的争议的诉讼管辖的规定t'°1,笔者认为,可以将网络借贷引发的诉讼中投资人起诉网络平旧般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艮共和国民审耨讼法,的说明第十八条:合同妁定履行地.以的,以约定的膻行地用为合同!行地,合同时粗行地点没有约定或齐妁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街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耀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令问映行地I其它乐地,魄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相行地,即时玷消的合同.交/行为地为合同!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小人双方所花坳不在含同为定M!行地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度竹然.US民那诉讼法司示说明,外十八条I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所在堆为令向1»行地,爱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击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行约定的,从其均定.台的管辖法院规定为投资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和网络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赐予投资人以确定的管辖选择权。以投资人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是为保障投资人能刚好行使权利,最大限度内保障其资金平安,爱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以P2P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是考虑到由于平台出现经营风险后,涉诉的借贷纠纷较多,网络借贷可能成为多起借贷纠纷的被告,且每个借贷纠纷都有确定的相像性,由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平台主动参加诉讼,尽早解决纠纷。2.明确P2P网络借贷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网络借贷中,投资人相比于借贷平台在信息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其想证明平台在促成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或过失行为,举证特别困难,因此,一旦网络平台涉诉,对于平台本身应当就其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了较高的审核义务以及平台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等供应证明,假如平台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审核义务等刚应担当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要求平台应尽到对资金运用者的状况,资金用途等向法庭供应的义务,以协作法院尽早查明案情,使借款人的债权得以顺当实现。(四)规范网络信贷平台的利率、资金用途、经营方式1 .严格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利率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网络借贷平台利率方面的特地法律规定,由于网络借贷并没有超出民间借贷的范畴,对于网络借贷平台利率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次十六条的规定。严格网络平台借贷利率不能超过2代的法律上限的规定,对于超出部分法律不予爱护。同时要防止网络借贷平台为吸引投资人实行的返红包、加息券等形式变相提高利率,借款利率的认定应将此类红包折扣等金额实惠包含在利率计算之中。此外,应依据网络平台不同的经营模式确定高额利率的责任担当者,对于单纯的供应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利率是借贷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对超出24%的利率部分法律不予爱护的不利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担当,网络借贷平台不担当相应的责任。但对于目前存在的宜信为代表债权转让型的网络借贷平台,由于投资人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使资金在平台内有短暂的停留,网络平台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后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对利率没有确定权,对于此类网络平台超过24%的利率上限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平台担当。2.加强网络借贷借款人的资金用途管理对于借款用途的管理涉及到投资人的资金平安和借贷关系的合法性问题。对于企业通过P2P网络平台方式进行的借贷,要严格规定借款企业的资金用途,在网络平台审核期间,如发觉借款企业的资金用途有非生产经营性,则不应供应中介服务,否则有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间借款规定的1111£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起的规定第26条:“信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恩求借款人依据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乙借款人尽求出借人返还己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风险。同时网络平台应加强对贷后资金的管理,严防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严禁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发觉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时投资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刚好通知投资人。3.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准入的监管对涉及非法集资、非法汲取公众存款、诈骗等行为必需严格取缔,严防网络借贷平台触及法律红线,在P2P网络借贷活动中,变更目前的出现问题后事后处理为事前的风险防范。同时对于网络平台是否涉嫌犯罪,有学者建议设立确定的豁免限额,对确定数额以下的网络借贷不认定为非法集资,此观点虽然严峻突破现有的关于网络借贷的规定,但从激励金融创新方面有确定的可取性。在现阶段不能建立网络平台豁免限额的状况下,应对网络借贷平台是超法律规定进行运营的状况持相对宽容的看法,如平台本身供应担保等状况不能过分苛责,认定平台涉及非法集资应首先认定其是否有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主观恶意,对于恶意侵扰投资人资金全部权以P2P网络借贷为掩盖,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对于其法律允许之内的行为不作过多干预。结语:.从构建宽松的融资环境,激励金融创新,汲取民间资本融入市场的角度,国家应对P2P网络信贷实行更大的包涵性,但对于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忽视,应当从严格打击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形式的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爱护投资人资金平安,维护市场稳定的角度动身,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精确定性,探讨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法律规制,促使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充分发挥P2P网络平台在活跃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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