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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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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中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docx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迸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中小学生、高考补习生开展m浮历教育培训的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第三条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应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形成校内校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市级审批服务管理、教育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宏观监督指导,县级审胡艮务管理、教育等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规划部署、设立审批、登记颁证、日常管理、监替检查和评估工作.原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移交县级相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I,坚决打击无证无照违规违法培训I.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捌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评估。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举办者基本条件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其中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等条件;由个人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等条件;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须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举办者应当具备与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规模等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30万,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2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万元.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睑资程序,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售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公办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二)管理基本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苦、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校外培训机构应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按规定成立苗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监事会(监事)和f亍政、教学、财务、学生等管理机构.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明确清晰。(三)校舍及设施设备基本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及教学设施设备.校舍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校舍应当与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保持法定安全距离,且不得使用违规建筑、I临时性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地下室、危房、厂房和其他有安全隐患或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不得租用从事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育教学校舍及设施;培训场所采光和照明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应当安装恻助监控设施.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利用自有场地举办校外培训I机构的,应当产权清晰,有法律认可的相关手续;租赁合适场所举办培训机构的,必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且租期不少于3年.(四)师资基本条件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层次、培训觊模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职工队伍,教职工总数不得低于5人,不得聘任中小学在职教师.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中级以上职称和5年及以上的教龄,或从事5年及以上的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品性良好,能专职主持校外培训机构日常工作.校外培训机构所聘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会计及其他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聘任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校外培训机构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先证照、后培训”的原则,必须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省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报县级教育部门批准,按照方案进行整改。但涉及学生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的要立即整改.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一点一证一名称、亮证培训”的原则,针对办学许可核准的地点和办学内容开展培训.应当将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如招生点、收费点、报名点等)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须经同一县域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的县级审批服务管理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管理.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践行诚实守信原则,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在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核准的章程和证照,载明机构名称、法人属性、培训I地址、培训形式、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虚假宣传,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者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以爆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应认真履行服务承诺,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面向高考补习生的不得宣传高考成绩,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第十一条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细化培训安排,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经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审核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不得超过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所处年级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市)中小学同期进度.第十三条面向中浮生开展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4%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不得将学生培训成绩提供给中小学校,不得参与或者干扰中小学校招生工作;严禁组织举办中4茸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课程内容。第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应报县级教育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使用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组织教师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师德水平和培训能力。应当将全体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或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第十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与培训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学费收缴、退费办法等内容。第十七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机构网站和办学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逐项收取,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退费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第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应依法建立基本账户,报主管部门备案,全部收入应纳入基本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的法人财产权,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校外培训机构名下,并分别登记建账.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各县(区、市)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副氐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力口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各项工作措施,提升安全防范水平.校外培训机构应在重点部位,如监控室、财务室、电教室等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培训机构的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首消防设施和防护设备,并指定专人看管.培训机构内楼悌、电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所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扩散.校外培训机构应通过为参加培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睑.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的提取及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二十二条落实县级主体责任,建立由县级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合作、乡街配合、纵横联动的网格化监管责任体系,相关部门要将规范校外培训用I构发展工作纳入工作业绩考核体系.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县(区、市)、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第二十三条围绕"规范、安全、有序"目标,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多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完善日常监管,实现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制度化、常态化、智能化.审批三务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审批登记及颁证工作;教育部门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杳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营利性校外培训第I构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杳处工作;人社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卫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消防、卫生、食品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工信、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教育部门要运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对校外培训I机构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监管.第二十五条落实年检年报制度.每年上半年,由县级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年检结果于每年6月底向社会通报.第二十六条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将通过审批登记且办学行为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纳入白名单,将未经审批登记擅自举办和虽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对黑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各县(区、市)成立校外培训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作用,引导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第二十八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教育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对教育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分别实施社会法人或自然人的失信认定和惩戒;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构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三)擅自分立、合并校外培训机构的;(四)擅自改变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的;(五)办学场所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六)恶意终止办学、抽逃截留办学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侵占机构资产的;(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违规进行招生宣传,巽取钱财的;(八)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学科类等级考试和竞赛,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和"强化应试"培训或超范围办学开展培训业务的;(九)非法领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十)收费、退费违反相关规定的,未开具发票等违规收费的;(十一)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十二)未履行相关承诺,产生有责任投诉的;(十三)年检、年报存在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十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或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上位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各县(区、市)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本办法有效期五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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