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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账户收款的风险与责任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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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账户收款的风险与责任分析.docx

    个人账户收款的风险与责任分析 个人账户与公司资金往来混同?长期以来,公司老板、股东用自己个人银行账户收支公司的 资金往来,是常规做法。有的是为了避税,有的图方便,有 的认为反正是自己的钱有何不可。殊不知,这种常规做法, 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90%的企业老板特别中小企业家是都 不知道,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企业 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 任等法律风险。案件事实XX公司是一家劳务公司,从事承包劳务工程,法定代表人 为黄某,股东为黄某和张某,黄某拥有70%的股份,张某拥 有30%的股份。黄某和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 9月24日办理离婚登记。2012年2月1日,黄某以XX公 司名义与高某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高某在该合同上 签名,黄某在该合同乙方处注明"河南XX"并以代表人身 份签名,但未加盖XX公司公章。合同履行期间,XX公司收取的承包劳务费用及日常开支均 是黄某作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以个人账户收支 的。黄某和高某签订租赁合同,支付租赁费由黄某和XX公 司的另一股东张某支付的。张某作为股东支付高某租赁费的 情况为2013年2月5日通过转账支付高某租赁费IOOOoo 元2013年5月27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高某租赁费70000J Lo2013年9月28日,黄某向高明强出具租赁费结算单, 租恒达租赁站(高明强)钢管、扣件、顶丝总租费叁拾玖万 捌仟零肆拾伍元(398045元结算单及证明出具后,XX 公司、黄某均未向高明强付款。2015年9月,高某诉请法 院判令XX公司、黄某、张某支付高明强的租金114997元 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租赁合同 的甲方为高明强,合同乙方系为黄真杰,乙方处虽并未加盖 XX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但黄真杰系XX公司的时任法 定代表人,且该合同的租赁物用于XX公司承建的工程,故 应认定黄真杰签订该租赁合同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该租赁合 同的乙方为XX公司。XX公司应当对拖欠高明强租金及物资 损失费合计155435.2元承担还款责任。XX公司承建三门峡市湖滨区湖滨中央花园保障房工程过程 中,收取的承包劳务费用及日常开支均是黄某作为XX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以其个人账户收支的。支付租赁费, 也是由XX公司的股东黄某和张某支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 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X公司的股东为黄某和张某,二人作为XX公司的股东,通 过个人账户收取劳务费,支付租赁费,形成XX公司的财产 和个人财产的混同同时,黄某和张某作为XX公司的股东,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对XX公司拖欠高明强的租赁费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张某上诉辩称1 .张某作为XX公司的股东并未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更未严 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张洁仅在2013年2月5日、5月27 日受XX公司的委托代XX公司向高某支付过两笔租赁费。 张某的代支付行为是向高某支付租赁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 不仅没有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恰恰保护了债权人的 利益。2 .XX公司的设立均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有其独立的住 所、公司账户等,属于依法设立存续的法人,并未丧失其法 人独立地位,其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张某 作为XX公司的股东之一,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二审法院意见黄真杰称其在与高明强签订和履行涉案租赁合同时系XX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洁系XX公司财务,其和张洁从个人账户支付租赁费均是代表XX公司的职务行为。黄真杰作为XX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账户收取了应由XX公 司收取的劳务费,黄真杰和张洁作为XX公司股东以其个人 账户支付了应由XX公司支付的租赁费。张洁称其个人账户向高明强支付租赁费系受XX公司委托的 代支付行为,其个人账户并无收入劳务费的事实,其个人作 为股东不存在与XX公司财产混同的事实。但在涉案租赁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张洁和黄真杰是夫妻, 张洁并未主张或证明其与黄真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 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根据张洁和黄真杰实为夫妻以及XX公司存续期间的 股东身份,在张洁无法否认黄人杰个人账户收取了应由XX 公司收取的劳务费、夫妻二人又以个人账户支付了应由XX 公司支付的租赁费的情况下,张洁仅以其个人账户未收取劳 务费主张其个人财产与XX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无法成立。律师意见Ol民法上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 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将公司老板的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建立了防 火墙,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需用家庭财产偿还公司 债务。而股东个人账户收款,就像一把刺刀刺穿了这堵防火 墙,导致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构成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就像上述案例,张某和黄某对高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02税法的法律责任股东从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账上,按照我国税 法的规定,该行为视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股东个人的分 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因为股东乙直接将 本应入公司的帐资金转到个人帐,等于股东没有缴纳个人股 息红利所得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 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 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 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想必经过范冰冰的普法,大家都懂得。03刑法上的法律责任如果股东个人账户收款达到一定的金额,可能会涉嫌构成以 下三种犯罪。(1)逃税罪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 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 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 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公司股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将 个人账户所收款项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进行其他经营 活动、进行非法活动,达到一定金额构成挪用资金罪。(3)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 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 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如 果公司股东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 公司的货币资金6万,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100万以上 属于数额巨大,属于严重的职务侵占行为,处5年以上有期 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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