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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抵押借款担保合同(3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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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抵押借款担保合同(33篇).docx

    个人抵押借款担保合同(33篇)个人抵押借款担保合同(通用33篇)个人抵押借款担保合同篇1合同编号:抵押人(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抵押权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为确保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 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 条款: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元,货款期 限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元 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 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 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 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八条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 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第九条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 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第十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 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 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三十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 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 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第十三条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 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第十四条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 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 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 现抵押权。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 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 放的贷款本息:Io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 业体制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 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 意的行为等情况。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 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 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 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 接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U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4。支付其他费用。第十九条其他约定事项第二十条因本合同发生的关于动产抵押物的争议,经协商解决 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 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0附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及编号:产权证书:处所:抵押物评估价值(万元):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额度(万元):备注: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0个人抵押借款担保合同篇2出借人(抵押权人、质押人):(甲方)借款人:(乙方)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 明确责任,格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借款条款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 写 元整。2、本合同下借款期限为,自放款日 年 月一日起至 年月一日止。实际借款日以借据或转账凭证为准。第二条利率、费用1、借款月利率为%,公证、评估、管理、律师等 前期费用另行计算。2、计息方式为按月支付,到期付清本金和剩余利息。第三条借款用途:第四条提款方式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提款;1、第一种,现金方式交付(大写),此种方式以借 款人出具的借据为准:2、第二种,转账方式交付(大写),此种方式以出 借人出具的转账凭证为准,此部分由借款人书写。第五条还款方式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1、借款到期一次还款;2.分次还款。第六条合同各方承诺和确认1 .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的资料真实、合法。2、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 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3 .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 师查帐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相关事项。4、借款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评估费、 管理费、保随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5、借款人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 股份改造、分让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 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6、借款人未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 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 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外其财务 状况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7.借款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 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 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 同各方。8、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 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 人。第七条转让1,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由于出借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抵/质押登记的,抵押人、出质人 应予配合。2、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 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第八条独立性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仍然有 效。第九条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 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出借人未按约定日期出借借款,出借人按应出借金额每日万 分之一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超过十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权 解除本合同,该合同下已经支出的评估、抵押、公证等费用由出借 人全额弥补。2、未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出借人如需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借款 的,应提前10日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按实际用款期限支付利息,另 出借人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收回借款的违约金。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除按约定利率继续支付 利息外,每日向出借人支付万分之五的罚息;逾期30以上的日加收元违约金,并按罚息利率支付代偿期间的利息同时出 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处置抵押、担保物主张自己的权益。4 .为促使借款人及时还款,本合同下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合同期限内借款人 按时(提前)还款后全额退还,超出借款期限产生逾期的不予退还, 该条款中的保证金与上述中违约金同时存在。5,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利息按照约定利率按实际用款日期结 算(每月为/30天),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但该合同下已支出的管 理、担保、评估、抵押、公证等费用不予退还。第十条合同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质押、 担保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抵押权、质押权必须办理登记或交付才能 设立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自签订之日起成立,于登记或交付之日生 效。本合同至借款人还清本金、利息、罚息及所有其他从属费用之 日终止。2.借款人如要求借款展期,经出借人审查同意展期(须办理抵 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办理登记),并由各方签订相关的展期协议后, 本合同项下才相应展期;在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执行。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其他1、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据、委托协议、展期协议、催还款通知或 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 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3、本合同一式 份,出借人、借款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借人(自然人签字):借款人(自然人签字、法人公章):年 月 日个人抵押借款担保合同篇3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乙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经夫妻双方共同商定,自愿用 财产抵押方式向甲方申请借款。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借款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小写)整(大写)。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乙方收到甲方借款的同时向甲方交付借据和抵押的财产所有权凭证;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 项,甲方收到还款后将借据和抵押的财产所有权凭证交还给乙方。第二条借款利率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利息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必须在次月号前支付给甲方。第三条抵押条款1.乙方自愿用下列财产所有权凭证抵押给甲方,并自愿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抵押物名称:产权证书名称及证号:产权所有权人:其他:2、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违约 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乙方如期覆行合同,付清本合同约 定的本息及其他费用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抵押物所有权凭 证退还乙方。3.乙方承诺,抵押行为已得到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同意。4、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 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o第四条保证条款1 .乙方属家庭夫妻双方共同借款,夫妻双方具有共同履行合同 的义务。2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归还借款。3、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揶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4、乙方不得另行办理抵押物所有权的产权证书,否则承担金融 诈嘛等法律责任。第五条违约责任1 .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先利率 收取罚息;乙方如逾期不支付利息,甲方有权追收逾期支付的利息, 并对逾期的利息按每月%利率收取复利。2、借款期到,乙方如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或未能按时付息,甲方 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 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所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偿还借款及利息 尚有的余额,应全部交还乙方;如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仍不足以抵 还欠款本息时。甲方仍可根据原借款合同向乙方追索欠款。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 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第七条其他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 方依照民法典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 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 后,乙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出借人、借款人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抵押借款担保合同篇4甲方:乙方: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协商约定如下:一、乙方自愿以个人所有(品牌型号: :发动机型号: )车架号; )为该项借款作债务担保(乙方必须保证车辆 没有交通违章、肇事、和费用的拖欠,以及乙方车辆的合法性并拥 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必须另向甲方支 付上述拖欠金额20%的赔偿金。二、双方商定上述借款月费率为% o三、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还清上述借款本息。本条内容若因乙方以任何理由导致本条不能履行即视为其违约,则上述车辆价值双方自愿共同认定为与借款额本息累计价值同等,车 辆所有权即自 年 月 日起归甲方所有(车辆管理 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双方在本合同中的债务关系自动消灭,相关 书面材料随之失效。四、乙方还清上述借款本息之日起甲方归还乙方车辆(车辆在担 保期间,甲方妥善保管好乙方车辆,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毁,甲方 不承担任何责任)。五、如乙方在合同期内不予履行本合同,则甲方有权处理乙方 担保中的车辆。六、本合同自第二条双方实际履行之日生效。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日期:年 月 B个人抵押借款担保合同篇5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 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在借款人未 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 作为债权的担保。个人抵押借款担保合同篇6甲方:乙方:鉴于甲方向乙方借款元暂时不能偿还,甲方为担保还款,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抵押合同。第一条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市(县)区(镇) 一路(街)一号房间之房产的全部权益(以下称该抵押物, 具体财产情况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给甲方,以作为偿还借款合同项 下之借款的担保。第二条本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 (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 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 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诉讼费)第三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 用均由甲方承担。第五条抵押期限抵押期限为 年,自 年月一日起,至年一月一日止。第四条借款利息每月支付借款利息。每月利息以本合同借 款总额的收取。逾期每天按本合同借款总额收取。第五条甲方的义务及违约贵任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 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 负责赔偿。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或以 其它方式处分。甲方如违反前款规定,乙方有权立即暂管抵押物, 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书后三天内,将抵押物交给乙 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因 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处分抵押物的行为 无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第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额的5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 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第七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提交该抵押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二)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第八条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 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第九条其它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加盖章并经市公证处公证后生 效,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2、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 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绦订 补充协议和作为本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3、本合同未 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 处存档一份。甲方:乙方:日期:日期:个人抵押借款担保合同篇7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联系电话: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联系电话: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从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 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 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第二条甲方抵押担保的借款本金(大写)为 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甲方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 年 月日至 年月日。第三条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第四条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 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第五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 约金(包括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第六条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 本合同的效力。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 甲方承担。第八条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 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第九条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 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 唯一受益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甲方应将保险 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第十条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 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 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第十一条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 当的担保。第十二条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 独立承担责任。第十三条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 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第十四条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 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五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第十六条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 现抵押权、停止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维承人拒绝继续履行 本合同的;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 行为;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第十七条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 抵押权等事实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 足部分予以赔偿。第十八条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4、支付其他费用。第十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 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 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第二十条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1,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2、本合同需经甲方签字、乙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需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年一月0个人抵押借款担保合同篇8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账户,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 借款的确认书。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随同所有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四、双方确认,如果甲方与 公司之间的劳 动关系结束,则本合同于该结束之日同时解除,此等情况下甲方应 于该解除之日起的 日内归还所有借款本息。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i 机构解决。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对本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甲方:乙方:年 月 B 年 月B个人抵押借款担保合同篇9范本一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自愿为(以下简称被担 保人),其有效身份证件号或单位注册号(或编号)为,以 自有财产向乙方领用牡丹货记卡提供抵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致,订立本合约。一、定义:本合约所称被担保人系指牡丹贷记卡商务卡持卡单 位和个人卡持卡人。二、担保范围:被担保人根据其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项下因牡丹贷记卡而发生的 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 金、追索费用等)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上述债务的担保以抵押 权设立时确定的价值为限,甲方对被担保人债务的偿还顺序为先偿 还已计息贷款,后偿还未计息贷款,还款的顺序均为利息、费用(超 限费、滞纳金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贷款。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约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 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四、甲方陈述与保证(一)甲方确认已知悉并理解中国工商银行牡丹贷记卡章程、 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和本合约文本,并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与用卡动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愿为其进行担保;(二)甲方确认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行为真实、 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三)如实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四)负责办理本合约项下有关的评估、公证、鉴定、登记等事 宜,并承担全部费用。五、甲方不得将已设立抵押的抵押物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六、甲方将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 合同继续有效。七、甲方发生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 所(地址)等变更情形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该义务 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八、甲方转让抵押物的,应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经乙 方认可的担保,否则,不得转让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价值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30 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九、甲方的行为足以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依法有权要求 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 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等的担保。甲方对抵押物价值 减少无过错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损害而得到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 担保。抵押物价值未缄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十、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有的 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 清偿“十一、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 当作为抵押财产。十二、被担保人透支期限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 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 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抵押物折价、拍卖或者变 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 清偿。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终止本合约,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俟 被担保人另行提供了经乙方认可的担保或被担保人销户后,本合约 方可解除,但甲方对合约解除以前被担保人债务仍承担清偿责任。十四、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牡丹贷记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对被担保人收费项目或标准的变化、 利率的调整、被担保人中途换领新卡、被担保人人数的增减、被担 保人信用额度的调整等情形而改变。十五、本合约不因乙方与被担保人所签订的牡丹贷记卡领用 合约的无效而无效。十六、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十七、本合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销户之日 终止。依法需要登记的,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十八、甲乙双方可以就本合约未尽事宜另行约定补充条款作为 本合约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单如下:抵押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评估价值所有权权属使用权权属甲方(抵押人):签章:地址:邮编:电话:乙方(发卡机构): 签章:地址:邮编:电话:签约日期:登记机关:登记编号:登记日期:范本二抵押人(甲方):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抵押权人(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为保障实现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 接受甲方的抵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 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大写)(小写)利率为,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年 月 日止。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第二条抵押物一、甲方保证L本抵押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2 .本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3 .本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未超出抵押物评估价值;4 .已完成与抵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5 .提供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二、抵押物情况L抵押物名称,数量或面积,质量(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书原件附后)。2 .抵押物使用期限 o3 .抵押物所在地点<.三、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抵押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 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抵押率为百分之一,抵押物评估价值与抵押率的乘积不 得小于担保债权。甲方对该数额内的抵押财产不得再设抵押。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含拍 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第四条抵押物保险一、本合同生效前,抵押物已投保的,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 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变更手续;抵押物未投保的,甲方须 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O二、甲方应为抵押物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 权的履行期限。贷款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 同意,甲方不得退保。三、甲方办理或变更抵押物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 产已设抵押和保险金赔付的约定情况。第五条抵押物登记一、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内的町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 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到法定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二、以法定抵押登记范围外的财产作抵押的,甲乙双方应于本 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六条抵押物保管一、抵押物由(甲方保管/甲乙双方封存 后甲方保管)。二、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和保证抵押物完 好无损的责任,并脸时受乙方的监督、检查。三、甲方自登记之日起五日内,须将抵押登记材料、保险单、 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等有关文件交付乙方保管。第七条抵押费用抵押物的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提存、运输和抵押 登记、公证、鉴定等抵押费用及抵押物拍卖、变卖等实现抵押权的 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激的,乙方有权 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第八条抵押的效力一、抵押物已出租的,甲方、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前与乙方 共同签订或由承租人出具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二、抵押期间,甲方不得猾与、遗弃抵押物。甲方出租、转让、 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无效。三、抵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经乙方书面同 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 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 电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四、抵押期间,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 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五、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所得保险赔偿金作为抵 押财产。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及 保险赔偿情况,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 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 清偿。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 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六、抵押期间,发生非保险事故的,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 明显域损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 失的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由甲方和/或借款 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 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 偿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七、抵押期间,甲方更新改造的抵押物以及附着物等新增价值, 作为本抵押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八、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九、因抵押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一、抵押期间,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 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 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借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而提前 实现抵押权。二、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 照借款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 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抵押权。三、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甲方应在 乙方送达书面通知的十五日内,与乙方协议折价转让或由乙方委托 有关中介机构拍卖、变卖抵押物,从而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不足 以清偿债务的,由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四、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 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抵押物。五、乙方对抵押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六、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第十条违约责任一、甲方隐瞒抵押物共有、争议、被查封、扣押、监管、重复、 抵押、毁损、出(合)资、转让抵押物以及虚假登记等其他情况严重 危害抵押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一的违约 金,并将抵押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 提前实现抵押权,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发生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乙 方的,甲方须承担毁损或灭失之日起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三、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拒不配合 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须承担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之日起 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向法院申 请财产保全及起诉。四、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甲方 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由于抵押物承租人等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抵押权的, 应按其签订或出具的保证抵押权实现的书面文件中的约定,由其承 担相应的违约金。第十一条甲方和/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 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抵 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 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 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 律约束力。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甲方经过同 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 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在乙方实现抵押权 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 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 协议或文件而无效。第十九条抵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 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 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第二十条本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 偿时终止。抵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抵押期限的,抵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或展期协议项下贷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第二十一条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 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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