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法医学发展简史.docx
其次章法医学发展简史第一节中国法医学发展简史一、古代法医学(一)法医学的起源中国最早记载了与法医检验有关内容的是先秦时期的礼记与吕氏春秋。在礼记月令孟秋之月和吕氏春秋孟秋纪中都记载:“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正平。”该记载说明当时已有理官进行损伤检验。包括春秋时期(公元前770一公元前476年)和战国时期(公元前475一公元前221年)在内的整个先秦时期,是我国古代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交替时期。随着奴隶制度的衰落、封建制度的建立,诞生了早期的成文刑法。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学界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末期至秦代的墓葬,出土的大量秦代竹简,定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或称云梦秦简。其内容不仅有秦律,还有与法医学关系亲密的说明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即法律答问和封诊式。法律答问计简210支,多采纳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做出明确的说明。秦律明确规定,不同程度的损伤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由此可见,秦律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运用了法医学的学问。秦简中与法医学关系最亲密的封诊式是一部有关查封和勘验程式的书籍,其“封”指查封;“诊”指诊察、勘验、检验;“式”是格式或程式。封诊式内容包括:审讯、犯人历史调查、查封、抓捕、自首、惩办和勘验。该书中心内容是勘验,约占全书的55%。所介绍的勘验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和法兽医学检验(验牛齿)等。书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案例形式介绍的,具有典型的案例性质,同时这些内容也是以文书格式的形式出现的,它不仅用来教刑侦人员怎样写这类文书,而且教予怎样记录案情,如何着手检验,检验的步骤,应当留意的问题等。吕氏春秋孟秋纪的记载和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觉,验证了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医学的萌芽时期的推论,同时也说明在我国古代法医学的萌芽阶段,法医学是作为刑事侦查内容的一部分出现。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具有丰富的法医学内容的刑侦书籍。(二)检验制度1.先秦时期的检验制度秦简没有明确记载秦时有关检验组织的规定,但从封诊式介绍的内容可以看出,秦时已有肯定的检验组织制度。如要求每个案件“爰书”的开头,都有一段作为检验前提的报案,是由基层人员如里典、求盗到县报告的,也有被害人控告的。然后由县令吩咐令吏率领隶臣等前去勘验。检验时允许家属和有关的人员参与共同观看。检验后由令吏写出检验报告书。报案加上检验报告书就成为县令或县丞处理该案的依据。检验人员也有明确的分工:令吏:负责进行活体、尸体检验和现场勘验;医生:参与与疾病有关的活体检查;隶妾:活体检查妇女下部;隶臣:检验时帮助搬运尸体,脱衣服,帮助测量尺度等。秦时的检验报告书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报案因由:简述何人因何缘由前来报案。检验记录:具体记录检验的经过、检验所见,并说明检验人的姓名、身份。结论:依据检验结果作出结论,要求简明扼要。2.汉唐时期的检验制度明文规定的检验制度最早见于我国现存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一唐律。“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试验者,以故人人罪论。”的含义是指检验人员被指派检验诈病、诈死和诈伤时,假如检验不实,要受诈病等应得刑罚的减一等惩处;假如是真病、真死和真伤,而检验不实者,则按故人人罪惩处。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唐律规定的被检验对象有病人、死人和受伤者,相当于现在的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这一规定说明唐代的医学检验已成为被确定的检验制度,且始终沿用到清代,成为历代检验制度的基础。3.两宋时期的检验制度两宋时期是我国古代检验制度发展完善的时期。最早的与检验有关的诏敕对参与检验的官吏、初检、复检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宋法明确规定,凡“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案在察“、“禁囚”等均应差官进行检验,为初检。对于其中的杀伤死、非理死者和禁囚尚应复检,初检与复检的结果一样方准定案。对于某些死亡,如“自缢、自割、投水、病死等”,其缘由和经过清晰,初检后可不复检。同时又规定:因病死而应验尸者,若其至亲所恳求免检的,可以免检。其后的历届朝廷对检验人、检验官的职责,检验的实施、验尸的文件等都接连做了补充规定,使宋代的检验制度日趋完善。(1)检验人员验尸官:即负责尸体检验的政府官员。在汉代以后,从一些文化典籍中可以看到有县令和其他行政官员参与尸体检验和活体检查的记载,但最早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是宋代(公元9601279年)。宋法明确规定,杀伤人命案件的检验,在县由“县尉”,在州由“司理参军”负责,如缺正任官,由其副手负责。至绍兴三十二年(公元1162年)又规定:“检验之官,州差司理,县差尉,以次差丞,簿监当,若皆缺,则须县令自行。”在宋代,“司理参军”是一州的司法长官,也是法令规定的州验尸官;县尉是县负责训练武士、维持社会治安的官吏,相当于警察局长,是县验尸官。如县尉不在,规定由县的各级行政官员县丞(副县令)、主簿(主管文秘的官员)施行,这些官吏也不在,则须由县令亲自前往验尸。件作:宋代的件作作为验尸官验尸体时的协助人员参与检验,主要任务是处理尸体,并在验尸官指令下向在场群众报告损害状况。(2)验尸官的职责:依据宋代的法令规定,验尸官的职责主要有:法律规定应当验尸的案件必需验尸;受差验尸的官员不得借故推诿;接到验尸公文后,必需在两个时辰以内动身,带领件作等人躬亲检验;照实进行检验,照实确定要害致死缘由;检验结果须于验尸当日向上级申报;初检官与复检官不得相见,不得泄露所验事状;不得受财枉法等。对于上述职责如有违反,就要受到刑事处分。(3)验尸的文件:验尸文件中,现知最早的是验状。验状是宋代验尸官报告检验结果的正式文件,其主要内容是将尸体分为四面,由头到脚记载各个部位有何损伤及其性质,最终确定致命伤和死因。填写验状时,应写明尸体所在场所、如何停放、与四周环境的关系、穿着的衣服及尸体有何个人特征等。因此,验状既是审判杀人案件的依据,又有帮助死者家属分辨无名尸体的作用。为了避开检验中的舞弊行为,协助验状的尸检文件还有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验尸格目的内容包括:接受验尸公文的时间、承办官员动身的时间、验尸官的住宿处与现场的距离、到达现场的时间、参与验尸的人员,同时验尸官立定字号,保证未拖延验尸时间及无舞弊等行为。因此,验尸格目相当于验尸官赴验状况及执行检验制度的保证书。而检验正背人形图是验尸官依损伤形态,用朱红色在图上书画,同时要求件作向群众报告检验的伤痕所见,令罪人共同观看所画的图本,众无异词,然后署押。4.元明清时期的检验制度这一时期的检验制度多沿袭前代的规定,但有几个重要的检验制度变更:元代:将宋代要求检验官躬亲检验的制度改为检验官躬亲监视,由件作验尸,并出具保证书;颁发了新的检尸文件检尸法式。检尸法式将宋代的验状、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三种验尸文件简化为一种,取三者之长,去其繁琐之处。其主要内容是尸体的各部名称和仰合两面尸图(见图21)。仰面(尸体前面)自顶心至10趾甲共分50个部位,合面(尸体背面)自脑后至10趾甲缝共分26个部位。验尸时由验尸官亲自监视,由件作当众自上而下细致检查,如检出损伤,即于检验法式的尸图上,比对被伤之处,注明长宽深浅,确定致命伤和死因。检验法式是现存最古的验尸正式文件,其法律效用相当于今日的鉴定书,这个文件始终沿用至清代初年(17世纪)。明代:建立了从活体检查到尸体检查的程序。内容主要是两个格式:人命告辜式和人命告检式。前者是受伤后填写的告辜状,自诉损伤性质与程度,恳求保辜;检验官依据检验伤痕,限以保辜日期,责令凶犯寻医调治。后者是保辜无效,受伤人死亡,恳求检验官依照告辜状所供伤痕,依法检验。清代:与历代刑律不同的是,清律明确规定了致命部位与致命伤,以致命部位有致命之伤为“要害致命”,可据之得出检验结论的检验制度。大清律例还对件作的定额、招募、学习、考试、待遇、奖惩,及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州县官进行惩罚的规定。清代还颁布了与检尸法式相当的检尸文件尸格和尸图,并创建了验骨图格。(三)重要的法医学著作1 .洗冤集录与宋慈洗冤集录出版于1247年,是中外法医学者公认的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见图22)。作者宋慈,字惠父(公元11861249年),中国古代宏大的法医学家,世界法医学史上最杰出的人物之一(见图2-3)。生于福建省建阳县。1245年着手编撰洗冤集录资料,1247年任湖南提点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就在这一时期完成了洗冤集录一书。洗冤集录是一部广泛总结法医学尸体外表检查阅历的书籍,对于尸体现象、窒息、损伤、现场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都作了大量的科学视察和归纳。该书不仅使我们了解了宋代如何进行尸体检验,更重要的是它所记载的一些法医学重要发觉至今仍有意义。它提出了血脉坠下(尸斑)的发朝气制与分布;科学的描述了腐败的各种表现与影响腐败发展的条件;具体记载了勒死的特征及其与自缢的鉴别;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缢沟形成的条件;溺死与外物压塞口鼻死的尸体所见特点;首次提出窒息性玫瑰齿;分析了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征、生前死后及自他杀鉴别、致命伤的确定;发觉了防卫性损伤;提出了有关未埋尸、离断尸,以及悬缢、水溺、火烧、临高扑死(坠落)等各种死亡状况下的尸体检查方法。洗冤集录在祖国法医学史上,堪称为划时代的著作,它不仅继承了宋代以前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成就,而且成为后世历代法医检验书籍的祖木,在中国法医学史上乃至世界法医学史上具有不行磨灭的贡献。洗冤集录1981年由夏威夷高校中国史教授B.E.mcnighl译为英文出版,全名是清除错误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学。1990年由日本东京高校石山昱夫等译为日文,全名是洗冤集录洗冤录详义。2 .平冤录、无冤录与洗冤录平冤录、无冤录与洗冤录为闻名的宋元检验三录。平冤录刊行于13世纪后半,久已失传。元代的重要法医学著作是无冤录,1308年王与(12601346年,浙江温州人,我国古代又一闻名法医学家)编著,该书是惟一记载有已失传书目平冤录内容的书籍。它介绍了元代的重要法医学文献结案式,指出了洗冤集录的一些错误,如将食管说成在气管之前,对棺内分娩的地水火风说提出质疑,首次报告二例死后分娩案例,并且最先考证了“滴骨验亲法”的历史,同时阐述了法医检验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地位。此书流传到国外,成为朝鲜和日本早期法医检验重要专科书,对朝鲜、日本等邻国法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促进亚洲古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洗冤录是清代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或校正本洗冤录的别名,是清朝政府为了统一尸体检验及其结论标准而由国家制定法律的机构律例馆编写的。编写时以洗冤集录为主,参考无冤录和明末、清初的一些著作,刊于1694年,该书在很多方面继承了宋慈以后的法医学成就,其法文译本,刊于公元1779年的巴黎中国历史艺术学科杂志,是我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在欧洲最早的译本。(四)主要的法医学成就1 .发觉确定死亡的方法汉唐时期素问记载“脉短、气绝,死。''发觉以呼吸循环停止为确定死亡的主要指征,并提出了以锦棉丝置口鼻之上证明呼吸是否停止的方法。到元明清时期,又有三种确定死亡新法的发觉,即通鼻无嚏、勒指不红、遍身如冰。2 .发觉了生前烧死、死后焚尸的初步鉴别方法三国时代,吴国人张举结合他杀而死后焚尸的案例,首次以猪做烧死的动物试验,发觉生前烧死者口内有灰、死后被烧者则口内无灰。这一鉴别要点至今仍被人们采纳。3 .发觉机械性窒息死的特征封诊式发觉缢沟的特点是“不周项”,以缢沟内有暗红色瘀斑为生前缢死的指征;元明清时期发觉缢死者舌骨大角骨折;扼死者有三种扼痕(指甲伤、指头伤、虎口叉伤)。4 .洗冤集录的诞生洗冤集录在祖国法医学史上是划时代的著作,该书一系列的法医学重要发觉和实际运用,其范围之广泛、内容之深化,可以认为现代法医学就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二、近、现代法医学鸦片斗争以后,清朝末年,随着西方科学、文化、法律、法医学的传人,中国法医检验制度落后的弱点进一步暴露,对此,清政府确定,建立检验学习所,改件作为检验吏。检验学习所学习的仍旧是洗冤录,外加生理、解剖,并附尸骨模型标本,学习一年半,发给文凭,分派各州县。这种通过正式课堂培训检验吏,在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但由于检验学习所仍未进行尸体解剖操作教学,说明该制度仍未摆脱封建的桎梏。但总的来说,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医体制无论从立法、教化、学术和检验制度上都受到了西方法医学的影响,这为以后民国时期接受西方法医科学、变更传统观念、建立新的法医学检验制度创建了有利的条件,因此这是中国法医学发展史中一个很重要的阶段,是古代法医学向现代法医学发展的过渡阶段。1911年,随着清朝封建统治的结束,中国法医学检验制度也发生了巨大的变更。1912年颁布的刑事诉讼律明确规定:“警察及检验官对于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士执行解剖。''这意味着为查明死因,法律准许尸体解剖。尸体解剖的开展成为我国古代法医学与现代法医学的分水岭,也是现代法医学赖以发展的基础,标记着我国已经起先跨入现代法医学的历史行列。(一)现代法医学的奠基人现代法医学形成初期,由于长期受封建束缚的影响,传统陈腐的观念使法医职业被视为贱业。法医学社会基础薄弱,不少人望而却步,使法医人才匮乏,极大地阻碍了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发展和进步。为了法医学事业,中国老一辈的法医学家付出了毕生的心血和经验了巨大的艰辛和磨难,中国法医学事业能有今日,肯定不能遗忘我国现代法医学的奠基人林儿教授。林几,字百渊(18971951),福建人,中国现代法医学的先行者,创办了第一个法医学科,并是法医学探讨所创始人之一。1922年7月毕业于北京医学特地学校。1924年赴德国维尔次堡高校医学院深造法医学科,获医学博士学位。1928年学成回国后,成立了北平高校医学院法医学教室,任主任教授。为了中国法医学事业的发展,林几教授所做出的突出贡献主要有:1 .为了我国法医学人才的培育,完成了拟议创立中心高校医学院法医学科教室看法书。在看法书中,他具体叙述了建立法医学教室的作用、意义利设置地点(建议设在沪)。还提出分建六个法医学教室(上海,北平,汉口,广州,重庆,奉天),兼办邻省法医事务,以及法医学人才培育方案。这份闻名的看法书,为以后法医探讨所的成立,各高校开展检验工作及法医学人才培育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2 .为了提高我国法医学探讨水平,在林凡的创导下,1932年8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法医学探讨所,并任第一任所长。首次开方法医探讨员培训班,培训了高级法医人才一法医师”,使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法医师职称。培育出来的学生在全国各地法院法医学鉴定机构发挥了主动作用,以致当时在全国形成了以法院系统为主的法医检验鉴定体系。3 .为了提高我国的法医学术水平,1934年1月林儿创办了中国第一个公开发行的法医学杂志法医学月刊,该杂志刊登了不少有价值的检验阅历体会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林几教授一生执著追求法医学事业,以广博的学识,无私奉献的精神,大力传播现代法医学的成就,在亲子鉴定、鸦片与吗啡中毒、骨质血荫检查、已腐溺尸的溺死液证明及尸体现象等方面提出了有价值的论述。著有法医学讲义三卷(1928年),法医学总论、各论(19301935年),法医学鉴定实例(19341936年),医师用简明法医学(1934年),犯罪侦察学(1937年),犯罪心理学(1937年),同时为培育我国法医学特地人才,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二)法医体制我国实行的是多系统的法医体制,迄今尚无统一的法医管理机构。1 .司法系统内部的鉴定机构公检法三个系统中都设有法医鉴定机构和专职法医是我国法医体制的突出特点之一。依据国家、省、市(地)、县设置四级法医鉴定组织,分别隶属于各级的技术部门管理,一般称为法医处或法医室。公安系统在较大的省、市成立了刑事技术科学探讨所。司法系统内部还设有两个部属的法医探讨所。一是公安部其次探讨所,是公安部犯罪物证鉴定网络的中心机构。它是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系统科技人员最多、技术力气最强、装备最好的多学科综合探讨和检验部门。另一个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探讨所,下设的探讨室有法医病理学、临床法医学、法医化学、法医物证学及中心仪器室,担当科研、检案专业人员培训等任务。公安系统的法医:主要针对刑事犯罪、意外灾难进行现场勘验,检验尸体和尸体解剖,活体损伤检查及物证检验,为司法审判供应证据。检察系统的法医:对刑事检查、监所检查、控告申诉检查等业务部门提交的有关人身伤亡的案件进行审查复核,必要时可进行补充鉴定或现场勘查,即进行证据的核实。另外对检察机关干脆受理,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勘查,活体、尸体、物证检验及鉴定,也参与公安部队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法院系统的法医:对审判案卷中有关人身伤亡的文证进行复核鉴定,即证据的认定。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活体进行检验鉴定,包括:各种损伤、精神状态、性功能、亲子关系等,对劳改犯正常死亡尸体、刑场处决死刑犯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2 .面对社会服务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面对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托付,有偿供应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为了规范面对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对面对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当进行,保障司法公正,司法部2000年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的举措。该方法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目前面对社会服务的法医司法鉴定主要设置在高等医学院校。高等医学院校设置法医专业,除了培育法医专业人才、开展科学探讨工作以外,还担当了法医鉴定工作。依据法医专业设置的教研室办理法医各专业的案件,如:开展尸体解剖、病理诊断、物证检验、个人识别、亲子鉴定、活体损伤鉴定、医疗纠纷鉴定、精神鉴定、毒物化验等。司法系统内部的法医鉴定机构在受理案件时,若因案件或检材状况困难、或因自身技术或设备条件限制,难以达到托付单位鉴定要求时,可托付医学院校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教授鉴定。另外,有些涉及到公检法本身,社会影响较大的人身损害案件,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性,政府部门常托付院校的法医鉴定。(三)法医学教化我国法医学教化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1.形成时期(19311949年)1931年,在北平高校医学部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法医学科。1932年,我国第一个法医探讨所成立于上海,其主要任务是培育法医人才,承方法医检验、开展科学探讨。1935年,教化部规定国内各高校及高等医学专科学校设立法医学科目,首次把法医学列为医科教化的必修课和法科的选修课,但由于绝大多数医学院没有法医学教学组织,此规定并未得以全面实施。1942年全国第一次高考,法医列入招生支配。1943年,中心高校医学院创方法医科,先后于1943年和1947年培育了两期法医检验员。在这一时期,全国各医学院校设立了法医学专业,开设了法医学专业课,部分院校成立了法医学教室,尤其是将法医学专业列入全国高考招生支配,成为现代法医学教化体系初期形成的标记。2.第一次发展时期(1950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飞跃发展的同时,法医学高等教化体系渐渐形成。1950年卫生部成立医学教材编审委员会,设有法医学组。1951年卫生部托付南京中心高校医学院开办第一届法医师资进修班,为各高等医学院校开设法医课培育了第一批师资。1954年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我国第一部法医学必修课教学大纲。1956年前苏联波波夫著法医学翻译本出版,并由卫生部指定为高等医药院校试用教材。1955年卫生部又指定中国医科高校开办其次届法医师资进修班。同时托付军事医学科学院培育我国第一批法医学探讨生。1959年,由上海第一医学院法医学教授陈康颐主编的法医学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这是中国法医学老师自编的第一部法医学教科书。由于这些有力措施和取得的成就,使我国多数医学院校在短时间内都配备了法医师资,建立了一批法医学教研室或病理解剖教研室内的法医学教学组,制定了教学大纲,开设必修课和培育探讨生。3.其次次发展时期(1977年一至今)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高等教化事业的振兴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的法医教化事业也朝气蓬勃,蒸蒸日上。这一时期,是我国历史上法医学教化事业发展最快、最胜利的时期。1979年起,卫生部指定中国医科高校、中山医学院和四川医学院起先由高等医学院校招生考试招收法医专业学生,开方法医专业班,培育法医师资和法医专业医师,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次,也是世界法医学教化史上的一项创举。为了适应法医人才培育的须要,好用法医学、中国医学百科全书法医学分卷、高等学校法医学教材法医学于1980年和1982年相继出版;同时在西安、武汉、南京、山西、广州、沈阳、四川等地医学院校相继举方法医师资和法医培训班,有些学校也起先招收硕士探讨生。1982年,在深化调查的基础上,教化部在关于调整改革高等医学教化的几点看法中指出:“全国公安、司法部门约需快速补充高等法医专业人才近万名,而1982年高等法医学专业在校学生总数仅有249名”,应将法医学专业列入我国高等教化亟需发展的“短线专业”。1983年IO月26日,教化部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四部两院),在太原晋祠召开了“全国高等法医专业教化座谈会该会议被誉为现代法医学高等教化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会上探讨了我国高等法医学专业教化现有的主要问题,就如何加强法医学科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编写专业教材、增加法医学必修课等提出重要看法。会后四部两院合签了座谈会的纪要“关于加强我国高等法医学专业教化的初步看法1984年3月确定成立“全国法医学专业教学教材工作协作组”(后改为全国法医学专业教化指导委员会),其下设有法医学教材编审委员会。从今迎来了我国高等法医专业教化的新高潮。(1)法医学专业教化机构的建立:1984年7月,卫生部和教化部确定在中山、华西、上海、中国、同济和西安六所医科高校设法医学专业,建立法医学系,招收法医专业学生,并拨专款用于专业的基础和物资建设。另在山西、昆明和皖南三个医学院由省政府拨专款先后建立法医学系,洛阳医专也设立法医学专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设立了法化系(包括法医学和化学两个专业)。法医学系一般设有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或法医血清学)、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理学、法医精神病学、法医毒物分析教研室,有些还建有法医人类学、法医学概论与法律教研室。1987年5月,国家教委确定法医学属于医学中的第6门类,其中设两个专业:法医学专业和法医物证专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1991年起,起先招收法医物证专业学生。近几年,全国招收法医学专业的医科院校有所增加,如重庆医科高校、苏州医学院、温州医学院等都相继招生。随着教学模式的不断改革,1997年起,一些法医学系相继改建为法医学院,如西安医科高校法医学院,华西医科高校法医学院,中国医科高校法医学院,昆明医学院法医学院,山西医科高校法医学院。(2)法医学人才培育的层次1)本科生教化:法医专业的学生在医学院校学习5年。前4学年与临床专业学生一样学习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学问,第5学年学习法医专业课程,法医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为:法医病理学、法医物证学及临床法医学。其它必修课为:法医学概论、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物分析、刑事科学技术、法医精神病学、法律与法医学。国家教委对各门课程的性质、任务、理论学问和技能、参考学时范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理论课与试验课共约500学时。课程结束考试合格后到教学实习基地(公检法的法医部门)进行毕业实践约4-6个月,毕业前须通过毕业实践论文答辩和法医学专业主干课程的毕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医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医学学士学位。1984年,教化部向各医学院校发出增设法医学必修课的确定,规定医学本科生的法医学教学时数为50学时。为了完成医学本科生的法医学教化任务,很多医学院校复原或建立了法医学教研室。2)毕业后教化:探讨生教化是法医学专业毕业后教化的主要形式。法医学探讨生教化起先于20世纪50年头,由军事医学科学院孔禄卿、陈康颐教授培育了我国第一批法医学探讨生。但探讨生教化的发展是在20世纪80年头,自1981年起,中山医科高校和中国医科高校首先起先培育硕士探讨生,1983年后,西安、武汉、四川、上海、浙江、贵阳、南京、山西等医药院校也接连招收法医学硕士探讨生。从20世纪90年头起先,国家人才培育战略改革准许在职人员、同等学历者申请攻读硕士探讨生,使得又一批专业人员获得硕士学位。1986年8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山医科高校法医学系和中国医科高校法医学系为法医学专业的首批博士学位授权单位;至今已有多个院校法医系成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目前,法医学专业的博士、硕士分布在各省市的法医专业队伍中,在学科建设、学术探讨、科学办案等方面发挥了他们应有的作用。在职法医培训是法医学专业毕业后教化的又一途径。依据国家教委和公安部的要求,多所医学院校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开办了多期法医师资培训班或法医专业证书班。为司法机关和医学院校培育了大批的法医学专业人才。改革开放后,不断有法医被派出国进修学习。回国后,他们把国外的先进思想、先进技术、先进方法带到自己的实际工作和探讨中,进一步促进了法医学的发展。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在法医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使法医真正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一支不行缺少的队伍。(3)法医学教材建设:1985年Il月,全国法医学专业教化指导委员会在洛阳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确定在三年内编写8种法医学专业教材,包括:法医学概论、法医病理学、法医毒理学、们临床法医学、法医毒物分析、刑事科学技术、法医物证学、法医精神病学,由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供高等医学院校非法医专业本科生运用的,不同版本的法医学(规划教材和协编教材)业已出版、发行和运用。作为法医学参考书,各类法医学专著在不断的出版,据不完全统计,已近百本,且大部分为20世纪80年头以后出版,其中比较大的综合性著作如:好用法医学(1980年),2000年再版为现代法医学;2001-2002年出版的刑事科学技术一法医病理学分册(含法医毒理学)、刑事科学技术一法医临床学分册(含法医精神病学)、刑事科学技术一法医物证学分册。(四)法医学会及学术刊物1 .法医学会1979年12月1日在西安召开了第一届全国法医学术沟通会,这是中国法医学界的第一次学术盛会。1980年3月14日中国第一个地方性学会组织沈阳法医学会成立。1985年10月27日全国性法医学术团体中国法医学会(FOrenSiCMedicineAssociationofChina,FMAC)在洛阳成立。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省市都成立了地方法医学会,法医学会下设了各专业委员会,有支配的定期进行学术沟通、举办业务培训班,为提高法医队伍的学术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1988年9月47日,第一次由中国法医学会主办,在北京召开了国际法医学术探讨会。中国法医学会现任理事长,我国闻名的毒物分析专家刘耀教授于2001年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这是中国法医学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体现中国法医学学术水平的一个重要标记。2 .重要的学术刊物(1)法医月刊:1934年1月创刊,全国公开发行,司法行政部法医检验所主办,1936年停刊。(2)刑事技术(内部刊物):1976年创刊,公安部其次探讨所主办。(3)法医学杂志:1985年?月创刊的国家级刊物,国内外公开发行,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探讨所主办。属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被美国生物医学文献资料数据库MED1.INE收录。(4)中国法医学杂志(ChineSeJoUmaIoForensicMedicine,CJFM):1986年9月创刊,国内外公开发行,中国法医学会机关刊物。1989年得到巴黎国际标准出版中心确认,列入国际书刊,编号ISSNK)015728;同时被中国科学院情报所列为自然科学期刊,纳入联机检索;1990年列入荷兰生物学期刊,成为国际资料库的期刊之一。各类学术期刊报道了国内优秀法医学术论文、最新学术探讨动态、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及典型案例。刊登的文章涉及法医学各个专业,其中在法医血清学、DNA分析、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心脏性猝死的试验探讨、毒物中毒种类的变更特点等方面发表了大量高水平的论文,从中反映了当前我国法医学的科学探讨水平。(五)现代法医学的主要成就1 .法医学专业教化1983年山西太原“晋祠会议”的召开,是我国高等法医学专业教化快速发展的转折点。全国法医学专业教化指导委员会的成立,确定在全国六所医科高校设法医学专业,每年招收法医学专业本科生,规划和编写出版了系统的(8门)法医学专业教材,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以本科教化为核心,独特的法医专业人才培育模式,解决了多年来我国高等法医学专业人才短缺的现象,促进了我国法医学科整体水平的提高。2 .临床法医学成为独立的学科1984年法医教材编写委员会确定,将临床法医学作为法医学的主干课程之一,从而使临床法医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1991年,第一本。们临床法医学教材出版。随着鉴定工作的广泛开展和探讨工作的不断深化,已有多本临床法医学专著出版。到目前为止,国外还没有将临床法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法医学中分出,更没有临床法医学教科书及专著。3 .新技术、新方法不断引进并应用于检案和科研工作中(1)从20世纪60年头起,我国法医学工作者就应用组织化学和生物化学等方法,检查组织中各种酶和炎症介质的含量,来推断死亡时间和损伤时间,以及疾病和损伤的诊断。(2)自1985年JeffreyS建立DNA指纹图用于个人识别以来,19861987年,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起先用DNA检案,我国也于1987年起先DNA多态性探讨和实际检案应用,广泛用于个人识别、亲子鉴定和性别测定。这一技术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法医物证检验技术的发展,同时随着我国对更先进、更科学的系列物证检验方法(PCR及PCR-STR)的引进和进一步的深化探讨,使我国法医物证检验方法和探讨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3)医学影像技术和生物电生理检测技术为临床法医学鉴定供应了客观的检查方法,使临床法医学鉴定的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其次节外国法医学发展简史在世界法医学史上,法医学的形成有两大体系:一是古代法医学的形成,以外表检查为基础建立的法医学体系,发源于中国,盛行于中、朝、日等亚洲各国。这个法医学体系包括法律对医学检验的须要;全面而严密的检验制度;有从事检验的人员;有独特的编写检验结论的理论;有指导医学检验的书籍等。另一个是随着现代自然科学的兴起,形成的现代法医学体系,发源于欧洲,普及于全世界。古代欧洲虽然可追溯很多法律与医学相互影响的史实,以及有关法医学鉴定人的规定和个别的法医学检验事例,但是并未形成古代的法医学体系。因此,本节重点介绍以欧洲为主的外国近代及现代法医学的形成及发展。一、近代法医学(一)近代法医学的法律基础1416世纪,是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与医学鉴定有关的法律制度渊源于德国,1507年德国的旁贝尔邦法(COnStiUHiOBambergenSiS)规定:法官对杀婴、头部损伤等一些刑事案件和医疗事故案件应召请医生参与。1532年在旁贝尔邦法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后又颁布了加洛林刑法(ConstitutioCriminalisCarolina)O该法典与法医鉴定有关的主要内容涉及人身损害、杀人、自杀、杀婴、堕胎、隐瞒和伪装妊娠、缢死、溺死、医疗事故、创伤程度、诈病、中毒、精神异样等。同时还规定,刑罚必需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肉体损害和后果成比例,因而要求在医学上对犯罪的后果做出切实的评价。法典不仅要求医生参与鉴定,还准许医生进行解剖,以便查清被害人体内的状况。加洛林刑法的颁布引起了有关方面对法医学鉴定的亲密留意,特殊是律师和立法者。他们认为在谋杀和损害案件中应接受医学报告,支持医生在法庭上作为鉴定人的地位,强调只有医生才能为法庭供应疾病的诊断以及某人是否健康的看法;只有医生而不是法官可以回答创伤的致命性问题;只有医生知道某人是否因中毒而死;所受的损伤(如在面部)以后是否会留下永久性瘢痕;某人精神状态是否适于写出遗嘱。这样,既有法典的明文规定,又有法官和法学界的认可和支持,因为法庭须要法医学,使医学鉴定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最终确立了肯定的地位。由此看来,加洛林刑法的确是近代早期法医学发展的法律基础,对法医学发展成一个新的学科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有学者认为加洛林刑法是欧洲科学法医学的起点。(二)近代法医学的兴起1.人体解剖学及生理学的进步随着人体解剖学的不断进步,为法医解剖技术问题的解决铺平了道路,特殊是科学的人体解剖学的奠基人PadUa高校的解剖学教授维萨里C丸VeSaIiUSl5141564年,比利时人),,1543年发表了人体构造(DeeOrPoriSHUmaniFabriCa)一书,在解剖学上取得了划时代的进步。该书具体记载了人体构造,另外书中对腹腔、胸腔、颅腔三大体腔的解剖技术及其所属脏器的摘取和视察技术,始终为法医解剖学所用。科学的人体解剖学成为欧洲法医学发展的前导,是区分于古代法医学体系的重要标记。其后,闻名的英国医生W.HarVey(15781657年)发觉了血液循环,其名著动物心血运动的解剖探讨(1628年)对促进解剖学和生理学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法医学的现代化有着重要的影响。2 .欧洲法医学先驱巴雷及其著作巴雷(AmbrOiSePare,15101590年)是近代外科学创始人、法医学先驱。1575年出版了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报告的编写及尸体防腐法。内容包括总论,编写检验报告的重要性,各论有各种损伤、窒息的生前与死后的论证,有异样死亡、婴儿窒息死、处女的鉴别及保存型尸体等特殊法医学问题,篇末附有检验实例。书中首次描述了枪弹创的挫伤轮,最早相识木炭气或煤气中毒,另外在对机械性损伤的相识,生前伤、死后伤的鉴别,如何推断中毒事务,婴儿急死的鉴别等方面也有独到的见解。由于Pare在法医学方面的贡献,被人们称之为欧洲法医学的先驱。3 .欧洲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公认的欧洲第一部系统法医学著作是意大利PaIerm。高校教授蒂纳特菲德尔(FOrtUnatoFedele,15501630年)编著的论医生的报告,本书的准确出版时间尚无定论,有的认为是1598年,有的认为是1602年,也有的认为是1603年。这是欧洲第一部系统而全面的法医学著作。全书分4卷,卷1:公共食品、空气之增进健康、瘟疫;卷2:创伤、诈病、刑讯、肌肉损伤和医疗过误;卷3:处女、阳痿、遗传病、妊娠、水泡胎、胎儿生活实力、分娩和怪胎;卷4:生与死、创伤的致命性、窒息、雷击死和中毒。该书有三点值得留意:(1)该书是第一部将公共学和法医学融合为一的书籍。自本书起直到19世纪初的大部分法医学书籍都是实行这种形式,这是欧洲近代法医学史中的一个特色,其缘由就是两者都属于应用医学和社会医学。(2)该书比巴雷的书增加了很多新的法医学内容,包括诈病、刑讯、肌肉损伤、医疗过误、阳痿、遗传病、妊娠、水泡胎、胎儿、生活实力、分娩等多方面问题,从而拓宽了法医学应用范围,其中的刑讯正是医生参与刑讯过程的阅历记载,这是欧洲法医学发展史中比较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