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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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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x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平安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平安生产管理,防范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平安,保障设备平安牢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牢靠供应,爱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平安生产工作应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平安发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平安生产工作。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平安生产保证体系和平安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需管平安”的原则,推动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平安管理。在支配、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支配、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平安工作。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平安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第六条各企业应依据平安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订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平安生产长效机制。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应依据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平安生产管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平安生产管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的平安生产管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方法。其次章平安目标第九条集团公司平安生产目标:(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峻社会影响的担心全事务。第十条二级单位(指集团公司干脆管理的上市公司、区域分公司和子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等,下同)平安生产目标:(一)杜绝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群体重伤事故,遏制人身损害。(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三)杜绝水电站大坝、灰坝垮坝事故。(四)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平安生产事务。第十一条对基层企业平安生产目标实行四级限制:(一)企业限制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二)部门(车间)限制未遂和障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三)班组限制违章和异样,不发生未遂和障碍。(四)个人不发生违章。第十二条二级单位应依据分级管理原则,指导所属企业逐级制定具体的平安生产目标,实现下一级保上一级的要求,建立平安目标“包、保”体系,且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第三章平安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各企业实行平安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或任期)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平安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应逐级签订平安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平安生产责任制也可结合其他生产经营责任制一并签订。第十四条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全责。第十五条各企业行政正职平安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一)负责组织本企业全面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平安生产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平安生产的文件,提出实行的看法并组织实施,刚好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实行中出现的问题。(五)刚好了解和驾驭平安生产状况,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平安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平安分析会议,探讨解决生产工作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时,要马上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依据有关规定刚好、照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六)保证平安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等平安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运用,保证平安嘉奖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八)其他有关平安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第十六条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十七条各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平安职责,实行平安生产逐级负责制。(一)各级管理人员必需履行本岗位平安生产职责,遵守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觉干脆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应马上处理或者组织人员疏散。(二)操作(检修)人员必需遵守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检修)规程和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觉干脆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急场所。第十八条各企业应建立平安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探讨决策企业平安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各企业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担当,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含例会)制度。第十九条二级单位依据平安生产目标担当相应的责任,对所管理的企业实行平安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为所管理的企业担当连带责任。其次十条各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应全面实行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企业的各项平安生产工作规定和要求。第四章平安监督其次十一条各企业建立平安监督制度,成立自上而下的平安监督组织机构,形成完整的平安监督体系,与平安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平安目标的实现。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平安监督。二级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所管辖企业行使平安监督职能。其次十二条各级平安监督机构行使平安监督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平安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平安监督机构的审查。其次十三条二级单位应设立平安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各基层企业必需设立独立的平安监督部门。其他非电产业公司所属企业和多种经营企业的平安监督机构,依据平安生产法等法规要求和规定设立。其次十四条基层企业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应设专职平安员,其他车间和班组应设兼职平安员。由企业平安监督人员、车间平安员、班组平安员组成三级平安监督网。其次十五条二级单位平安管理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基层企业平安监督机构必需由行政正职主管;工会组织应依据工会法有关要求参与平安生产监督。其次十六条各企业平安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意平安监督工作的须要。平安监督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坚持原则、责任心强、熟识专业技术等平安生产工作的人员担当。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任用具有国家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其次十七条各企业平安监督机构职责:(一)组织制定平安监督等平安工作所必需的规章制度,依据上级要求配套相关平安生产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组织(或监督)平安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二)组织(或监督)本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用工人员、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平安培训与考核;监督平安教化培训支配的落实。(三)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各部门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平安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平安工器具、平安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运用,刚好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看法。(四)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平安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平安的防护状况;检查生产现场,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状况;对检查中发觉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平安生产的问题,刚好发出平安监督通知书,责令马上解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监督整改落实状况。(五)监督本企业所签定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平安生产方面内容的落实状况。(六)组织或帮助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实行;协作或完成事故的认定、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提出处理看法。负责有关事故等平安档案的管理和平安信息报送工作。(七)提出平安生产奖惩看法。(八)参与工程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平安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及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其次十八条各企业平安监督人员的职权:(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限制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平安状况;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二)有权爱护事故现场,有权调查了解事故有关状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看法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平安监督机构反映。第五章平安生产规程制度其次十九条各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平安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措施等,并依据要求结合实际状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三十条二级单位应建立与授权职能相适应的平安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过程限制以及考核、信息报送等平安生产工作制度。第三十一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平安生产的规程制度。(一)依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主管平安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二)依据上级颁发的检修管理方法、技术监督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技术监督等制度;依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主管平安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三)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企业所在电网的电力调度机构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调度规程,经主管平安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四)针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等危急性作业,应依据有关要求履行两票等许可手续,必要时制定专项平安技术措施,经审批后监督执行。(五)应制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带班)制度和重大作业到位制度。(六)结合综合产业特点,编制有关平安管理的制度、规程、方法。第三十二条基层企业应刚好复查、修订现场规程、制度,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运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须要时,应刚好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履行审批程序,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接着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批并印发。第三十三条基层企业应每年公布现行有效的上级规程制度和企业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相关的平安生产规程制度。第三十四条基层企业应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部门和人员的作用,保证设备平安牢靠运行。第三十五条各企业应建立平安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平安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列支)平安费用,专项用于平安生产,并建立平安费用台账。第六章反事故措施支配与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第三十六条二级单位应每年依据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下达的反措要求,编制反事故措施支配和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指导各基层企业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支配和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第三十七条基层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支配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监、工程(基建)、支配、工会等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由分管平安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第三十八条反事故措施支配应依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须要消退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牢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支配应纳入检修、技改支配。第三十九条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应依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平安施工措施应依据施工项目的具体状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第四十条平安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支配和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也应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支配的依据。第四十一条反事故措施支配和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所需资金应优先予以支配。第四十二条公司系统自上而下逐级监督、检查反事故措施支配和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的实施状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支配和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的落实。安监部门监督本企业反事故措施支配和平安技术劳动爱护措施支配实施,督促各部门(车间)按季度对完成状况进行书面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刚好向主管领导汇报,跟踪检查整改状况。第七章平安教化培训第四十三条各企业的其他形式用工、承包工程人员,其入厂平安教化和日常培训工作,应依据正式员工的要求进行,并纳入企业的教化培训管理体系,培训应增加针对性,教材应简洁易懂,便于执行。培训不合格者,一律不能上岗。第四十四条各企业新入厂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需经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平安教化,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第四十五条新上岗(包括转岗)员工必需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运行人员(含调度、技术人员),必需经过生产规程制度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需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学习和跟班实习。(三)干脆从事生产作业和操作人员,必需经监护作业、操作,通过综合测评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国家认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六条各企业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一)应定期对在岗生产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二)离开运行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需经过熟识设备系统、熟识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力平安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三)离开检修维护岗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必需经有关平安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四)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更,必需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平安技术教化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五)对于2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和22Okv及以上升压站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六)全部生产人员必需娴熟驾驭触电现场急救方法,全部员工必需驾驭消防器材的运用方法。(七)从事、接触危急化学物品运输、管理、运用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驾驭危急化学物品性质、有关技术要求、平安运用方法及事故应急处理。(八)设备更新、改造等过程中,应对有关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I,使之驾驭其更新、改造后设备平安技术特性、操作方法和事故应急处理。第四十七条基层企业应开展班组长平安教化和培训I,并做到每年轮训一遍。第四十八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注册平安工程师管理规定,支配取得国家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参与接着教化。第四十九条各企业新任命的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应经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平安职责的学习,支配组织考试。第五十条平安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等定期考试:(一)各级人员应定期接受平安法律、法规、规程、制度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本岗工作。(二)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考试。(三)二级单位对所属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每2年进行一次有关平安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四)各企业对部门、车间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平安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对于特别工种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特别考试。(五)基层企业对部门(车间)的运行、检修、施工、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平安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并合格。(六)上级安监部门依据状况对生产岗位人员的平安生产规程制度考试状况进行抽查,如抽考成果与定期考试成果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指责。第五十一条基层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单独巡察高压设备人员进行培训I,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年度内人员有变更时,应刚好书面通知相关部门。第五十二条各企业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十三条各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刚好对有关人员进行教化。第五十四条基层企业应运用平安录像、幻灯、电视、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平安学问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扬、普及平安技术学问,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化,提高员工的平安意识和自我防护实力。第五十五条各企业职业培训应设平安技术专业、平安应急管理等课程。第五十六条基层企业应建立员工平安档案。平安档案应包括员工基本状况、平安培训档案、违章档案、平安奖惩记录等内容。基层企业应刚好将员工平安生产规程、制度、平安学问、平安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考试状况记录在案。对考试不合格者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八章平安例行工作第五十七条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急点分析,布置平安措施,交代留意事项。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平安状况,表扬好人好事,指责忽视平安、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第五十八条平安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平安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领导应参与并检查活动状况,对活动状况进行书面点评。企业领导应分头定期参与班组平安活动,至少每月一次,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九条平安分析会各企业应每月召开平安生产分析会,综合分析平安生产形势,刚好总结事故教训及平安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探讨实行预防事故的对策。月度平安分析会由各级行政正职主持。正职因故不能出席时,可托付分管副职主持。第六十条平安监督及平安网例会二级单位每年召开一次平安监督例会,由公司的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所属发电企业的安监负责人参与。基层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平安网例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平安网成员参与。第六十一条安委会会议各企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平安生产的政策措施和精神要求,分析平安生产现状,探讨部署平安生产工作。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第六十二条平安检查各企业应依据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平安检查。春、秋季为定期检查,另外结合防洪度汛、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不定期进行检查。平安检查可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由二级单位组织区域内互查。集团公司组织督查或区域间互查。平安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平安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落实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支配、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实现闭环管理。第六十三条平安简报各企业应定期编写平安简报,编发不定期通报、快报,综合平安状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平安简报每月一期。第六十四条平安性评价基层企业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平安性评价自查评工作,每年至少一次,查隐患,定措施,抓整改。上级企业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平安性评价专家查评工作。第六十五条信息报送坚持逐级报送原则,各企业应定期分析总结平安生产和应急工作状况,分析问题,制定措施,持续改进。坚持例行平安生产月报、应急季报制度,半年和年度总结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宜建立平安周报制度。事故信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报送。第六十六条平安生产标准化基层企业应落实设备管理、检修运行、平安管理、应急管理等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基层企业应依据实际,开展职业平安健康管理等体系贯标、平安生产达标等活动,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平安管理水平。第九章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六十七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建档、监控和治理工作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觉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设备管理、平安监察等部门报告。第六十八条各企业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运用专项制度。第六十九条基层企业应结合平安检查,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刚好登记,并依据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各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嘉奖制度。第七十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马上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实行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解除前或者解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急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记,短暂停产或者停止运用;对短暂难以停产或者停止运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七十一条各企业应加强对自然灾难引发平安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对于因自然灾难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实行牢靠的预防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难预报时,应当刚好预警;发生自然灾难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平安的状况时,应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依据规定刚好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二条由上级企业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由上级企业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状况进行评估。第十章平安文化第七十三条各企业应以实现本质平安为目标,主动开展平安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第七十四条平安文化体系构建从平安责任、平安意识、平安制度、行为规范、作业环境等方面入手,突出以人为本和平安发展根本要求,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显化于物。第七十五条基层企业应实行多种形式的平安文化活动,塑造全体员工的平安看法和平安行为,形成全员认同、共同遵守、符合单位实际的平安价值观,实现法律和管理要求之上的平安自我约束。第七十六条各企业应倡扬“平安是第一责任、第一工作、第一效益”的平安价值观,营造人人关切、人人参与平安的深厚氛围。第十一章发(承)包工程和其他形式用工平安管理第七十七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建立发(承)包工程和其他形式用工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合同和其他形式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担当的责任。第七十八条基层企业应规范和细化发(承)包工程平安管理流程,抓好动火、高空作业等现场平安关键节点限制,规范开展发(承)包工程的平安管理。第七十九条各企业对外企业(含本企业成立的独立法人的多经企业)发包工程项目必需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同时,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平安管理协议,具体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各自应担当的平安责任,作为合同的附件,否则不许开工。第八十条各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需指定部门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施工平安记录;法律法规有要求的,应检验其平安生产许可证书。(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平安员和工人的技术业务素养是否符合工程要求。(三)满意平安施工须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平安防护设施、平安用具,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平安防护用品,应当由有检验、试验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特别作业还应具备相应许可证、特别工种作业证等。(四)具有两级及以上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特地平安管理机构并满意要求;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平安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平安员。第八十一条各企业作为发包方,应履行以下平安职责:(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八十条所列条件。(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相应工种和作业的平安培训,进行全面的平安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三)在有危急性的电力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损害、烧烫伤等简洁引起人员损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具体的平安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急点分析,制定平安措施,经发包方平安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需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四)支配监护人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监护人应能胜任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许可制度。(五)应常常检查施工作业现场,发觉违章,马上制止,直至停止其工作。(六)发包工程中有多个承包方,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特地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负责对承包方的平安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七)合同中应规定由发包方担当的有关平安、劳动爱护等其他事宜。第八十二条各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不得运用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施工的承包商,杜绝运用无资质、假冒资质、借用资质的分包商。第八十三条在公司系统承包电力生产检修等工作的承包方、发包方,必需执行电力平安工作规程(电气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水力机械部分)工作票制度及有关要求。长期承包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的,应对其承包方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后公布其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第八十四条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可以预留肯定比例的平安施工保证金。在发生由承包方责任引起的事故时,由发包方依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平安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第八十五条因外来承包方责任在本企业管理区域内造成发包方设备事故的,责任归属(统计)为发包方,并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发包方依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惩罚。第八十六条外来承包方在本企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人身事故,发包方必需马上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责任归属依据地方政府平安生产管理部门调查结论确定。第八十七条基层企业的车间(工地、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承)包方向外发(承)包工程项目。基层企业外出承包工作必需严格遵守发包方和本企业平安标准和制度,配备专职安监人员,实施规范管理。第八十八条各企业主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签定承包合同,明确双方平安责任,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工程系统中存在的主要危急因素、有害因素及相关作业场所进行查找和辩识,并制定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平安限制措施和应急预案。(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平安技术交底,并供应相关设备的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三)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平安措施,使之满意平安作业要求。(四)依据须要,向发包方提出必需的协作工作要求。第八十九条各企业的其他形式用工平安管理(一)各类形式用工上岗前,必需经过平安生产学问和平安生产规程的培训I,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记上岗,日常平安教化培训必需等同于正式员工对待。(二)分散到车间、班组参与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担当其平安管理责任。(三)从事有危急的工作时,必需在有阅历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平安措施。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其他形式用工或外来人员单独从事有危急的工作。(四)各类形式用工的平安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其所需的平安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五)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企业,必需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企业应具有肯定事故损害赔偿实力。(六)短期用工应主要从事服务性和生产协助性岗位工作。其他形式用工从事主业核定的岗位时,应依据规定经平安技能和专业技术考试考核合格后,确认胜任本岗位工作后,方可上岗。第十二章消防和交通平安第九十条各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各级人员消防责任制。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平安。第九十一条基层企业应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消防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削减火灾损失。第九十二条基层企业应规范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和消防器材的配备及定置管理,做到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发觉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第九十三条基层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宣扬教化和培训。围绕提高检查消退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命、消防宣扬教化培训等“四个实力”,有重点地开展各级人员消防平安学问的宣扬教化和培训。第九十四条各企业应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平安责任制,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平安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机制。第九十五条各企业专(兼)职驾驶员实行考核上岗,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对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实行“准驾证”制度。第九十六条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需符合国家规定,平安装置完善牢靠,并建立健全档案及有关台帐。第九十七条各企业应针对恶劣天气条件行车平安,以及通勤车交通平安等重点工作,落实专项制度措施。第十三章职业危害因素限制第九十八条各企业应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使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限制措施,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九十九条基层企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需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督促、教化、指导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第一百条基层企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运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常常性的维护、检修、更换,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用。第一百零一条基层企业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教化,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第一百零二条基层企业应在存有危急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告知危急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在设备设施检检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记,在检修理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记。第十四章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第一百零三条基层企业应建立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重大危急源的管理,二级单位重点督促落实制度措施落实状况。第一百零四条基层企业应依据规定对重大危急源进行平安评估;对于新构成的重大危急源,应刚好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纳入重大危急源管理体系;对己不构成重大危急源的,应刚好核销。第一百零五条基层企业应建立重大危急源管理档案,并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急源申报登记要求,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第一百零六条基层企业应在重大危急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加强重大危急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平安管理,并做好记录。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急源,应马上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实行切实可行的平安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一百零七条基层企业应制定重大危急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急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需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备案。第一百零八条基层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重大危急源方面的平安教化和培训,使其熟识重大危急源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驾驭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等。将重大危急源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企业和人员。第十五章平安生产应急管理第一百零九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平安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条各企业应辨识潜在的事故和灾难状况,加强对重大危急源的评估与监控,针对人身损害、设备损坏、火灾、自然灾难、环境污染等突发事务,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一)二级单位制定覆盖全区域的突发事务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二)基层企业应制定突发事务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平安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现场处置方案也可编入现场工作规程。(三)重大危急源和重点岗位应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实行牌板化管理。第一百一十一条各企业应依据预案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第一百一十二条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常常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牢靠。第一百一十三条各企业应定期进行平安生产风险分析,主动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建立平安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实时动态预警。遇重大危急源失控或重大平安隐患出现事故苗头时,应当马上预警预报,组织撤离人员、停止运行、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扩大。第一百一十四条各企业每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变更动状况,平安生产条件的变更状况,应急预案演练及应用过程中发觉问题等,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刚好修订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或企业通知应急预案的修订状况,依据有关程序备案。第一百一十五条应急预案由本企业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预案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三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刚好修订,修订后依据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四周环境发生变更,形成新的重大危急源;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更;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第一百一十六条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备案制度。基层企业应急预案报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应急预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二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区域平安生产综合事故(事务)演练。各企业依据预案管理规定,每两年对本企业全部预案演练一遍。生产现场重要岗位每半年对现场处置方案全面演练一遍。演习应留意实效,有针对性,综合采纳桌面推演、功能演练(单项演练)、全面演练等多种方式,结束后应刚好进行总结,完善预案。第十六章境外企业平安生产第一百一十八条境外企业上级单位应督促境外企业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平安目标,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组织做好各项平安措施,保障人身和财产平安,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当实施。第一百一十九条境外企业平安生产绩效纳入二级单位平安目标和责任制管理。第一百二十条境外企业应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遵守项目东道国平安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担当相应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有关企业应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的平安教化和培训,对于从事高危行业的作业人员,坚持先培训后上岗。运用东道国的劳务人员时,东道国平安生产标准低于我方的,应依据我方标准进行教化和培训。第一百二十二条境外企业发生平安生产事故,在逐级向上级企业报告的同时,应马上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使领馆和上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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