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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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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修办法.docx

    关于征求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卜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新修订后的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将于2016年1月I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依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房屋装修当事人和其他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市住建委拟订了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研究,并于12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市住建委,传真:87191017o有无修改意见,均请书面反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30日征求修改意见单位和部门(共43个)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郢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宗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交运委、市商务委、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法制办、市人防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房屋装修管理,依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房屋装修当事人和其他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装修管理及其监督活动。房屋装修管理涉及消防、电梯、燃气、电力、供水、通信等专业设施以及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装修管理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筑适用本办法。违章建筑和低层、建筑高度10米及以下独院独户住宅建筑进行装修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屋装修是指房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对其空间功能或者空间布局进行调整,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建筑荷载的建筑施工活动。已经鉴定为危房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成解危后,才能进行装修。第四条房屋装修施工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向房屋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房屋装修工程备案。房屋属个人或者单位所有的,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为国家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用房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实施房屋装修时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二)房屋权属不清;(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平安居住的权利,负有劝阻、制止危害房屋装修安全行为的义务,对破坏城市房屋使用安全行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将房屋装修管理纳入到业主公约,自觉构建人人维护房屋装修安全,参与监督房屋装修安全治理工作新局面,创建文明、平安、和谐新社区。第二章职责界定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房屋装修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负总体责任;分管房屋装修和执法管理的负责人是房屋装修管理人,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房屋装修和执法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和执法管理负具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房屋装修行为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二)建立房屋装修常态化、网格化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制定房屋装修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应对突发事件;(四)明确房屋装修管理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五)落实房屋装修管理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市和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房屋装修管理,建立统一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协调和监督房屋装修管理工作;加强对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装修及备案管理工作,记载和公开涉及房屋安全的相关信息,并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服务;2、根据属地政府巡查区域范围划分和网格化监管要求,督促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房屋安全监管员,并将房屋装修纳入到房屋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对房屋安全实行常态化巡查、督查,落实责任追究机制;3、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检查核实并处理举报、投诉的违法装修行为,向社会公开举报和投诉的受理方式;4、组织对房屋装修安全对突发应急事件进行调查;5、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房屋装修工作职责。第八条市和各县(市X区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务、经信、交通、旅游、民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要求,负责本行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公共建筑的定期检查制度和房屋使用安全信息档案,依法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市和各县(市X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已工商注册登记、但无资质的住宅装修装修企业和个体装修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企业信用档案体系建设,依据本办法规定配合做好个体装修经营者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申请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的规划审批;(二)负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申请重要街道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规划审批;(三)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使用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办理规划审批;(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办理规划审批的房屋装修。市和县(市区重要街道按照职责分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定期公布。第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责任:(一)牵头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二)负责房屋装修违规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等违反消防规定进行查处;(三)负责房屋装修管理中破坏消防设施设备行为的查处;(四)牵头对群租房装修违反消防规定行为的查处;(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装修工作。第十一条房屋装修安全执法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法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适用范围,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相对行政处罚权。未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区域,县(市1区政府应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向社会公布城市房屋装修安全执法部门、值班电话,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执法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服务点、安全监管员等告知违法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执法。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服务点、安全监管员可通过电话向执法部门告知,也可通过“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向执法部门告知违法信息。房屋装修安全执法部门应按照“谁执法,谁认定'原则和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管理执法责任清单开展执法工作,不得以需要专业部门认定等任何理由拒绝执法工作。各执法部门应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的“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受理举报、执法,并应在执法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结果上传到“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行执法信息公开,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和执法效率。第十二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履行下列责任:(一)根据属地政府巡查区域范围划分和网格化监管要求,负责落实辖区内房屋安全监管员,并将房屋装修纳入到房屋安全监管员工作职责,对房屋安全实行常态化巡查、督查,核实备案关联房屋编号,落实责任追究机制;(二)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装修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装修工作。第十三条备案受理点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受备案机关委托开展房屋装修预备案和备案工作,登记备案资料、核实确认装修结束状态;(二)接收备案服务范围装修违规、备案以及日常巡查信息查询;(三)劝阻、制止违法装修行为,对违法装修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告知所在地执法部门;(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的房屋装修管理工作;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毗邻利害关系人应当监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房屋装修活动,并劝阻、制止违法装修活动;对违法装修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执法部门或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承担下列责任:(一)依法向备案机关办理房屋装修备案手续,出具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二)依法作出在装修过程中不危害房屋使用安全、接受监督的承诺;(三)授权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修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出书面同意书,对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存在宁波市城市房屋条例安全管理条例中禁止行为时,应予以制止或收回使用权;(四)按照规定要求对违法装修行为进行改正。第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个体装修经营者开展房屋装修前应当知晓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否已经备案。装饰装修企业、个体装修经营者应当在房屋装修管理中遵守下列规定:(一)对违反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装修工程应当拒绝承接;(二)严格履行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签订的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加强质量管理,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规范、质量验收规范和其它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行检查验收;(四)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遵守装修安全规定,保证装修安全;(五)加强对本企业设计、施工、材料采购人员的日常监管,自觉遵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b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与装饰装修企业、个体装修经营者签订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禁止装饰装修企业、个体装修经营者承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未备案房屋的装修。第十七条片区监管员、房屋安全监管员可依托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工作人员进行管理或实行服务外包。支持备案机关将预备案或备案基础性工作委托片区监管员、安全监管员一并负责。片区监管员、安全监管员在房屋装修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托委托合同开展房屋装修预备案或备案工作;(二)履行日常巡查工作职责,对违法违规装修的禁止行为做好书面巡查记录的拍照留存,并在24小时内上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参加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关统一组织的房屋安全专项培训,并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四)市委、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装修工作。第十八条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积极参与房屋装修管理工作。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行业自律要求,依法开展下列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自律公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二)设立城市房屋装修投诉站,受理备案装修咨询和投诉,并受委托开展第三方装修安全评估;(三)发现会员企业及其技术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装饰装修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依法处理;(四)承担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其他房屋装修管理工作。第三章备案管理第十九条下列建筑施工活动不纳入备案范围:(一)已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装修工程;(二)不涉及空间功能或者空间布局调整的装饰工程;(三)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建筑荷载的外墙立面装饰工程;(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建筑施工活动。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不纳入本办法的装修管理范围外,第(二入(三入(四)款应纳入装修日常监管范围。已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开发建设单位,开展精装修或样板房装修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装修前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已纳入征收决定范围的房屋进行装修备案的。严禁开发建设单位违反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精装修或样板房装修过程中,误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二十条为加强装修管理,简化备案程序,便民利民,本市装修工程备案分预备案和备案两个阶段。第二十一条预备案是指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备案服务点登记或咛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点击移动窗口“房屋装修备案”输入“XX县(市)区XXX小区XXX号XXX室XXX(姓名)”并提交,即完成预备案工作。备案服务点、“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受理备案人提交信息后,应即时并一次性告知备案人应准备提交的资料清单。第二十二条备案是指备案服务点收到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通过备案服务点、“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后,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收集备案必须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房屋装修禁止行为承诺书,同时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备案服务点、“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应包括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及处罚措施。第二十三条备案服务点受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备案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提供下列资料:()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二)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属于多个产权人共同所有的,应同时出具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三)装修设计图纸;无设计图纸装修的,应提供施工方案或者说明,出具的施工方案或者说明视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所具,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予以签名确认。备案服务点应通过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供的资料扫描或拍成照片上传到“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还需提供:(一)委托装饰装修企业实施装修的,应当提供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施工合同;(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挖室内地坪等,且由原设计单位同意出具技术联系单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出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原设计单位技术联系单原件。(三)2016年1月1日之前已经装修完成的房屋再进行装修时,现状情况与房屋原图不符、且已发生宁波市城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还需提供改正措施说明。(四)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装修备案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书面同意书。(五)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者超过设计标准加大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出具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对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非住宅房屋实施装修前存在本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出具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权人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材料。(六)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提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向备案服务点提交上述资料时,备案服务点应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出具备案清单,并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签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出具的备案清单应纳入房屋档案管理。备案服务点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四条备案机关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开展房屋装修备案工作的,应当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备案机关将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应当预先书面征求社区居委会意见,并得到社区居委会的书面认可。受委托承担备案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有物业服务项目。备案机关应将设置备案地点的详细地址、工作时间、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及办理备案应提供的备案要件清单,在明显位置予以公告,方便公众进行备案。第二十五条已完成备案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告知原备案服务点提出变更备案申请:(一)装饰装修企业发生改变的;(二)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备案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撤销同意书的;第二十六条备案机关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装修备案情况在“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里予以公告,接受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查询。第四章装修监管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受委托承担预备案和备案工作的,应当做到每天巡回检查不少于一次。周末或节假日应加大检查频率。鼓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组成联合巡检组开展义务巡查工作。鼓励业主义务承担房屋装修管理志愿巡查员。第二十九条备案机关发现存在违法装修情形的,应当在现场勘查核实后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停工通知书。停工通知书应通过“宁波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予以公开。停工通知书发出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立即停工并予以改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停工超过二日的,备案机关应向执法部门发出案件移送处理单,执法部门应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罚。第三十条备案服务点在备案人房屋装修并通过竣工验收、或未验收但已入住的,备案服务点应及时通过“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予以确认。第三十一条各备案机关应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机制,在备案服务点以及单位门户网站或属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举报和投诉备案电话、邮箱,为社会公众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便利。备案机关应当将本级政府部门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电话、邮箱统一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宁波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上集中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各备案机关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应对属地街道、镇(乡)人民政府的投诉电话、邮箱统一集中公开,方便本地区公众查询。第三十二条房屋装修投诉处理实行属地负责制。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备案并将查处结果应及时反馈当事人和投诉举报人。备案机关收到本地区的投诉举报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交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处核实。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查处办理结果反馈给备案机关。房屋装修投诉、举报同时实行网上备案、交办和反馈。第三十三条装修装修企业、个体装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时间不少于为6个月:(一)承揽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备案的房屋装修施工;(二)施工人员拒绝、阻挠现场巡查或执法活动的;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供有禁止行为的装修设计图纸的,应当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时间为3年。第三十四条下列危害城市房屋使用安全行为、且已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纳入到个人征信系统,fJ(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违反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二)装饰装修企业法人或设计人员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出具违反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行为的设计图纸,或未出具设计图纸但有证据证明装饰装修企业提出建议的;(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违反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逾期拒不备案的;(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现场巡查或执法活动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后,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8)82号)文件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附:1、房屋装修禁止行为告知书2、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施工备案表3、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案件(信访)移送处理单4、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行业执法责任清单房屋装修禁止行为告知书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住宅房屋(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装修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拆改房屋基础、染、柱、楼板、墙体(户内填充墙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二)在楼面板上砌墙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三)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四)将不具备防水要求的房间、阳台等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五)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六)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搭棚;(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设计要求,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有本条例第23条规定行为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害措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采取排除危害措施,未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违法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有本条例第23条第(六)项行为,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条例第23条规定实施装修的,由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23条规定,造成毗邻房屋结构损坏或者影响房屋使用功能的,毗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损害、及时采取加固、修补、拆除等措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施工备案表备案服务点:(盖章)屋本息房基信房屋坐落产权证面积M2房屋总层数房产性质新建商品居口二手房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现详细住址装饰装修公司全称it电E名系话个体装修经营者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本次备案装修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案交料备提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诺书本人已阅知告知书全部条款,为此,郑重承诺:1本人严格遵守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绝不发生有任何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2本人填报的备案信息内容真实准确,提交的案资料准确无误,没有任何隐瞒或虚假信息。3.本人自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安全监管员或属地住建部门等开展房屋装修检查,自觉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监督,自觉接受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人违法违规处为进行处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签名)年月日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案件(信访)移交处理单编号甬._房装移第号移交单位案发地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事由移交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接收单位接收日期接收人签名接收单位处理结果单位盖章年月日宁波市城市房屋装修行业执法责任清单序号违规装修禁止行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据1拆改房屋基础、梁、柱、楼板、墙体(户内填充墙除外)等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构件住建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2在楼面板上砌墙等,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住建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3在承重墙体、梁柱构件和楼面、楼梯结构层凿槽、钻孔,危害结构安全和耐久性住建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4将不具备防水的房间、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城管部门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207号市长令)第6条5改变车库、车棚设计使用功能城管部门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宁波市车棚车库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145号市长令)第11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207号市长令)第6条6擅自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图城管部门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51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207号市长令)第6条7在房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房屋搭棚城管部门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51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X第207号市长令)第6条8其他常见行为(D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城管部门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207号市长令)第6条:将共用楼梯通道封闭为私人空间管门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207号市长令)第6条(3)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城管部门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7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207号市长令)第6条(4)改变建筑立面形式,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窗改门管门城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66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9、61、62条,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2、57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207号市长令)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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