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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甸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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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甸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docx

    蔡甸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2023年9月1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适用范围21.4 应急原则21.5 事故分级2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31.5.2 重大辐射事故31.5.3 较大辐射事故31.5.4 一般辐射事故42组织体系与职责42.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42.1.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52.1.2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62.1.3 现场指挥部72.1.4 监测处置组82.1.5 安全保卫组92.1.6 医学救援组92.1.7 技术专家组102.1.8 新闻舆论组112.1.9 应急保障组112.2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23预警与报告153.1 预警153.2 事故报告与通报163.2.1 报告时限和程序163.2.2 报告方式和内容164应急响应174.1 响应分级及启动174.2 响应措施184.2.1 响应行动184.2.2 应急监测194.2.3 事故处置204.2.4 应急防护与疏散204.2.5 信息公开与社会维稳2143支援与配合225应急终止225.1 终止条件225.2 终止程序236后期处置236.1 事故调查236.2 善后处置236.3 评估总结247应急保障257.1 应急队伍保障257.2 物资装备保障257.3 资金保障257.4 交通运输保障267.5 通信保障267.6 科技支撑268宣传培训和演练268.1 宣传教育268.2 培训278.3 演练279监督管理279.1 监督检查279.2 责任与奖惩2810附录2810.1 管理与更新2810.2 实施时间28附件129附件231附件332附件4331总则1.l编制目的为切实做好我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建立高效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与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及时控制和减轻辐射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区辐射环境安全。至2023年6月,蔡甸区辖区内现有核技术利用单位36家,涉及使用放射源的单位1家,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2家,其余33家单位均为使用射线装置。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蔡甸区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1)核技术利用;(2)放射性物品运输;(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4)发生国内外航天器坠落造成我区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核与辐射事故、事件。以及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时,根据国家、省级和市级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参照本预案做好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应对工作。1.4 应急原则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1.5 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4)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1.5.2 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1.5.3 较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m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1.5.4 一般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 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2组织体系与职责2.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指挥一般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如图1所示。图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体系2.1.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全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各街道(含中法生态城管委会、蔡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消泗乡,下同)组成。应急期间,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视情增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总指挥可授权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作为总指挥替代人。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应急响应的指示;(2)领导全区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3)发布和决定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预警、启动和终止;(4)指挥蔡甸区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建现场指挥部,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跨区一般辐射事故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1.1.1 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决定采取有效防护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1.1.2 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1.1.3 向区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况。2.1.2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日常办公机构和应急响应期间的协调机构。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1)牵头制修订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完善全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2)承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综合协调区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应急期间后勤保障工作;(3)提出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警、启动和终止的建议;(4)协调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开展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5)签署向区指挥部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6)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终止后各专业组上报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7)监督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能力建设和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习(练)工作;(8)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1.3 现场指挥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经区指挥部授权可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或由区指挥部总指挥(或总指挥替代人)指定,现场副指挥长由现场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故发生地各街道、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单位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包括:(I)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2)组织与指挥监测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行动;(3)指挥事故发生地区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机构配合、参与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行动;(4)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向市指挥部提出支援需求;(5)汇总事故现场信息,及时将事故情况、处置进展向市指挥部报告。2.1.4 监测处置组监测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等必要时作为成员单位参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监测处置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2)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工作;(3)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4)根据辐射监测结果,提出划定警戒范围和采取公众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5)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6)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搜寻、收贮和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处置工作;(7)开展辐射事故现场的初步调查,及辐射事故影响的初步评估。2.1.5 安全保卫组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组建。安全保卫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2)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工作;(3)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配合开展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持;(5)根据公众防护需要,组织受事故影响的人员疏散转移。2.1.6医学救援组医学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学救援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2)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事故现场的应急响应工作;(3)负责组织确定辐射事故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提出保护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4)根据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物品种类、危害特性、影响范围、处置方式方法等,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5)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的人员的医疗救护、医疗救治及心理干预;(6)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2.1.7技术专家组技术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从省、市核与辐射技术专家库中抽调辐射事故应急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为区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配合做好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2)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监测、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3)根据监测结果,研判事故后果;审查各专业组应急方案并提出指导意见;指导、审定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方案。2.1.8新闻舆论组新闻舆论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组建,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及相关涉事单位参加。新闻舆论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2)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中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区政府发布信息;负责起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3)应急期间负责组织收集分析区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4)负责应急期间科普宣传、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2.1.9应急保障组应急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建,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参加。应急保障组的主要职责包括:(I)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决策和指示;(2)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提供经费保障;(3)必要时,指导做好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转移、安置、物资供给等工作;(4)必要时,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提供交通保障;(5)必要时,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提供通信保障。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1)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组织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对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提出处置建议;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演练。(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科普宣传、社会宣传、新闻报道等工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发布信息,做好宣传报道;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接口行动方案等。(3)区委网信办:负责管理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互联网信息发布工作,配合做好应急信息管理。(4)区公安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工作。(5)区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经费保障工作。(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的指导工作;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卫生健康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7)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协调指挥本区社会救援力量,指导综合性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部门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队伍参与应急;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影响区域中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参与辐射事故调查与总结评估。(8)辐射事故发生地各街道:协助封锁、保护事故现场,保护、疏散、撤离相关人员;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协助现场协调。(9)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参与制定辐射事故控制规划,并将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0)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药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受污染情况的检查,加强特殊时期市场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1)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生活垃圾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1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配合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等。(13)区民政局:负责及时将受辐射事故影响严重的困难群众中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和个人,按规定程序纳入相应救助范围。(14)区建设局:负责协调提供开展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15)区水务和湖泊局: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水体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16)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参与辐射事故引起的火灾等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控制放射性物质的泄漏和污染蔓延;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17)区商务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等工作。(18)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的需要,区人民政府可指定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应急响应。3预警与报告3预警根据辐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红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1.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1.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n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环境辐射水平异常升高,可能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或辐射事故已经发生(如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3.2事故报告与通报3.2.1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报告可采取口头报告或书面报告方式,并在2小时内上报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初步确定事故等级,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3.2.2 报告方式和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事故处置完毕后及时上报。初报应当报告辐射事故的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初判的辐射事故级别等初步情况。情况紧急时,初报可以通过电话报告,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辐射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4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及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11级、In级和IV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辐射事故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或发生跨区辐射事故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1) I级、II级响应启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根据湖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I级、H级响应,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入现场指挥部并配合、参与现场的应急工作。(2) HI级响应启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作好相关配合工作,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先期处置。(3) IV级响应启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区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指挥开展应急响应行动(区级事故处置能力不足时可请求市指挥部派相关专业组支援),并及时向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武汉市辐射事故指挥部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协调有关市级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帮助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4)发生跨区一般辐射事故由武汉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区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由武汉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事故发生地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入现场指挥部,并配合、参与现场的应急工作。4.2 响应措施4.2.1 响应行动区指挥部应急响应行动主要包括指令下达、协调联络、事故研判、舆情分析、信息报送等内容,由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相关专业组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区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事故进展需要和总指挥指令,及时派出相关应急人员参与应急响应工作。现场应急响应行动主要包括应急监测、事故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人员防护、应急疏散等内容,由现场各专业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长负责对现场行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IV级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响应。具体指挥工作包括决定参与响应的部门和应急机构;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并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作出人员撤离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批准向上级部门请求支援。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IV级响应的综合协调。具体协调工作包括组织对事故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估,为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传达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有关部门之间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应急响应行动等。4.2.2 应急监测开展应急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为事故的判断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提供决定实施紧急防护行动所需的监测数据;为开展事故定性定级、环境影响及剂量评价提供关键数据;搜寻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向公众提供辐射环境状况监测数据。IV级响应启动后,监测处置组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收集事故信息,根据源项和现场环境状况设计应急监测方案并实施,并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或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上报应急监测结果。4.2.3 事故处置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并配合和协助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IV级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响应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监测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开展事故现场的处置工作。监测处置组负责收贮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处置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根据应急监测结果协助安全保卫组搜寻丢失、被盗、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安全保卫组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性物质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和秩序维持。医学救援组负责对放射病和受超剂量照射的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并提出保护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健康的措施建议。4.2.4 应急防护与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辐射事故性质、特点与现场监测数据等实际情况,在第一时间划分外警戒区和内警戒区,明确应急人员和公众安全防护区域,向区指挥部提出采取公众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议,由现场指挥部指挥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实施。如现场附近存在易失控放射性物质,出于现场安全防护的需要,可由监测处置组将其暂时收贮。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当研判辐射事故影响范围较大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市指挥部,根据指令协调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疏散工作。疏散时应结合事故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条件,确保安全。4.2.5 信息公开与社会维稳辐射事故发生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属各单位应及时交换自身所掌握相关涉及辐射信息,并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处及时更新相关情况,汇总信息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掌握。为避免造成社会恐慌,应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批准下,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舆情信息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和应急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信息公开的同时,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社会面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4.3 支援与配合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区指挥部可视情向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支援请求,在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导和支援下指挥开展应急响应工作。5应急终止5.1 终止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者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消除或者控制;(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5.2 终止程序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现场处置行动进展情况和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判断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后,提出终止应急的建议,经区指挥部研判、批准后宣布终止IV级响应。辐射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应及时上报辐射事故终报。6后期处置6.1 事故调查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辐射事故的原因、性质、危害、责任进行调查处理。6.2 善后处置应急状态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要组织制定善后处置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包括:(I)对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性物质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出阶段性侦寻工作报告,并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必要时,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2)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负责响应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遭受放射性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后期辐射环境的监测、污染环境的恢复提出措施建议,并监督事故责任单位实施,或由负责响应工作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实施;(3)对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辐射事故,负责响应工作的卫生健康部门要进行受照剂量评估,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6.3 评估总结应急响应终止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总结事故调查结果,评估应急期间采取的响应行动,报告善后处置措施方案,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形成辐射事故总结报告,响应终止后1个月内报送上级有关部门。7应急保障7.1 应急队伍保障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区生态环境分局设专人从事辐射管理工作,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配备具有辐射监测能力的技术人员,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7.2 物资装备保障区指挥部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辐射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7.3 资金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将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按照政府事权划分落实相应的支出责任。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保障和应急能力建设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应急队伍参加应急响应工作所耗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经区指挥部认定,事故责任单位确无力承担的,由同级财政解决。7.4 交通运输保障辐射事故应急组织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车辆的优先通行。7.5 通信保障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工作机构、专家组间的通信畅通。7.6 科技支撑生态环境及科技部门鼓励支持各类研究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研究开发辐射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装置,不断完善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8宣传培训和演练8.1 宣传教育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8.2 培训I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83演练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演练结束后,应及时总结评估演练成果,必要时根据演练经验反馈,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9监督管理9.1 监督检查区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9.2 责任与奖惩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辐射事故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予以奖励;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0附录10.1 管理与更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自印发之日20个工作日内报送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备案。10.2 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单位联系方式一、生态环境部联系电话:010-66556006,66556007传真:010-66556010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联系电话:027-87167100厅辐射处电话:02787167381三、武汉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电话:027-85809609四、蔡甸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84947500电话:84942416电话:84940909电话:85398698电话:69845610电话:84942802电话:69810449电话:84994261电话:69845043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和湖泊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经开管委会电话:84902958电话:69841309电话:69843919电话:69811562电话:69841537电话:69573049部分核技术利用单位现有辐射应急设备一览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功能及参数数量备注1辐射巡检仪BJ5211型1武汉市蔡甸区人员医院2a、P表面污染仪SCK-CoMo50型13个人剂量报警仪JB4020型14个人剂量报警仪FJ2000型15环境监测用X-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FD-3013H型1武汉电缆有限公司6个人剂量报警仪JB4020型17辐射仪X、Y射线辐射剂量率仪DH-8000型1武汉武桥检测工程有限公司8环境辐射检测仪FD-3013B型2武汉亿阳科技有限公司9个人剂量报警仪FD-3007k型110个人剂量报警仪JB4020型1武汉济和医院有限公司11个人剂量报警仪SMACH-RG600型1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事故单位名称*联系人*座机*手机*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人员:受照有污染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源数量放射性污染:有无污染面积(H?)序号事故源核素名称出厂活度(Bq)出厂日期放射源编码事故时活度(Bq)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腋态)序号射线装置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所在场所主要参数事故概况*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年月日时分(公章)注:1.标“*”项为必填项。2.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事故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证号许可证审批机关事故发生时间事故报告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人员:受照有污染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源数量放射性污染:有无污染面积(m)序号事故源核素名称出厂活度(Bq)出厂日期放射源编码事故时活度(Bq)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序号射线装置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所在场所主要参数事故级别一般掘射事故较大相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福射事故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处理后的遗留问题需开展的善后工作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系人(公章)电话传真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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