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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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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docx

    XX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全面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矿山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外包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XX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矿山生产经营范围内,以外包方式从事矿山的勘察、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矿山企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地表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境外矿山企业应结合所在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执行。第三条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矿山企业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矿山企业应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第四条矿山企业作为主体责任单位,应对矿山的勘察、建设、生产、闭坑等外包工程涉及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第五条勘察、设计、监理、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地下生产矿山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地下基建矿山对井下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研究、制定和出台,指导各矿山企业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第八条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职责如下:(一)安全环保部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文件的起草制定和推动落实,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要求,对各矿山单位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统一监督。(二)工程管理部在安全环保部配合下,负责矿山基建项目建设和试运营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三)人力资源部负责指导督促有关出资企业做好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资格审查,将外包作业队伍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纳入本企业年度培训计划并严格落实统一培训要求。第九条涉及矿山的二级出资企业负责集团公司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的具体落实执行,将所属矿山企业的外包工程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范围,督促指导所属各矿山单位全面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企业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不得下放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第三章矿山企业发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第十条矿山企业作为发包单位,应当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协调、管理,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外包工程作业队伍资格审查、监督检查、教育培训、考核激励等制度机制,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矿山企业应当组织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监理健全外包工程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将外包工程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领导带班下井、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等工作纳入协同范围。矿山企业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境内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或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资格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矿山企业还应当及时审查承包单位施工作业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技术方案、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第十二条矿山企业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矿山企业与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还应同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应当符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4)1号)要求,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七个方面:(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外包工程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需要,准确测算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额度或单价比例,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投入,明确安全投入的具体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按照制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执行。对合同及协议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应当对承包单位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境内矿山企业还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的要求,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照规定范围和要求规范使用。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每半年对施工作业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领导下井带班、井下作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爆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方面的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经常性监督检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机制,制定考核细则,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矿山企业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实行分项发包的,矿山企业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发生外包工程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信息。矿山外包工程发生的事故计入矿山企业统计数据。矿山承包单位为集团内部单位的,还应同时计入承包单位事故统计范围。第四章矿山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承包矿山外包工程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严禁资质挂靠,严禁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承包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施工资质;(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矿山尾矿库、地质勘察等工程的,应当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九条矿山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规范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严禁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严禁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第二十条矿山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各项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矿山承包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并经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冒用他人资质;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后上岗。矿山承包单位所属项目部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从业人数的百分之一且不少于3人;应当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且其中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级以上技术职称;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人员,且必须到岗履职,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第二H一条矿山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对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负责,严格依照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确保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制度和台账。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内的矿山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对所属各项目部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建立检查台账,重点检查项目部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等落实情况;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第二十三条矿山承包单位所属项目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事故隐患后应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矿山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作业现场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并实现闭环管理。项目部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项目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第二十四条矿山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工程施工范围、风险特点及易发事故的部位和环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与矿山发包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合发包单位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以及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和演练活动。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矿山企业,指实际控制人为集团公司所属二级出资企业,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勘察、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回采、闭库等活动的实体生产单位,包括二级、三级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二)矿山外包工程,指集团公司所属有关矿山企业作为发包单位,依法与本矿山单位以外的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由承包单位承揽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勘察、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或技术服务项目;(三)发包单位,指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发包给外单位施工的矿山企业;(四)承包单位,指承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的单位;(六)分项承包,指承包单位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的工程、作业活动拆分为若干部分,分别进行承包施工作业的行为;(七)项目部,指承包单位在承揽工程所在地设立的,负责其所承揽工程施工的管理机构;(八)主体结构,指地下矿山建设中主要运输井巷和碉室的开拓工程;尾矿库的基础坝、排洪系统;采掘施工中的凿岩、铲装和运输;露天矿山的钻爆、采剥、矿岩运输、排土、地下水控制及防排水等工程施工与主要作业活动。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或细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1月4日起实施,XX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XX安(201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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