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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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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深圳市光明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广东省人民调解工作规范(试行)和深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规定(深司规(202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指依法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是指在区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人民调解员。区各级新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设立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本细则所称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区司法行政部门、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街道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等。区司法行政部门、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街道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宣传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及人民调解专家库运作经费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包括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含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上述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派驻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开办经费、办公经费和聘请人民调解员所需经费等。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以下简称“补贴经费”)包括专家参与调解的费用和调解员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人民调解员工作津贴和调解案件补贴)等。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区司法行政部门、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各街道部门预算,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区财政部门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明区司法行政部门、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街道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核定标准应当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调解工作业务需要适时调整。第四条区财政部门给予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不低于3万元工作补助,可以用于开展法治宣传、业务培训;购买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使用费;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也可以列支派驻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经费。给予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人民调解事务的人员每月不低于600元的工作津贴。以上费用列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负责人民调解事务的人员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单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设立单位审核后,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区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纠纷后,可以申领补贴经费。补贴经费按照“一案一补”原则发放。补贴经费参照上一年度成功调解纠纷数量确定额度,列入区司法行政部门预算。第六条个案补贴标准按照矛盾纠纷难易程度分为简易纠纷、普通纠纷、重大纠纷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四级。(一)简易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300元;(二)普通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800元;(三)重大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1600元;(四)特别重大纠纷,每宗补贴不高于3000元。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细则第六条所称的简易纠纷案件。(一)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下;(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三)经4次以下调解即达成协议并履行;(四)一般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侵权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五)其他各类简易矛盾纠纷。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细则第六条所称的普通纠纷案件。(一)涉案当事人数在5人以上、11人以下;(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人民币以下;(三)发生在相邻社区之间的地界、路权、水权等权属争议纠纷;(四)涉及医疗、工伤、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细则第六条所称的重大纠纷案件。(一)涉案当事人数11人以上、31人以下;(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三)多次或多人赴市、到省、进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四)跨区、街道的案件纠纷。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本细则第六条所称的特别重大纠纷案件。(一)涉案当事人数31人以上;(二)纠纷调解协议书标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涉及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如征地拆迁、山林土地、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或其他原因引发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四)上级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第十一条补贴经费由区司法行政部门按季度发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人民调解委员会申领补贴经费,需在区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报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汇总表,如实填报纠纷类型、简况、调解结果、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街道司法所所长(业务主管科室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其中重大、特别重大纠纷案件还需填写人民调解补贴经费申请个案登记表。每宗纠纷案件只划入一个类别,每宗纠纷案件必须根据光明区人民调解卷宗制作整理工作指引(试行)制作要素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备查。第十二条调解不成功的重大纠纷案件和特别重大纠纷案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可按相应补贴金额的50%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第十三条区司法行政部门在接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贴经费申请后,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抽查卷宗、走访当事人等方法,对申领补贴的调解案件进行核实。经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补贴经费;对申领手续不完备、调解卷宗不规范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应当予以发放,经整改1次还不合格的,该纠纷案件不得再申领补贴经费。补贴经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发至各人民调解员银行账户。第十四条同一纠纷案件不得同时申领人民调解补贴、诉前调解补贴和劳动争议调解补贴。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弄虚作假骗取经费。对骗取、截留、挪用经费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经费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区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职员不得领取本细则规定的人民调解各项经费。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提供调解服务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由区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人民调解专家库或律师调解工作室成员参与纠纷调解的,可按照本细则申领补贴经费。第十六条本细则补贴经费为税前金额。第十七条本细则所称“不低于”“不高于”“以上”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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