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V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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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V2.0).docx
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V2.0(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加快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速度,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最终实现无人驾驶为目的装配有智能网联系统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在各类社会公共道路(区域)指定路段(区域)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道路测试行为活动(以下简称道路测试),及其载人载物运行的行为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应用)和具有商业化探索性的载人载物运营活动(以下简称示范运营)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应急局等相关市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参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工作。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处理联席工作日常事务,协调做好5G网络支撑等通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车联网专用频段的使用申请和接入调度。市公安局负责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跨区域道路(区域),负责核发及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负责处理交通事故及相关事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运营数据接入TOCC(交通运行协调中心),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领域开展示范运营和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城管委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维护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车路云一体化”数据接入ClM平台(城市信息模型),协调全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传输数据标准、接口统一。市科技局负责支持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及创新产品研制。市发改委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收费定价的指导协调工作。市应急局负责指导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调查。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建设及发布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道路(区域),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及其行业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四条由牵头部门委托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智能网联汽车与车联网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建立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承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管理职责。管理单位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数据的收集、整理、管理,负责向相关部门提供数据,负责起草相关配套标准规范,负责发布经牵头部门审核同意的相关标准规范,负责受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及有关事项的申请,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申请材料的初审,负责帮助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等工作,同时每季度向牵头部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第五条由牵头部门建立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管理单位具体负责。专家委员会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委员会意见,供决策参考。第三章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道路(区域)第六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区域)是指市公安局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发布可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公共道路(区域),包括高速道路、城市道路(区域)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市公安局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开展跨区域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道路(区域)的论证和评估,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论证和评估结果开展评审,评审合格后,由市公安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抄送管理单位。第四章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安全员及车辆第七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须配备安全员,分为安全员在驾驶位的普通测试和在远程监控的远程驾驶测试。第八条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五条规定;(二)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事故赔偿保函。第九条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六条规定;(二)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事故赔偿保函,购买每座不少于200万元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第十条示范运营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申请、组织示范运营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交通运输经营资质,或者合作单位具备相应的交通运输经营资质;(二)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事故处理培训,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不少于500万元/车的事故赔偿保函,购买每座不少于200万元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其他相关要求。第十一条申请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主体除满足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主体应建立远程监控平台及完备的通讯系统,能实现车辆与远程监控平台的实时移动通信,在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遇到紧急突发情况时,能通过远程监控及时接管车辆,保障安全;(二)申请主体应具备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三)申请主体在每次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时,应确保远程控制设备有效运作。第十二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员是指经主体授权并经专业技能和安全培训等必要培训,负责车辆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员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七条规定。(二)远程驾驶安全员还需满足以下要求:1 .远程驾驶车辆须配备远程安全员,远程安全员人车比不得低于1:3;2 .远程安全员应通过远程控制设备实时监控车辆状况及周边环境,发生紧急情况或失控状况时能及时介入操控车辆。(三)示范运营阶段安全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相应的交通运输从业条件,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符合从事示范运营行业的相关资质要求;3 .具备100小时以上自动驾驶系统操作经验。第十三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具备智能网联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和专业作业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车辆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八条规定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中的条件。远程驾驶车辆还需满足如下条件:(一)远程驾驶车辆的远程控制设备应能够实时传输车辆实时状态、外部情况、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车辆故障等情况;(二)远程驾驶车辆需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通讯网络中断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车辆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三)远程驾驶车辆应能清晰分辨车辆控制命令来源于车内或车外远程测试座位,并反馈至远程监控平台。第五章道路测试申请第十四条申请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已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符合本市道路测试的标准。其中:(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见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申请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的车辆还应在车内配备安全员的模式下,在我市以自动驾驶模式累计测试里程不少于100oo公里。第十五条道路测试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和管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出具评审报告。管理单位将合格的评审报告提交牵头部门审定。审定结束后,管理单位向道路测试主体通告审定结果。第十六条开展道路测试必须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道路测试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帮助道路测试主体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三)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新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十七条智能网联汽车已经或正在本市进行道路测试,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道路测试车辆数量,道路测试主体可持原相关材料及需补充材料,提交至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报备牵头部门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其相关要求必须符合管理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第十八条道路测试主体需要变更道路测试安全员(含远程安全员)等基本信息,应对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向管理单位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备牵头部门,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发生变更的,需重新进行相应测试。第十九条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符合管理规范、本细则及牵头部门的其他要求,并保证真实性、合法性。第二十条道路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第二十一条已在国内其他省、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申请主体,拟在成都市开展相同或类似活动的,在其他省、市按照相同测试规程完成的测试项目可以不再测试。申请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管理单位初审和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以及牵头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成都市道路测试资格。第六章示范应用申请第二十二条申请开展普通示范应用的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申请开展远程驾驶示范应用的车辆应以车内不配备安全员的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5000公里的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第二十三条示范应用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以及管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合格的,管理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牵头部门审定。审定结束后,管理单位向示范应用主体通告审定结果。第二十四条开展示范应用必须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示范应用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帮助示范应用主体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三)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新临时行驶车号牌。第二十五条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示范应用主体应对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并提交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报备牵头部门,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用安全员(含远程安全员)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报备牵头部门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七条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符合管理规范、本细则及牵头部门的其他要求,并保证真实性、合法性。第二十八条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第二十九条已在国内其他省、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的申请主体,拟在成都市场景相同或相似的道路(区域)开展类似活动的,在其他省、市按照相同测试规程完成的测试项目可以不再测试。申请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在其他省、市开展示范应用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经管理单位初审和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以及牵头部门审核通过,获得成都市示范应用资格。第七章示范运营申请第三十条初次申请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主体,应在全国范围内累计获得10张以上的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牌照,在开放道路测试阶段自动驾驶累计里程不少于20万公里,且单车自动驾驶里程不少于5000公里,完全覆盖所声明行驶区域道路,其中申请载人示范运营的主体应累计开展载人示范应用1万人次以上。第三十一条申请示范运营的车辆应在拟示范运营路段、区域以自动驾驶模式进行过合计不少于360小时或1500公里的示范应用。申请开展远程驾驶示范运营的车辆应以车内不配备安全员的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运营的路段、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5000公里的远程驾驶示范应用。第三十二条示范运营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以及管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示范运营主体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完善示范运营方案,确认通过后,由牵头部门向示范运营主体发放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通知书。第三十三条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可以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在示范运营方案里载明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面向不特定对象收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面向特定对象或者特殊作业服务收费的,参照行业规定收费。收费标准实行分类管理,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三十四条示范运营主体应结合运营场景确定线上或者线下服务方式,将服务模式提前告知服务对象,相关服务标准参照行业规范执行。第三十五条示范运营主体应当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完善安全责任体系并制定风险分析及应急预案,组织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风险预防应急演练,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第三十六条示范运营主体应建立完备的运营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完善服务评价体系及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定期向管理单位和牵头部门提交包括示范运营概况、服务质量、乘客评价投诉处理情况、交通违规及事故处理等内容的阶段性总结报告。管理单位负责对企业的日常运营状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七条开展示范运营必须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示范运营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帮助示范运营主体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运营时间。(三)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示范运营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申请新临时行驶车号牌。第三十八条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运营车辆数量,示范运营主体应对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并提交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报备牵头部门,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九条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运营安全员(含远程安全员)等基本信息的,示范运营主体应对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管理单位提交相关材料,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报备牵头部门并通知申请主体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条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符合管理规范、本细则及牵头部门的其他要求,并保证真实性、合法性。第四十一条示范运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第四十二条已在国内其他省、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的申请主体,拟在成都市场景相同或相似的道路(区域)开展类似活动的,在其他省、市按照相同测试规程完成的测试项目可以不再测试。申请主体向管理单位提交在其他省、市开展示范运营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经管理单位初审和专家委员会评审论证以及牵头部门审核通过,获得成都市示范运营资格。第八章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管理第四十三条市公安局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路段或区域,特别是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设置相应标识或提不信息。开展远程驾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道路(区域),应当特别注明。第四十四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要求。(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时应随车携带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道路测试方案或示范应用方案或示范运营方案备查,示范运营时还应随车携带交通运输经营资质、安全员相关从业资格证明备查。(二)不得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在公共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三)车辆应在车身张贴相应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自动驾驶示范运营”“远程驾驶道路测试”“远程驾驶示范应用”或“远程驾驶示范运营”标识。(四)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示范主体应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不得搭载危险货物。(五)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路段(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六)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主体在相关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活动中,相关数据收集、利用、共享和存储等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其中示范运营有关数据须接入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数据平台。(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应每6个月向管理单位提交阶段性报告,管理单位初审后报牵头部门,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第四十五条管理单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运输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车辆的安全状况等,报经牵头部门同意后可以要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调整方案或暂停。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应当终止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活动:(一)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车辆与相应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未按规定重新申领或者被撤销;(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负主要责任的;(五)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有违反管理规范或本细则的行为或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时,管理单位应当代为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市公安局;未收回的,应将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事项书面告知市公安局。第九章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第四十六条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安全员或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进行处理。第四十七条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责任,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停止,按交通事故规定程序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管理单位。第四十九条管理单位每月应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牵头部门。第五十条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在收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应以书面形式向牵头部门及管理单位提交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和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或违反交通法规分析报告(以下简称事故报告)。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事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上报省、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第五十一条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整改满足相应要求可重新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测试里程重新开始累计。因交通事故重新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必须提供交通事故处理完结证明。以上情况应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报管理单位,并经牵头部门或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同意。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有关定义:(一)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二)基于驾驶自动化系统能够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程度,根据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角色分配以及有无设计运行范围限制,将驾驶自动化分成O级至5级,本文涉及的驾驶自动化等级为3至5级。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5级驾驶自动化(完全自动驾驶)系统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三)设计运行条件(OperationalDesignCondition,ODC)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人员状态等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OperationalDesignDomain,ODD)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四)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五)车辆是指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安全要求并装配有智能网联汽车系统的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六)远程驾驶测试与示范指以车内无安全员的方式,通过远程安全员在远程座位监控车辆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第五十三条未列入机动车号牌发放管理相关规定的专用作业车(包括但不限于低速无人物流车、低速环卫车、低速自动售卖车等)的示范应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本细则进行规范,在确保安全和畅通的情况下开展试点。第五十四条有条件的区(市)县可以先行先试,通过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等方式探索商业化运营模式,探索拓展智慧公交、专业作业车、高快(速)路测试、车路协同等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探索智能网联汽车新产品、新技术的监管措施,进一步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工作。第五十五条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进行解释。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2024年X月X日施行有效期为二年,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成经信发(2022)7号)和关于推进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远程驾驶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指导意见(成经信办(2023)16号)同时废止。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序号检测项目1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交通标线等)2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3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4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速度、切入、切出及静止等状态)5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6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7自动紧急避险(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8车辆定位9联网通信(闯红灯预警、交叉路口碰撞预警、盲区弱势交通参与者预警、前方拥堵预警、道路危险状况提示、异常车辆提醒、高优先级车辆让行等)1-8项为通用检测项目。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项目也应检测,如第9项中相关内容。2220XX年第XXX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本单位(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省、市等名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成都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实施细则V2.0)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市级牵头部门签章)主体单位法人签章)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基本信息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等级O普通口远程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车辆(须依次列出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安全员(须依次列出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时间年_月_日至年_月_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路段(须依次列出,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转场路段(须列出车辆在自动驾驶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项目(须依次列出)示范运营收费标准(开展示范运营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