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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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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docx

    XXXX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2024年我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等三部分内容。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通过对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一)监测对象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1)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2)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3)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2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但不限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附录“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中133种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3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一个村庄、一个工地、一个学校、一个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或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二)监测内容与任务我院全年对符合病例定义的就诊病例进行监测报告,监测内容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和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原则上,我院年报病数量不低于350例,且做到应报尽报。(三)监测程序1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临床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包括可疑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诊断结论(“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疑似中毒性食源性疾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信息,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于1个工作日内交到我院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收到表格后1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具体操作见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使用手册。2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的信息报送。接诊医生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时,应立即采集主要临床症状、饮食暴露史(食品名称、进食地点、购买地点等)、疾病名称等病例信息。信息报告要求同“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的信息报送”。需要根据实验室检验结果判定的食源性疾病,有检验能力的医疗机构在采集和报告病例信息的同时,可根据临床表现采集生物标本并及时进行相应致病因子的检验。检验结果阳性的,应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在相对应的病例信息中补录实验室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3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识别与信息报送。(1)接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其接诊的病人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本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或在审核、汇总本医疗机构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时发现符合监测对象中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登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网上报告病例信息。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如发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对病例是否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临床诊断、时间地点关联性等信息进行核实,并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聚集性病例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2)我院预防保健科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本院的食源性疾病个案病例信息。在汇总过程中发现监测对象符合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四)定期分析与报告预防保健科应按期完成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向上级疾控中心提交分析报告。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分布,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暴发提供技术依据。(一)监测内容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二)监测信息来源我院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三)信息与菌株报送1.我院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信息表,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上报。2.我院检验科承担在暴发调查中采样标本的病原学检测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同主动监测菌株上送时限)送至市级疾控中心。菌株的包装、保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四)报告原则与要求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法定报告职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2.报告人员应保证调查信息的完整性和报告的及时性。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特定食源性疾病病原体进行深入调查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情况。(一)监测范围我院开展食源性疾病病原体监测工作。(二)监测对象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以腹泻症状为主诉的感染病例。腹泻是指每日排便3次或3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如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等。(三)监测内容1.生物标本检测。采集病人的粪便或肛拭等生物标本进行病原体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诺如病毒,如条件允许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验项目。2.腹泻病例统计调查。门诊和住院的腹泻病人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统计信息。我院每月的第一周对上个月腹泻病人的就诊人数、标本采集数量、阳性标本数量及检出菌株等信息进行统计,填报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每月数据汇总表。(四)监测要求1.主动监测各标本检验项目由院检验科检测完成。检验科完成菌株分离鉴定工作后,及时将菌株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生化、血清型、毒力基因的复核鉴定。2.医院接诊医师依据食源性疾病监测病例定义,采集病人的粪便或肛拭标本,应尽量在用药之前采集。3.医院生物标本每月(平均)至少10份。4.细菌性病原体总阳性率不低于6%,诺如病毒核酸阳性率不低于6%。(五)信息与菌株报送1.检验科实验室完成检验后,致病菌检测结果为阳性,需填写菌株详细信息;病毒检测结果为阳性,无需填写菌株信息,应在备注栏注明型别。2.医院调查工作中,应填写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每月数据汇总表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直接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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