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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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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docx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京环发(2020)10号为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4月24日(联系人:马龙飞,联系电话:68717187)北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i己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施工、企业厂区(场站)内作业、农业生产、园林作业、机场地勤服务等作业的,且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信息编码登记和进出施工现场记录。第三条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机械登记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第四条机械登记人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填报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五条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采用网络登记方式,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的具体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发布网络登记系统登录地址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窗口地址。第六条机械登记人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前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登录网络登记系统,在线提交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凭证,上传的照片应当清晰可辨。具体材料如下:(一)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提交登记人身份证件;以单位名义登记的,提交登记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二)申报机械照片:3张机身照片,分别为机械前面、尾部、45度(左前或右前);(三)如果有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的,应上传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标签的照片。第七条机械登记人在线提交非道路移动机械相关信息后,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区生态环境部门告知机械登记人到登记地所属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窗口领取环保登记号码标识贴、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样式见附件Do其中对由市场监管、民航、农业农村等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只领取信息采集表。第八条已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换发动机的,机械登记人应当在网络登记系统上重新办理登记,区生态环境部门注销作废原有环保登记号码,重新发放环保登记号码标识贴、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其中对由市场监管、民航、农业农村等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只发放信息采集表。第九条已在外省市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入本市使用的,机械登记人应当在网络登记系统上办理变更登记,由区生态环境部门发放新的信息采集表,原有的环保登记号码标识贴、信息采集卡仍有效。第十条已在本市办理信息、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转出本市且长期不转回本市使用的,机械登记人应当在网络登记系统上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一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非道路移动机械在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查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登记号码标识贴、信息采集卡、信息采集表。其中对由市场监管、民航、农业农村等部门核发牌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只查看信息采集表。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同时填写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登记表(模板见附件2),准确记录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工程施工现场的相关情况,以备查验。施工作业承包人或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主动配合出示相关证件材料。第十二条机械登记人应当将环保登记号码标识贴张贴在驾驶室挡风玻璃或机械尾端等不易磨损脱落位置,如无挡风玻璃或尾端没有空间,也可以张贴在机械操作手臂等明显位置,并妥善保管和随机械携带信息采集卡和信息采集表,以备查验。第十三条环保登记号码标识贴、信息采集卡或信息采集表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机械登记人应当向登记地的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办。第十四条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工作不收取费用。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1.信息采集卡、环保登记号码标识贴样式(略)2.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施工现场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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