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受贿案件谈话笔录要点探析.docx
制作受贿案件谈话笔录要点探析受贿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是审查调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以问话的方式对被审查调查人开展调查工作而形成的书面证据。较之于一般刑事案件,受制于犯罪行为的非现场性,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性更为突出。因此,讯问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案件质量。以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的受贿罪为例,提高讯问笔录质量,就要紧紧围绕受贿罪构成要件,突出“三个反映”,并做好笔录稳定性工作。一、反映职权受贿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故行为人若没有职权(含职权形成的地位及影响,下同)或没有利用他人职权,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通常情况下,职权是建立于职务之上,没有职务便没有职权,因此笔录中要优先反映职务。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职权,系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关键,也是最容易被忽视之处。实践中,查办受贿犯罪常常集中于查明财物的来龙去脉,渎职犯罪常常集中于查明损失后果,而疏于或粗于查明职权作用。常见问题表现为:有职务,但未证明有职权,行为人虽然有具体职务,但其职权被他人取代,形同虚设;或在其任职期间,因出差、病休等原因而未履职等;有此权,未证明有彼权,行为人具有负责或分管某项事务的职权,但请托人利用的并非行为人自己的职权,而是他人的职权;曾有权,未证明仍有权,行为人曾分管或负责某项事务,但其后因职务调整或分工调整而无权行使该职权。职务便利记录的不准确,该具体不具体,容易出现认定的受贿事实与受贿人职务职权无关,导致受贿罪无法认定或认定存在争议。对此,如果行贿人的请托事项较明确,受贿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提供的帮助也较为具体,可准确记录;如果请托事项不明确、不单一,则要将受贿人可能提供的职务便利尽量记全,以防在职权与谋利事项之间出现矛盾。二、反映谋利直接受贿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以权索取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以权收受财物,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关于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既要证明权钱之间的对价关系,亦要排除正常礼尚往来,特别是认定“承诺谋利”时,更要突出是否排除礼尚往来的情况,以证明权钱交易的本质。要突出职权行使,以事实为根据,查明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事实。行为人有职有权,但尚需证明该职权是否系其履行的,是否有他人越权行使的可能性。三、反映犯罪合意行受贿是相对的双方,在认定受贿犯罪时缺一不可。在送、收双方都未明确表态或有一方未能配合作出供述及证言的情况下,更需强化反映犯罪合意。要通过讯问受贿人,查明其主观上对他人行贿意图的认识,证明受贿人收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要通过询问行贿人,查明其主观上行贿的意图及具体表示,印证受贿人收受意思表示及行为。要通过询问第三方、调取相关证据,印证收、送双方关于权钱交易的合意。避免笔录上多表述为行贿人“给”受贿人钱,没有一处记录为受贿人“收”钱,导致受贿事实存疑。所以在制作笔录时一定要追问受贿人是否收下钱款,进一步印证行受贿的真实性。四、确保笔录的稳定性笔录制作是案件质量的关键所在,尤其对于贿赂案件而言,笔录制作是否全面、到位,对证据的有效固定及防止被审查调查人翻供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确保笔录的稳定性,避免掉入被审查调查人挖的陷阱,除上述相关内容外,还要注意以下3点:Ol受贿经过记录过于“精确1.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时要详细记录,但对于事隔多年的多笔受贿的时间、地点,记录时不一定精确到“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地“(除非有佐证),以防陷入受贿人刻意为之的圈套。特别是受贿人和行贿人交代的行受贿时间、地点出现高度吻合时,更要引起办案人员的注意,尽可能去核查受贿时间与被调查人的有关轨迹是否矛盾,核查受贿地点是否真实存在。因为口供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可能是被调查人记忆的差错,也可能是故意为之。若及时发现,可以通过核实后调整笔录的方式来弥补。02是否记录受贿款去向。受贿款去向不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不影响受贿罪的定性,但笔录中不记录受贿款去向,认定的受贿事实就存在被推翻的风险。如受贿人开始承认收受贿赂,但在庭审时翻供辩解说收钱后第二天就把钱退还给行贿人,甚至还说还款时有第三人在场,导致事实存疑。办案人员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时不但要记录受贿款的具体去向,还要对受贿款去向的真实性和核查可能性进行分析,不可随意下笔,避免出现受贿人编造谎言应付调查的情况发生,如:受贿人谎称将受贿款用于“六合彩''赌博或被身份不明人员诈骗等,因无法印证和核实,也可能影响证据的稳定性。03是否排除借贷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或其他经济往来与受贿罪的定性无关,但如果与受贿款混为一谈,将给受贿人把受贿款辩解为借款或其他经济往来款提供可乘之机,导致对受贿款性质的认定出现争议,受贿事实也容易被推翻。所以办案人员在制作受贿人讯问笔录前必须将基础工作做扎实,理清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银行交易往来,核实往来的每一笔大额资金的性质,并在笔录中记录受贿人与行贿人是否有借贷关系或生意往来等。如果有,则详细记录借款与还款的事实经过及生意的投资和分红情况,并进一步追问该借贷或投资与受贿款是否相关联。若无关联,则在笔录中予以明确。受贿犯罪案件的讯问笔录,是审查调查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以问话的方式对被审查调查人开展调查工作而形成的书面证据。较之于一般刑事案件,受制于犯罪行为的非现场性,职务犯罪的调查工作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性更为突出。因此,讯问笔录的质量直接影响案件质量。以职务犯罪中最为常见的受贿罪为例,提高讯问笔录质量,就要紧紧围绕受贿罪构成要件,突出“三个反映”。一、反映职权。受贿犯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故行为人若没有职权(含职权形成的地位及影响,下同)或没有利用他人职权,就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通常情况下,职权是建立于职务之上,没有职务便没有职权,因此笔录中要优先反映职务。例如,规划局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权力,房管局没有变更房屋建设规划的权力,故规划局局长是基于规划局对相关规划的审批权限而拥有主管、负责等职权,房管局是基于房屋产权登记、测量等审批权限而拥有具体的职权。行为人是否具备相应职权,系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的关键,也是最容易被忽视之处。实践中,查办受贿犯罪常常集中于查明财物的来龙去脉,渎职犯罪常常集中于查明损失后果,而疏于或粗于查明职权作用。常见问题表现为:有职务,但未证明有职权,行为人虽然有具体职务,但其职权被他人取代,形同虚设或在其任职期间,因出差、病休等原因而未履职等;有此权,未证明有彼权,行为人具有负责或分管某项事务的职权,但请托人利用的并非行为人自己的职权,而是他人的职权;曾有权,未证明仍有权,行为人曾分管或负责某项事务,但其后因职务调整或分工调整而无权行使该职权。二、反映谋利。直接受贿分为两种情形,是以权索取财物,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是以权收受财物,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关于如何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按照"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既要证明权钱之间的对价关系,亦要排除正常礼尚往来,特别是认定“承诺谋利”时,更要突出是否排除礼尚往来的情况,以证明权钱交易的本质。要突出职权行使,以事实为根据,查明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事实。行为人有职有权,但尚需证明该职权是否系其履行的,是否有他人越权行使的可能性。三、反映犯罪合意。行受贿是相对的双方,在认定受贿犯罪时缺一不可。在送、收双方都未明确表态或有一方未能配合作出供述及证言的情况下,更需强化反映犯罪合意。要通过讯问受贿人,查明其主观上对他人行贿意图的认识,证明受贿人收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要通过询问行贿人,查明其主观上行贿的意图及具体表示,印证受贿人收受意思表示及行为。要通过询问第三方、调取相关证据,印证收、送双方关于权钱交易的合意。要突出对价关系。在行贿、受贿犯罪行为中,实质是权钱交易,即权与钱存在对价关系。这种对价关系,既要符合当事人自己的心理预期,也要兼顾一般人的常识。如,受贿人的权力仅能为行贿人谋取10万元的利益,但行贿人交代基于此而送给受贿人100万元,明显不合常理。受贿人收受他人巨额贿赂,但其供述收受的事由竟是多年前让行贿人受益并不多的谋利事项,也属不合常理。之所以出现这类情况,一是没有准确找到对价关系,二是未在笔录中准确体现出来。谈话笔录是纪检监察人员在监督执纪、监察执法过程中为查证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收集证据,依规依纪依法向被谈话人(包括被调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案情有关的情况时所制作的记载谈话情况的笔录。本文所称“谈话笔录”是指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法定证据形式的统称。受贿罪是职务犯罪中立法规定、司法解释、构成要素、犯罪形式最为复杂的罪名之一。在审查调查实践中,受贿案件谈话笔录的制作是谈话人、记录人一项基础性、实战性、技能性很强的工作。如何制作高质量的受贿案件谈话笔录?笔者以为,无论内审谈话笔录,还是外查谈话笔录,都必须坚持“三个紧密结合二坚持事先精心准备与现场随机应变紧密结合言词证据在受贿罪的证据体系中居于至关重要的地位。谈话笔录制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受贿罪言词证据的证明能力与审查运用。制作客观真实、清楚规范的受贿罪谈话笔录,首先,参与办案的谈话人、记录人要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事先准备充分,才能掌握谈话主动,才能做到事半功倍,否则,遇到被谈话人抗拒辩解或其他预料之外的情况时,就会产生盲动性、随意性。谈话前,谈话人、记录人都要围绕谈话目的熟悉案情,研判线索、分析事实、掌握证据、明确重点,制定谈话计划方案,精心准备、避免遗漏,对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生活背景、家庭成员、社会关系、性格特征了然于胸,在谈话中做到驾驭局势、占据主动,最大限度避免谈话失误或被牵着鼻子走,使谈话有的放矢、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其次,参与办案的谈话人、记录人要强化现场意识、善于随机应变。特别是在谈话初始阶段,被谈话人一般不会按照谈话人事先准备的方案回答问题,有的甚至态度蛮横、抗拒掩饰,甚至欺骗隐瞒。此时,谈话人、记录人要基于事先熟悉的案情,增强现场驾驭感,迅速分析、准确判断,运用思想教育、策略技巧,有针对性地引导被谈话人回到谈话情景中来如实回答问题。记录人要思维敏捷、紧随谈话人的问题和被谈话人的陈述供述,围绕谈话意图、取证要求以及被谈话人的陈述供述,准确记录行受贿当事人之间的交往过程、请托事项、滥权谋利、收受贿赂、赃物去向等案件事实、情节细节。第三,制作谈话笔录要突出现场的真实性和证据的有效性。谈话笔录要符合谈话人的取证思路、取证意图,确保被谈话人陈述供述的证据价值。受贿罪谈话笔录的制作不能偏离查证事实、获取证据的正确方向,要特别注意记录请托人请托事项时的细节、收受财物的过程及其动机目的,以及收受贿赂行为与利用职务、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的联系。要增强追踪意识,多角度多层面询问讯问,尽可能丰富具体细节信息,通过客观存在的事实来印证受贿犯罪的主观故意,强化对基本事实、重要情节起辅助加固作用的关键证据,谨防因疏漏或笔录不准确影响案件事实、重要情节的认定。遇到被谈话人顽固对抗、隐瞒掩饰、拒不交代问题时,要重点记录对谈话人进行思想教育的情况、被谈话人态度认识方面的表现,除被谈话人交代的办案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外,对那些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要省略简化或忽略不计,保持笔录的准确、有效、简练、整洁。坚持全案统筹把握与局部取证重点紧密结合谈话人、记录人既要统筹把握全案、胸中装着全局,又要精准把握每一个局部的取证任务、每一次具体的谈话目的,做到宏观与微观、共性与个性有机统一,防止眉毛胡子一把抓。一要围绕全案查办,熟悉案件事实、涉案人员、重要情节、取证要求,树立宏观意识、全局观念,明确谈话方向、紧盯取证目标、服务办案全局。统筹把握全案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每一个具体的取证任务,获取每一个必要的细微言词证据。二要立足局部任务,明确每一个取证任务、每一次谈话、每一份笔录都是整个受贿案件的有机组成部分,抓住矛盾的特殊性,完成审查调查每一个局部任务。无论组织指挥者,还是主持谈话、制作笔录者,都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既完成好局部的具体谈话任务,又着眼全案和大局,把每一个微观的取证活动、每一份谈话笔录完成好制作好。三要突出执行落实,最终把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局部取证任务,做好每个被谈话人乃至每一次有价值的谈话笔录,确保全案查证工作顺利完成,确保受贿案件的事实证据、质量效果有基础有保证。在办案实践中,组织领导者要统筹审查调查全过程,精准指挥每一个取证任务、每一次谈话活动,谈话人、记录人也要心中装着全局,精准做好每一项谈话取证工作,精心制作好每个人每一份谈话笔录,使受贿案件事实的认定形成可靠的证据链,为查清全案、正确定性处置创造条件打好基础。坚持主持谈话人员与笔录制作人员紧密结合受贿罪谈话笔录作为谈话活动的书面载体和案件质量的重要保证,是谈话人和记录人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结果。但实践中有的认为,谈话笔录是谈话内容的记录载体,是记录人员的职责和任务。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实践中也是极其有害的,谈话笔录并不是对谈话双方语言的简单照搬照录。因此,谈话笔录的制作既是记录人员的基本技能,也是谈话人员最需要用心琢磨的一项重要审查调查工作。高质量的谈话笔录不仅要求内容客观真实、准确规范、逻辑层次清晰、录证相互印证,更要求记录人员与谈话人员紧密配合、无缝衔接。一是谈话人既要事前充分准备、现场随机应变、统筹把握全案、局部突出重点,也要做到谈话思路清晰、取证目标明确、主题设置有效、谈话语速适中,便于记录人分析研判、梳理记录,使谈话取得效果、笔录同步制作。二是记录人要及时梳理取证进展情况,准确把握谈话人的思路意图,掌握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做到快速反应、准确记录,特别是对行受贿当事人之间的交往情况、请托事项、滥权谋利、收受贿赂、赃物去向等重点事实和情节,要心中有数、记录清楚。对谈话过程中谈话人出现的疏漏乃至失误,及时发现作出判断,适时提醒指出,发挥拾遗补阙、辅佐协理的作用。同时,还要协助谈话人促使被谈话人按照谈话思路和取证要求回答问话、交代问题,对于有矛盾或含糊不清的回答,可以追问、及时澄清。三是围绕抓住实质、取有效之证,谈话人、记录人要通力合作、默契配合。谈话笔录是谈话人、记录人与被谈话人在谈话过程中双向合作的结果。谈话人、记录人作为主持谈话的一方,必须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把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法定要件、关键情节,被谈话人回答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全部内容,以及谈话过程所体现的气氛与情景,都要记录清楚,防止错记、漏记,记录不准确、不到位,避免谈话笔录自身相互矛盾、笔录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