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 及编制说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docx

    • 资源ID:7157656       资源大小:182.77KB        全文页数:62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 及编制说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docx

    ICS43.040.20CCST38G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GB1751020XX代替GB17510-2008等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1.ight-signallingdevicesformotorcyclesandmopeds(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11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同一型式判定条件15总体要求15.1 通用要求15.2 位置灯及制动灯要求25.3 转向灯要求25.4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要求25.5光源要求25.6色度要求36配光要求36.1 配光角度范围内的发光强度36.2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配光要求46.3 互存灯系统46.4 失效模式47试验方法47.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要求47.2 配光和色度测试的光源和电压要求58检验规则68.1 型式检验68.2 生产一致性检验69过渡期要求6附录A(规范性附录)配光角度范围8附录B(规范性附录)发光强度分布10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17510-200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与GB17510-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修改了适用范围(见1);b)修改了不同型式的判定原则(见4);c)增加了带有发光徽标的光信号装置的要求(见5.1.2);d)增加了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的设计规定(见5.2.2);e)增加了红外辐射发生器的规定(见5.2.3);D增加了顺序开启的转向灯的要求(见5.3.3)g)修改了光源要求(见5.5);h)修改了光色的测试要求(见5.6)i)增加了“D”型灯的要求(见6.1.2);j)修改了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和转向灯的在基准轴线上的光强最大限值(见6.1.2)k)增加了倒车灯的要求及试验方法(见6.1.2、6.1.5、7.2.5.1)1)增加了互存灯系统的相关规定(见6.3);m)修改了装置的配光角度范围(见附录A)。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7510于1998年首次发布,2008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授权,不得盗用、抄袭、照搬标准内容用于论文或其他标准,以及其他商业用途。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征求意见稿)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本文件适用于1.类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倒车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在本文件中,上述各种信号灯也称为装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8100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UNR37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灯丝光源的统一规定UNR128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1.ED光源的统一规定R.E.5光源类型通用技术规范决议(ConsolidatedResolutiononthecommonspecificationoflightsourcecategories)3术语和定义GB4785和GB1810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同一型式判定条件在以下主要特征上没有差异的装置,则视为同一型式。制造商。使用的可更换光源或不可更换光源的数量、类型、发光原理、光源模块结构。主要光学元件(例如:反光镜、配光镜、光导管、可变光强控制器等)的数量和结构。5总体要求5.1通用要求5.1.1 装置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应保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规定。5.1.2 带有发光徽标的光信号装置的要求应满足以下要求:a)发光徽标应作为光信号装置的一部分使用,制动灯和转向信号灯不应带有发光徽标,朝前、朝后安装的发光徽标均不应超过二只;b)发光徽标应是车辆制造商的商标或车型徽标;c)发光徽标本身的透光面允许不对称;d)发光徽标不点亮时,光信号装置的其他部分也应满足其相应的配光和安装要求。5.2 前位灯、后位灯及制动灯要求5. 2.1前/后位灯及制动灯可以采用互存灯系统或“D”型灯。6. 2.2与其他功能混合且使用同一光源的前/后位灯,可设计为与一个额外的调节发光强度的系统共同运作。在此情况下,对于与制动灯共用光源的后位灯,应是多光源(包括双灯丝)并联设计,或该功能配有故障监测系统。7. 2.3如果前位灯包含一个或多个红外辐射发生器,无论红外辐射发生器是否运行,该前位灯的光度和色度要求都应满足。5.3 转向灯要求5. 3.1转向灯分类包括:a) 11类前转向信号灯:与邻近近光灯或前雾灯的两灯间距应不小于75mm;b) IIa类前转向信号灯:与邻近近光灯或前雾灯的两灯间距应不小于40mm;c) IIb类前转向信号灯:与邻近近光灯或前雾灯的两灯间距应不小于20mm;d) IIC类前转向信号灯:与邻近近光灯或前雾灯的两灯间距允许小于20mm;e) 12类转向信号灯:安装在摩托车后部。5.3.2转向灯可以采用互存灯系统或“D”型灯。5.3.3顺序开启应满足以下要求:a)每个光源激活后应保持点亮状态,直到点亮节拍结束。顺序开启的变化过程应在点亮节拍开始后200ms以内结束。b)顺序开启的变化应从透光面的内侧向外侧以均匀的速度渐进点亮。c)应提供连续的光信号且透光面在垂直于水平面方向无振荡(沿垂直方向至多允许一次方向变化),d)在垂直于基准轴线方向上,顺序开启的转向信号灯透光面的两个相邻或相切部分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50mmpe)若不同的透光面中有间隔,应保证透光面在垂直于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投影,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的部分在水平方向上同步变化。f)若不同的透光面中有间隔,间隔不应用于任何其他照明和光信号功能。g)视表面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正交投影,其在垂直于基准轴线的平面上的最小外接矩形(长边平行于H平面)的水平边与垂直边的长度比例不应小于1.7。5.4后牌照板照明装置要求5.4.1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应使整个牌照板表面在图A.2给定的角度内可视。5.4.2后牌照板照明装置不得向后发出直射光,与其他功能组合或复合发出的红光除外。5.5光源要求5.5.1可更换光源5.5.1.1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即使在黑暗中光源也应能安装到灯具的正确位置上。5.5.1.2装置使用的可更换灯丝光源和1.ED光源,其类型和性能要求应符合UNR37、UNR128及R.E.5的规定。5.5.2不可更换光源5.5.2.1光源只能随光信号装置及系统进行整体更换。5. 5.2.2装置或系统使用的光源模块,应能防止对光源模块的误操作,其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a)应确保每只光源模块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b)若在同一灯体内使用了多只光源模块,则应确保具有不同特性的光源模块之间无法互换;c)即使使用工具,光源模块也无法与其他可更换光源机械互换。5.6色度要求光信号装置的色度应符合GB4785的要求。牌照板照明装置与其他功能组合或复合发出的红光除外。6配光要求6.1 配光角度范围内的发光强度6.1.1 各装置配光角度范围见附录A。6.1.2 装置在配光角度范围内的发光强度符合表1或表2的要求。表1前位灯、后位灯、转向信号灯的发光强度单位:坎德拉功能类别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最小值配光角度范围内发光强度最小值配光角度范围内发光强度最大值单灯(除“D”灯外)D灯前位灯4X10°5×1021.40×1027.OXIO1后位灯4×10o5×1021.7×10,°8.5X10°制动灯4.0×10l3X10'2.60×10:1.30×102转向信号灯11类9.0×IO13X10'1.20×1036.OOXlO2IIa类1.75×10z3X1011.20×1036.OOXlO2Ub类2.50X1023X10'1.20×1036.00×102UC类4.OOXlO23×1011.20×1036.OOXlO212类5.0X10'3×1015.OOXlO22.50X102“当后位灯与制动灯混合时,H-H向下5。的平面及其以下,最大发光强度为60cd.表2倒车灯的发光强度单位:坎德拉功能类别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最小值配光角度范围内发光强度最大值倒车灯8.0×10,H-H线及以上H-H线至-5°线(含-5°线)含之间-5°线以下3.OOxlO26.OOxlO28.OOxlO3注:对于成对安装的倒车灯,其配光性能测量时,向内的水平方向角只测量到30°为止。6.1.3 各装置的光强分布要求见附录B。在附录B所示的范围内,装置发出的光应均匀。如果目视检查发现发光强度有明显变化,则在任何两个测量方向之间测量的发光强度,应不小于该两个测量方向中较低发光强度的50%。6.1.4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在h-h上下5°和v-v左右IO0所围成的范围内,测量点的发光强度之比应至少为5:1。如果上述混合灯具中的一个或两个装置包含不止一个光源,且定义为单灯,则测量结果应将所有光源考虑在内。6.1.5 对于只成对安装在车辆上的倒车灯,其配光性能测量时,向内的水平方向角只测量到30°为止。6.2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配光要求6. 2.1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照射在各测量点(按图B.3)的亮度应不小于2cd11并且符合下述亮度均匀性要求:氏一2X8。/Cm(1)式中:BI和B2一一任意两个测量点的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Ba图B.3中所示诸测量点的最小亮度,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1.T一一Bl和员之间的距离,单位为厘米(Cm);6.3 互存灯系统6. 3.1系统的全部装置点亮时,应满足单灯的配光性能要求。7. 3.2对于部分安装于固定部件,部分安装于可移动部件上的后位灯互存灯系统,整个互存灯系统在可移动部件上的所有正常使用位置应满足6.1.2的要求,但附录A中配光角度范围的内侧发光强度最小值可不满足6.1.2的要求。6.4 失效模式6. 4.1对于包含不止一个光源的单灯,任一光源失效时若所有光源均失效,则视为单光源。7. 4.2多光源的单灯(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除外)中任一个光源失效时,应至少满足以下任一要求:a)所有测试点仍应满足表1规定的最小发光强度限值的要求;b)装用该装置的车辆上配备工作指示器且能显示该装置失效。7试验方法7.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要求7.1.1 试验暗室应无漏光,其环境条件应不影响光束的透射性能和仪器精确度。7.1.2 试验暗室的环境温度应为23C±5°C,相对湿度应小于等于80%。7.1.3 配光测试应采用直流稳压电源,电气仪表准确度不低于0.2级。7.1.4 照度计应为国家检定规程中规定的一级照度计(其示值误差不超过±4%)o7.1.5 配光性能的测量距离,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中的距离平方反比定律。7.1.6 从装置基准中心观察,光接收器的张角介于10'到1°之间。7.1.7 各测量方向的角度偏差应不大于15'。7.1.8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亮度测量应该在一个已知漫反射系数的无色漫反射表面上进行。测试的亮度值应根据漫反射系数1.O进行修正。无色漫反射表面尺寸与牌照板尺寸相同或超过一个测量点区域的尺寸,其中心应放置在测量点的中心位置。无色的漫反射表面应该放置在牌照板安装的正常位置和固定板前2mm处的位置。亮度测量应该垂直于无色的漫反射表面,且各方向上的偏差W5°。每个检测点(见图B.3)用直径25Inm的圆形范围表示。7.2 测试要求7. 2.1不可更换光源的测试电压要求8. 2.1.1对于直接使用车载电压的灯具,应使用灯具中的光源在13.5V试验电压下进行测试。7. 2.1.2对于装用电光源控制器的灯具,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进行配光测试:a)电光源控制器作为灯具的一部分时,灯具输入端电压为制造商指定的电压;如果未指定,则测试电压为13.5V;b)电光源控制器不作为灯具的一部分时,灯具的输入端电压为制造商指定的电压。8. 2.2可更换光源的测试电压要求7.2.2.1装用数只可更换光源时,允许使用产品光源在13.5V电压下测量配光性能,并应对所产生的发光强度值进行修正,修正系数是基准光通量(针对灯丝光源)或目标光通量(针对1.ED光源)与试验电压下光通量的平均值之比。所使用的每个光源的实际光通量与其平均值的偏差应不大于5%。在只使用灯丝光源的情况下,也可以在每个灯泡的位置上逐一使用工作于基准光通量状态的标准灯泡进行测量,并将每个位置上的单独测量结果相加。7.2.2.2对于未装用电光源控制器供电的装置,应使用UNR37、UNR128及R.E.5规定的标准光源:a)对于灯丝光源,应在该种类灯丝光源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b)对于1.ED光源,在13.5V试验电压下的测试值应进行修正。修正系数是目标光通量与上述试验电压下光通量的比值。7.2.2.3对于装用电光源控制器的装置,应根据制造商的说明进行配光测量:a)电光源控制器作为灯具的一部分时,灯具输入端电压为制造商指定的电压;如果未指定,则测试电压为13.5V;b)电光源控制器不作为灯具的一部分时,灯具的输入端电压为制造商指定的电压。7.2.3点亮方式7.2.3.1转向灯允许在其闪烁状态下进行测量,应在1.5Hz+0.5Hz的闪烁频率下点亮,并且在95%光强度峰值时测量,脉冲持续时间应当大于0.3s。在闪烁测量的情况下,最终的发光强度应是测量中最大的发光强度。7.2.3.2除转向灯以外的灯具应在光源持续点亮的情况下测量配光性能。如果装置含有发射一个或多个红外辐射发生器,应在红外装置工作和不工作时分别进行测试。7.2.4当存在多个安装位置时当装置安装在车辆上有不止一个的位置或在一个区域内可以有多个不同的位置时,配光性能测量应当在所有位置上重复进行,或者对区域中制造商规定的基准轴线的极限位置进行测量。7.2.5对于使用非灯丝光源的装置7.2.5.1对于倒车灯,点亮Imin和IOmin后其发光强度测量结果应符合表2规定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的要求。点亮后Imin和IO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应通过由点亮Imin和IOmin在HV点上的发光强度与稳定后HV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与稳定后各点的发光强度测量结果相乘得到。注:光强稳定指规定的测试点在任意15min内光强变化小于3%。7.2.5.2对于其他灯具,点亮Imin时和30min后其发光强度测量结果应符合表1或表2规定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的要求。在点亮后Imin时各点的发光强度应通过由点亮Imin时和点亮30min后在HV点上的发光强度的比值与点亮30min后各点的发光强度测量结果相乘得到。点亮过程中转向灯允许在其闪烁状态下进行(闪光频率为1.5Hz,占空比50%)。7. 2.6色度测量除牌照灯外,光色测量应在光信号装置的光强稳定后在HV点进行检测,且在表A.1范围外不应观测到明显的光色变化。牌照灯光色进行目视检测,在表A.1范围内和范围外均不应观测到明显的光色变化。8检验规则7.1 型式检验7.1.1 制造商应提供的材料和样品7.1.1.1 足以识别该型式装置的图纸,至少标明装置在车辆上安装的儿何位置,包括基准轴线(H=0o,V=Oo)、基准中心、车辆纵向对称平面在基准轴线方向投影区域(若有前位灯或后位灯包含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不对称的发光徽标的情况)、互存灯系统或“D”型灯的信息(若有)。7.1.1.2 一份简明的技术说明书,应说明:a)需要通过型式检验装置的功能,是否是同种类一对装置中的一只;b)如果装置在车辆上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或不同的安装角度(如相对于车辆基准平面的基准轴线、相对于地面或装置本身的基准轴线的角度),这些不同的安装情况应在技术说明书中注明;c)装置的离地高度;d)所使用的光源类型:1)如使用灯丝光源,提供其在ECER37号法规中列入的类型;2)如使用1.ED标准光源,提供其在ECER128号法规中列入的类型;3)如使用光源模块,提供其类型和参数,可包括1.ED模块的规格、尺寸和光电参数和目标光通里寺。0)对于使用电光源控制的装置,应提供电光源控制器或提供装置工作时的输入条件;f)安装时是否配有工作指示器或故障监测功能。7.1.1.3 提供样品应包括a)样灯两只(含光源);如果装置左右对称、功能相同,分别安装在车辆两侧,则样灯可以是2只相同的样品,或左右各一只。针对前位灯或后位灯包含相对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不对称的发光徽标的情况,则只能左右各一只。b)电光源控制器,若有。7.1.2 型式检验要求按第7章规定进行试验,装置应符合第5章和第6章的相应规定。7.2 生产一致性检验8. 2.1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用从批量产品中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生产一致性。8.2.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第5章中相应规定。8.2.3 按第7章规定进行试验,样灯应符合第6章的相应规定,最小发光强度应不小于规定最小值的80%,最大发光强度应不大于规定最大值的120%。9实施过渡期9.1 对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倒车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9.2 对于己通过型式检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倒车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9.3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9.4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附录A(规范性)配光角度范围A.1位置灯、制动灯、转向灯的配光角度范围符合图A.1和表A.1要求。图A.1位置灯、制动灯、转向灯的配光角度示意图表A.1位置灯、制动灯、转向灯的配光角度范围功能水平角内侧/外侧垂直角向上/向下前位灯(单独安装)80°/80°150/IO015o/5o,前位灯(成对安装)20。/80。150/IO015。/5°1后位灯(单独安装)800/80。15。/IO015。/5°'后位灯(成对安装)20/80。:150/IO015°/5°'制动灯(单独安装)45°/45°15°/10°15o/5o'制动灯(成对安装)00/45°15°/IOa15°/5°1转向灯20°/80°150/15°15o/50'I灯具的安装高度小于750毫米A.2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配光范围85o60o垂直断面水平断面图A.2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可见范围附录B(规范性)发光强度分布8.1 前/后位置灯、制动灯和转向信号灯的发光强度分布注:图示中格栅线交叉处的数字为百分数,其表示该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与基准轴线方向发光强度最小值的比值。图中的HV对应的是基准轴线方向。图B.1前/后位置灯、制动灯和转向信号灯的发光强度分布8.2 倒车灯的发光强度分布单位:坎德拉图B.2倒车灯的发光强度分布8.3 3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测试点分布单位:亳米图B.3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测试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国务院于2015年印发了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并于2016年出台了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依据这两个工作方案,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汽标委)启动了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精简整合工作。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及灯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灯具分标委)于2017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进行了灯光标准整合项目修订的计划申报。2019年国标委在(2019)26号文件中,下达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20192425-Q-339)标准修订计划。该标准性质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二)起草人员及其所在单位1 .标准起草单位: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轻工业电光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宝鸡站、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中检西部检测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江苏华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中机科(北京)车辆检测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新大洲本田摩托(苏州)有限公司、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汕头市金茂电光源实业有限公司等。2 .主要起草人:(三)起草过程2016年汽标委在部署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精简整合任务后成立了汽车灯光标准整合研究工作组,开始开展汽车灯具整合标准的前期预研工作。随后,灯具分标委牵头就三项汽车灯具整合标准草案内容的变化和摩托车未来的标准计划进行研究和协调,并于2018年成立摩托车灯具整合标准的标准起草组,正式对三项标准开展预研工作。2018年1月,在宁波召开的2017年灯具分标委工作年会上,标准起草组分别介绍了三项汽车灯光整合的草案和三项摩托车灯光整合标准的草案,并就汽车灯具和摩托车灯具的配合使用及技术差异向与会专家进行了介绍。2018年6月,在上海召开的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等标准立项会议上,起草组就最新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草案向与会专家进行了介绍,并在分标委层面完成标准立项。会上,与会代表对标准修订方向、内容和具体事项进行了讨论,确定了标准技术内容参考联合国法规UNR50技术内容并与三项汽车灯具整合标准技术内容相协调的工作方案。2019年1月,在福建召开2018年灯具分标委工作年会上,标准起草组就最新的草案内容与会专家进行了讨论,对具体条款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2020年2月,在合肥召开的灯具分标委2019工作年会上,标准起草组就三项摩托车灯具整合标准修订任务正式下达的情况和与会专家进行了汇报,并就标准最新草案内容进行了介绍,对意见反馈和意见处理结果进行了详细的讨论。2020年10月,在汕头召开的摩托车灯具整合标准工作组2020年工作会议上,起草组介绍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整合标准与GB175152008之间的技术差异,逐条介绍了草案,对部分内容进行了重点解释和讨论,并对会前收集的8条意见反馈进行了逐条回复和讨论。2021年11月,在线上召开的摩托车灯具整合标准工作组2021年工作会议上,起草组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草案的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就目前标准草案中最新的变化,结合之前所收到的意见回复和专家进行了讨论。2022年11月,在线上召开的摩托车灯具整合标准工作组2022年工作会议上,起草组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草案的内容进行了介绍,并就目前标准草案中最新的变化,结合之前所收到的意见回复和专家进行了讨论。2023年2月,联合国法规UNRI48从00系升级为01系,内容发生了重大改动。经标准起草组和灯具分标委讨论,决定将标准最新草案根据最新UN法规进行重新调整。2023年9月,在上海召开的摩托车灯具整合标准工作组2023年工作会议上,起草组就草案根据最新UNRI48法规的变化内容,向与会专家进行了汇报和说明。会议再次确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征求意见稿的技术内容。最新变化包括:一一不同型式判定条件改为同一型式判定条件增加带有发光徽标的光信号装置的要求明确前/后位灯及、制动灯和转向灯可以采用互存灯系统或“D”型灯。二、编制原则、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的依据及理由(一)编制原则规范性原则。本标准的在编写过程中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GB/T20001.10-2014标准编写规范第10部分产品标准等相关标准给出的规则起草;科学性原则。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贯彻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了行业内相关领域的现行标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吸收和听取汽车主机厂、检测机构和灯具生产企业的意见和建议,标准的技术指标充分调研了国内、国际标准法规的要求,标准的关键项目和关键指标均有参考来源或经过试验验证及专家论证。协调性原则。本标准的在编写过程中充分贯彻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1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的要求,同时积极参考UNR148法规的要求。广泛性原则。本标准在编写过程广泛考虑了各种汽车摩托车及其灯具产品的要求和业内的试验方法,标准的适用范围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在确保满足准确度要求和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我国产业发展的现状。(二)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依据本标准技术内容参考了联合国UNR148法规及其增补文件。同时,对于摩托车使用汽车信号灯可行性,本标准也与正在修订中的汽车光信号装置及系统整合标准的最新技术内容进行协调。(三)主要技术内容说明标准名称:本标准名称为“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规定了两轮轻便摩托车(1.l类)、正三轮轻便摩托车(1.2类)、两轮摩托车(1.3类)、边三轮摩托车(1.4类)和正三轮摩托车(1.5类)上光信号装置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于1.类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倒车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2 .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UNR128关于批准用于已经批准的机动车和挂车灯具中的1.ED光源的统一规定和R.E.5光源类型通用技术规范决议。3 .同一型式判定条件:增加了可变光强控制器和光源的顺序开启方式的判定条件。4 .总体要求增加了带有发光徽标的光信号装置的要求;明确了前/后位灯及、制动灯和转向灯可以采用互存灯系统或“D”型灯;修改了IIC类前转向信号灯的分类要求;增加了转向信号灯顺序开启的要求;删除了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的安装入射角不超过82°的要求;修改了光源要求,明确区分了“可更换光源”和“不可更换光源”的要求。5 .配光要求修改了光信号装置的配光角度范围和发光强度限值,增加了D灯的发光强度最大值要求,发光强度限值表述修改为科学计数法,增加了倒车灯的发光强度要求,增加了对互存灯系统的配光要求,修改了光源失效的要求。6 .试验方法修改了试验电压要求,删除了6.75V的试验电压,并按照不可更换光源和可更换光源区分;增加了倒车灯的试验方法;修改了色度测量方法。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本标准是我国摩托车主动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1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等法规、政策的重要配套标准。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没有冲突或矛盾。四、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比对分析本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法规UNR148法规,主要技术内容差异如下:一一删除了管理条款; 删除了汽车光信号装置的内容;一牌照板的尺寸和测试点根据我国国情进行修改;一一修改光源的规定; 修改带有发光徽标的光信号装置的规定;一一修改了光源失效的要求; 修改了试验电压的要求。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六、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本标准与替代标准存在部分差异,建议设置一定过渡期要求。过渡期的建议如下:1、对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倒车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2、对于已通过型式检验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倒车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3、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4、对于己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七、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本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准入管理。本强制性国家标准将纳入该管理体系,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本标准对相关产品进行准入管理,并依法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中也明确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确认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一致性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强制性标准、法规要求八、是否需要对外通报的建议及理由本标准部分技术条款与国际标准或者与有关国际标准技术要求不完全一致,且本标准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需要进行WTO/TBT通报。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该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后,代替GB17510-200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17510-200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作废。十、涉及专利的有关说明无十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所涉及的产品、过程或者服务目录本标准涉及1.类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转向信号灯、倒车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十二、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ICS43.040.20二OBGB18100XXXX代替GB18100.1-2010xGB18100.2-201OxGB18100.3-2010ProvisionsfortheinstaIIationofIightingandIight-signaIlingdevicesformotorcyclesandmopeds中华人民共和家标田摩托车和缺便摩托车道路照期y½后品藐赢的笳蒲规定XXXX-XX-XX实施XXXX-XX-XX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布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O前言I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 一般要求25特殊规定45 .1远光灯45.2 近光灯65.3 前雾灯85.4 昼间行驶灯95.5 前位灯105.6 后位灯115.7 后牌照板照明装置115.8 制动灯125.9 紧急制动信号135.10转向信号灯135.11危险警告信号155.12后雾灯155.13倒车灯165.14 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175.15 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185.16踏步灯185.17自适应远光灯(ADB)195.18追尾警告信号206检验规则218实施日期22附录A"水平倾斜度”,“倾斜角”和角“6”23附录B前视红光不可见度和后视白光不可见度24附录C近光灯的自动切换环境要求25附录D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灯具的配备及光色要求26附录E路试27附录F近光明暗截止线垂直倾斜度和ADB最大照度区域中心倾斜度计算方法29附录G踏步灯的视表面观察区域301Z-1刖三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18100.1-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1部分:两轮摩托车、GB18100.2-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2部分:两轮轻便摩托车,GB18100.3-2010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第3部分:三轮摩托车。与GB18100.l-2010>GB18100.2-2010,GB18100.3-201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对于成对安装的灯具,增加左右灯应具有一致配光特性相关要求;b)对于成对安装的灯具,增加左右灯透光面对称的要求:c)参照GB4785更改了灯具组合、复合或混合的一般要求。增加了单灯的一般要求。增加了Y灯系统和D灯的相关规定;d)增加了灯具间距测量的一般要求。增加了“对于离地高度可减小几何可见度要求的情况,应以灯具H平面为基准,测量离地高度。”的要求;e)增加了灯具安装在可移动部件上的一般要求:f)增加了灯具几何可见度的试验方法;g)增加了1.3、1.4、1.5类摩托车远光灯的安装高度要求;h)增加了HIAS相关要求;i) 远光最大发光强度由225000cd更改至430000cd;j) 增加了三轮摩托车强制安装远光灯接通指示器要求;k)增加了近光灯附加光源弯道照明的要求和测试方法;1) 增加了近光灯的垂直倾斜度要求及测量方法;m)增加了昼间行驶灯相关要求;n)增加了紧急制动信号相关要求:0)增加了允许1.2、1.3、1.4、1.5类的车辆选装高位制动灯的规定;P)对于三轮摩托车安装两只制动灯,增加了放宽向内几何可见度的规定;q)三轮摩托车制动灯的指示器,由禁止安装更改为选装;r)增

    注意事项

    本文(《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光信号装置》 及编制说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道路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