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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通用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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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通用9篇.docx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通用9篇在充分活力,日益开放的今日,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订立制度吗?本文库店铺为您精心收集了9篇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希望伙伴们参阅后能够文思泉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掌控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订立本方法。第二条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紧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主管校领导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看法,必需及时完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第三条后勤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学校设立专、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实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应对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材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第五条学校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加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需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第七条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领导应立刻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乐观搭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不安全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九条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及监督检查人员的责任:1、未依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矫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显现问题的;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3、不自动搭配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4、未及时转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人员的责任:1、不自动搭配饮食中心及业务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矫正、制止的。3、不及时转达上级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政策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显现失误的;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未履行好食堂安全管理责任,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从业经理的责任: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2、进购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的:3、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4、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5、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的;6、发现食品原材料有问题不上报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7、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8、职工有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9、未对职工及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及法规培训的;10、疏于管理显现其它食品安全卫生隐患或事故的。第十条责任及处分(一)处分原则1、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肯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予以直接责任人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并责令该饮食部门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2、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予以直接责任人革职及其以上处分。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和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予以警告、取缔其在校内的一切经营活动。(二)处分种类学校在编人员违反本方法的应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革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责任追究程序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失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看法,报总务处、校长室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条本方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方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二1、公示制度。要持证经营,在就餐场合醒目位置悬挂食品安全公示栏,动态完满公示栏内容。禁止无证及超许可范围、超供餐本领制售食品,并依法承当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更改加工布局及场合用途,新、改、扩建加工场合或更改许可内容,须先经过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再进行。2、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餐饮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饮食安全。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乐观防备和掌控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看法和整改要求。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3、员工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参加培训,掌握食品安全法规及岗位知识。工作时应穿着乾净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分餐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戴好口罩、使用专用分餐工具。4、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须到许可证照齐全的合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要从合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留存经营单位资质,索取保管购进票据,做好食品购进验收记录。5、烹调加工管理制度。熟制食物须烧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豆浆、蛋及其制品,大块食物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C;冷冻肉类在烹调前应完全解冻;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烫四炒,有效防备农药残留中毒。6、环境设施管理制度。加工场合面积与冷藏等设施数量应与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有相应的防霉、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洗涤设施。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功能区应分类使用、标识清楚,设备应正常使用。垃圾桶应加盖,防止溢漏;下水道加盖、保持畅通;加工场合内外卫生保持清洁干爽;不得在加工场合内饲养活禽畜。厨房不能设置洗手间。7、防备食物中毒制度。加工经营过程避开生熟交叉、混放;烹调食物应烧熟煮透,外购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必需彻底加热;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险食品,必需有相应许可项目,并应严格按要求做到“五专”(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未经清洗的生食品不得进专间,刀具、砧板、切片机等工用具、空气每天使用前均应消毒并记录;操作人员加工前应洗手消毒;贮存熟食品应及时热藏或及时冷藏,在常温下(1(C6(C)保管熟食,从出品到食用时间不得超出2小时。应谨慎供应并严格按要求加工四季豆、豆浆、深海鱼类、贝类等食品;禁止餐饮业使用贮存亚硝酸盐;不得使用发芽土豆、河豚鱼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动植物,有效防备四季豆、瘦肉精、雪卡毒素、豆浆等中毒。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快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上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电话:,区卫生局电话:),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工用具和现场,乐观搭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8、餐具清洗消毒制度。餐具必需经有效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盛装生食和熟食的容器必需分开;消毒后的餐具应放置于专用保洁柜保管,避开受污染。使用集中消毒企业餐饮具的,应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不得使用无执照、无标签的集中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9、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严禁违法添加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明矶、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土粉、油性色素等不行添加到面粉、糕点、肉类加工。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人应熟识使用知识、设有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有称量工具和使用记录。10、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存放应隔墙离地、分类分架,保持通风干爽、清洁,定期检查清理,防止食品过期腐败变质等问题。食品仓库应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用品混放,并应具备防鼠防霉防尘防虫设施。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篇三1、采购食品、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要到许可证照齐全有效、有相对固定场合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固定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要签订采购供货合同。2、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资质证明(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生肉禽类应有检验合格证明);从固定供货商(含个体经营户)采购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合法超市、农贸市场采购的,要查验留存购物清单;使用集中消毒式餐饮具的,要查验留存供货厂家营业执照及消毒合格证明。证明资料为复印件者,要由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确认。3、建立采购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4、依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保管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记录、票据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5、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混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出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材料,不得采购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的食品,以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6、所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47、48和66条的规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四1贮存餐用具的保洁柜应贴上明显的标记。2经过清洗消毒贮存在保洁柜内的餐具,假如2天以上没有使用,需要使用时必需重新洗净消毒。3餐具保洁柜在不存取物品时,肯定要关紧柜门,定期对保洁柜进行清洗,保持干净。4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5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准存放其他物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五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职责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务必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务必连续良好的个人卫生。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管三年。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务必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培训;2、订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制度;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情形并提来源理看法;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7、搭配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带给有关情形;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1、每一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善,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一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引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出保质期及其他不贴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自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4、对发现不贴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形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5、认真搭配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带给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6、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经营的需要,修改、加添的相关制度及经营项目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批发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理解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向供货者索取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向购货者带给销货凭证。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求,建立食品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资料。妥当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形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五、食品贮存管理与废弃物处理制度。1、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或设特地区域,不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2、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3、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管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管。4、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资料。5、建立食品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贴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和清理废弃物质。6、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管放的储物连续干燥清洁,整齐有序。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刻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尽可能及时召回已售出的问题食品如实记录下柜和召回情形,并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不合格食品,要自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紧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七、靠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1、本单位加强对靠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靠近保质期食品标准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五)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六)保质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2、在经营场合醒目位置公示食品靠近保质期标准,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建立靠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靠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字样。3、将正常食品与靠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的,或者将靠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要在该靠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靠近保质期食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或告知,并不得隐匿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4、对于现场制售及厂家配送的凉拌菜、散装熟肉制品、糕点(无馅料的热加工产品除外)等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做到当天生产、当天销售;当天未售出的不再进行销售。5、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材料、产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仓库区域要设立明显的退换货区域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防止员工误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6、建立营业场合靠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靠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靠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1、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形,及时除去食品安全事故隐患。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刻予以处理。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材料、工具、设备等,立刻采取封存等掌控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向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3、认真搭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九、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真搭配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认真自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有意拖延。十、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散装食品应设置特地的销售区域,以明显的标志区分或隔离。依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整、洗涤和存放设备、设施。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或隔离设施上显著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资料。直接入品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料子、餐具。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分拣。制作单位:签字盖章:年月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六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订立以下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字迹不清无效。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一、订立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二、订立本单位食品经营场合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方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判和嘉奖,制止违法行为。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八、帮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食品安全检查制度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情形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四、每次检查,都必需有记录。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六、检查内容应包含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设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护和修理记录,确保正常运转。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需完整、齐全,并存档。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0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三、勤洗衣裳、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需全部戴入帽内。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镯。六、不准穿工作服上洗手间,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七、工作时严禁吸烟。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十二、自发遵保卫生制度。十三、抹布专用,常常搓洗,消毒。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一、本经营单位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乾净卫生,经营食品必需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订立质量卫生标准。二、本经营单位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管理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常常查验上柜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三、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应立刻撤柜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不得进入本经营单位销售。四、本经营单位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含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食品采购管理制度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管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五、禁止采购掺假、混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材料加工的食品。六、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一、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资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订立本制度。二、食品经营者必需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常常性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需立刻撤下柜台或清除出库,停止销售:1、已经变质、超出保质期的食品;2、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4、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工的原材料、辅佑襄助料子、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违反国家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需依据销售台帐立刻召回,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四、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资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合公示,并选择能够掩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示,通知购货人立刻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产品召回并销毁。五、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食品储存管理制度一、食品贮存方法:1、低温贮存1)冷藏贮存:0。C至一10。C条件下贮存2)冷冻贮存:0至一29条件下贮存2、常温贮存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二、食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料子铺石。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开阳光直射。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昆虫。4、高温冷库温度掌控在,C一(TC。低温冷库温度掌控在一18。C以下。三、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3、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肯定的距离。离地20CM一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心留有通道。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5、仓库要定期清扫。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废弃物处理管理制度一、布置专人负责废弃物的处貉、收运、台账管理工作。二、将废弃物分类放貉,做到日产日清。三、严禁乱倒乱堆废弃物,禁止将废弃物倒入工作场合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四、废弃物应当实施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药店废弃物标识,乾净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散落。五、禁止将废弃物交由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处貉单位或个人处理。六、建立废弃物产生、收运、处貉台账,认真记录药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七、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废弃物处貉管理,并对处谿行为负责。一、立刻抢救: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刻将中毒者送医院(120)抢救。二及时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立刻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貉领导小组报告;立刻停止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县卫生应急办)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住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重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依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掌控措施。三、保护现场: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存,供应留洋食物。四、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搭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重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五、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延报、谎报、瞒报、漏报或处貉欠妥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谿领导小组应做好中毒人员的安顿工作,确保不让事态扩大,任何人不得自行散布事故情况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投诉处理规定1、接到顾客投诉时,员工必需倾听,同时将顾客投诉的时间、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号码及投诉主题认真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反馈企业负责人。2、企业负责人接到投诉信息后,必需做好核实、分析,依据各种投诉性质和程度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方法,限期处理和回复。3、将问题处理妥当后,须于2小时内反馈客户中心,以便跟进验证和回访顾客(回访时效在2个工作日内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方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当社会责任。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以及本方法的规定,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其他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紧密搭配,依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当责任。第七条鼓舞和支持食品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第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供应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第二章食品经营第九条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材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材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混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料子、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出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十一)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十二)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挽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连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挽救措施。第十条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动,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刻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刻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一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鼓舞其他食品经营者依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第十四条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第十五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十六条鼓舞食品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记录法律、法规及本方法要求记录的事项。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第十八条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出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自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防备、治疗功能。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动向消费者供应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鼓舞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第二十二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管理义务:(一)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三)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四)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重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情形等信息;(五)建立和完满食品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六)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七)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义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应当禁止其入场销售;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可以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刻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刻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第二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防备、治疗功能。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当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德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介绍食品的内容。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介绍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当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订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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