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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通用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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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通用8篇).docx

    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通用8篇)篇一: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落实商场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商场实际,订立本制度。自发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紧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第一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二条商场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第三条紧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紧要食品的商场,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第四条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应当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进货检查记录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商场采购食品,应当查检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采购按规定必需检疫的家禽、畜生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安批次索要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禽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记录备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并由商场的食品安全监督员特地建档管理,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保管期限不得少于90天。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商场,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电子帐台。第五条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场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出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称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经营蔬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的商场,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的连锁企业可由企业总统统一设立),购置及经营规模、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查设备,配备2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可由食品安全检测员兼任),定期对经营食品经营食品进行抽检。没有检测设备的商场应当定期抽样送权威机构检验。第六条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商场(超市)应当在经营场合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第七条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出保质期、保管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刻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刻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帮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篇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生安全和健康,特订立一下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制度。第二条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需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的合法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者生产加工者索要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2、检验(检疫)证明;3、销售票据;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及专利等证明;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需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3食品及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知名商标或省级以上食品安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呼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呼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议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品退市制度1、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刻停止销售,采取下架单独存放,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立刻通知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2、食品批发企业对已售出的危害人身健康的食品,应当在经营场合显著位子公示,通知购货人员立刻停止销售,负责将该食品召回,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3、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的食品包含(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消费反映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食品。篇三: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食品经营者应当遵从自己乐意、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其供应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显现质量问题的食品依法先行承当相关责任。2、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经营假冒商标、假冒厂名、厂址等食品,不伪造进货凭证,守法经营。3、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存放、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感染。4、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自动向向消费者供应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篇四: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本店订立如下制度:一、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做好以下工作:1、搭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供应有关情况;2、定期帮助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培训;3、订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4、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形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看法;5、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6、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管各种检查记录;8、帮助所在单位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订立;9、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二、进货查验制度1、对采购的食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需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供应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三、索证索票制度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即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应索取依照省工商局统一样式,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的供货凭证;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厦门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开具的上市凭证。3、食品索证索票后,在指定场合显要位置予以公示,供消费者进行查询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四、进销货台账制度1、食品批发商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食品零售商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2、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存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3、批发商销货时依照福建省工商局统一的供货凭证样式,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运用电子台帐软件开具供货凭证,凭证格式为三联,第一联存根(批发商销货台账),第二联购货单位(零售商记账凭证),第三联随货同行(零售商进货台账)。4、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依照供货商、进货时间、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软件中并上传许昌工商商品信息备案查询数据库。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五、食品贮存管理制度1、依据经营需要设置存放设施,如存放架(柜)、冰箱等。2、食品货柜实行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物品。3、经营场合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必需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常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乾净,清货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4、食品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上架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管分类摆放。5、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贮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6、变质食品设立特地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六、食品销售管理制度1、每周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依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需符合卫生要求。4、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七、食品安全自检自查报告制度1、食品进货后由专人负责,对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卫生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认证标志、净含量等逐项进行验收,向供货方索要进货发票,并认真填写进货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2、依据经验对购进的食品样品进行感观质量评定。3、检查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4、检查食品有无残质、变味、变质、变形、结块、沉淀、漏气、瘪灌、涨气等情况,如发现问题禁止上架销售。5、查验食品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或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查验食品是否混杂使假、以次充好。查验食品是否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查验食品是否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住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6、通过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工商所。八、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刻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刻处理,并帮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出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自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九、食品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本单位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维护广阔消费者和全体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单位正常运营,维护社会稳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工作情况,特订立如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1、领导小组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长:组员:2、应急处理程序(1)及时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在2小时内向食药监局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住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重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并依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掌控措施。(2)立刻抢救单位负责人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立刻将中毒者送医院(120)抢救,帮助医院进行调查和抢救。(3)现场处理单位负责人要立刻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存,供应留样食物。(4)场合发生食物中毒后,本店的从业人员要尽力做好现场疏导、解释和安顿工作,要稳定消费者和病人情绪,确保事态可控,任何人不自行散布事故信息。无法掌控的,要及时与110掌控中心联系。(5)搭配调查处理单位负责人要搭配食品安全监管局、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如实反映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病人中毒情况。3、事故责任追究对事故延报、谎报、瞒报、漏报或处理欠妥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篇五: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餐厅、包间要保持乾净,餐具摆台后或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餐具摆台超出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要回收。2、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供应食品确有感官性状异常或可疑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刻撤换该食品,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备餐人员要立刻检查被撤换的食品和同类食品,做出相应处理,确保供餐安全。3、销售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专用工具分别传递食品,专用工具要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传递食品与收款应分开(专人、专用工具),防止污染。4、供顾客自取的调味品,要符合食品安全所必必需的贮存和使用要求。5、必需使用消毒后的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摆台上桌。6、设有充分的用餐者专用洗手设施,有符合要求的餐具保洁设施,供应的毛巾、餐巾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7、端菜手指不接触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触顾客,递小毛巾用夹具,用后及时收回清洗消毒,用过的餐饮具及时撤回,并清洁台面。8及时做好台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扫工作,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及时处理,做好“三防”工作,保持乾净卫生。9、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照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方法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食品安全综合检查管理制度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依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合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按深圳市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目录订立本单位档案(详见市场监管局网站食品安全监管);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乐观防备和掌控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看法和整改要求。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依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4、订立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重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引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看法,做好检查记录。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9、在就餐场合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自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看法。篇六: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教育部、卫计委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看法,切实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防备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订立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计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计委令第71号)、教育部、卫计委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卫计委令14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订立。第三条学校内(不含独立的家属院)全部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需遵守本规定。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学校内全部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需取得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在学校内从事饮食服务和餐饮业经营活动。第五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堂必需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餐饮经营者必需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六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需依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组织好从业人员健康查体。第七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合,应当保持内外环境乾净,采取有效措施,除去老鼠、嶂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八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加工场合,食品加工、贮存、销售、陈设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及其运输食品的工具,应当定期维护;冷藏、冷冻及保温设施应当定期清洗、除臭,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第九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需立刻向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报告,并保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材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乐观搭配学校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三章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的要求第十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采购的原材料,必需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场合,以保证食品质量;禁止采购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方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购食品。第十一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贮存场合、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螳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食品贮存严格依照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方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第十二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食品加工场合,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流程应当规范。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材料存放问、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合及用餐场合。食品加工场合要符合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加工食品必需严格依照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四章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第十四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需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第十五条洗刷餐饮具必需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需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第十六条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需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饮具保洁柜必需定期清洗,保持干净。第五章餐饮业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十七条食堂和餐饮业经营者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需掌握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第十八条从业人员每年必需进行健康查体。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加工、经营人员都必需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在原工作单位取得的健康许可证无效。第十九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及经营工作;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如显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刻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出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需做到:(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材料后、便后都要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二)穿着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合内吸烟;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第六章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依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建立主管校长负责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实在责任人。第二十二条后勤保障部是学校食堂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贯彻并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订立饮食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及岗位职责;(二)负责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的申办、备案工作;(三)检查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并对饮食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四)会同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做好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事宜。第二十三条食堂和餐饮经营单位是学校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必需履行以下职责:(一)必需学习贯彻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落实,相关的安全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合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二)自动接受省、市、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三)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刻停止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并立刻向上级单位和学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报告;2、帮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3、保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材料、工具、设备和现场;4、搭配省、市、区疾病防备掌控部门进行调查,依照疾病防备掌控部门的要求,如实供应有关料子和样品;5、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学校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掌控在最小范围。(四)加强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材料存放间和出售食品的场合,杜绝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用餐者安全与卫生。第二十四条医院与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是学校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学校食堂、餐饮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引导;组织校内的食品安全检查。(二)建立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完满预警机制。(三)建立学校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组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四)帮助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完成对学校食品安全情况的检查,监督整改看法的落实,帮助调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原因。第二十五条本科生院、研究生院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为管理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第二十六条公安处作为学校治安管理部门,应乐观采取措施并自动搭配公安、卫生、工商部门,深入开展学校及学校周边治安综合整治工作,及时清理校内违规经营的流动摊点,为学生供应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因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实情不报、谎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将予以严厉处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予以行政惩罚;对造成重点食物中毒,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的;加工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方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料子和加工食品用的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食品加工经营场合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Sd省食品药品监督局将予以取缔、责令整改、吊销卫生许可证、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学校内全部出租房屋且承租人从事餐饮经营、食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对所出租房屋的餐饮经营、食品加工经营活动,承当食品安全责任,单位主管领导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租房屋的经营者,如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或者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查处,除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责任或予以卫生行政惩罚外,学校将追究出租房屋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严厉处理。篇七: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订立本条例。二、适用范围:本公司所属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食品安全管理员由生产部经理、班组长和质检部经理、助理以及质检员构成。四、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五、食品生产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阔别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六、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子、添加剂从合格供应厂商名录中选择厂商采购,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料子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禁止使用不合格原物料生产产品。七、建立健全的食品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建立检验制度,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依照产品标准和卫生、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才准予出厂销售。八、公司在采购、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的IS09001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子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九、做好食品初加工、贮藏和供应等食品加工过程的管理,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十、重视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加工经营场合内外环境清洁。依照公司设备、管道清洗、消毒规程落实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按公司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程做好生产场合的清洁工作。十一、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十二、严格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培训工作,每年一次送员工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才略从事本公司的生产操作,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含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十三、明确内部卫生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十四、生产人员必需按公司SSoP卫生标准操作规程做到工作前洗手消毒,勤剪指甲、勤洗澡、洗衣裳。十五、为防止人为通过一系列化学、生物制剂或者是其他有害物质来蓄意污染食品,从而对人们造成损害(这些制剂包含一些非自然存在的物质或者是常规不检测的物质),按本公司食品防护计划执行。十六、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篇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职责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理解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带给“一票通”销货凭证。要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资料。妥当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情形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1、从业人员务必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刻离开原岗位。痊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2、从业人员务必连续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裳、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3、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合前务必清净、消毒双手,穿着乾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4、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管三年。三、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1、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务必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2、认真订立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引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3、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浙江食品流通许可实施细则(暂行)等,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4、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四、不合格食品下柜销毁制度。本单位发现经营的食品不贴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刻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者和通知情形,并向工商部门报告。对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国家监管部门通报要求下柜停售的食品,要自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紧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五、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品售后服务规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认真搭配工商部门、消保委处理消费者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认真自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拒绝和有意拖延。六、食品信息公示制度。在经营场合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公布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费、监管等信息,必需时透过广播、电视媒体等途径公布,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理解有关单位检查和消费者查询。七、日常卫生管理制度。1、经营场合应做到清洁、整齐,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不得乱扔、乱倒垃圾,不准随地免费学习网吐痰;经营场合每一天一清扫,每月一大扫,连续地面、天花板的清洁,不积尘、不积水。2、商品陈设有序,分类分架、离地离墙摆放,不与有毒有害或者其他不洁物品混放。3、仓储的食品做到先进先出,由专人定期检查,严防食品过期变质。食品贮存区应采取防鼠、防虫、防潮、通风等措施,确保管放的储物连续干燥清洁,整齐有序。4、散装食品应设置特地的销售区域,以明显的标志区分或隔离。依据所销售食品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温度调整、洗涤和存放设备、设施;在盛放散装食品容器或隔离设施上显著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资料;直接入品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料子、餐具;散装食品销售应使用专用的售货工具分拣。八、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紧急报告及处理制度。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订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形,及时除去食品安全事故隐患;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刻予以处理。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材料、工具、设备等,立刻采取封存等掌控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2小时内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故扩大°3、认真搭配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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