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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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加氢环节(木糖醇、山梨醇等生产)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制氢(氢气罐、管道输送)氢气罐附近违章动火、摩擦、碰撞火花和静电等因素,引发爆炸的情况。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线路穿金属管防护,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消除静电等措施,大于0.03欧姆的法兰应进行跨接。1.1.1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3.1条其他爆炸静电危险场所的工作人员,外露穿着物(包括鞋、衣物)应具防静电或导电功能。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二、制冷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第6.2.7条,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8条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患胃查治理小稔友当如,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快速冻结装置快速冻结装置液氨泄漏,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结构完整,且作业间内作业同一时间作业人员人数不应超过9人。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9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火灾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制冷系统氨制冷机房的制冷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不足,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氨制冷机房的制冷压缩机及其辅助设备布置,应符合GB50072的相关要求。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2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3制冷系统g总容积大于30立方米的室外液氨储罐(区)与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附录A的要求。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2条制冷系统加氨站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不足,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制冷系统加氨站应设在机房外,并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和通畅的应急通道。设于室外的氨制冷机组、贮氨器未设置遮阳设施,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设于室外的氨制冷机组、贮氨器应有通风良好的遮阳设施。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蜜息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贲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有非操作人员进入,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氢站,应有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的围栏。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3制冷系统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有非操作人员进入,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设于室外的贮氨器、冷凝器、油分离器、集油器等制冷设备及加氨站,应设危险作业场所等安全警示标识。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2条氨制冷机房未规范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氨制冷机房应设置氨气浓度报警装置。氨气浓度传感器应安装在氨制冷机组、氨泵及贮氨器的上方。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冷凝器未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水冷冷凝器未设断水报警,蒸发式冷凝器未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冷凝器应设冷凝压力超压报警装置。水冷冷凝器应设断水报警装置;蒸发式冷凝器应增设压力表、安全阀及风机故障报警装置。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3制冷系统空气中氨浓度超标未报警并自动开启排风设施,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当空气中氨气浓度达到150X10"ml/d时,应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自动开启制冷机房内的防爆型事故排风机。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2条事故排风机选型不符,或者未安装人工控制按钮,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氨制冷机房应设置防爆型事故排风机,在控制室排风机控制柜上和制冷机房门外墙上应安装人工控制按钮。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0条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依据处罚条款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氨制冷系统未采用自动控制融霜,或者热氨融霜供气管道未设置融霜压力控制及紧急切断装置,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新改扩氨制冷系统的热氨融霜应采用自动控制融霜。热氨融霜供气管道应设置融霜压力控制及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并在制冷装置30米以外设置人工按钮。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3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3制冷系统氨制冷系统未采用专用钢制阀门,或者球墨铸铁阀门不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关规范,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氨制冷系统应采用专用钢制阀门。已建成投产的制冷系统若采用球墨铸铁阀门的,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5.13条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设置高度,以及防雷、防水和防杂物措施不符合要求,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氨制冷系统安全阀的泄压管出口应高于周围50米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冷库除外)的屋脊5米并采取防雷、防水和防杂物进入的措施。氨管道穿过人员密集场所,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氨管道不应穿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及人员密集场所。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贲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情况。制冷系统未有效安装氨专用压力表,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制冷系统压力容器、加氨站集管,以及氨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和空气分离器的回气管,均应安装氨专用压力表。安装位置距操作者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米。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8条火灾容器爆炸中毒和室息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3制冷系统制冷机房内有可燃物,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制冷机房内不应存放可燃物,不应使用明火、电炉等。氢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9.8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压力容器未有效检验检测,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制冷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应定期检验检测,符合要求方可使用。校验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9.3条火灾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蜜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制冷系统未有效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制冷系统应在制冷机房和安装有快速冻结装置的加工车间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监控信号应满足异地调用的需求,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应小于30天。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3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4安全警示标识氨制冷设备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安装有氨制冷设备的制冷机房、设备间、库房、车间等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应在进入该区域前,设置“非专业操作人员免进”警示牌。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4条关键操作部位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制冷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氢器、空气分离器、贮氨器、配电柜等关键操作部位应设置指导操作作用标示牌。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5条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危险源区域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在液氨使用区域明显位置悬挂“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牌”。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6象位低明示火人液最置警发和情器和设全引炸的容高未安,爆害力最位的识、伤。压计液显标灾身况压力容器液位计应有保护装置。液位计最高和最低液位应有明显标记。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9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4安全警示标识制冷设备和管道未标注色标表明介质类别和流向等信息,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制冷设备和管道应按照GB2893和SBJ12的要求涂刷色漆或粘贴色标,并标注设备和管道内介质类别和流向等。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9.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个体防护设施日常检维修作业未配备所需的有效防护器具,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制冷机房应配备日常检维修作业所需的有皮的防护器具,过滤式防毒面具、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等应满足一人一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至少配备两套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10条制冷机房控制室未配备应急抢救物品,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制冷机房控制室应配备适量保质期内的酸性饮料或食醋、2%硼酸溶液、生理盐水等应急抢救物品。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11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5个体防护设施制冷机房门口未配备卫生防护设施,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在制冷机房门口适当位置安装洗眼器、淋洗器,并需要作防冻保护,洗眼器使用后的排水要引流,不应随意流淌。淋洗器、洗眼器等卫生防护设施。氢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11条6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及安全门和安全通道未保持畅通,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安全出口及安全门和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氢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厂区内未有效设置风向标,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厂区内显著位置应设风向标。风向标应置于便于人员观看的位置。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7.1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7检修维护作业检修维护作业时未对保温材料、易燃品等有效隔离,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检修维护作业时,高温热源、电气焊、机械切割等产生火花的作业应与保温材料、易燃品进行有效隔离。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9.9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8防雷设施防雷设施未定期检测,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防雷设施应定期检测。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第9.5条火灾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三、乙醇提取加工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乙醇提取车间、乙醉蒸馅车间等酒精储存和使用场摩擦、碰撞火花、静电,违规操作等因应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所(如黄原胶生产等)素,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条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采用防爆型,线路穿金属管防护,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使用防爆型通讯设备。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2条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消除静电等措施,大于0.03欧姆的法兰应进行跨接。1.1.2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l2158-2006)第6.3.1条静电危险场所的工作人员,外露穿着物(包括鞋、衣物)应具防静电或导电功能。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l2158-2006)第6.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乙醇提取车间、乙醇蒸倒车间等酒精储存和使用场所(如黄原胶生产等)车间、仓库布局不当,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1甲、乙类生产场所;2甲、乙类储存场所;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2.1条火灾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1条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2.2条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2.2条、第4.2.7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乙醇提取车间、乙醇蒸用车间等酒箱储存和被用场所(如黄原胶生产等)生产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甲乙类生产、储存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9.1.1条、第9.3.1条、第9.3.2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2)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9.1.3条、第9.3.3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乙醉提取车间、乙醉蒸倒车间等酒精储存和使用场所(如黄原胶生产等)生产储存场所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3.5条火灾其他爆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