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有色金属加工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 资源ID:7152836       资源大小:17.07KB        全文页数:6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有色金属加工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有色金属加工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焊接作业1焊接(切割)作业区域未设置防护屏板,飞溅火花引燃易燃物质发生火灾的情况。在允许操作的地方和焊接场所,应设置不可燃屏板或屏罩隔开,以形成焊接隔离间。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4.1.3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焊接(切割)作业区域未设置防护屏板,飞溅火花引燃易燃物质发生火灾的情况。及时消除作业周边及下方易燃易爆物质。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6.3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贲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期清扫焊接通风除尘管道中的积碳等杂物。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7.2.2条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氧一可燃气体焊接与切割气瓶受热导致瓶体爆炸和可燃气体泄漏引起火灾的情况。气瓶与作业点应大于5米,作业点与易燃物不小于10米。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5.4和6.4.2条火灾其他爆炸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枪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氧一可燃气体焊接与切割气瓶受热导致瓶体爆炸和可燃气体泄漏引起火灾的情况。减压器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采用螺纹连接时应拧足五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的夹具压紧时应平整牢固。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4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软管材质应符合要求,且无泄漏、磨损、老化。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0.3条3电焊设备接地不当导致人员触电和可燃气体爆炸的情况。禁止使用氧气、乙燃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气瓶等作为接地装置。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3条触电其他爆炸焊机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操作,应避免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第11.3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二、爆破作业1清理炉结爆破违规进行清理炉结(爆破)作业,引发爆炸的情况。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应由专业人员和专业单位承担。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5.1.2条火药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爆破作业危险区边界应设置安全警戒。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6.1.2条在遇到阴雨天、闪电、打雷及六级以上大风或有妨碍警戒视线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严禁爆破作业。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6.1.3条爆破作业应统一指挥、专人负责,并设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6.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清理炉结爆破违规进行清理炉结(爆破)作业,引发爆炸的情况。严格执行爆破作业信号联系及警戒岗哨规定;放炮前,鸣哨警示并将爆破区域内的人员、设备清理干净后,方可点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6.7条火药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严格控制每次放炮的数量,要注意数好每次炮声与实际的数量是否相符;发现哑炮,应等待15分钟后,指定一人排除。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6.8.1条爆破结束后应对爆破材料检查整理,销毁用剩炸药。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6.9.1.6条三、煤气区域作业1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区域煤气点火程序不正确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10.1.5条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区域进入煤气区域未携带便携式报警器,引发火灾和人身伤害的情况。.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不超过5Omgmt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不超过100nlg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小时;不超过200mg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第10.2.2条火灾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事项

    本文(有色金属加工企业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