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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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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准则.docx

    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三条机构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后,应当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第四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从业准则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五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准则、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第二章从业条件第六条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应包含“技术服务”、“消防技术服务”或“维保、检测、评估”等内容。第七条机构工作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当具有权属证明文件;属于租赁的,应当具有出租方权属证明和双方租赁合同证明文件,且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的要求。第八条机构应当建立仪器设备档案,配备的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第九条机构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第十条机构聘请的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当按照建(构)筑物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的职业方向和技能要求进行执业。第十一条机构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应当落实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服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要求。第十二条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管理,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程序文件和记录、作业指导书等内容。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应当包括评估组、评估计划、评估方案、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质量、评估报告等内容。第三章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十三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注册执业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第十四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和完善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考使用。第十五条机构承接业务,技术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经国家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注册审批的岗位进行执业,同时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和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的个人,不得在同一个执业项目中担任不同的角色。第十六条机构承接业务,项目负责人及消防设施操作员应到项目现场实地开展执业。第十七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不得超范围执业。第十八条机构在本市开展执业活动,应按照国家、行业及北京市地方标准规定的流程及技术要求进行执业。第十九条机构在本市开展执业活动(保密项目除外)时应当通过“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进行执业。第二十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记录应当由消防设施操作员签名,同时加盖机构印章。第二十一条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机构印章。第二十二条机构应当自服务活动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记录、报告等文件,并由委托方和机构分别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后,应当制作包含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及项目负责人、维修保养日期等信息的标识,在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等醒目位置予以公不O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和完善公示信息示范文本,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考使用。第二十四条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对检测、维保、评估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第二十五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档案保管期限为6年,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场所权属证明、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证明文件;(二)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相关表单记录等质量管理或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文件;(三)从业人员名录及其相应的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四)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及定期校验证明文件等;(五)消防技术服务项目档案目录、合同、执业过程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及结论性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准则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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