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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购物中心商业管理手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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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购物中心商业管理手册范本.docx

    虎门天河城商业管理管控守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虎门天河城的物业和公共秩序的管理管控,建立科学先进的现代化管理管控,保障业主和承租人的利益,维护和保持虎门天河城的良好商誉和形象,促进虎门天河城的商业繁荣,制定本管理管控守则。第二条根据业主与虎门天河城经营管理管控单位在虎门天河城经营管理管控合同合约(下称经营管理管控合同合约)中的约定,并根据业主与承租人在虎门天河城商铺租赁合同合约(下称租赁合同合约)中的约定,本管理管控守则由商业经营管理管控单位指派虎门天河城营运中心(下称营运中心)制定。第三条本管理管控守则对虎门天河城的各承租人和各商铺均有约束力,各承租人和各商铺必须遵守本管理管控守则,并接受营运中心的管理管控。第四条商业经营管理管控单位受业主的委托经营管理管控虎门天河城,商业经营管理管控单位委派营运中心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管控事务。第五条本管理管控守则所称虎门天河城是东莞市虎门太沙路64号的“虎门天河城”第六条商业经营管理管控单位以维护虎门天河城的公共秩序,为承租人和顾客提供良好的经营和消费环境,协助业主实现虎门天河城资产保值为宗旨。第七条为进一步提高虎门天河城的管理管控水平,商业经营管理管控单位将听取业主和承租人的合理建议。第八条本管理管控守则所称的业主是指虎门天河城的所有权人东莞市德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九条本管理管控守则所称的商业经营管理管控单位是指已经与业主订立了经营管理管控合同合约,受托经营管理管控虎门天河城的广东天河城购物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商业经营管理管控单位已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管控局依法登记成立,具有从事经营管理管控虎门天河城的主体资格。第十条营运中心是商业经营管理管控单位的下属机构。营运中心由商业经营管理管控单位指派负责虎门天河城的商业经营管理管控工作。营运中心拥有一支具有较高管理管控水准并已积累丰富经验的专业队伍。营运中心已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商业管理管控制度。第十一条本管理管控守则所称的承租人是指与业主订立的租赁合同合约,有权使用虎门天河城商铺的人士、组织、机构或单位。第十二条本管理管控守则所称的租赁合同合约是指业主与承租人订立的虎门天河城商铺租赁合同合约及其补充协议,本管理管控守则所称的管理管控合同合约是指商业经营管理管控单位与承租人订立的虎门天河城商业管理管控合同合约。第十三条本管理管控守则所称的商铺是指在虎门天河城内承租的商铺物业上经营的单位。第十四条本管理管控守则所称的管理管控办法是指营运中心根据本守则第十七条规定制定的各项有关虎门天河城的商业经营管理管控的规范文件。第二章虎门天河城的商业管理管控第十五条商业经营管理管控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业主的委托具体负责实施虎门天河城的经营管理管控。第十六条下列虎门天河城的商业管理管控公共事务由营运中心管理管控和负责:(一)电梯、通道、平台、天台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空调、照明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三)排水、排污、排气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四)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以及消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五)保安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以及消防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六)停车场的管理管控;(七)保持环境卫生;(八)负责绿化等美化环境的工作;(九)负责公用休闲设施的维护和维修;(十)提供代收代缴水费、电费和租金等服务;(十一)负责商铺的信函、报刊、杂志的分发;(十二)处理承租人及其商铺和顾客的投诉;(十三)负责虎门天河城的宣传、推广活动;(十四)解答承租人及其商铺对管理管控工作的咨询;(十五)商铺的装修管理管控;(十六)本管理管控守则规定的其他由营运中心管理管控和负责的事务;(十七)商业经营管理管控单位交办的其他事务。第十七条营运中心在实施商业管理管控中,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管理管控办法,修订或者废止已实施的管理管控办法。管理管控办法的制定、修订或者废止应当在实施前通知所有承租人。第十八条营运中心可以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守则和管理管控办法的规定使用承租的物业。第十九条承租人和各商铺违反本管理管控守则或者管理管控办法的规定时,营运中心有权及时制止,尽量避免或减少对业主和其他承租人的影响。第二十条承租人和各商铺违反本管理管控守则或者管理管控办法的规定,给业主、商业经营管理管控单位造成损失的,营运中心可以依法索赔。第二十一条除保安、消防的应急需要,或者发生妨碍公共秩序行为以及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空调、照明、排水、排污等设施出现故障的情形外,营运中心的工作人员或经营运中心同意的人员进入商铺内实施商业管理管控工作须事先通知该商铺。经事先通知,营运中心的工作人员和经营运中心同意的人员,可以到商铺内了解或者检查承租人使用承租物业的情况,检查或者维修公共设备设施。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因虎门天河城物业使用的需要,营运中心可以临时关闭通道、门、窗,或者暂停提供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空调、照明、排水、排污等服务。营运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布置和更换虎门天河城公共地方的装饰。营运中心实施本守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管理管控行为时,无须通知承租人和各商铺。如果承租人认为其利益因营运中心的上述行为而受到影响或者损害的,条件允许的,营运中心尽量改善和改进,但是,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要求营运中心或业主赔偿。营运中心应当定期公布管理管控服务费、空调费、宣传推广费等的收支情况。非因营运中心的过错引起的虎门天河城的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空调、电梯、消防、保安、广播、排水、排污等设施故障给承租人或商铺造成的损失,营运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非因营运中心的过错引起的爆炸、火灾、水患等给承租人或商铺造成的损失,营运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或各商铺应当自行负责其财产和人身安全,营运中心不承担承租人或商铺的财产和人身损失的赔偿责任。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承租人依法和根据租赁合同合约的约定享有其承租的物业的使用权。营运中心不得干涉承租人的合法经营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动。承租人按照本管理管控守则的规定合理使用虎门天河城内的公用设施。承租人按照本管理管控守则的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对商铺进行室内装修,以及对所作装修进行维修和维护。承租人和各商铺有权对营运中心的管理管控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承租人和各商铺有权对虎门天河城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承租人有权要求营运中心定期公布商业管理管控费的收支情况。在虎门天河城内承租人及各商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损害虎门天河城的装饰、装潢;(一)占用楼梯、电梯、通道、平台、停车场等公用设施;(三)乱抛垃圾、杂物;(四)乱搭、乱贴、乱挂、乱喷等;(五)聚众喧闹、斗殴;(六)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八)经营影响其他承租人正常经营活动的业务;(九)妨碍他人使用公用设施及公共地方;(十)法律、法规、规章、本守则、营运中心制定的管理管控办法所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承租人和各商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管理管控守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则和管理管控办法的规定给业主、营运中心和其他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商铺的员工或者为承租人和各商铺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管理管控守则和管理管控办法的规定,给业主、营运中心和其他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在虎门天河城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在虎门天河城的公共地方堆放、悬挂、弃置物品、垃圾,不得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信、交通、排水、排污、消防、保安等公用设施。承租人和各商铺不得在虎门天河城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等的违法活动。各商铺应当自觉维护虎门天河城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承租人和各商铺应当按照管理管控合同合约的约定缴纳商业管理管控费及其他应缴的费用。承租人和各商铺应当配合营运中心开展消防安全、清洁卫生和文明经营等工作,并且应当配合营运中心在虎门天河城进行的各项检查、评比、达标等活动。第四章承租商铺装修的管理管控第一节报装申请第四十四条承租人应自租赁合同合约约定的入伙日起七天内持入伙通知书到营运中心办理商铺的验收手续,并领取有关装修的资料。承租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验收手续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视为承租人的实际验收日。第四十五条承租人应当在验收之日起七天内向营运中心提交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单位出具的商铺的装修设计合适的方案和图纸,相关设计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商铺经营期间需改动铺内格局包括改动天花、地面、墙体、水电、消防设施等的,均属二次装修,须按本管理管控守则有关装修规定办理。装修设计合适的方案和图纸应符合本管理管控守则“附录一”的要求。第四十六条营运中心按照下列规定审批承租人的装修合适的方案和装修图纸。(一) 对一般商铺的装修合适的方案和图纸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对大型商铺的装修合适的方案和图纸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二) 机电的安装合适的方案和图纸,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营运中心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三)承租人改动装修合适的方案和图纸,须经营运中心同意。营运中心审查改动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本条第(一)项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商铺内的照明、动力、消防、空调等设施的安装,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或者营运中心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第四十八条商铺的装修、安装涉及改变虎门天河城的空调、消防、保安、广播、闭路电视、有线电视、供电、通信、供水和排水、燃气、环境保护工程等中央设备系统的,承租人应在报送设计合适的方案和图纸前向营运中心申请。前款申请经营运中心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在申请核发场内施工许可证前,在附录二中列明的设计和施工单位中选择确定设计、施工单位,并与其订立设计、施工合同合约。第四十九条商铺装修施工前,承租人应当根据该商铺的计费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0元向营运中心缴纳装修保证金,但是,装修保证金不得少于3000元。承租人还须支付营运中心通知缴纳的装修服务费等费用。装修服务费由审批费、垃圾清理费、公用水电费和保安费组成,装修服务费须在装修前付清。其中,审批费为每次每平方米10元,垃圾清理费为每平方米10元,公用水电费为平方米20元,保安费为每平方米20元。装修设计合适的方案须经多次审批,承租人还须承担每次审批的审批费。第五十条装修设计合适的方案和图纸经营运中心批准或视需要报业主或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应向营运中心支付本守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费用后,承租人应向营运中心申请核发场内施工许可证并为施工人员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方可施工。第二节施工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场内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开始施工,而期间承租人又未以书面形式向营运中心要求暂缓施工的,营运中心可以收回和撤销场内施工许可证,承租人已缴纳的装修服务费不予退还。装修和安装必须按照营运中心批准的设计合适的方案和设计图纸施工。施工期间,有关施工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管控守则及“附录三”的商铺装修施工管理管控办法等营运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定。装修施工过程中,违反本守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的,营运中心可以收回和撤销场内施工许可证并强制停工。因此而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的,由承租人承担,装修期不得顺延。场内施工许可证因本守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被营运中心收回和撤销的,承租人需要继续施工的,必须按照本管理管控守则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再向营运中心提出申请。施工期间,承租人需要变更已经经营运中心批准的设计合适的方案和设计图纸的,须报送营运中心审批。经营饮食业的商铺的装修,除应当依照本管理管控守则“附录一”、“附录二”和“附录三”的规定外,还必须依照“附录四”的规定进行设计、申请施工和施工。商铺的装修施工如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节验收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施工竣工后,承租人应向营运中心申请验收。营运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承租人、施工单位进行验收。须由政府部门验收的装修相关项目经有关部门政府部门验收后,再按前款处理。营运中心经验收认为承租人的装修不合格的,承租人应当根据营运中心的要求改正,再向营运中心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承租人应当缴回施工人员出入证,向营运中心提出书面开业申请,经营运中心书面同意后方可开业。营运中心应当在批准商铺开业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承租人的装修保证金(有整改及遗留工程,经营运中心特许开业的除外)。第五章公共秩序的管理管控第一节营业时间各商铺的营业时间:(一)平时的营业时间为上午10时至晚上22时;(二)法定节假日的营业时间为上午9时50分至晚上22时30分;(三)营业时间若有变动的,营运中心须预先通知。虎门天河城仅在本管理管控守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对顾客开放。各商铺仅可在虎门天河城对顾客开放的时间内营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各商铺员工每天进入虎门天河城工作的时间不得早于上午8时30分,离开虎门天河城的时间不得迟于晚上23时。第二节非营业时间的管理管控各商铺需要在本管理管控守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加班的,应当在当天下午17时前向营运中心提出申请并报送非营业时间工作申请书和加班员工的出入证或身份证号码。未经营运中心同意的不得在本管理管控守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以外工作。前款非营业时间的加班时间仅限于上午7时至10时、晚上22时至24时。各商铺员工除经营运中心批准外,不得在非营业时间进入虎门天河城,经批准进入虎门天河城的,必须从虎门天河城南门的员工通道或者营运中心指定的其他通道出入。营业时间结束或者加班结束后,商铺员工在离开前必须关闭电闸、水闸、煤气阀门等,确保商铺在非营业时间内的安全。因承租人、商铺员工疏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承租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承租人必须确定非营业时间内处理商铺紧急情况的负责人,并将名单递交营运中心备案。发生紧急情况时,营运中心可以联络通知负责人到场协助解决。因承租人、负责人未遵守本条规定造成营运中心不能及时与负责人联系或者负责人不能到场的,相关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第七十条承租人如更换商铺玻璃门锁钥匙,需提供门钥匙给营运中心,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营运中心可以进入商铺处理。第三节虎门天河城空调、水、电和电梯服务指南第七十一条营运中心为各商铺提供空调冷气(非统一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除外)、水、电的供应和电梯服务,具体合适的内容列于本管理管控守则附录五空调、水、电和电梯服务指南。第四节物品摆设、影视和音响设备安装与使用、其他设备的管理管控第七十二条物品摆设的管理管控:商铺内的货物等物品的摆设应当整洁、有序和安全,并保持通道畅通无阻,物品堆放时顶端与天花板的距离不得少于50cm。地拖、扫帚等用具应当藏置于不显眼的位置。第七十三条音响等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的管理管控:(一)为避免虎门天河城的消防、广播系统受到干扰和其他商铺受到影响,不得在商铺内安装各类影视、音响设备。(一)确实需要在商铺内安装前项所列的设备的,须经营运中心同意,并安装连接虎门天河城中央广播系统的转换设备,确保虎门天河城其他系统不受干扰。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经营运中心同意安装影视、音响等设备的,在使用时不得影响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第七十四条商铺内设备的维修管理管控:(一)商铺内安装的照明电路、灯具、门、窗、地板、天花、墙壁、玻璃橱窗及其他设备出现故障或者损坏的,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营运中心,经营运中心商业管理管控部检查许可后,可由承租人聘请专业施工单位或者委托营运中心商业管理管控部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一)对商铺内的消防、保安、广播、通信、闭路电视、有线电视、空调、供水、排水、供电等连接中央系统的设施,未经营运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改装、拆卸、维修等。第五节公用设施和特殊设施的管理管控第七十五条各商铺员工必须按照营运中心制定的有关规定使用虎门天河城的自动手扶梯、垂直客运电梯和垂直货运电梯。“附录六”是营运中心已经制定的虎门天河城各类电梯使用的管理管控办法,各商铺员工必须遵守。第七十六条各商铺员工搭乘电梯时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第七十七条各商铺员工搭乘电梯时必须礼让虎门天河城的顾客,不得抢先搭乘电梯。第七十八条各商铺员工违反有关规定搭乘电梯,或者在搭乘电梯时有不当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电梯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第七十九条各商铺必须依照本管理管控规则“附录七”供水、排水、用电和燃气使用的管理管控的规定使用、维护供水系统。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供水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第八十条使用供水系统的必须安装水表,不得人为造成水表停止运行、逆行、缓行或者调动水表指针。第八十一条各商铺排水时必须遵守本管理管控规则“附录七”的规定。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排水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第八十二条各商铺用电时必须遵守本管理管控守则“附录七”的规定。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供电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第八十三条各商铺使用燃气时必须遵守本管理管控守则“附录七”的规定。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燃气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第六节车辆停放及货物运送的管理管控第八十四条各商铺需要运送货物的,应当向营运中心申请核发货物进场证或者货物放行证。第八十五条为保障各商铺的财产安全,各商铺应当向营运中心提交其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样本。送出货物的,各商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在货物放行证上签署确认,经营运中心检查、核对后放行。如果运送的物品与货物进场证或者进场放行证登记的不相符,营运中心可以阻止。第八十六条各商铺运送货物的车辆凭有效进货或者出货单可享有1小时的免费停车服务优惠。第八十七条各商铺运送货物时应当使用营运中心指定的装卸平台和货运电梯,并按照营运中心指定的路线运送。第八十八条运送货物不得影响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第八十九条运送超高、超长、超重等大型货物,或者需要在非营业时间运送货物的,必须经营运中心同意,并在营运中心的专人监管下在指定的非营业时间内运送。第九十条在虎门天河城内必须使用胶质车轮的手推车运送货物。第九十一条运送货物时因行为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使虎门天河城公用设施受到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责任。第七节商铺员工的管理管控第九十二条各商铺必须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聘用员工。第九十三条各商铺不得聘用无身份证、无失业证(或劳务证)和无计生证的“三无人员二第九十四条各商铺必须定期安排员工参加体检,所聘用的员工必须持有市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和卫生培训证。第九十五条各商铺应当为员工向营运中心申请办理虎门天河城商铺员工出入证,虎门天河城员工出入证为商铺员工进出虎门天河城的凭证。第九十六条各商铺必须安排员工参加消防部门和营运中心举办的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熟悉基本的消防常识。第九十七条各商铺员工在非营业时间进出虎门天河城时应当主动向营运中心人员出示虎门天河城商铺员工出入证,并接受营运中心人员的查对。第八节营业管理管控第九十八条各商铺开业前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虎门工商行政管理管控局在虎门天河城*设有驻场办公室,受理各商铺工商登记的申请。第九十九条经营金银珠宝、药品、化妆品、饮食和娱乐等特许行业的商铺,在开业前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第一百条各商铺必须依法向政府管理管控部门缴纳有关费用,并依法纳税。第一百。一条各商铺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一百。二条各商铺在营业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不得影响虎门天河城的正常秩序。第一百。三条各商铺不得从事或者指使、容留他人从事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违法的行为。第一百。四条各商铺不得容留任何人在商铺留宿。第一百。五条不得在虎门天河城饲养动物。第九节清洁和绿化的管理管控第一百。六条各商铺内的地面、天花板、空调风口、墙壁、橱窗玻璃、放置物品、装饰物和除消防、保安设施之外的固定设施的清洁卫生工作由各商铺自行负责。第一百O七条为确保虎门天河城的良好形象不受损害,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商铺,营运中心可以要求其停业清洁。第一百。八条各商铺的垃圾等废弃物必须倒在营运中心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内。第一百。九条各商铺的污水、废水必须倒在茶水间或卫生间的排水口内。不得将污水、废水倒入垃圾桶、植物、花坛、或者花槽内。第一百一十条各商铺必须爱护虎门天河城的绿化,并配合营运中心开展绿化工作。不得将虎门天河城公共区域的盆栽等植物移入商铺内摆放或者挪做他用。第一百一十一条各商铺应当负责商铺内的防、灭虫蚁和灭“四害”的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铺内的公用、自用设施遭受白蚁、老鼠、螳螂等的侵害。第十节仓库管理管控第一百一十二条营运中心有权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仓库实施管理管控,并制定防火责任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物品堆放和灭火器材的管理管控。第一百一十三条各商铺必须严格执行仓库操作规范,落实值班安全检查制度,杜绝安全隐患。第一百一十四条各商铺必须严格按照消防管理管控规定,在仓库内安装防爆灯具、灭火器和烟感、温感探测器。第一百一十五条各商铺必须建立货物进仓、出仓登记制度和值班管理管控员登记制度,各仓库内的储藏物遗失、损失或者灭失的,营运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禁止携带火种进入仓库。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得在仓库会客或者办公。第六章饮食业和娱乐业商铺的管理管控第一节饮食业商铺的管理管控第一百一十八条饮食业商铺在开业前必须取得政府卫生管理管控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未得到卫生管理管控部门许可的,不得开业。第一百一十九条饮食业商铺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防疫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管理管控守则以及营运中心制定的有关饮食业商铺卫生的管理管控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第一百二十条饮食业商铺的员工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和培训证,并切实保持个人卫生。第一百二十一条饮食业商铺的员工必须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第一百二十二条饮食业商铺的环境必须保持整洁,沟渠必须保持畅通。餐厅的台、椅、柜等必须保持无积污、无油渍、无水渍,餐厅的地板必须保持无垃圾、无油渍、无水渍。第一百二十三条饮食业商铺必须经营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得经营变质腐坏、过期等有害健康的食品。生、熟食品必须严格分开摆放,食品原料、待加工食品不得与成品食品混杂摆放。食品原料、待加工食品和成品食品不得与不洁、有毒等有害健康的物品混杂摆放。第一百二十四条饮食业商铺的熟食加工间必须密封,并配置有消毒、洗涤和盥洗设施。第一百二十五条餐具清洗必须做到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炊具必须做到用后清洗并保持清洁。第一百二十六条保洁柜必须专柜专用,每天须用消毒水清洁,并保持无杂物、无苍蝇、无蜂螂。第一百二十七条饮食业商铺内的废料、垃圾等必须在当日营业结束时清除干净,废料、垃圾等必须清除到指定的垃圾桶或者垃圾间内。第一百二十八条饮食业商铺经营不当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以及造成虎门天河城利益损失的,承租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饮食业商铺除必须遵守本管理管控守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管理管控守则的其他规定。第二节美食坊的管理管控第一百三十条美食坊的商铺必须依照本管理管控守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规范经营。第一百三十一条美食坊的商铺必须按照租赁合同合约的约定,遵循“特色经营、独家生意”的原则,除营运中心外,不得经营合同合约约定的品种以外的食品或者其他商品。第一百三十二条美食坊的商铺连续20天以上未经营租赁合同合约约定的任何品种的食品的,营运中心将代表业主终止该品种食品的经营约定。第一百三十三条美食坊商铺经营的食品,必须先加工成半成品后方可进虎门天河城。第一百三十四条美食坊的商铺不得叫卖、推销、拉客。美食坊的商铺不得在承租范围以外的区域经营。第一百三十五条美食坊的商铺不得将美食坊内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占为自有。第一百三十六条美食坊的商铺除必须遵守本管理管控守则第一百三十条至第一百三十五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管理管控守则的其他规定。第三节娱乐业商铺的管理管控第一百三十七条娱乐业商铺在开业前必须经文化管理管控、公安、卫生管理管控等部门的批准,并领取有关证照,未经批准的,不得开业。第一百三十八条娱乐业商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管理管控守则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第一百三十九条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电子游戏机场所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第一百四十条娱乐业商铺不得从事具有色情、吸毒、赌博、违背社会公德性质的和封建迷信的活动。娱乐业商铺如果发现顾客在其商铺内从事前款的活动的,必须及时制止,并通知营运中心和向公安机关反映。第一百四十一条娱乐业商铺必须依照有关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管控规定,聘请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表演。娱乐业商铺内的表演、播放的歌曲和影视节目必须符合的有关规定。娱乐业商铺内设置的包厢、包房必须安装能展现室内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第一百四十二条娱乐商铺在同一时间内不得容纳超过核定人数的顾客。第一百四十三条娱乐业商铺必须强化防火措施,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设施广播方便使用。第一百四十四条在虎门天河城营业时间结束时仍需营业的,必须经营运中心批准,并指引顾客和员工按营运中心指定的通道出入。第一百四十五条娱乐业商铺除必须遵守本管理管控守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管理管控守则的其他规定。第七章专场商铺的管理管控第一百四十六条专场是指虎门天河城中相对独立的,由营运中心专门管理管控并提供专项服务的营业场所。第一百四十七条除营运中心批准的专场外,其他专场营业时间与本管理管控守则第六十三条至六十五条规定的营业时间相同。除特殊需要并经营营运中心同意外,专场商铺不得加班。第一百四十八条专场商铺员工出入专场商铺时间按营运中心批准的执行。专场商铺员工必须准时到场,按时关铺,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九条专场各通道门的钥匙由营运中心保管,并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开门关门。第一百五十条专场各商铺的员工出入管理管控:(一)员工出入专场必须佩带虎门天河城商铺员工出入证;(二)员工必须按照本管理管控守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准时进场;(三)专场关门时,员工必须清理商铺,待顾客离场后才能离开;(四)专场关门后,员工必须离场,不得在专场内逗留。第一百五十一条专场商铺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第一百五十二条专场商铺的货物、展品应当整齐摆放,货物、展品的顶端与天花板的距离不得低于50cm,货物、货柜的高度不得高于租赁合同合约规定的高度。专场商铺的货架、货柜等应当使用阻燃材料制作。第一百五十三条专场商铺除应承担其商铺的用电的电费外,还须承担专场内公共用电公摊的电费。第一百五十四条营运中心可以根据对专场各商铺提供专项服务的实际情况,对专场商铺收取专场管理管控费。第一百五十五条专场商铺除必须遵守本管理管控守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管理管控守则的其他规定。第八章保安管理管控第一百五十六条各商铺应当自觉遵守并教育员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营运中心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管控规定,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第一百五十七条虎门天河城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营运中心负责,营运中心有权制止、纠正危害虎门天河城安全的行为。第一百五十八条各商铺员工必须按规定使用虎门天河城商铺员工出入证,使用过期的、涂改的或者他人的出入证的,一经发现予以没收。第一百五十九条各商铺必须确保安全报警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指定专人负责商铺的安全工作。第一百六十条各商铺不得从事色情、吸毒、赌博、违反社会公德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组织、参加非法团体和集会,并不得提供商铺作为上述活动的场所。第一百六十一条不得在商铺内贮藏枪支、管制刀具、炸药、雷管、汽油、烟花爆炸、化学腐蚀、毒性溶剂等易燃、易爆和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第一百六十二条各商铺应当自行保护其财产和员工的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营运中心对各商铺的财产和员工权益的损失均不承担责任。第一百六十三条各商铺必须配合和协助营运中心落实安全检查工作,并按受营运中心的意见和要求。第一百六十四条为维护各商铺的利益,各商铺不得留存大量现金、贵重物品和重要文件。第一百六十五条各商铺运送货物时必须按营运中心的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进出虎门天河城。第一百六十六条各商铺必须落实门、锁、现金、贵重物品的管理管控和防盗教育,落实预防爆炸、投毒的安全教育等工作,对管理管控不当发生安全事故并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六十七条自行组建保安队伍的商铺,应接受营运中心的业务指导,协助营运中心开展安全保卫工作。第一百六十八条在处理危害虎门天河城安全的情况时,各商铺为必须接受营运中心的指挥,营运中心根据需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时,各商铺必须配合和协助,不得阻扰。第一百六十九条营业时间内,商铺内如果发生滋事、斗殴、盗窃、抢劫等治安和刑事违法行为,各商铺应按本管理管控守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第一百七十条各商铺造成安全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随意拔打报警电话、按动报警按钮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章消防管理管控第一百七十一条虎门天河城的消防管理管控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商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营运中心制定的消防管理管控规定,切实保障虎门天河城内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一百七十二条营运中心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虎门天河城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营运中心的负责人是受业主委托的虎门天河城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各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与业主订立的虎门天河城消防安全责任书(附件八)的约定,负责其商铺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百七十三条承租面积达100OO平方米以上的商铺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协助消防安全工作。义务消防队应接受营运中心管理管控。义务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防火和灭火技术训练。第一百七十四条组建义务消防队的商铺必须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经常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纠正危害消防安全工作的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和监督明火作业。第一百七十五条各商铺必须切实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各商铺必须接受营运中心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一百七十六条未经营运中心同意,各商铺不得挪动或者损坏各种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各商铺造成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损坏的承租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引发消防责任事故的,必须承得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各商铺不得在走火通道、消防楼梯、各通道口和公共区域摆放物品阻塞通道。各商铺违反本条规定引发消防责任事故的,承租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各商铺必须自觉保护防火安全门、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和通信等设备。第一百七十九条各商铺必须自觉保护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坚持定期检查,保证商铺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能正常使用。第一百八十条虎门天河城内严禁吸烟和焚烧物品。第一百八十一条仓库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应当使用60W以下的防爆灯,不得使用碘鸨灯、电烫斗、电热水器、微波炉和电炉等照明和电器设备。第一百八十二条发生火灾时,各商铺应当按照本管理管控守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第十章突发事件的处理第一百八十三条营业时间内,商铺内如果发生滋事、斗殴、盗窃、抢劫等治安和刑事违法行为,各商铺应当及时制止,并按动报警按钮报警,或者拔打“5246313”电话向营运中心报警,或者拔打“110”电话报警,由营运中心商业管理管控部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场处理。第一百八十四条发生本管理管控守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各商铺必须妥善保护现场,禁止无关人员出入。第一百八十五条发生本管理管控守则第一百八十三条的情形的,各商铺不得向营运中心,公安机关隐瞒事实或者作虚假陈述。第一百八十六条发生火灾时,各商铺必须立即拔打“119”火警电话和“5246313”电话报警,并立即使用商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使用灭火筒等灭火器材时,应当向火焰底部喷射灭火剂。属于电源起火时,各商铺必须首先关闭电源开并,并立即报警,同时还应当及时查明火源位置、燃烧物质和火势蔓延方向。灭火时不得使用水枪。第一百八十七条灭火和避险时必须听从营运中心消防安全人员的指挥,维持现场秩序、疏散现场顾客并抢救伤员和重要物资。第一百八十八条发生威胁人身安全的火警时,应当及时疏散现场人员,人员疏散时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经距离最近的消防安全门、消防楼梯到达虎门天河城首层疏散。发生火警时不得搭乘各种电梯,不得向各层中庭或中空部位疏散人员。第一百八十九条发生火灾的商铺必须积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不得向营运中心、公安消防部门隐瞒事实或者作虚假陈述。第一百九十条各商铺在接到恐吓电话时应当保持镇定,认真应答,切勿打扰恐吓人讲话,通话时要留意恐吓人的嗓音和背景,通话结束时,必须及时通知营运中心。接到爆炸恐吓电话时,各商铺应当尽量询问爆炸品的种类、放置地点、形状和特征。第一百九十一条各商铺在收到恐吓信件时,应当尽量避免破坏信件上的笔迹、指纹等痕迹特征和其他证据特征。并及时将恐吓信件送交营运中心,由营运中心转送公安机关处理。第一百九十二条发现、怀疑顾客以假钞、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付款的,应当及时通知营运中心商业管理管控部或者公安机关到场处理。第一百九十三条发生浸水、停电、电梯困人等紧急情况的,各商铺必须及时通知营运中心,并协助营运中心处理。第十一章宣传推广活动的管理管控第一百九十四条各商铺在虎门天河城内举办各宣传、推广和广告活动,必须提前10天向营运中心提出申请,未经营运中心书面批准的不得举办。举办前款活动,属于大中型活动的,各商铺还须经虎门天河城当地公安机关批准。第一百九十五条未经营运中心同意,各商铺不得在虎门天河城公共区域以悬挂、张贴和其他方式展示宣传广告条幅等物品。商铺内悬挂的宣传广告条幅等物品,不得超出商铺橱窗玻璃。橱窗玻璃不得张贴宣传广告品,不得在橱窗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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