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4(厅长信箱)关于移动源执行标准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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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厅长信箱)关于移动源执行标准问题.docx
详细信息标题关于移动源执行标准问题厅长您好:码头建设项目采用燃油叉车和船舶运输货物,船舶靠岸后采用岸电系统提供能源,离岸后启动主机燃烧轻质柴油,叉车和船舶在来回运输货物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燃油尾气。根据生态环境部2021年9月10日发布的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1)摘要内容,非道路移动源包括:工程机械(含叉车)、农业机械、船舶、铁路、飞机,本项目船舶和叉车均属于移动源中广代的非道路移动源。江苏省发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内容32/4041-2021)的适应范围明确为“本文件规定了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管理要求”。那么为码头项目运输货物所使用的的燃油叉车、燃油轮船(靠岸后使用岸电)均为移动源,不属于DB32/4041-2021的适应范围。大气污染源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适应范围为:“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叉车和轮船的尾气执行大气污染源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是否可以?附件无附件办件编号HBT0220220104848提交时间2022-OlTO19:31:42受理回复处理状态处理完毕回复日期2022-01-1421:521、叉车和轮船属于移动源,排放不适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内容回复16297-1996)。2、叉车执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该标准适用于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车载柴油机设备的排气烟度检验。3、在用船舶目前国家和我省尚无排放标准。答复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